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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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
  • 陈卫佐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76253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365页
  • 文件大小:12MB
  • 文件页数:397页
  • 主题词:民法-研究-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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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德国私法概述 1

第一章 法、私法与民法 3

第一节 法 3

一、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与风俗、道德的区别 3

二、法与风俗和道德的联系 5

三、法律规范的形成 6

(一)制定法 6

1.法律 6

2.行政法规 7

3.自治法规 7

(二)习惯法 8

(三)关于法官对法的续造 8

第二节 私法 9

一、私法概述 9

(一)划分私法和公法的标准 10

1.“利益说” 10

2.关于法律关系平等与否的学说 10

3.“主体说” 11

(二)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模糊界限 12

(三)意义 12

二、不属于私法的法律分支 13

第三节 民法 13

一、民法的概念 13

二、民法与特别私法的区别 14

(一)商法 14

(二)经济法 14

(三)无体财产法 15

(四)劳动法 15

三、民法与特别私法的联系 15

四、德国民法的渊源 17

(一)国际渊源 17

(二)国内渊源 18

1.制定法 18

(1)德国民法典 18

(2)特别法律 18

2.习惯法 20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 21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经过及历史根源 21

一、产生经过 21

二、历史根源 24

(一)罗马法 24

(二)德意志法 25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的基石 27

一、私法自治 27

(一)契约自由 27

(二)所有权自由与遗嘱自由 27

二、社会均衡 28

三、信赖保护 28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9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的语言特点和立法技术 30

一、语言特点 30

二、立法技术 30

(一)抽象概念和法定定义 30

(二)共同规定的提取 32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范援引技术 34

(四)拟制和不可驳倒的推定 34

(五)举证责任 35

第五节 德国民法典的规范的种类 37

一、财产法与非财产法 37

(一)财产法 37

(二)非财产法 38

二、严格法与公平法 38

(一)严格法 38

(二)公平法 38

三、强行法与任意法 39

(一)强行法 39

(二)任意法 39

第六节 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40

一、事物适用范围 40

二、时间适用范围 40

三、空间适用范围 41

第二编 权利 43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 45

第一节 法律关系 45

一、概念及内容 45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终止 45

第二节 权利的概念与种类 46

一、权利的概念 46

二、权利的种类 47

(一)人格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反对权 47

1.人格权 47

2.支配权 47

3.请求权 48

4.形成权 48

5.反对权 49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50

1.绝对权 50

2.相对权 50

3.两种权利区别的界限 50

第三节 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51

一、原始取得与传来取得 51

(一)原始取得 51

(二)传来取得 51

二、单个的权利承受与总括的权利承受 52

(一)单个的权利承受 52

(二)总括的权利承受 53

三、从权利人处取得、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54

(一)从权利人处取得 54

(二)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54

四、权利的丧失 57

第四章 请求权、抗辩权 59

第一节 请求权 59

一、概念 59

二、种类 60

(一)债法上的请求权(债权)、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60

(二)法定请求权与法律行为所定的请求权 61

三、请求权基础 61

(一)请求权规范 61

(二)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 61

四、多数请求权和多数请求权基础 62

(一)请求权聚合和任择性请求权 62

(二)请求权的竞合和请求权规范的竞合 62

第二节 抗辩权 63

一、私法意义上的抗辩权 63

(一)概念 63

(二)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抗辩的区别 64

1.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抗辩 65

(1)阻止权利发生的抗辩 65

(2)使权利消灭的抗辩 66

(3)使权利受阻碍的抗辩 66

2.区别 67

(三)与狭义的抗辩(Einwendung)的区别 67

二、抗辩权的主张 68

三、抗辩权的效力 69

(一)已被主张的抗辩权的效力 69

(二)暂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 71

(三)抗辩权的效力与狭义的抗辩的效力之不同 72

四、消灭时效抗辩权 72

(一)消灭时效的概念和目的 72

1.概念 72

2.目的 73

(二)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 73

(三)消灭时效期间 77

1.原则性规定:3年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 77

2.特别规定 78

(1)3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 78

(2)1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 78

(3)5年的消灭时效期间 79

(4)6个月的消灭时效期间 79

(四)消灭时效的开始进行 79

1.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79

2.其他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80

(五)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 80

1.消灭时效的停止 80

2.消灭时效暂不完成 81

3.消灭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83

(六)消灭时效抗辩权的效力 84

1.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的存在 84

2.已给付的东西不予返还 84

3.物权法上的保全的存续 84

第五章 权利的实现及保护 86

第一节 权利的实现及权利的国家保护 86

一、权利的实现:原则与例外 86

二、权利的国家保护 86

第二节 权利的私力保护 87

一、正当防卫 87

(一)要件 87

1.正当防卫的情势 88

2.正当防卫行为 88

(二)法律效果 88

二、紧急避险 89

(一)防卫性紧急避险 90

(二)攻击性紧急避险 90

三、自助 91

(一)自助的概念 91

(二)自助的要件(德国民法典第229条) 92

(三)自助的手段(德国民法典第229条) 92

(四)自助的界限(德国民法典第230条) 92

(五)法律效果 92

第三编 权利主体 95

第六章 自然人 97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97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意义 97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99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01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102

