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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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
  • 潘琪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 ISBN:7800041468
  • 出版时间:1990
  • 标注页数:255页
  • 文件大小:9MB
  • 文件页数:288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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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篇 总则 1

第一章 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 1

第1-101条 简称 1

第1-102条 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 1

第1-103条 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2

第1-104条 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 2

第1-105条 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 2

第1-106条 灵活提供救济 3

第1-107条 放弃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它权利 3

第1-108条 条款的独立性 3

第1-109条 标题 4

第二章 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 4

第1-201条 一般定义 4

第1-202条 第三方的单据构成初步证据 12

第1-203条 善意的义务 12

第1-204条 时间;合理时间;“及时” 12

第1-205条 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 13

第1-206条 适用于本法未另作规定之动产的反欺诈法 13

笫1-207条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履行义务或作出允诺 14

第1208条任意加速的权利 14

第1-209条 债务的降位 14

第二篇 买卖 16

第一章 简称、解释原则和适用范围 16

第2-101条 简称 16

第2-102条 适用范围;某些不包括在本篇内的担保交易和其它交易 16

第2-103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16

第2-104条 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 18

第2-105条 定义:可转让性;“货物”;“期货”;“一宗”;“商业单位” 18

第2-106条 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现售”;“符合合同”;“终止”;“解除” 19

第2-107条 将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登记 20

第二章 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 21

第2-201条 形式要求;反欺诈法 21

第2-202条 书面文件构成最终意思表示:口头证据和外部证据 22

第2-203条 蜡印无效 22

第2-204条 订立合同的一般要求 22

第2-205条 不可撤销的要约 23

第2-206条 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3

第2-207条 承诺或确认中的补充条款 23

第2-208条 履约过程或实践解释 24

第2-209条 修改或取消合同;放弃合同权利 24

第2-210条 委托履约;权利的让与 25

第三章 当事方的一般义务和合同的解释 26

第2-301条 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26

第2-302条 显失公平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26

第2-303条 风险的承担或分担 27

第2-304条 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它形式支付的价款 27

第2-305条 缺少价格条款 27

第2-306条 产出、需求和独营 28

第2-307条 一次性交货或分批交货 28

第2-308条 未规定交货地点 28

第2-309条 未规定具体时间;终止通知 29

第2-310条 未规定付款时间或未规定信用开始时间;保留权利的发运 29

第2-311条 履约中的决定权和合作 30

第2-312条 担保所有权;担保不存在侵权;买方避免侵权的义务 30

第2-313条 以确认、许诺、说明或提供样品方式作出的明示担保 31

第2-314条 默示担保:商销性;行业惯例 31

第2-315条 默示担保:货物适用于特定用途 32

第2-316条 排除或修改担保 32

第2-317条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之效力的叠加和冲突 33

第2-318条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34

第2-319条 船上交货条件和发运港船边交货条件 34

第2-320条 成本加运保费条件和成本加运费条件 36

第2-321条 成本加运保费条件或成本加运费条件:“卸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 37

第2-322条 “目的港船边交货条件” 37

第2-323条 海外运输提单的格式;“海外” 38

第2-324条 “货到成交”条件 39

第2-325条 “信用证”条件;“保兑信用证” 39

第2-326条 试用和试销;寄售和债权人的权利 39

第2-327条 有关试用和试销的特殊规定 40

第2-328条 拍卖 41

第四章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42

第2-401条 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担保权益;本条的有限适用 42

第2-402条 卖方的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 43

第2-403条 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 43

第五章 履约 44

第2-501条 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44

第2-502条 卖方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 45

第2-503条 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45

第2-504条 卖方发运货物 46

第2-505条 卖方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发运货物 47

第2-506条 融资机构的权利 48

第2-507条 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 48

第2-508条 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换货物 48

第2-509条 双方均未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48

第2-510条 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49

第2-511条 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 50

第2-512条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50

第2-513条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50

第2-514条 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51

第2-515条 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 51

第六章 违约、毁约和免责 52

第2-601条 卖方交付不当时买方的权利 52

第2-602条 正当拒收的方式和效力 52

第2-603条 商人买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52

第2-604条 买方有权选择处置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方式 53

第2-605条 未具体说明货物缺陷使买方丧失异议权 53

第2-606条 接受货物 54

第2-607条 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接受货物后确定违约的举证责任;把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的事实通知责任人 54

