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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 中英双语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美国统一商法典  中英双语
  • 潘琪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20933
  • 出版时间:2018
  • 标注页数:695页
  • 文件大小:89MB
  • 文件页数:730页
  • 主题词:商法-法典-美国-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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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1篇 总则 1

第1章 总则 1

第1.101条 简称 1

第1.102条 本篇适用范围 1

第1.103条 本法的解释应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补充性法律原则的适用 1

第1.104条 不作默示废除解释 2

第1.105条 可分割性 2

第1.106条 单数和复数的使用;词性 2

第1.107条 各条的标题 3

第1.108条 与《国际及国内商业电子签名法》的关系 3

第2章 通用定义和解释原则 3

第1.201条 通用定义 3

第1.202条 通知;知道 12

第1.203条 租赁与担保权益的区别 13

第1.204条 价值 16

第1.205条 合理时间;及时 16

第1.206条 假定 17

第3章 地域效力和一般原则 17

第1.301条 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 17

第1.302条 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18

第1.303条 履约过程、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 19

第1.304条 善意的义务 21

第1.305条 灵活提供救济 21

第1.306条 违约发生后放弃索赔或权利 21

第1.307条 第三方文件构成表面证据 21

第1.308条 保留权利的履约或接受履约 22

第1.309条 任意提前的选择权 22

第1.310条 债务的降位 22

词汇索引 24

第2篇 买卖 26

第1章 简称、通用释义和适用范围 26

第2.101条 简称 26

第2.102条 适用范围;排除在本篇之外的某些担保交易和其他交易 26

第2.103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26

第2.104条 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 28

第2.105条 定义:可转让性;“货物”;“待定”货物;“一批”;“商业单位” 29

第2.106条 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即时出售”;“符合”合同;“终止”;“解除” 31

第2.107条 尚待与不动产分离的货物:登记 32

第2章 合同的形式、订立和变更 33

第2.201条 形式要求;反欺诈法 33

第2.202条 最终书面表示: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 34

第2.203条 蜡印无效 35

第2.204条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 35

第2.205条 不可撤销的要约 35

第2.206条 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36

第2.207条 承诺或确认中的补充条款 37

第2.208条 [保留] 38

第2.209条 修改、取消和弃权 38

第2.210条 委托履约;转让权利 38

第3章 一般义务与合同的解释 41

第2.301条 当事方的一般义务 41

第2.302条 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 41

第2.303条 风险的承担或分担 41

第2.304条 价款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他形式支付 42

第2.305条 价格条款存在空缺 42

第2.306条 产出、需求和独营 43

第2.307条 整批交付或分批交付 44

第2.308条 未规定交货地点 44

第2.309条 未规定具体时间;终止通知 44

第2.310条 未规定付款时间或信用开始时间;有权作出保留权利的发运 45

第2.311条 履约中的选择权与合作 46

第2.312条 担保所有权;担保不存在侵权;买方不得侵权的义务 47

第2.313条 通过确认、许诺、描述或样品作出的明示担保 48

第2.314条 默示担保:商销性;行业惯例 48

第2.315条 默示担保:适用于特定用途 49

第2.316条 排除或修改担保 50

第2.317条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叠加和冲突 52

第2.318条 本篇对质量担保之第三方受益人问题及合同关系之必要性问题不作规定 52

第2.319条 “运输工具上交货”条款;“船边交货”条款 52

第2.320条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条款;“成本加运费”条款 54

第2.321条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条款或“成本加运费”条款:“到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 56