一、住所的概念和意义 102

(一)概念 102

(二)意义 103

二、住所的种类 103

(一)选择住所 103

(二)法定住所 104

第三节 姓名与姓名权的保护 105

一、姓名概述 105

二、姓名权的保护 105

(一)有关姓名权保护的规定——以德国民法典第12条为核心 105

(二)德国司法判例对民法典第12条的扩张适用 107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 107

第七章 法人 109

第一节 法人概述 109

一、法人的意义 109

二、法人的种类 110

(一)公法上的法人 110

(二)私法上的法人 110

第二节 社团 111

一、法律特征 111

二、有权利能力的社团 111

(一)权利能力的取得 111

(二)社员资格 112

(三)组织、意思形成 112

(四)责任 113

1.法律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114

(1)机关责任 114

(2)履行辅助人责任 114

2.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115

(1)机关责任 115

(2)为事务辅助人而负的责任 115

(五)消灭、解散和权利能力的丧失 115

(六)清算 116

三、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116

第三节 财团 117

一、概述 117

二、财团的成立 117

三、财团的组织 117

四、财团的消灭 118

第八章 有权利能力的合伙 119

第四编 权利客体 121

第九章 权利客体、财产、企业 123

第一节 权利客体的概念 123

一、内涵 123

二、外延 124

(一)种类 124

1.物 124

2.无体财产 125

3.权利 125

(二)界定 125

第二节 财产 126

一、概念 126

二、意义 127

(一)财产的转让、法定的财产转移 127

1.财产的转让 127

2.法定的财产转移 127

(二)责任基础 127

(三)特别财产 128

第三节 企业 128

一、概念 128

二、意义 129

第十章 物 130

第一节 物 130

一、物的概念 130

(一)定义 130

(二)有体性 130

(三)动物不是物 131

(四)人的身体、身体部位、尸体 131

二、物的种类 131

(一)不动产和动产 131

1.区分 131

2.意义 132

(二)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132

(三)消费物和非消费物 133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133

第二节 单个物与集合物 134

第三节 成分 135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35

(一)重要成分 135

(二)非重要成分 135

二、法律规定 136

(一)关于重要成分的一般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3条) 136

(二)关于土地成分的特别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4条至第96条) 136

三、法律意义 138

第四节 从物 141

一、概念 141

(一)交易上的观念优先 141

(二)独立的动产 141

(三)以服务于主物的经济上目的为用法 142

(四)空间关系 142

二、法律意义 142

第五节 孳息、用益和负担 144

一、概念 144

(一)孳息 144

1.直接的物的孳息 144

2.间接的物的孳息 144

3.直接的权利孳息 145

4.间接的权利孳息 145

(二)用益 145

(三)负担 146

二、意义 146

第五编 法律行为 149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概述 151

第一节 意思表示 151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151

(一)意思表示的定义 151

1.意思表示必须是私人的 152

2.意思表示是旨在引起某一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表达 152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152

1.主观构成要件——意思 152

(1)行为意思 152

(2)表示意识 153

(3)法律效果意思 156

2.客观构成要件——表示 157

(1)明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 157

(2)可推断的(默示的或间接的)意思表示 157

(3)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 158

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小结 159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160

(一)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160

(二)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161

三、意思表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62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 162

(一)意思表示的做出 163

1.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做出 163

2.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做出 164

(1)对在场者的表示 164

(a)对在场者的口头表示 164

(b)对在场者的书面表示 165

(2)对不在场者的表示 165

(a)对不在场者的口头表示 165

(b)对不在场者的书面表示 166

(3)意思表示的做出的法律上意义 166

(二)意思表示的到达 168

1.到达不在场者 168

(1)原则 168

(2)中间人 170

(a)受领代理人 170

(b)受领使者 171

(c)表示使者 172

(3)例外——撤回的通知先到达相对人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173

2.到达在场者 174

(1)书面表示 174

(2)口头表示 174

3.到达的特别情形 175

(1)受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175

(2)受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176

4.表意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177

第二节 法律行为 177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178

(一)学者的定义 178

(二)说明 178

1.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意思表示 178

2.其法律效果的发生常常有赖于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要素 179

3.当事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须得到法律秩序的认可 180

(三)简单的比较 180

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有效性要件 180

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的区别 181

(一)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181

(二)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82

四、法律行为的种类 183

(一)单独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183

1.单独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183

2.多方法律行为 184

(1)合同 185

(2)共同行为 185

(3)决议 185

(二)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186

(三)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和人法上的法律行为 187

(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87

1.负担行为的概念 188

2.处分行为的概念 189

(1)内涵 189

(2)外延 190

(a)权利的转让 190

(b)权利的废止 191

(c)权利内容的变更 191

(d)对权利设定负担 192

(3)处分的方式——以合同或单独法律行为处分 192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193

