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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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原论
  • 周枏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商务印书馆
  • ISBN:7100014093
  • 出版时间:1994
  • 标注页数:947页
  • 文件大小:38MB
  • 文件页数:979页
  • 主题词: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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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 录 1

第一编总论 1

第一章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 1

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 1

第二节罗马法研究的对象 4

第三节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7

一、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8

二、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9

三、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9

第四节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 10

第五节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14

第二章罗马法的历史 20

第一节罗马法的分期 20

一、二分法 21

二、三分法 21

三、四分法 22

四、五分法 23

第二节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 24

一、概况 24

二、政治组织 25

三、法律渊源 28

第三节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 29

一、概况 29

二、政治组织 30

三、法律渊源 34

第四节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 47

一、概况 47

二、政治组织 48

三、法律渊源 50

一、概况 60

第五节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 60

二、政治组织 62

三、法律渊源 62

四、法典的编纂 64

第六节罗马法的复兴 73

一、注释法学派 74

二、沿革法理学派 76

三、理性法学派 77

四、历史法学派 78

第一节“法”的语义学意义及其制定 80

第三章罗马法上“法”的语义及其分类 80

第二节罗马法的分类 83

一、公法和私法 83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84

三、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86

四、市民法和长官法 87

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88

六、旧法和新法 88

第三节罗马法的编排体系 88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 90

第四章罗马法的解释 90

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种类 92

一、法律解释 93

二、学理解释 93

第二编人法 97

第一章自然人 97

第一节人格 97

一、人和人格的概念 97

二、人格的内容 98

(一)自由权 98

(二)市民权 99

(三)家族权 106

三、人格的变更 108

(一)人格变更的种类 108

(二)人格变更的效果 112

四、名誉减损 114

(一)名誉减损的概念 114

(二)名誉减损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115

五、人格的始终 117

(一)出生 117

(三)失踪 119

(二)死亡 119

第二节行为能力 120

一、年龄 121

(一)幼儿 122

(二)儿童 122

(三)未成年人 123

(四)成年人 123

二、妇女 124

三、精神病人 124

四、浪费人 125

一、概述 126

第三节住所 126

二、住所的种类 127

(一)原来住所 127

(二)任意住所 127

(三)法定住所 127

(四)约定住所 128

三、住所的效力 128

第二章家和家属 129

第一节家的概述 129

(一)家族 130

一、法亲 130

(二)族亲 131

(三)宗亲 131

二、血亲 131

(一)法定自然血亲 132

(二)纯自然血亲 132

(三)纯法定血亲 132

三、姻亲 132

(一)配偶的血亲 132

二、亲等 133

一、亲系 133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133

(二)血亲的配偶 133

第三节亲属会议 134

第三章家长权 136

第一节概述 136

第二节家长权的内容 137

一、关于家属人身方面 137

二、关于家属财产方面 139

(一)家长授与的特有产 140

(二)军役特有产 141

(三)准军役特有产 142

(四)外来特有产 142

三、关于家属行为方面 144

(一)行为能力 144

(二)责任能力——私犯 145

(三)诉讼能力 146

第三节家长权的取得 147

一、出生 147

二、收养 148

(一)自权人的收养 149

(二)他权人的收养 152

(三)遗嘱收养 157

三、认领 158

(一)因日后结婚的认领 158

(二)因任地方议会议员的认领 159

(三)因皇帝特许的认领 160

第四节家长权的消灭 161

一、死亡 161

四、家长抛弃家长权 162

二、家长或家属的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 162

三、家长被依法剥夺家长权 162

五、家属荣显 163

第四章婚姻和夫权 164

第一节概述 164

一、婚姻的概念 164

二、夫权 165

(一)婚约的形式 167

(二)订婚的要件 167

第二节婚约 167

一、婚约的成立 167

二、婚约的效力 168

三、婚约的解除 168

第三节结婚 169

一、结婚的要件 169

(一)须有婚姻权 169

(二)须为一夫一妻 169

(四)须当事人同意 170

(五)须家长或监护人等允诺 170

(三)须已达适婚年龄 170

(六)须无法定障碍 171

(七)结婚证书 175

二、结婚的方式 176