第2.322条 “目的港船上交货”条款 57

第2.323条 海外运输所需的提单格式;“海外” 58

第2.324条 “货到成交”条款 59

第2.325条 “信用证”条款;“保兑信用证” 59

第2.326条 试用和试销;债权人的权利 60

第2.327条 试用和试销的特殊规定 60

第2.328条 拍卖 61

第4章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62

第2.401条 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权利作为担保;本条的有限适用 62

第2.402条 卖方债权人对已售货物的权利 64

第2.403条 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 65

第5章 履约 67

第2.501条 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67

第2.502条 卖方毁约、未能交付或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 68

第2.503条 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69

第2.504条 卖方发运货物 70

第2.505条 卖方保留权利的发运 71

第2.506条 融资机构的权利 72

第2.507条 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 73

第2.508条 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换货物 73

第2.509条 不存在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74

第2.510条 存在违约时损失风险的承担 75

第2.511条 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 76

第2.512条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76

第2.513条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77

第2.514条 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78

第2.515条 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 78

第6章 违约、毁约和免责 79

第2.601条 交付不当时买方的权利 79

第2.602条 正当拒收的方式和效力 79

第2.603条 商人买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80

第2.604条 买方处置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选择权 81

第2.605条 未作出具体说明构成买方放弃异议 81

第2.606条 接受货物的方式 82

第2.607条 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作出接受后的违约举证责任;向责任人通知索赔或诉讼 82

第2.608条 全部或部分撤销接受 84

第2.609条 就履约获得充分保证的权利 85

第2.610条 预前毁约 86

第2.611条 撤回预前毁约 86

第2.612条 “分期交货合同”;违约 87

第2.613条 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 88

第2.614条 替代履约 88

第2.615条 失去预想条件时的免责 89

第2.616条 免责通知后的程序 90

第7章 救济 91

第2.701条 违反从属合同的救济不受削弱 91

第2.702条 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 91

第2.703条 卖方救济的一般规定 92

第2.704条 违约后卖方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卖方挽救半成品货物的权利 93

