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合伙企业法辞解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徐永前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 ISBN:7801979273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336页
- 文件大小:96MB
- 文件页数:369页
- 主题词:合营企业-企业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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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一画 1
【一人一票】 1
【一人一票制】 1
【一个自然人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汇总纳税】 1
【一名合伙人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 2
二画 3
【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3
【二十日内登记】 3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4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
【入伙】 4
【入伙与退伙】 4
三画 6
【上市公司】 6
【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机构】 6
【个人合伙企业】 7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7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8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8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8
【及时了结未了结业务】 9
四画 10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0
【不予核准的处理】 10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10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11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权】 11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 12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1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2
【不能擅自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14
【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4
【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5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6
【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7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7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7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18
【专门技能】 19
【专业服务机构】 19
【专业服务机构对合伙制的适用】 20
【专业知识】 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1
【中国合伙企业的发展】 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的通知】 22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22
【书面合伙协议】 23
【公平原则】 23
【公益性事业单位】 23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23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24
【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24
【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24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 24
【分配财产和分担亏损】 25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25
【办理削减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25
【办理退伙结算】 26
【办理职业保险】 26
【双重征税】 26
【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27
【无民事行为能力】 27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7
【认缴】 28
【风险投资】 28
【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 29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30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30
【以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0
【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31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31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1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32
【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2
【以色列合伙企业法】 32
【以劳务出资】 33
【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 34
【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35
【以实物出资】 35
【以知识产权出资】 36
【以货币出资】 36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36
五画 38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8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仲裁活动】 38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38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39
【出资方式】 39
【出资期限】 39
【出资数额】 40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由的退伙】 40
【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 41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1
【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41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41
【外国人开办合伙性专业服务机构】 42
【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42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42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 4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43
【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3
【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44
【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44
【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与合法权益的保护】 45
【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5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5
【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协商不成的】 46
【对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 47
【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体的限制】 47
【对法律结构作重要调整】 47
【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进行擅自处理】 48
【对继承人进行合伙人身份转变】 48
【对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 48
【平等原则】 49
【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49
【未了结事务】 49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9
【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50
【未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的责任】 50
【未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责任】 50
【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的责任】 51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51
【未依照规定报送清算报告的责任】 51
【未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52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无效】 52
【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53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53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53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53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责任】 54
【民事行为能力】 54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5
【由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55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55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 55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非货币出资价值】 56
【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56
【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56
【由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56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57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57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58
六画 59
【争议处理办法】 59
【企业名称的使用】 59
【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60
【企业法律地位】 60
【企业经营范围】 61
【企业型合伙】 61
【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 62
【优先购买权】 62
【先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62
【先合伙企业债务后合伙人出资的原则】 63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3
【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 64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 64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64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6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6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6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66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伙企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67
【全额清偿原则】 67
【共同执行】 67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68
【关于外国企业与个人在我国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意见分歧】 68
【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问题的修改】 69
【关于合伙人及其继承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的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 69
【关于合伙人执行事务违反法律或协议应承担责任内容的修改】 70
【关于合伙人责任形式的修改】 70
【关于《合伙企业法》的定义】 71
【关于《合伙企业法》的事务执行】 72
【关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72
【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两个问题的说明】 73
【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74
【关于《合伙企业法》修改中对调整范围的意见分歧】 74
【关于《合伙企业法》修改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75
【关于《合伙企业法(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76
【关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纳税的意见分歧】 78
【关于合伙企业出资有关内容的修改】 79
【关于合伙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修改】 79
【关于合伙企业形式问题的修改】 80
【关于合伙企业定义的修改】 80
【关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问题的修改】 81
【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 81
【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问题的修改】 82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内容的修改】 82
【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的修改】 83
【关于合伙企业高管人员消极资格问题的修改】 83
【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的修改】 84
【关于有限合伙人】 85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作价问题的修改】 85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问题的修改】 86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责任承担能力的意见分歧】 86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问题的修改】 86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名称表述的意见分歧】 87
【关于企业划分标准的改革】 87
【关于删除有限合伙内容的修改】 88
【关于制定《合伙企业法》的必要性】 89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参加合伙问题的修改】 89
【关于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内容的修改】 90
【关于法人参与合伙】 90
【关于法人参与合伙的争论】 91
【关于经济犯罪执行刑罚期满未逾五年的与因个人责任造成企业破产或者违法被注销营业执照未逾三年的,不得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内容的修改】 92
【关于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范围问题的修改】 93
【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准用本法的问题的修改】 93
【关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合伙企业法》适用的意见分歧】 94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风险基金的意见分歧】 95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95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 96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称谓】 96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合伙问题的修改】 97
【关于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修改】 97
【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 98
【合伙】 98
【合伙人】 99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99
【合伙人人数】 99
【合伙人入伙】 99
【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 100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100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100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101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01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101
【合伙人无效出质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102
【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102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02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03
【合伙人出资】 10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04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04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4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10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105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106
【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6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107
【合伙人财产】 107
【合伙人身份】 107
【合伙人身份转变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07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 108
【合伙人事务执行权】 108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08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09
【合伙人的无效出质】 109
【合伙人的出资】 109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09
【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109
【合伙人的执业活动】 110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 110
【合伙人的身份转变】 110