(一)有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 176

(二)无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 179

第四节婚姻的效力 180

一、夫妻间的效力 180

(一)“有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 180

(二)“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法律关系 181

二、父母子女间的效力 184

(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184

(二)母亲与子女的关系 185

(三)父亲与子女的关系 186

第五节夫妻财产 186

一、嫁奁 186

(一)嫁奁概述 186

(二)嫁奁的种类 187

(三)嫁奁的标的 188

(四)嫁奁设定的方式 189

(五)丈夫和妻子对于嫁奁的权利 190

(六)嫁奁的返还 192

(七)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的改革 198

二、婚娶赠与 200

(一)婚娶赠与概述 200

(二)婚娶赠与的设定 201

(三)婚娶赠与的效力 202

三、妻在嫁奁外的财产(妻子的特有产) 202

第六节婚姻的消灭 203

一、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 203

(一)配偶死亡 203

(三)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 204

(二)配偶的一方丧失婚姻权 204

(四)离婚 205

二、婚姻解除的效力 208

(一)关于子女身份方面的效力 208

(二)关于子女抚养、监护方面的效力 209

第七节姘合 209

一、姘合概述 209

二、姘合制度产生的原因 210

三、姘合的法律效力 210

(一)对于姘合当事人间的效力 210

(三)对于父亲与子女的效力 211

(二)对于母亲与子女的效力 211

第五章家主权和恩主权 213

第一节家主权 213

一、奴隶的来源 213

(一)出生 214

(二)出生后变为奴隶的 214

二、奴隶的法律地位 216

(一)关于人身方面 217

(二)关于财产方面 218

(四)关于宗教方面 219

(三)关于诉讼方面 219

一、解放奴隶 220

第二节恩主权 220

(一)主人解放 221

(二)法定解放 224

二、对解放奴隶的限制 225

(一)对解放奴隶的数目之限制 225

(二)有关年龄的限制 226

(三)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限制 227

(一)市民解放自由人 229

三、解放自由人的法律地位 229

(二)拉丁人解放自由人 230

(三)外国人解放自由人 230

四、解放自由人与恩主的关系 231

(一)恩主权的内容 231

(二)恩主权的取得 232

(三)恩主权的消灭 233

三、以人为质 234

一、劳动力买卖 234

二、私犯之委付 234

第六章买主权 234

第一节买主权的产生 234

四、信托 235

第二节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之法律地位 235

一、古代的情况 235

二、帝政以后的情况 236

第七章准奴隶 237

第一节监护和保佐概述 241

一、监护和保佐制度的历史沿革 241

第八章监护和保佐 241

二、监护和保佐的对象 242

第二节监护 242

一、未适婚人的监护 242

(一一)未适婚人监护的种类 242

(二)监护人的资格 247

(三)监护人的辞职和撤职 248

(四)监护人的职责 249

(五)监护的终止 255

二、女子监护 256

(一)女子监护概述 256

(三)女子监护人的职权 257

(二)女子监护的种类 257

(四)女子监护的消灭 258

第三节保佐 259

一、保佐概述 259

二、精神病人的保佐 259

(一)精神病人保佐的设定 260

(二)保佐人的职责及终止 260

三、浪费人保佐 261

(一)浪费人保佐的意义 261

(三)保佐人的职责 262

(二)浪费人保佐的设定 262

四、未成年人的保佐 263

(一)未成年人保佐产生的背景 263

(二)未成年人保佐的沿革 264

第九章法人 268

第一节法人概述 268

第二节法人的种类 269

一、社团 269

二、财团 270

第三节法人的能力 271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272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和消灭 272

二、法人的消灭 273

第三编物权法 276

第一章物 276

第一节物的概念 276

第二节物的分类 277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与财产物或可有物 277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 277

(二)财产物或可有物 280

二、有体物与无体物 281

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 282

四、动产与不动产 283

(一)动产 283

(二)不动产 283

五、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285

六、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285

七、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286

八、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287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287

十、主物与从物 288

十一、原物与孳息 291

十二、费用与损害 293

十三、有主物与无主物 294

十四、现在物与未来物 296

第二章物权 297

第一节物权概述 297

第二节所有权 299

一、所有权概述 299

(一)所有权的概念 299

(二)所有权的权能 300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 301

二、所有权的沿革 304

三、所有权的种类 307

(一)市民法所有权 307

(二)大法官法所有权 307

(三)外国人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 308

(四)行省土地所有权 309

四、共有 309

(一)共有的概念 309

(二)共有的产生 310

(三)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310

(一)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分类 312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312