第2.705条 卖方就运输中或其他情况下的货物阻止交付 93

第2.706条 卖方转售或订立转售合同 95

第2.707条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 97

第2.708条 买方不接受交付或毁约时卖方损失的计算 97

第2.709条 价款诉讼 98

第2.710条 卖方的附带损失 99

第2.711条 买方救济的一般规定;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 99

第2.712条 “补进”;买方获取替代货物 100

第2.713条 卖方未能交付或作出毁约时买方损失的计算 101

第2.714条 已被接受的货物存在违约时买方损失的计算 101

第2.715条 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102

第2.716条 买方获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的权利 102

第2.717条 从价款中扣除损害赔偿 103

第2.718条 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预付款 103

第2.719条 通过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济 104

第2.720条 “解除”或“撤销”合同对前存违约之索赔的影响 105

第2.721条 针对欺诈的救济 106

第2.722条 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 106

第2.723条 市场价格的确定:时间和地点 107

第2.724条 可接受的市场牌价 107

第2.725条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108

词汇索引 110

第2A篇 租赁 112

第1章 总则 112

第2A.101条 简称 112

第2A.102条 适用范围 112

第2A.103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112

第2A.104条 受其他法律约束的租赁 120

第2A.105条 涉及产权证书覆盖的货物时本篇的地域效力 121

第2A.106条 消费者租赁之当事方选择适用法和司法机构的权力受到限制 121

第2A.107条 违约发生后放弃索赔或权利 122

第2A.108条 显失公平 122

第2A.109条 任意提前的选择权 123

第2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解释 124

第2A.201条 反欺诈法 124

第2A.202条 最终书面表示: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 126

第2A.203条 蜡印无效 127

第2A.204条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 127

第2A.205条 不可撤销的要约 127

第2A.206条 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28

第2A.207条 [保留] 128

第2A.208条 修改、取消和弃权 128

第2A.209条 融资租赁中承租方作为供应合同的受益人 129

第2A.210条 明示担保 130

第2A.211条 担保不造成干扰和不存在侵权;承租方不得侵权的义务 131

第2A.212条 商销性的默示担保 132

第2A.213条 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133

第2A.214条 排除或修改担保 133

第2A.215条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叠加和冲突 134

第2A.216条 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135

第2A.217条 特定化 135

第2A.218条 保险和理赔款 136

第2A.219条 损失风险 137

第2A.220条 违约对损失风险的影响 138

第2A.221条 特定化的货物遭受损失 139

第3章 租赁合同的效力 139

第2A.301条 租赁合同的强制履行力 139

第2A.302条 货物的所有权和占有 140

第2A.303条 租赁合同项下当事方权益的可转让性;货物中出租方残余权益的可转让性;委托履约;权利转让 140

第2A.304条 出租方随后另行出租货物 143

第2A.305条 承租方出售或分租货物 144

第2A.306条 某些依法自动产生之留置权的优先权 145

第2A.307条 某些权益的优先权:查封或扣押货物产生的留置权;货物中的担保权益;对货物的其他主张权 146

第2A.308条 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146

第2A.309条货物成为不动产附着物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 147

第2A.310条 货物成为添附物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 152

第4章 租赁合同的履行:毁约、替代和免责 154

第2A.401条 不安全:履约的充分保证 154

第2A.402条 预前毁约 155

第2A.403条 撤回预前毁约 155

第2A.404条 替代履约 156

第2A.405条 免除履约 157

第2A.406条 免除履约后的程序 158

第2A.407条 不可撤销的承诺:融资租赁 159

第5章 违约 159

第2A.501条 违约:程序 159

第2A.502条 违约后的通知 160

第2A.503条 权利和救济的修改或削弱 160

第2A.504条 约定损害赔偿 161

第2A.505条 解除和终止;解除、终止、取消或欺诈对权利和救济的影响 163

第2A.506条 诉讼时效 164

第2A.507条 证明市场租金 165

第2A.508条 承租方的救济 166

第2A.509条 不当交付时承租方的权利;正当拒收 168

第2A.510条 分期租赁合同:拒收和违约 168

第2A.511条 商人承租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169

第2A.512条 承租方对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170

第2A.513条 出租方对不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替换货物 171

第2A.514条 承租方放弃异议 172

