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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专利复审  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ISBN:9787513052924
  • 出版时间:2018
  • 标注页数:446页
  • 文件大小:62MB
  • 文件页数:461页
  • 主题词:专利-审查-案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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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

1 《专利法》第2条所称的发明创造 1

1.1 技术方案的判断 2

1.2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特殊问题 4

2 根据《专利法》第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7

2.1 发明创造是否违反法律 7

2.2 发明创造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9

2.3 发明创造是否妨害公共利益 10

3 根据《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1

3.1 发明创造与科学发现 11

3.2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12

3.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5

3.4 动物和植物品种 28

4 计算机领域的特殊问题 30

4.1 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 30

4.2 计算机算法 31

4.3 图形用户界面 32

4.4 语义分析 33

4.5 机器翻译 34

4.6 汉字输入方法 35

4.7 计算机图形学 37

4.8 信号结构和帧结构 38

第二章 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39

1 现有技术与现有设计的审查基准 39

1.1 为公众所知的概念 39

1.2 公开时间的判断 50

2 出版物公开 53

2.1 书刊 54

2.2 专利文献 55

2.3 技术标准 56

2.4 学位论文 61

2.5 其他印刷品 63

3 使用公开 64

3.1 销售 64

3.2 招、投标 67

3.3 展会 71

3.4 药品上市审批前的临床试验 72

4 互联网公开 73

4.1 互联网的公布与出版 74

4.2 新闻报道 76

4.3 电子商务 78

4.4 社交网站 80

4.5 其他 83

第三章 新颖性 85

1 新颖性的审查原则 86

1.1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86

1.2 单独对比原则 87

2 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 90

3 新颖性判断的常见情形 92

3.1 简单的文字变换 92

3.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93

3.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94

3.4 数值和数值范围 96

3.5 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 97

4 抵触申请 102

4.1 在先申请的申请人 103

4.2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 103

4.3 以在先申请的全文为比较基础 104

4.4 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 105

5 化学领域发明的新颖性 105

5.1 化合物发明 105

5.2 组合物发明 114

5.3 物质的制药用途发明 117

6 优先权 121

6.1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 122

6.2 “首次申请”的判断 127

6.3 优先权成立对现有技术时间节点的影响 128

7 新颖性宽限期 129

7.1 享有宽限期的时间条件 129

7.2 宽限期同时适用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抗辩 130

7.3 不影响新颖性、创造性的公开行为 130

7.4 宽限期声明的提出 135

第四章 创造性 138

1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 138

1.1 对技术领域的考量 139

1.2 对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考量 141

1.3 对发明构思和技术手段的考量 143

2 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147

2.1 发明区别特征的确定 148

2.2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154

3 技术启示的判断 165

3.1 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165

3.2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改进动机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170

3.3 发明构思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183

3.4 准确把握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186

3.5 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的试验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190

4 其他因素对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影响 195

4.1 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195

4.2 技术偏见 196

4.3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97

5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202

5.1 组合发明 202

5.2 选择发明 203

5.3 转用发明 203

5.4 要素变更的发明 205

6 化学领域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205

6.1 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 205

6.2 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 209

6.3 制备方法发明的创造性 213

6.4 制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214

第五章 实用性 216

1 实用性的判断 216

1.1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216

1.2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19

2 缺乏实用性的典型情形 220

2.1 无再现性 221

2.2 违背自然规律 222

2.3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 223

2.4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224

2.5 无积极效果 225

第六章 说明书 227

1 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 228

1.1 清楚 228

1.2 完整 231

2 能够实现的判断 236

2.1 权利要求与能够实现 236

2.2 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能够实现 237

2.3 实验证据与能够实现 239

2.4 生物材料的保藏 246

第七章 权利要求 249

1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249

1.1 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 249

1.2 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261

2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265

2.1 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265

2.2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267

3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274

3.1 申请文件的教导 274

3.2 现有技术的水平 279

3.3 与功能性特征有关的支持问题 283

3.4 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 286

3.5 与数值范围有关的支持问题 288

4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290

4.1 以发明或实用新型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 290

4.2 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应 292

第八章 修改 295

1 修改依据 295

1.1 可以作为修改依据的内容 295

1.2 不能作为修改依据的内容 297

2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 299

2.1 基于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改变 299

2.2 基于分离技术特征的重新组合 304

2.3 基于下位概念或实施例的概括 305

2.4 基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删除 306

2.5 基于明显错误的修改 307

2.6 基于权利要求类型转化的修改 309

第九章 单一性 311

1 单一性判断的要点 311

1.1 特定技术特征的认定 311

1.2 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313

2 特定领域单一性的判断 314

2.1 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的权利要求 314

2.2 生物序列的单一性 316

第十章 证据的认定 318

1 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318

1.1 书证 318

1.2 证人证言 321

1.3 鉴定意见 323

1.4 互联网证据 324

1.5 域外证据 328

2 举证责任 330

3 证明标准 332

3.1 达到证明标准 332

3.2 未达到证明标准 336

4 举证期限 338

5 证据的调查收集 341

5.1 现场勘验申请的审查 341

5.2 鉴定申请的审查 342

第十一章 程序 343

1 复审请求的审查 343

1.1 对驳回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344

1.2 对驳回理由的审查 348

1.3 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其他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349

1.4 引入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性证据 353

1.5 复审程序中的听证 355

2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357

2.1 确定审查文本 357

2.2 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审查 358

2.3 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之外的其他理由进行审查 358

2.4 引入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性证据 362

2.5 无效程序中的听证 364

3 当事人主体资格 365

3.1 专利权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365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365

4 委托手续 366

4.1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的要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366

4.2 特别授权 367

5 一事不再理 368

5.1 “相同理由”的判断 368

5.2 “相同证据”的判断 371

第十二章 外观设计 374

1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374

1.1 外观设计的定义 374

1.2 不符合外观设计定义的情形 377

1.3 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 381

2 外观设计对比判断的主体和客体 382

2.1 判断主体 382

2.2 判断客体 385

3 实质相同的判断 399

3.1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基准 399

3.2 实质相同的情形 401

4 明显区别的判断 407

4.1 与一项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407

4.2 现有设计的转用 408

4.3 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 409

4.4 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 419

5 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431

5.1 在先权利的范围 432

5.2 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432

5.3 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 433

5.4 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435

5.5 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冲突 438

6 其他 440

6.1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440

6.2 外观设计应当清楚地显示专利保护的产品 441

6.3 修改超范围的认定 443

6.4 优先权的认定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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