五、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312

(二)市民法的取得方式 314

(三)万民法的取得方式 336

(四)大法官法的取得方式 349

六、所有权的保护 350

(一)物件返还诉 350

(二)所有权保全诉 354

(三)菩布利西亚那诉 355

(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 358

七、所有权的消灭 358

(二)所有权消灭后的恢复 359

第三节他物权 359

一、他物权概述 359

二、役权 360

(一)役权概述 360

(二)地役权 362

(三)人役权 368

(四)役权的设定 376

(五)役权的保护 379

(六)役权的消灭 380

三、永租权 383

(一)永租权概述 383

(二)永租权的性质 384

(三)永租权的设定 386

(四)永租权人的权利 386

(五)永租权人的义务 387

(六)永租权的保护 388

(七)永租权的消灭 388

(二)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89

(一)地上权概述 389

四、地上权 389

(三)地上权的消灭 390

五、担保物权 390

(一)担保物权概述 390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391

(三)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 395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398

(五)担保物权的保护 404

(六)担保物权的消灭 406

一、占有概述 407

第四节 占有 407

(一)法定占有和自然占有 409

(二)适法占有和违法占有 409

二、占有的分类 409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410

(四)直接占有和代理占有 410

(五)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410

(六)真占有和假占有 410

三、占有的法律效果 411

四、占有的条件 411

(七)有令状的占有和时效取得占有 411

(一)客观条件 412

(二)主观条件 412

五、占有的取得 416

(一)占有的主体 416

(二)占有的客体 416

(三)占有取得的方法 417

六、占有的保护——占有令状 420

(一)概述 420

(二)占有令状的种类 422

(三)帝政后期对占有令状的改革 427

七、占有的丧失 428

(一)自己占有的丧失 429

(二)代理占有的丧失 430

八、准占有 431

(一)准占有概述 431

(二)准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432

(三)准占有的效果 432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434

第一章罗马继承法的主要原则及其演变 434

第四编继承法 434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435

三、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436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 438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 438

必然继承人和任意继承人 438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439

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 439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 439

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意义 441

第二章遗嘱继承 441

第二节遗嘱的方式 442

一、市民法的遗嘱方式 442

二、大法官法的遗嘱方式 446

三、帝政后期的遗嘱方式 447

(一)私式遗嘱 447

(二)公式遗嘱 448

(三)特别遗嘱 449

第三节遗嘱能力 451

一、立遗嘱的能力 451

二、遗嘱继承的能力 455

三、遗嘱作证能力 459

第四节继承人的指定 459

一、指定继承人的位置 460

二、指定继承人的用语 461

三、指定继承人的人数 461

四、附条件或期限的指定 464

第五节指定的补充 467

一、普通补充指定 467

二、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 470

(一)概述 470

(二)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要件 471

(三)未适婚人补充指定的无效 474

三、准未适婚人的补充指定 474

第六节遗嘱自由的限制 477

一、废除继承人的限制 477

(一)市民法的规定 477

(二)大法官法的改革 482

(三)优帝一世的改革 484

二、遗嘱逆伦诉 485

(一)概述 485

(二)起诉的条件 486

(三)本诉的效力 490

三、特留份追补诉 491

(一)概述 491

(二)本诉的效力 491

四、赠与或嫁奁逆伦诉 492

(一)概述 492

(二)两诉的效力 492

第七节遗嘱的无效 493

一、违法遗嘱的无效 493

二、合法遗嘱的无效 494

第八节遗嘱的启封 496

第三章法定继承 498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498

一、法定继承必须在无遗嘱继承时开始 498

二、法定继承须在确定无遗嘱继承时开始 499

三、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 499

能力,以法定继承开始时为准 499

第二节《十二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500

一、依法的遗产占有 503

第三节大法官法对法定继承的改革 503

二、补充法律的遗产占有 504

三、改革法律的遗产占有 504

四、遵章的遗产占有 504

第四节帝政后对法定继承的改革 509

第五节《优帝新欶》的规定 511

第四章遗产的继承 518

第一节继承的接受 518

一、当然继承人和必然继承人 518

二、任意继承人 518

(一)接受继承的能力 519

(二)接受继承的方式 521

(三)接受继承的时间 522

第二节继承的效力 526

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526

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关系 527

(一)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保护 528

(二)对继承人的保护 529

三、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532

(一)遗产的分割 532

(二)参加分割的遗产 532

第三节继承权的保护 536

一、继承诉 537

二、遗产占有的诉权 539

第五章继承的拒绝 541

第一节拒绝继承的方式 541

第二节拒绝继承的效力 542

第六章遗赠 546

第一节遗赠的要素 546

一、遗赠的当事人 546

二、遗赠的方式 547

三、遗赠的标的物 552

一、遗赠取得的时期 559

第二节遗赠的取得 559

二、遗赠取得的效力 561

第三节遗赠的无效 563

一、遗赠无效的原因 563

(一)自始无效 563

(二)嗣后无效 564

(三)违背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564

二、遗赠无效的后果 568

第一节遗产信托概述 572

第七章遗产信托 572

第二节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地位的演变 573

第三节遗产信托与遗赠的区别 575

第八章死因赠与 577

第五编债法 582

第一章法律行为 582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582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582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583