第2A.515条 接受货物 172

第2A.516条 接受货物的效力;违约通知;作出接受后的违约举证责任;向责任人通知索赔或诉讼 173

第2A.517条 撤销对货物的接受 175

第2A.518条 补进;替代货物 176

第2A.519条 未能交付、毁约、违约以及被接受之货物违反担保时承租方损失的计算 177

第2A.520条 承租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179

第2A.521条 承租方获得实际履行、取回货物及其他救济的权利 180

第2A.522条 出租方破产时承租方对货物的权利 180

第2A.523条 出租方的救济 181

第2A.524条 出租方将货物特定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 182

第2A.525条 出租方占有货物的权利 183

第2A.526条 出租方就运输中或其他情况下的货物阻止交付 184

第2A.527条 出租方处置货物的权利 185

第2A.528条 不接受交付、不付款、毁约或出现其他违约时出租方损失的计算 186

第2A.529条 出租方的租金诉讼 188

第2A.530条 出租方的附带损失 190

第2A.531条 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的起诉权 190

第2A.532条 出租方对残余权益的权利 191

词汇索引 192

第3篇 流通票据 194

第1章 总则和定义 194

第3.101条 简称 194

第3.102条 适用范围 194

第3.103条 定义 194

第3.104条 流通票据 198

第3.105条 票据的出立 201

第3.106条 无条件承诺或命令 202

第3.107条 以外国货币支付的票据 203

第3.108条 即时付款;定时付款 204

第3.109条 凭票付款;凭令付款 205

第3.110条 确定票据向谁付款 206

第3.111条 付款地点 208

第3.112条 利息 208

第3.113条 票据日期 209

第3.114条 票据的冲突条款 209

第3.115条 不完整票据 210

第3.116条 连带责任;份额 210

第3.117条 影响票据的其他协议 211

第3.118条 诉讼时效 211

第3.119条 通知第三方有权应诉 213

第2章 流通、转让和背书 214

第3.201条 流通 214

第3.202条 可撤销的流通 214

第3.203条 票据转让;转让后取得的权利 215

第3.204条 背书 216

第3.205条 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异常背书 217

第3.206条 限制性背书 218

第3.207条 再取得 220

第3章 票据的强制履行 221

第3.301条 有权强制履行票据的人 221

第3.302条 正当执票人 221

第3.303条 价值和对价 224

第3.304条 过期票据 224

第3.305条 抗辩和扣减权 226

第3.306条 票据索赔 229

第3.307条 违反信托义务的通知 229

第3.308条 签名及正当执票人地位的证明 231

第3.309条 遗失、损毁或被盗票据的强制履行 232

第3.310条 票据对基础义务的影响 233

第3.311条 使用票据作出和解 235

第3.312条 遗失、损毁或被盗的银行本票、银行支票或保兑支票 237

第4章 当事方的责任 240

第3.401条 签名 240

第3.402条 代表人的签名 240

第3.403条 无授权签名 242

第3.404条 冒名人;虚构受款人 242

第3.405条 雇员作出欺诈背书时雇主的责任 244

第3.406条 对票据之伪造签名或涂改起助推作用的疏忽 246

第3.407条 涂改 246

第3.408条 受票人不对未承兑的汇票承担责任 247

第3.409条 汇票的承兑;保兑支票 248

第3.410条 改变汇票的承兑 248

第3.411条 拒绝支付银行本票、银行支票和保兑支票 249

第3.412条 本票或银行本票立票人的义务 250

第3.413条 承兑人的义务 250

第3.414条 出票人的义务 251

第3.415条 背书人的义务 253

第3.416条 转让时的担保 254

第3.417条 提示时的担保 255

第3.418条 基于误解的付款或承兑 258

第3.419条 用于融通而签署的票据 259

第3.420条 侵占票据 262

第5章 拒付 263

第3.501条 提示 263

第3.502条 拒付 264

第3.503条 拒付通知 267

第3.504条 提示和拒付通知的免除 268

第3.505条 拒付的证明 269

第3.506条 支付工具之执票人的手续费 270

第6章 解除义务和付款 271

第3.601条 解除义务;解除义务的效力 271

第3.602条 付款 271

第3.603条 付款表示 273

第3.604条 注销或弃权引起的义务解除 274

第3.605条 次义务人的义务解除 275

词汇索引 281

第4篇 银行存款和收款 283

第1章 总则和定义 283

第4.101条 简称 283

第4.102条 适用范围 283

第4.103条 通过协议加以改变;损失的计算;构成正常谨慎的行为 284

第4.104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285

第4.105条 “银行”;“存款银行”;“中间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提示银行” 288

第4.106条 通过银行支付或在银行支付;收款银行 289

第4.107条 银行的独立营业厅 289

第4.108条 收到票证的时间 290

第4.109条 延迟 290

第4.110条 电子提示 291

第4.111条 诉讼时效 291

第4.112条 按票面金额支付支票 292

第2章 票证收款: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 292

第4.201条 收款银行的代理身份及信贷的临时性;本篇的适用范围;载有“向任何银行付款”背书的票证 292

第4.202条 收款或退回时的责任;作为的及时性 293

第4.203条 指示的效力 294

第4.204条 发送和提示的方式;直接发送至付款银行 295

第4.205条 存款银行作为无背书票证的执票人 295

第4.206条 银行间的转让 296

第4.207条 转让时的担保 296

第4.208条 提示时的担保 298

第4.209条 录入和保存时的担保 300

第4.210条 收款银行对票证、附属单据和收益的担保权益 301

第4.211条 银行何时通过支付价值成为正当执票人 302

第4.212条 以通知方式提示非由或非在或非通过银行付款的票证;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 303

