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法律适用手册 知识产权法分册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须建楚主编 著
- 出版社: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 ISBN:9787807455189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737页
- 文件大小:115MB
- 文件页数:762页
- 主题词:法律适用-中国-手册;知识产权法-法律适用-中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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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本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3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 著作权的客体 5
第四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著作权人的义务 8
第五条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 8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8
第七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11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1
第二章 著作权 21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21
第九条 著作权的主体 21
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 21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22
第十一条 作者 22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24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24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24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24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25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26
第十八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26
第十九条 作者消亡后著作权的归属 26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27
第二十条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27
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27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27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7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29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30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30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30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的行使 33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 33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和受让人的义务 45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46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46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合同 46
第三十条 专有出版权 46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6
第三十二条 报社、期刊社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47
第三十三条 出版者的修改权 47
第三十四条 演绎作品的出版权 48
第三十五条 版式设计专有权 59
第二节 表演 59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的义务 59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权利 59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 60
第三节 录音录像 60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60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表演者的义务 61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保护期 61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91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的义务 91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义务 92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专有权及保护期 92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义务 92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94
第四十六条 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民事责任 94
第四十七条 严重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95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损害赔偿 103
第四十九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 104
第五十条 诉前证据保全 105
第五十一条 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108
第五十二条 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推定原则 108
第五十三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 109
第五十四条 解决著作权纠纷的途径 110
第五十五条 行政诉讼 110
第六章 附则 116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116
第五十七条 出版的界定 116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 116
第五十九条 本法的溯及力 119
第六十条 本法实施日期 119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23
第一章 总则 12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23
第二条 计算机软件的界定 131
第三条 用语的含义 132
第四条 受保护软件的界定 134
第五条 适用范围 135
第六条 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的方面 135
第七条 软件登记 135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142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142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42
第十条 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42
第十一条 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43
第十二条 接受国家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43
第十三条 职务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43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 143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消亡后著作权的归属 144
第十六条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144
第十七条 软件的免费使用 144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145
第十八条 软件许可使用合同 145
第十九条 软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145
第二十条 软件转让合同 145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登记 145
第二十二条 涉外合同 14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50
第二十三条 软件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 150
第二十四条 软件侵权行为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50
第二十五条 软件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158
第二十六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禁令)及财产保全 159
第二十七条 诉前证据保全 163
第二十八条 软件出版者、制作者的责任 164
第二十九条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164
第三十条 软件侵权复制品持有人的责任 166
第三十一条 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166
第五章 附则 167
第三十二条 不溯及既往原则 167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日期 167
第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71
第一章 总则 17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71
第二条 主管机构 171
第三条 商标分类 178
第四条 商标申请 184
第五条 共有商标申请 184
第六条 商标强制注册 184
第七条 商标使用 186
第八条 商标组合要素 190
第九条 商标特征和标记 191
第十条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92
第十一条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94
第十二条 不得申请注册商标的形状 196
第十三条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196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197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的商标注册 205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 205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212
第十八条 涉外商标代理 213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218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 218
第二十条 不同类别商品的商标申请 236
第二十一条 同类商品的商标申请 236
第二十二条 改变注册商标标志 236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36
第二十四条 优先权 238
第二十五条 展览会产生的优先权 240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 240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241
第二十七条 初审和公告 241
第二十八条 驳回申请 246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原则 247
第三十条 公告及异议 249
第三十一条 在先权利 251
第三十二条 驳回申请的复审及诉讼 257
第三十三条 异议的复审和诉讼 257
第三十四条 异议的裁定 260
第三十五条 及时审查 260
第三十六条 更正错误 260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261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 261
第三十八条 续展 261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转让 261
第四十条 许可使用和备案 264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272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撤销 272
第四十二条 申请异议的限制 274
第四十三条 对裁定不服的诉讼 274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275
第四十四条 不当使用行为 275
第四十五条 注册商标商品质量及行政法律责任 279
第四十六条 被撤销或不再续展的注册商标 280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 282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处罚 282
第四十九条 撤销商标的复审及诉讼 286
第五十条 提起诉讼 287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88
第五十一条 专用权 288
第五十二条 侵权行为 289
第五十三条 解决侵权纠纷的途径 300
第五十四条 商标侵权的查处及涉嫌犯罪的处理 306
第五十五条 工商部门的职权 306
第五十六条 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确定 307
第五十七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禁令)和财产保全 308
第五十八条 诉前证据保全 314
第五十九条 刑事责任 317
第六十条 工作人员守则 322
第六十一条 监督 324
第六十二条 渎职 324
第八章 附则 325
第六十三条 费用 325
第六十四条 实施日期 330
第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35
第一章 总则 335
第一条 立法目的 335
第二条 专利的客体 335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335
第四条 保密规定 336
第五条 公共利益 337
第六条 专利权的归属 339
第七条 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341
第八条 协作或受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341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 341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345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 346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 347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费 350
第十四条 专利计划许可 350
第十五条 专利标记 350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专利权人的奖励和报酬 351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的署名权 354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台胞申请专利权的规定 354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 358
第二十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规定 373
第二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378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79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379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400