一、法律行为的要素 586

(一)当事人 586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构成 586

(二)标的 596

(三)方式 600

二、法律行为的常素 601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601

(一)条件 601

(二)期限 608

(三)负担 611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解释 612

二、法律行为内容发生歧义或晦涩不明的 613

一、法律行为内容明确的 613

第四节代理 615

一、代理概述 615

二、代理的沿革 616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无效 621

一、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 621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分类 621

三、有关无效行为的法律规定 623

二、罗马历法 624

一、期日和期间的概念 624

第六节期日和期间 624

三、时间的计算 625

第二章债 628

第一节债的概述 628

一、债的概念 628

二、债的主体 629

三、债的标的 630

四、债的种类 630

五、债的效力 641

(二)故意和过失 642

(一)给付 642

(三)事变 649

(四)迟延 650

第二节债的发生 654

一、契约 654

(一)契约概述 654

(二)契约的分类 656

(三)契约的效力 661

(四)要式契约 664

(五)要物契约 672

(六)诺成契约 688

(七)无名契约 746

(八)简约 754

二、准契约 768

(一)不当得利 768

(二)无因管理 773

(三)其它准契约 777

三、私犯 781

(一)私犯概述 781

(二)私犯的构成要件 782

(三)私犯的种类 785

(四)准私犯 803

第三节债的保全 810

一、违约金契约 810

二、定金 811

三、副债权契约 812

四、连带债 813

五、保证 817

(一)保证概述 817

(二)保证的种类 818

(三)关于保证的限制 825

第四节债的转移 827

一、债的转移的沿革 828

二、债的转移的种类 828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830

四、债权让与的限制 831

(一)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 831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得让与的 831

(三)法律明定不得让与的 831

第五节债的消灭 832

(一)清偿的要件 833

一、清偿 833

(二)清偿的效力 837

(三)清偿的证明 838

二、提存 839

三、更改 840

(一)更改的概说 840

(二)更改的种类 841

(三)更改的效力 842

(四)强制更改 842

四、抵销 842

(一)抵销的概述 842

(二)抵销的条件 844

(三)抵销的限制 846

(四)抵销的效力 847

五、免除 847

六、混同 850

七、其它债的消灭原因 851

(一)消灭的时效 851

(二)当事人的死亡 852

(三)当事人人格的变更 852

(四)标的物的灭失 852

(五)无偿原因的竞合 852

(十)和解 853

(十二)权利被剥夺 853

(十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853

(六)判决 853

(九)终期的届满 853

(八)解除条件的完成 853

(七)仲裁 853

第六编诉讼法 855

第一章诉讼法概述 855

(二)法官 858

(一)私诉程序 858

一、法院组织 858

第二章法定诉讼 858

(三)审判员 860

二、法定诉讼的特征 862

三、法定诉讼的程序 865

(一)传唤 865

(二)法律审理 866

(三)证讼 866

(五)执行 867

四、法定诉讼的方式 867

(四)事实审理 867

(一)拘押 868

(二)扣押 870

(三)宣誓决讼 871

(四)请求返还诉 875

(五)申请任命仲裁人 876

五、法定诉讼的消灭 877

第三章程式诉讼 878

一、概述 878

(一)法官 880

二、法院组织 880

(二)承审员 883

三、程式诉讼的种类 883

(一)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883

(二)市民法诉讼和大法官法诉讼 884

(三)严法诉讼和诚信诉讼 885

(四)仲裁诉讼和非仲裁诉讼 885

(五)确定诉讼和不确定诉讼 886

(六)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 886

(八)可转移诉讼和不可转移诉讼 887

(七)永久诉讼和有期诉讼 887

(九)先决诉讼和非先决诉讼 888

四、程式诉讼的程序 889

(一)传唤 889

(二)法律审理 889

(三)程式的内容 890

(四)程式错误的效力 893

(五)诉讼代理 895

(六)证讼 897

(七)事实审理 898

(八)诉讼救济 903

(九)执行 904

五、特别程序 908

(一)谕令口约 908

(二)占有裁定 908

(三)令状 909

(四)回复原状 911

六、程式诉讼的消灭 914

第四章非常程序 915

一、概述 915

二、法院组织 916

三、诉讼的分类及其改革 918

四、非常程序的特征 919

五、诉讼程序的改革 920

(一)传唤 920

(二)审判 922

(三)上诉 923

(四)执行 924

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 926

附录二 《十二表法》 931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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