第4.213条 银行作出结算的方法和时间 304

第4.214条 倒账权或退款权;收款银行的责任;票证的退回 305

第4.215条 付款银行对票证的最终付款;临时借记和贷记成为最终的时间;某些信贷可供提取的时间 307

第4.216条 破产和优先权 309

第3章 票证收款:付款银行 310

第4.301条 延迟入账;通过退回票证收回付款;拒付的时间;付款银行退回票证 310

第4.302条 付款银行延迟退回票证的责任 311

第4.303条 通知、停付命令、诉讼传票或账目抵销对票证产生影响的时间;票证支取或保兑的顺序 312

第4章 付款银行和客户的关系 314

第4.401条 银行支取客户账户的条件 314

第4.402条 银行错误拒付时对客户的责任 315

第4.403条 客户停止付款的权利;损失的举证责任 316

第4.404条 银行无义务支付超过六个月的支票 317

第4.405条 客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17

第4.406条 客户有义务发现并报告无授权签名或涂改 318

第4.407条 付款银行不当付款后取得代位权 321

第5章 跟单汇票的收款 321

第4.501条 跟单汇票的处理;就提示作出发送的义务;向客户通知拒付的义务 321

第4.502条 “到货”汇票的提示 322

第4.503条 提示银行对单据和货物的责任;报告拒付原因;临时协调人 322

第4.504条 提示银行处置货物的选择权;就费用取得担保权益 323

词汇索引 324

第4A篇 资金转账 325

第1章 适用范围和定义 325

第4A.101条 简称 325

第4A.102条 适用范围 325

第4A.103条 支付命令:定义 325

第4A.104条 资金转账:定义 326

第4A.105条 其他定义 327

第4A.106条 收到支付命令的时间 329

第4A.107条 联邦储备条例和实施细则 330

第4A.108条 排除由联邦法管辖的消费者交易 331

第2章 支付命令的出具和接受 331

第4A.201条 安全程序 331

第4A.202条 已授权和已核实的支付命令 331

第4A.203条 某些已核实的支付命令不可强制履行 333

第4A.204条 付款的退还;客户报告无授权支付命令的义务 334

第4A.205条 错误的支付命令 335

第4A.206条 通过资金转账系统或其他通讯系统发送支付命令 337

第4A.207条 错误描述受益人 338

第4A.208条 错误描述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 340

第4A.209条 接受支付命令 342

第4A.210条 拒绝支付命令 344

第4A.211条 取消和修改支付命令 346

第4A.212条 接收银行对未被接受之支付命令的责任和义务 349

第3章 接收银行执行发送人的支付命令 350

第4A.301条 执行与执行日 350

第4A.302条 接收银行执行支付命令时的义务 350

第4A.303条 错误执行支付命令 353

第4A.304条 发送人报告错误执行之支付命令的义务 354

第4A.305条 延迟执行、不当执行或未能执行支付命令的责任 355

第4章 付款 357

第4A.401条 付款日 357

第4A.402条 发送人向接收银行付款的义务 357

第4A.403条 发送人向接收银行的付款 359

第4A.404条 受益人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并作出通知的义务 361

第4A.405条 受益人银行向受益人的付款 362

第4A.406条 发起人向受益人的付款;基础义务的解除 365

第5章 其他规定 366

第4A.501条 通过协议加以改变;资金转账系统规则的效力 366

第4A.502条 向接收银行送达债权人查封书;受益人银行作出的抵销 367

第4A.503条 针对资金转账的禁止令 369

第4A.504条 票证或支付命令支取账户的顺序;从账户提取款项的顺序 369

第4A.505条 无权反对借记客户账户 370

第4A.506条 利率 370

第4A.507条 法律选择 371

词汇索引 374

第5篇 信用证 375

第5.101条 简称 375

第5.102条 定义 375

第5.103条 范围 378

第5.104条 形式要求 379

第5.105条 对价 379

第5.106条 开立、修改、取消和期限 380

第5.107条 保兑人;指定人;通知人 380

第5.108条 开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382

第5.109条 欺诈与伪造 384

第5.110条 担保 386

第5.111条 救济 386

第5.112条 信用证的转让 388

第5.113条 依法自动发生的转让 389

第5.114条 收益的转让 390

第5.115条 诉讼时效 392

第5.116条 选择法律和诉讼地 392

第5.117条 开证人、申请人和指定人的代位 394

第5.118条 开证人或指定人的担保权益 395

词汇索引 397

第6篇 整体转让(已废止) 398

第7篇 所有权凭证 399

第1章 总则 399

第7.101条 简称 399

第7.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399

第7.103条 本篇与条约或法律的关系 401

第7.104条 流通与不可流通所有权凭证 402

第7.105条 以替代媒介再次出具 403

第7.106条 电子所有权凭证的控制 404

第2章 仓单:特殊规定 405

第7.201条 可以出具仓单的人;需要保证金的存储 405

第7.202条 仓单的格式 406

第7.203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货物的责任 407

第7.204条 谨慎的义务;通过协议限制承储人的责任 408

第7.205条 某些情况下仓单代表的所有权失去效力 409

第7.206条 承储人终止存储的权利 409

第7.207条 货物必须分开存储;种类物 411

第7.208条 涂改的仓单 411

第7.209条 承储人的留置权 411

第7.210条 承储人留置权的强制履行 414

第3章 提单:特殊规定 417

第7.301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货物的责任;“据报装有”;“发运人的装货和数量”;不适当处理货物 417