【合伙人范围】 110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债务】 111
【合伙人退伙的结算】 111
【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2
【合伙人被除名后其财产份额的处理】 112
【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13
【合伙人盖章】 113
【合伙人数限制】 113
【合伙人签名】 114
【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 114
【合伙分类】 114
【合伙企业】 114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15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115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所得纳税】 116
【合伙企业与合作社的区别】 116
【合伙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117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17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17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的选择权】 117
【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118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18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 119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19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 119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权利的限制】 120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120
【合伙企业立法】 120
【合伙企业会计制度】 121
【合伙企业名称】 121
【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的字样】 121
【合伙企业名称使用】 122
【合伙企业年检】 123
【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123
【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 123
【合伙企业成立前不得开展业务】 124
【合伙企业设立】 125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25
【合伙企业财务制度】 126
【合伙企业财产】 127
【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127
【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128
【合伙企业证照管理】 129
【合伙企业依法登记】 129
【合伙企业事务】 129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原则】 130
【合伙企业所得的纳税主体】 130
【合伙企业法】 131
【《合伙企业法》立法宗旨】 131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 131
【《合伙企业法》的实施】 132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地位】 132
【《合伙企业法(修订)》】 133
【《合伙企业法》修订的必要性】 133
【《合伙企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34
【《合伙企业法》修订情况】 135
【《合伙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135
【合伙企业注销】 135
【合伙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136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 137
【合伙企业的分类】 137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137
【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137
【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138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38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138
【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139
【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39
【合伙企业的其他所得】 140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40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原则】 141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141
【合伙企业债务】 142
【合伙企业破产时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142
【合伙企业清偿顺序】 143
【合伙企业清算前】 143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143
【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 144
【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144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144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 144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45
【合伙企业解散】 145
【合伙企业解散清偿顺序的顺位】 146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 146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 147
【合伙协议】 147
【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约定】 148
【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约定】 148
【合伙协议未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148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149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49
【合伙协议未约定事项】 149
【合伙协议未约定事项发生争议】 149
【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150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 150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150
【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 151
【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的退伙】 151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51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除名事由】 151
【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 15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 152
【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 152
【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的退伙】 153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 153
【合伙协议的内容】 153
【合伙协议的生效】 154
【合伙协议的形式】 154
【合伙事务执行方式】 155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协议的基本原则】 155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 156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 156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56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规定】 157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除名规定】 158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入伙】 158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财产】 159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宗旨】 159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目标】 160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 160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 160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资不抵债】 160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重新登记的情形】 161
【合伙制度的沿革】 161
【合伙性的专业服务组织】 162
【合伙法】 162
【合伙的形式】 162
【合伙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163
【合同式合伙】 163
【同等条件】 164
【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合伙的企业】 164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65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165
【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165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166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应当提前通知】 166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67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67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67
【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67
【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68
【向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68
【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 168
【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169
【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170
【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170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170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 171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责任】 171
【在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171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财产】 171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72
【在年度检验中弄虚作假】 172
【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 172
【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172
【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173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 173
【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173
【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173
【在报送清算报告中有重大遗漏】 174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 174
【当场登记】 174
【当然退伙】 174
【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 175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175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176
【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176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76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亏损】 176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 177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费用】 177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事务情况的义务】 177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 177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对外身份】 178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178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 178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法】 179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 179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 179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 179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其他组织】 180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 180
【执行事务后果的承担】 180
【执行事务争议的处理】 181
【执行事务的报酬】 181
【执行清算事务中牟取非法收入的责任】 182
【执行清算事务中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任】 182
【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 182
【有书面合伙协议】 183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行为的责任】 183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183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84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85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85
【有限合伙】 186
【有限合伙人】 187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与程序】 187
【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88
【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188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程序】 189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189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89
【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的原则】 190
【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90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的区别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191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与收益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191
【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191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192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92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93
【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193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194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94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对以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94
【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出质】 195
【有限合伙人给人以误认的行为】 195
【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不免除责任】 196
【有限合伙人越权与他人交易】 196
【有限合伙企业】 197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97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97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 198
【有限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企业规定的适用】 198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98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内容的特殊要求】 199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199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 200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 200
【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及其限制】 20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 202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使用】 202
【有限合伙企业最低普通合伙人人数】 202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203
【有限责任合伙】 203
【机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03
【约定合伙期限】 203
【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204
【自然人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4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 205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05
【自愿原则】 205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 206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206
【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07
【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7
七画 208