第2-608条 全部或部分撤销对货物的接受 55

第2-609条 要求对方提供有关履约之适当保证的权利 56

第2-610条 预前毁约 56

第2-611条 撤回已作出的预前毁约 57

第2-612条 “分批交货合同”;违约 57

第2-613条 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 58

第2-614条 以替代方式履约 58

第2-615条 失去预想条件时的免责 58

第2-616条 收到主张免责之通知后的程序 59

第七章 救济 60

第2-701条 违反附属合同的救济不受损害 60

第2-702条 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 60

第2-703条 卖方的各种救济 60

第2-704条 卖方救助半成品货物或在违约发生后仍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 61

第2-705条 卖方阻止交付运输中或转运中的货物 61

第2-706条 卖方转售货物和订立转售货物合同 62

第2-707条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 63

第2-708条 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毁约时卖方所受损害的计算 64

第2-709条 价款诉讼 64

第2-710条 卖方的附带损失 65

第2-711条 买方的各种救济;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 65

第2-712条 “补进”;买方购买替代货物 66

第2-713条 卖方未能交付或毁约时买方所受损害的计算 66

第2-714条 已接受之货物显示卖方违约时买方所受损害的计算 67

第2-715条 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67

第2-716条 买方取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的权利 67

第2-717条 从价款中扣除损害赔偿 68

第2-718条 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预付款 68

第2-719条 通过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济 69

第2-720条 “解除”或“取消”合同对前存违约之索赔的影响 69

第2-721条 欺诈时的救济 69

第2-722条 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 70

第2-723条 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和地点 70

第2-724条 市场牌价的证据效力 71

第2-725条 买卖合同中的时效 71

第三篇 商业票据 73

第一章 简称、形式和解释 73

第3-101条 简称 73

第3-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73

第3-103条 本篇适用范围的限制 75

第3-104条 流通票据的形式;“汇票”;“支票”;“存折”;“本票” 75

第3-105条 构成无条件承诺或指令的条件 76

第3-106条 确定的数额 77

第3-107条 金钱 77

第3-108条 即期付款 77

第3-109条 确定的时间 77

第3-110条 凭指令付款 78

第3-111条 凭票付款 79

第3-112条 不影响流通性的条款和疏漏 79

第3-113条 蜡印 80

第3-114条 日期;错填日期 80

第3-115条 不完整的票据 80

第3-116条 向两人或多人付款的票据 81

第3-117条 附有付款说明文字的票据 81

第3-118条 含混条款和解释原则 81

第3-119条 影响票据的其它书面材料 82

第3-120条 “通过银行付款”的票据 82

第3-121条 在银行付款的票据 83

第3-122条 诉讼原因的发生时间 83

第二章 转让和流通 84

第3-201条 转让:取得背书的权利 84

第3-202条 流通 84

第3-203条 拼错或写错的姓名 85

第3-204条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85

第3-205条 限制性背书 85

第3-206条 限制性背书的效力 85

第3-207条 可撤销的流通仍然有效 86

第3-208条 再度取得同一票据 87

第三章 执票人的权利 87

第3-301条 执票人的权利 87

第3-302条 正当执票人 87

第3-303条 以支付对价取得 88

第3-304条 对购买人的通知 88

第3-305条 正当执票人的权利 90

第3-306条 非正当执票人的权利 90

第3-307条 证明签名、抗辩和正当执票人身份时的举证责任 91

第四章 当事方的责任 91

第3-401条 签名 91

第3-402条 身份不明的签名 92

第3-403条 授权代表的签名 92

第3-404条 无授权签名 92

第3-405条 冒名人;以受款人名义签名 93

第3-406条 导致涂改或无授权签名的疏忽 93

第3-407条 涂改 93

第3-408条 对价 94

第3-409条 汇票不构成让与 94

第3-410条 承兑的定义和生效方式 94

第3-411条 银行对支票的保兑 95

第3-412条 对汇票作出修改的承兑 95

第3-413条 制票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合同 95

第3-414条 背书人的合同;责任的顺序 96

第3-415条 融通人的合同 96

第3-416条 保证人的合同 97

第3-417条 提示和转让中的担保 97

第3-418条 付款或承兑的终结性 99

第3-419条 侵占票据;代表不承担责任 99

第五章 提示、拒付通知和拒付书 100

第3-501条 应该或可以作出提示、拒付通知和拒付书的场合 100

第3-502条 无免责理由的拖延;解除责任 101

第3-503条 提示的时间 101

第3-504条 提示的方式和程序 102

第3-505条 被提示人的权利 103

第3-506条 承兑或付款的时间限制 103

第3-507条 拒付;执票人的追索权;允许再度提示的条款 104

第3-508条 拒付通知 105

第3-509条 拒付书;注明拒付事由 105

第3-510条 拒付和拒付通知的证明 106

第3-511条 提示、拒付书或拒付通知的拖延、放弃或免除 106

第六章 解除责任 107

第3-601条 当事方责任的解除 107

第3-602条 解除责任对正当执票人的影响 108

第3-603条 付款或清偿 108

第3-604条 提示付款 109

第3-605条 注销票据和放弃权利 109

第3-606条 对追索权或担保物的损害 110

第七章 国际即期汇票的议付 111

第3-701条 国际即期汇票的议付书 111

第八章 其它 111

第3-801条 成套汇票 111

第3-802条 票据对基础债务的影响 112

第3-803条 对第三方的通知 112

第3-804条 票据的丢失、毁损或被窃 113

第3-805条 凭指令付款和凭票付款票据以外的其它票据 113

第四篇 银行存款和收款 114

第一章 总则和定义 114

第4-101条 简称 114

第4-102条 适用范围 114

第4-103条 通过协议修改本篇条款的效力;损害的计算;构成正常注意的行为 114

第4-104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115

第4-105条 “存款银行”;“中间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提示银行”;“汇付银行” 117