第二十四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410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12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420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文件 420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 426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427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 428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规定 428
第三十一条 申请的提出 433
第三十二条 申请的撤回 434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修改 434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436
第三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436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 436
第三十六条 实质审查用的资料 436
第三十七条 专利申请的修改或陈述意见 436
第三十八条 驳回申请 437
第三十九条 授予专利权 437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437
第四十一条 复审及诉讼 439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443
第四十二条 期限 443
第四十三条 年费 443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终止 453
第四十五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453
第四十六条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453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453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457
第四十八条 一般强制许可 457
第四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457
第五十条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457
第五十一条 强制许可请求人需提交的证明 457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的登记、公告、范围、时间及终止 457
第五十三条 对强制许可权利的限制 458
第五十四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458
第五十五条 不服强制许可的诉讼 458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467
第五十六条 保护范围 467
第五十七条 专利侵权的解决途径 467
第五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470
第五十九条 冒充专利产品的处罚 470
第六十条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80
第六十一条 临时禁令与诉前财产保全 480
第六十二条 诉讼时效 484
第六十三条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 484
第六十四条 申请专利泄密的法律责任 496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处罚 496
第六十六条 对专利管理部门参与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496
第六十七条 对专利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496
第八章 附则 497
第六十八条 费用 497
第六十九条 实施日期 497
第五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 50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5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01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概念 501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目的 528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 528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价款、报酬及使用费 530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 531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 534
第三百二十八条 署名权 535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535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540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和订立形式 540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541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541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542
第三百三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542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542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542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542
第三百三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543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成果的归属 543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成果的归属 543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及利益分配 544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545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及订立形式 545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 549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50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50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50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51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51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52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52
第三百五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552
第三百五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52
第三百五十三条 实施技术成果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 553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 553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特别规定 553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554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 554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555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556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 556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556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556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557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技术成果的归属 557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特别规定 557
附则 562
第四百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 562
第六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知识产权部分)第一条 立法目的 565
第二条 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与经营者 565
第三条 政府部门的职责 565
第四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565
第五条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65
第九条 虚假宣传行为 572
第十条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73
第十四条 经营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578
第二十条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578
第二十一条 对标识类违法行为的制裁 578
第二十四条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制裁 579
第三十三条 实施日期 579
第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583
第一章 总则 58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583
第二条 用语的含义 587
第三条 适用范围 587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特征 587
第五条 保护不延及的范围 588
第六条 管理部门 588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589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专有权 589
第八条 强制登记 589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 589
第十条 合作创作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 590
第十一条 委托创作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 590
第十二条 保护期限 590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消亡后专有权的归属 590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591
第十四条 登记受理部门 591
第十五条 涉及保密的登记 591
第十六条 登记文件 591
第十七条 超期不予登记 595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与公告 596
第十九条 驳回登记申请及复审、诉讼 596
第二十条 登记撤销及公告、诉讼 598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599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600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许可及登记、公告 600
第二十三条 合理使用 600
第二十四条 免费使用 600
第二十五条 非自愿许可使用 601
第二十六条 非自愿许可决定 601
第二十七条 非自愿许可使用的限制 601
第二十八条 非自愿许可使用的报酬支付 601
第二十九条 不服非自愿许可决定的诉讼 60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602
第三十条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602
第三十一条 侵权纠纷的解决 602
第三十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禁令)和财产保全 610
第三十三条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612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失职的责任 613
第六章 附则 614
第三十五条 费用 614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日期 616
第八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621
第一章 总则 62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621
第二条 植物新品种概念 622
第三条 审批机关 623
第四条 授奖机关 623
第五条 审定依据 623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624
第六条 权利范围 624
第七条 权利归属 625
第八条 授权的单一性及申请冲突的处理 626
第九条 申请权和品种权的转让 626
第十条 合理使用 627
第十一条 强制许可 628
第十二条 品种名称的使用 630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631
第十三条 品种保护名录 631
第十四条 新颖性 637
第十五条 特异性 637
第十六条 一致性 638
第十七条 稳定性 638
第十八条 品种的命名 638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640
第十九条 中国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640
第二十条 外国单位和个人在中国的申请 643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件 644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日 647
第二十三条 优先权 648
第二十四条 受理、缴费和不予受理的通知 649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655
第二十六条 向国外申请的程序 655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656
第二十七条 初步审查 656
第二十八条 初审公告和驳回申请 656
第二十九条 实质审查 658
第三十条 实质审查依据 658
第三十一条 实质审查公告和驳回申请 658
第三十二条 复审委员会与复审、诉讼 660
第三十三条 追偿权 669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670
第三十四条 保护期限 670
第三十五条 年费和检测材料 670
第三十六条 保护期届满前的权利终止 670
第三十七条 品种权的无效和更名 671
第三十八条 品种权无效的后果 673
第七章 罚则 675
第三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解决 675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705
第四十一条 封存和扣押 705
第四十二条 罚款 706
第四十三条 诉讼 706
第四十四条 管理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 708
第八章 附则 709
第四十五条 变通性规定 709
第四十六条 实施日期 709
第九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713
第一章 总则 71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713
第二条 特殊标志概念 713
第三条 核准登记 720
第四条 禁用内容 720
第五条 募集资金 720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721
第六条 登记申请 721
第七条 申请文件 721
第八条 核准申请 721
第九条 有效期 722
第十条 申请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722
第十一条 答辩 723
第十二条 复议 723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724
第十三条 使用及许可 724
第十四条 使用人 724
第十五条 不当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724
第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724
第十七条 投诉或起诉 725
第十八条 行政职权 725
第四章 附则 726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726
第二十条 申请文书格式 726
第二十一条 国际活动标志 726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736
后记 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