【两合公司】 208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09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09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责令关闭】 209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宣告破产】 209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 2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责任】 210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11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11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211
【应当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情形】 211
【投资方式标准】 212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12
【报告合伙企业财务状况】 212
【报送清算报告中的违法行为】 213
【报送清算报告有重大遗漏的责任】 213
【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 214
【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任】 214
【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14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14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215
【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215
【社会团体】 215
【补充合伙协议】 216
【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 216
【财产份额】 2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216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18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218
【违反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的责任】 219
【违反规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任】 219
【违反规定退伙】 219
【违法使用营业执照】 220
【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20
【附送会计报表】 220
【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21
【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221
八画 222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22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22
【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22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23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223
【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23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4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4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25
【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25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225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所导致的退伙】 22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6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6
【参与选择普通合伙人】 227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227
【国有企业】 228
【国有独资公司】 2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样式的通知】 2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29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29
【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30
【定期报告合伙企业经营情况】 230
【定期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230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费用扣除】 230
【实际缴付的出资】 231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232
【承担社会责任】 232
【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234
【构成犯罪】 234
【法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 234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终止】 235
【法定评估机构】 2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5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236
【泽西岛有限责任合伙法】 236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退伙】 237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237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37
【经营范围中须经批准的项目】 238
【经登记机关注销合伙企业终止】 238
【经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 238
【经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应在其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239
【英国合伙立法】 239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演变】 239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 241
【表见合伙】 242
【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 243
【诚实信用原则】 243
【责任形式标准】 243
【转让合伙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 244
【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244
【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前的债务】 244
【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45
【转移合伙企业财产】 245
【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任】 245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责任】 24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46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对《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246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247
【非货币财产的转移手续】 247
【受让财产份额的其他人】 247
【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248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 248
九画 249
【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 249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249
【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249
【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250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50
【修改合伙协议】 250
【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251
【将牟取的非法收入退还合伙企业】 251
【将侵占的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251
【将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251
【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252
【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252
【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252
【按照合伙协议履行义务】 252
【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 252
【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53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253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53
【按照责任形式进行的合伙企业分类】 254
【查账征税办法】 254
【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254
【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55
【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55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56
【相应扣减退伙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56
【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256
【统一有限合伙法】 257
【美国法律中的有限合伙人】 257
【美国统一合伙法】 258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 259
【退伙】 259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60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60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261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261
【退还货币或退还实物】 262
【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62
【适用除名的几种法定情形】 262
【除名】 263
【除名决议】 263
【除名决议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264
【除名的生效】 264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264
十画 265
【债权人申报债权】 265
【债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报债权】 265
【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 265
【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 266
【核发营业执照】 266
【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26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6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 26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 268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继承】 268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 269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269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 270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产生与沿革】 270
【竞业禁止】 271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72
【继承人未取得相关资格】 272
【继承人依法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72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对有限合伙人身份的继承】 273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273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73
【被除名人】 273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274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274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75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75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 275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75
【载明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76
【载明合伙人姓名】 276
【载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276
【载明合伙人的出资数额】 277
【载明合伙人的出资缴付期限】 277
【载明合伙人的名称】 277
【载明合伙人的住所】 277
【载明合伙目的】 277
【载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办法】 278
【载明合伙企业争议解决办法】 278
【载明合伙企业名称】 278
【载明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方式】 279
【载明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方式】 279
【载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 279
【载明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279
【载明合伙经营范围】 280
【载明违约责任】 280
【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281
【预缴个人所得税】 281
【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282
十一画 283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83
【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283
【基于有限合伙人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 283
【基于普通合伙人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 284
【康曼达】 284
【接受年度检验】 284
【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285
【清偿债务】 285
【清偿数额】 285
【清偿数额超过比例】 286
【清算人产生】 286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 286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中牟取非法收入】 287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中侵占合伙企业财产】 287
【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 287
【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287
【清算所剩财产的分配】 288
【清算结束】 288
【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 288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88
【第三人】 289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89
【隐匿合伙企业财产】 290
【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任】 290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0
【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90
【营业执照的样式】 291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 291
十二画 292
【善意】 292
【善意第三人】 292
【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93
【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293
【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 294
【提交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94
【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95
【提交虚假文件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责任】 295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95
【普通合伙】 295
【普通合伙人】 296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96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296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应对此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97
【普通合伙企业】 297
【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 297
【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98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 298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 298
【编制清算报告】 299
【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 299
十三画以上 300
【催讨债权】 300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300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00
【新合伙人】 301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301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承担同等责任】 301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02
【督促普通合伙人行使权利】 302
【禁止参与事务执行人】 30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03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304
【需要评估作价的】 304
【增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的规定】 304
【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304
【增加合伙企业破产的规定】 305
【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 305
【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306
【撤销执行事务的委托】 306
【遵守行政法规】 307
【遵守社会公德】 307
【遵守法律】 307
【遵守商业道德】 308
【避免双重征税原则】 309
【缴回营业执照】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