第4-106条 银行的分离营业所 117

第4-107条 收到票证的时间 118

第4-108条 拖延 118

第4-109条 过帐程序 118

第二章 票证收款: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 119

第4-201条 收款银行代理身份的假定和代理身份的存续期;信用的临时性;本篇的适用范围;附有“向任何银行付款”背书的票证 119

第4-202条 收款中的责任;及时的作为 120

第4-203条 指示的效力 120

第4-204条 寄送和提示的方式;直接寄送至付款银行 121

第4-205条 填补缺漏的背书;不受前手背书的通知 121

第4-206条 银行间的转让 121

第4-207条 客户和收款银行在转让或提示票证时的担保;提出索赔的时间 121

第4-208条 收款银行对票证、附属单据和收益的担保权益 123

第4-209条 确定银行正当执票人身份时计算对价的方法 124

第4-210条 以通知的方式提示非由或非在或非通过银行付款的票证;二手当事方的责任 124

第4-211条 汇付方式;汇付中的临时结算和终结结算 125

第4-212条 倒帐权或退款权 126

第4-213条 付款银行对票证的终结付款;临时借记和贷记成为终结的时间;信用可供提取的时间 127

第4-214条 破产和优先顺序 129

第三章 票证收款:付款银行 129

第4-301条 延迟过帐;退回票证以收回已作出的付款;拒付的时间 129

第4-302条 拖延退回票证时付款银行的责任 130

第4-303条 通知、停付指示、法律诉讼或抵销对票证产生效力的时间期限;票证入帐或保兑的顺序 131

第四章 付款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132

第4-401条 银行借记客户帐户的条件 132

第4-402条 银行错误拒付时应对客户承担的责任 132

第4-403条 客户停止付款的权利;损失的举证责任 132

第4-404条 银行无义务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票 133

第4-405条 客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133

第4-406条 客户有义务发现并报告无授权签名或涂改 133

第4-407条 付款银行作出不适当付款后取得代位权 134

第五章 跟单汇票的收款 135

第4-501条 跟单汇票的处理;寄送提示的义务和将拒付事实通知客户的义务 135

第4-502条 “到货”汇票的提示 135

第4-503条 提示银行对单据和货物的责任;对拒付原因作出报告;指示人 135

第4-504条 提示银行处置货物的权力;就支出的费用取得担保权益 136

第五篇 信用证 137

第5-101条 简称 137

第5-102条 适用范围 137

第5-103条 定义 137

第5-104条 形式要求;签名 139

第5-105条 对价 139

第5-106条 信用证的开立时间和效力 139

第5-107条 信用证通知书;保兑;对条款的错误通知 140

第5-108条 “标注信用证”;信用证的完结 140

第5-109条 开证人对客户的义务 141

第5-110条 信用证的分次使用;提示人保留留置权或请求权 141

第5-111条 转让和提示中的担保 142

第5-112条 兑付或拒收的时间期限;经同意延迟作出兑付或拒收;“提示人” 142

第5-113条 保证金 143

第5-114条 开证人作出兑付的义务和权利;取得补偿的权利 143

第5-115条 对不适当拒付和预前毁约的救济 145

第5-116条 转让和让与 145

第5-117条 持有用于跟单信用证之资金的银行破产 146

第六篇 大宗转让 148

第6-101条 简称 148

第6-102条 “大宗转让”;设备转让;受本篇约束的企业;受本篇约束的大宗转让 148

第6-103条 不在本篇范围内的转让 148

第6-104条 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149

第6-105条 对债权人的通告 150

第6-106条 收益的使用 150

第6-107条 通告 151

第6-108条 拍卖;“拍卖人” 152

第6-109条 受保护的债权人;向某些债权人作出付款后的抵免 153

第6-110条 再度转让 153

第6-111条 诉讼时效和扣押时效 154

第七篇 仓单、提单和其它所有权凭证 155

第一章 总则 155

第7-101条 简称 155

第7-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155

第7-103条 本篇与条约、法律、费率表、货物分类表及条例的关系 156

第7-104条 流通和不可流通的仓单、提单或其它所有权凭证 156

第7-105条 不作消极解释 157

第二章 仓单:特殊规定 157

第7-201条 可以签发仓单的人;政府关栈中的存储 157

第7-202条 仓单的格式;必要条款;任意条款 157

第7-203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记述的责任 158

第7-204条 注意的义务;通过协议限制承储人的责任 159

第7-205条 仓单代表的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无效 160

第7-206条 承储人终止货物存储的权利 160

第7-207条 货物必须分开存放;种类物 161

第7-208条 涂改的仓单 161

第7-209条 承储人的留置权 161

第7-210条 承储人留置权的兑现 162

第三章 提单:特殊规定 164

第7-301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记述的责任; “据报装有”;“托运人装船并清点数量”;不适当处理货物 164