第7.302条 联运提单和类似的所有权凭证 419

第7.303条 改变目的地;改变收货人;改变指示 420

第7.304条 实体成套提单 421

第7.305条 目的地出具提单 422

第7.306条 涂改的提单 422

第7.307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 422

第7.308条 承运人留置权的强制履行 423

第7.309条 谨慎的义务;通过协议限制承运人的责任 425

第4章 仓单和提单:一般义务 426

第7.401条 仓单或提单的非正常出具;开单人的非正常行为 426

第7.402条 所有权凭证的副本;超量出具 427

第7.403条 承储人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免责 427

第7.404条 根据所有权凭证善意交付货物后不承担责任 429

第5章 仓单和提单:流通和转让 429

第7.501条 流通的方式;正常流通的条件 429

第7.502条 正常流通赋予的权利 431

第7.503条 某些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失去效力 433

第7.504条 非正常流通赋予的权利;改变货物目的地的效力;阻止交付货物 434

第7.505条 背书人不是其他当事方的保证人 435

第7.506条 缺少背书的交付;要求补充背书的权利 436

第7.507条 流通或交付所有权凭证时的担保 436

第7.508条 收款银行对所有权凭证的担保 436

第7.509条 足以符合商业合同 437

第6章 仓单和提单:其他规定 437

第7.601条 所有权凭证的遗失、被盗或损毁 437

第7.602条 扣押流通所有权凭证覆盖的货物 438

第7.603条 冲突的权利主张;相向诉讼 439

词汇索引 440

第8篇 投资证券 441

第1章 简称和一般事项 441

第8.101条 简称 441

第8.102条 定义 441

第8.103条 某些债务和权益属于证券还是金融资产的认定原则 446

第8.104条 证券、金融资产或其中权益的取得 447

第8.105条 对立主张的通知 448

第8.106条 控制 450

第8.107条 背书、指示或权利命令的生效条件 452

第8.108条 直接持有时的担保 454

第8.109条 间接持有时的担保 457

第8.110条 适用范围;法律选择 458

第8.111条 清算公司规则 461

第8.112条 债权人查封书 461

第8.113条 反欺诈法不适用 462

第8.114条 票式证券的证据规则 463

第8.115条 证券中间人和其他人不向对立主张人承担责任 463

第8.116条 证券中间人作为支付了价值的购买人 464

第2章 发行和发行人 465

第8.201条 发行人 465

第8.202条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瑕疵或抗辩的通知 466

第8.203条 过期即构成瑕疵或抗辩的通知 468

第8.204条 发行人限制转让的效力 469

第8.205条 证券证书上无授权签名的效力 469

第8.206条 证券证书的添补完整或涂改 470

第8.207条 发行人对注册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70

第8.208条 鉴证受托人、登记人和转让代理人之签名的效力 470

第8.209条 发行人的留置权 471

第8.210条 超量发行 471

第3章 票式证券和无票证券的转让 472

第8.301条 交付 472

第8.302条 购买人的权利 473

第8.303条 受保护购买人 474

第8.304条 背书 474

第8.305条 指示 475

第8.306条 对签名、背书或指示作出保证的效力 476

第8.307条 购买人取得转让登记要件的权利 478

第4章 登记 478

第8.401条 发行人登记转让的义务 478

第8.402条 对背书或指示的有效性作出确认 480

第8.403条 请求发行人不得登记转让 481

第8.404条 错误登记 483

第8.405条 证券证书遗失、损毁或错拿后的替换 484

第8.406条 证券证书遗失、损毁或错拿后通知发行人的义务 485

第8.407条 鉴证受托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人 486

第5章 证券权利 486

第8.501条 证券账户;从证券中间人取得证券权利 486

第8.502条 对权利持有人提出对立主张 487

第8.503条 权利持有人对证券中间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享有财产权益 488