第7-302条 联运提单和类似提单 165

第7-303条 改变收货人或目的地;改变指示 166

第7-304条 成套提单 167

第7-305条 目的地签发提单 167

第7-306条 涂改的提单 168

第7-307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 168

第7-308条 承运人留置权的兑现 168

第7-309条 注意的义务;通过协议限制承运人的责任 169

第四章 仓单和提单:一般义务 170

第7-401条 仓单或提单的非正常签发;开单人的非正常行为 170

第7-402条 仓单或提单的副本;超量签发所有权凭证 171

第7-403条 承储人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免责 171

第7-404条 依据仓单或提单善意交付货物后不承担责任 172

第五章 仓单和提单:流通和转让 173

第7-501条 流通的方式和构成“正常流通”的条件 173

第7-502条 正常流通所赋予的权利 173

第7-503条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无效 174

第7-504条 所有权凭证非正常流通后所赋予的权利;改变货物目的地的效力;卖方阻止交付货物 176

第7-505条 背书人不为其他当事方作出保证 176

第7-506条 未经背书的交付;要求补充背书的权利 176

第7-507条 流通或转让仓单或提单时的担保 176

第7-508条 收款银行对所有权凭证的担保 176

第7-509条 完全符合商业合同的仓单或提单 177

第六章 仓单和提单:其它规定 177

第7-601条 所有权凭证的丢失 177

第7-602条 对流通所有权凭证所代表之货物的扣押 177

第7-603条 冲突的权利主张;相向诉讼 178

第八篇 投资证券 179

第一章 简称和一般规定 179

第8-101条 简称 179

第8-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179

第8-103条 发行人的留置权 180

第8-104条 超量发行的效力;“超量发行” 180

第8-105条 证券可以流通;几项假定 181

第8-106条 法律适用 181

第8-107条 应交付的证券;价款之诉 181

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和发行人 182

第8-201条 “发行人” 182

第8-202条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的通知 183

第8-203条 缺陷或抗辩通知的时间期限 184

第8-204条 发行人限制转让的效力 185

第8-205条 发行中之无授权签名的效力 185

第8-206条 证券的补全或涂改 185

第8-207条 发行人对证券记名所有人的权利 186

第8-208条 鉴证人、登记人和转让代理人签名的效力 186

第三章 购买 186

第8-301条 购买人取得的权利;“对抗性主张”;善意购买人取得的所有权 186

第8-302条 “善意购买人” 187

第8-303条 “经纪人” 187

第8-304条 购买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187

第8-305条 不构成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188

第8-306条 提示和转让中的担保 188

第8-307条 未经背书之交付的效力;要求补充背书的权利 189

第8-308条 背书的要件;记名背书;背书人不作为保证人;部分让与 189

第8-309条 背书后不交付的效力 191

第8-310条 不记名证券的背书 191

第8-311条 无授权背书的效力 191

第8-312条 对签名或背书的保证的效力 191

第8-313条 对购买人的交付;购买人的经纪人是执票人 192

第8-314条 交付证券的义务;交付的完成 193

第8-315条 就错误转让向购买人提起的诉讼 193

第8-316条 购买人有权要求转让人提供转让登记所必需的前提条件 194

第8-317条 证券的查封和扣押 194

第8-318条 善意交付不构成侵占证券 194

第8-319条 反欺诈法 195

第8-320条 在中央存储系统内转让或质押证券登记 196

第8-401条 发行人登记转让的义务 196

第8-402条 对背书的有效性作出保证 197

第8-403条 有限的询问义务 198

第8-404条 登记中的责任 199

第8-405条 证券丢失、毁损或被窃 200

第8-406条 鉴证人、转让代理人或登记人的义务 201

第九篇 担保交易;帐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 202

第一章 简称、适用范围和定义 202

第9-101条 简称 202