第8.504条 证券中间人掌管金融资产的义务 490

第8.505条 证券中间人对于付款和分红的义务 491

第8.506条 证券中间人根据权利持有人之指示行使权利的义务 491

第8.507条 证券中间人遵从权利命令的义务 492

第8.508条 证券中间人有义务变更权利持有人地位至其他形式的证券持有 493

第8.509条 其他法律或规则对证券中间人义务的规定;证券中间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权利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493

第8.510条 从权利持有人取得证券权利之购买人的权利 494

第8.511条 担保权益持有人与权利持有人之间的优先顺序 496

词汇索引 498

第9篇 担保交易 500

第1章 简称、定义和一般概念 500

第9.101条 简称 500

第9.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500

第9.103条 价款担保权益;付款的使用;举证责任 522

第9.104条 对存款账户的控制 525

第9.105条 对电子动产契据的控制 526

第9.106条 对投资财产的控制 527

第9.107条 对信用证权利的控制 528

第9.108条 描述的充分性 528

第9.109条 范围 529

第9.110条 根据第2篇或第2A篇产生的担保权益 533

第2章 担保协议的效力;担保权益的附着;担保协议当事方的权利 534

第9.201条 担保协议之效力的一般原则 534

第9.202条 担保物所有权无关紧要 535

第9.203条 担保权益的附着和强制履行;收益;支持性债务;形式要求 535

第9.204条 后得财产;未来贷款 538

第9.205条 允许使用或处置担保物 539

第9.206条 购买或交付金融资产时产生的担保权益 540

第9.207条 受担保方占有或控制担保物时的权利和义务 541

第9.208条 受担保方控制担保物时的进一步义务 543

第9.209条 应收款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受担保方的义务 545

第9.210条 对账请求;担保物清单请求;债务清单请求 546

第3章 完善和优先顺序 549

第9.301条 约束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 549

第9.302条 约束农业留置权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 550

第9.303条 约束产权证书覆盖之货物中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 550

第9.304条 约束存款账户中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 551

第9.305条 约束投资财产中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 552

第9.306条 约束信用证权利中担保权益之完善和优先顺序的法律 554

第9.307条 债务人所在地 555

第9.308条 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获得完善的时间;完善的持续性 557

第9.309条 发生附着时即获得完善的担保权益 559

第9.310条 必须通过登记获得完善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登记条款不适用的担保权益和农业留置权 560

第9.311条 受某些法律或条约约束之财产中担保权益的完善 562

第9.312条 动产契据、存款账户、凭证、凭证覆盖的货物、票据、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以及金钱中担保权益的完善;通过许可性登记获得完善;无须登记或转移占有的临时完善 564

第9.313条 受担保方取得占有或交付后无须登记而获得完善的担保权益 566

第9.314条 通过取得控制获得完善 568

第9.315条 担保物被处置后受担保方的权利和对收益的权利 569

第9.316条 适用法改变后担保权益保持完善 571

第9.317条 优于或不受制于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权益 574

第9.318条 收款权利出售后不再保留权益;应收款或动产契据之卖方相对于债权人和购买人的权利和所有权 576

第9.319条 寄售受托人相对于债权人和购买人的权利和所有权 576

第9.320条 货物的买方 577

第9.321条 正常业务中的一般无形财产之被许可方和货物之承租方 578

第9.322条 同一担保物中冲突的各项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579

第9.323条 未来贷款 581

第9.324条 价款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583

第9.325条 被转让之担保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587

第9.326条 新债务人设立之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588

第9.327条 存款账户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589

第9.328条 投资财产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589

第9.329条 信用证权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591

第9.330条 动产契据或票据之购买人的优先权 592

第9.331条 其他各篇项下票据、凭证和证券之购买人之权利的优先顺序;第8篇项下金融资产和证券权利中之权益的优先顺序 594

第9.332条 金钱的转移;存款账户中资金的转移 594

第9.333条 某些依法自动产生之留置权的优先顺序 595

第9.334条 不动产附着物和农作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595

第9.335条 添附物 599

第9.336条 融入物 600

第9.337条 产权证书覆盖之货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 601

第9.338条 融资声明登记信息不正确时通过其获得完善之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优先顺序 602

第9.339条 优先权可以降位 602

第9.340条 扣减权或抵销权对存款账户的效力 602

第9.341条 银行对存款账户的权利和义务 603

第9.342条 银行有权拒绝签订或拒绝披露控制协议 603

第4章 第三方的权利 604

第9.401条 债务人权利的可转让性 604

第9.402条 受担保方不承担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604

第9.403条 不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协议 605

第9.404条 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对抗受让人的索赔和抗辩 606

第9.405条 被转让之合同的修改 607

第9.406条 应收款债务人的债务解除;转让通知;转让的指明和证明;对应收款、动产契据、无形支付和本票之转让的限制无效 608

第9.407条 限制租赁权益中或出租方残余权益中担保权益的设立或强制履行 612

第9.408条 对本票、医疗保险应收款和某些一般无形财产之转让的限制无效 613

第9.409条 对信用证权利之转让的限制无效 616

第5章 登记 617

第9.501条 登记处 617

第9.502条 融资声明的内容;不动产抵押记录作为融资声明;登记融资声明的时间 618

第9.503条 债务人和受担保方的名字 620

第9.504条 说明担保物 622

第9.505条 寄售、租赁、其他存储和其他交易:登记及遵守其他法律和条约 622

第9.506条 错误或遗漏的后果 623

第9.507条 某些事件对融资声明有效性的影响 624

第9.508条 新债务人受到担保协议约束后融资声明的有效性 625

第9.509条 有权作出登记的人 626

第9.510条 已登记之记录的有效性 627

第9.511条 注册受担保方 628

第9.512条 融资声明修订文件 628

第9.513条 终止声明 630

第9.514条 注册受担保方之权力的转让 632

第9.515条 融资声明的期限和效力;过期融资声明的效力 633

第9.516条 构成登记的条件;登记的有效性 635

第9.517条 错误编目的影响 638

第9.518条 指出不准确记录或错误登记 638

第9.518(增)条 欺诈性登记 639

第9.519条 记录的编号、保存和编目;提供记录信息 640

第9.520条 接受和拒绝接受记录 643

第9.521条 书面融资声明和修订文件的统一格式 644

第9.522条 记录的保存和销毁 644

第9.523条 登记处提供的信息;记录之买卖或许可 645

第9.524条 登记处的延迟 647

第9.525条 费用 647

第9.526条 登记处规则 649

第9.527条 报告的义务 650

第6章 违约 651

第9.601条 发生违约后的权利;司法强制履行;寄售委托人;应收款、动产契据、无形支付或本票的买方 651

第9.602条 权利和义务的放弃和变更 652

第9.603条 规定权利和义务之标准的协议 654

第9.604条 担保协议覆盖不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时的程序 654

第9.605条 未知债务人或次义务人 655

第9.606条 农业留置权发生违约的时间 656

第9.607条 受担保方的收款和强制履行 656

第9.608条 收款或强制履行之收益的使用;不足部分的责任及剩余部分的权利 658

第9.609条 发生违约后受担保方取得占有的权利 660

第9.610条 发生违约后处置担保物 661

第9.611条 处置担保物前的通知 662

第9.612条 处置担保物前之通知的及时性 664

第9.613条 处置担保物前之通知的内容和格式:一般规定 665

第9.614条 处置担保物前之通知的内容和格式:消费品交易 667

第9.615条 处置之收益的使用;不足部分的义务及剩余部分的权利 670

第9.616条 对剩余部分或不足部分之计算的解释 673

第9.617条 担保物受让人的权利 676

第9.618条 某些次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677

第9.619条 注册所有权或法定所有权的转让 677

第9.620条 收取担保物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担保物的强制处置 679

第9.621条 建议收取担保物的通知 682

第9.622条 收取担保物的效力 683

第9.623条 赎回担保物的权利 683

第9.624条 弃权 684

第9.625条 受担保方未能遵守本篇时的救济 684

第9.626条 不足部分或剩余部分的争议诉讼 687

第9.627条 确定行为是否属于商业上合理 689

第9.628条 受担保方的免责和限制责任;次义务人的责任 690

词汇索引 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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