第9-102条 本篇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202

第9-103条 州际交易中担保权益的完善 203

第9-104条 不属本篇范围内的交易 207

第9-105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208

第9-106条 定义:“帐债”;“一般无形财产” 211

第9-107条 定义:“价款担保权益” 211

第9-108条 某些情况下后得担保物不作为前存旧债之担保 212

第9-109条 货物的分类;“消费品”;“设备”;“农产品”;“库存” 212

第9-110条 充分陈述的标准 213

第9-111条 大宗转让法的适用 213

第9-112条 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所有人时的规定 213

第9-113条 买卖篇引起的担保权益 213

第9-114条 寄售 214

第二章 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和担保协议当事方的权利 215

第9-201条 担保协议有效性的一般原则 215

第9-202条 担保物所有权无需考虑 215

第9-203条 担保权益的附着和强制执行;收益;形式要求 215

第9-204条 后得财产;未来贷款 216

第9-205条 允许不经报告而使用或处置担保物 216

第9-206条 不对受让与人作抗辩主张的协议;担保协议对买卖担保的修改 217

第9-207条 受担保方占有担保物时的权利和义务 217

第9-208条 债务报告和担保物清单 218

第三章 第三方的权利;完善和不完善的担保权益;优先顺序 219

第9-301条 享有优于不完善担保权益之权利的人;“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 219

第9-302条 通过登记对担保权益进行完善;本篇登记条款所不适用的担保权益 220

第9-303条 担保权益获得完善的条件;完善的连续性 222

第9-304条 票据、所有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所代表之货物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通过任意性登记对担保权益进行完善;不登记或不转移占有时担保权益的临时性完善 222

第9-305条 受担保方不经登记而通过占有使担保权益获得完善 223

第9-306条 “收益”;担保物被处置时受担保方的权利 224

第9-307条 对货物买方的保护 226

第9-308条 购买动产契据和票据 227

第9-309条 对票据和所有权凭证购买人的保护 227

第9-310条 法定留置权的优先地位 227

第9-311条 债务人权利的可转让性:司法程序 227

第9-312条 同一担保物中冲突担保权益之间的优先顺序 228

第9-313条 不动产附着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229

第9-314条 添附物 232

第9-315条 货物被混合后或加工后的优先顺序 233

第9-316条 优先权的降位 234

第9-317条 受担保方不对债务人的合同承担责任 234

第9-318条 对抗受让与人的抗辩;作出让与通知后合同仍可被修改;禁止让与的条款无效;让与的说明与证明 234

第四章 登记 235

第9-401条 登记地点;错误登记;担保物的移动 235

第9-402条 融资报告的形式要求;融资报告的修改;不动产抵押书作为融资报告 237

第9-403条 登记;登记的有效期限;过期登记的效力;登记官员的职责 241

第9-404条 终止报告 243

第9-405条 担保权益的让与;登记官员的职责;手续费 244

第9-406条 担保物的释解;登记官员的职责;手续费 245

第9-407条 从登记官员处索取材料 246

第9-408条 涉及寄售货物或租赁货物的融资报告 247

第五章 违约 247

第9-501条 违约;担保协议同时涉及不动产与动产时的程序 247

第9-502条 受担保方的收款权利 248

第9-503条 违约后受担保方占有担保物的权利 249

第9-504条 违约后受担保方处置担保物的权利;处置的效力 249

第9-505条 担保物的强制处置;接受担保物以解除债务 251

第9-606条 债务人赎回担保物的权利 252

第9-507条 受担保方不遵守本章时的责任 252

第十篇 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254

第10-101条 生效日期 254

第10-102条 本法的特别废除效力;过渡时期条款 254

第10-103条 本法的一般废除效力 255

第10-104条 不受废除的法律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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