4.分离原则与无因性原则 194

(1)分离原则 194

(2)无因性原则 194

5.分离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的后果 195

(1)负担行为无效,但处分行为有效 195

(2)处分行为无效,但负担行为有效 197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由于同一个原因而无效 198

第十二章 合同及其成立 200

第一节 合同概述 200

一、合同的意义 200

二、“合同”的外延 202

三、契约自由 203

(一)缔约自由 203

(二)形成自由 204

(三)形式自由  204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 204

一、要约 205

(一)要约的概念 205

1.要约生效的时刻 205

2.要约必须是在内容上确定的或可确定的 205

3.要约邀请(拉丁文:invitatio ad offerendum)不同于要约 207

(二)要约的效力 212

1.要约的约束力、已生效要约的不可撤回性 212

2.要约约束力的排除 212

(三)要约的消灭 213

1.要约消灭的原因之一:要约被拒绝(德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种情形) 213

2.要约消灭的原因之二:未被适时地承诺(德国民法典第146条第2种情形) 214

(1)适时的承诺 214

(2)迟延到达的承诺的意思表示、迟延的承诺 215

3.要约人的死亡和无行为能力通常不是要约消灭的原因 217

二、承诺 218

(一)承诺的概念 218

1.含义 218

(1)定义 218

(2)承诺的意思表示 219

2.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刻 220

(1)通常的情形 220

(2)无须向相对人表示的承诺(德国民法典第151条) 221

(3)在做成公证证书的情况下的承诺 222

(4)在拍卖的情况下的承诺 223

(二)承诺的效力 223

三、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情形 224

(一)合同是否可以因“社会的典型行为”而成立 224

(二)作为承诺的沉默 226

第三节 合意与不合意 229

一、合意 229

(一)合意的概念 229

(二)法律效果 233

二、不合意 233

(一)要件 233

(二)明显的和隐蔽的不合意 234

1.明显的不合意 234

2.隐蔽的不合意 236

第四节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 237

一、一般撤回权(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第1款第2句) 237

二、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撤回权 238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 238

(二)法定撤回权 239

(三)撤回权的要件、排除、行使及法律效果——以上门交易为例 240

1.要件 240

2.排除撤回权的情形 241

3.行使 241

4.法律效果 242

第五节 一般交易条款 244

一、一般交易条款的概念和意义 244

(一)概念 244

1.合同条款 244

2.预先拟定 245

3.多数量的合同 245

4.由使用人单方面向另一方提出 245

(二)意义 245

二、一般交易条款之纳入合同 246

三、个别约定的优先 246

四、出人意料的条款、多义的条款 246

(一)出人意料的条款 246

(二)多义的条款 246

五、不纳入和不生效力时的法律效果 246

六、内容控制 247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件 249

第一节 行为能力 249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249

二、无行为能力 250

(一)无行为能力的要件 250

(二)无行为能力的后果 251

(三)德国民法典第105a条的特别规定 252

三、限制行为能力 252

(一)要件 253

(二)无须得到同意的法律行为 254

1.使未成年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负担行为 254

2.使未成年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处分行为 256

3.中性行为 257

(三)必须得到同意的多方法律行为——合同 258

1.必须得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意思表示 258

2.法定代理人对未经其必要的允许而订立的合同的追认 259

3.另一方对追认的催告 260

4.另一方的撤回权 260

(四)必须得到允许的单独法律行为 261

(五)一般性允许 264

1.允许的范围 264

2.“零用钱条款” 264

3.给予一般性允许的两种特殊情形 266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 270

一、形式自由原则 270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的功能 270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的种类 271

(一)书面形式(Schriftform或schriftliche Form) 272

1.法定书面形式 272

2.约定的书面形式 274

(二)文本形式(Textform) 275

1.法定的文本形式 275

2.约定的文本形式 277

(三)电子形式(elektronische Form) 277

(四)公证认证(?ffentliche Beglaubigung) 278

(五)公证证书的做成(notarielle Beurkundung) 279

四、不遵守形式的法律效果 280

(一)不遵守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 280

1.原则 280

2.例外 282

(二)不遵守约定形式的法律效果 282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内容上的界限 283

一、法律禁止性规定 283

(一)禁止性法律 283

(二)违反禁止性法律的法律效果 284

二、善良风俗 286

(一)含义 286

(二)构成要件 287

(三)法律效果 288

(四)暴利行为 289

1.构成要件 289

2.法律效果 290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转换及认可 291

一、部分无效 291

二、转换 293

三、认可 294

(一)要件 295

(二)效果 295

第十四章 意思瑕疵 298

第一节 概述 298

一、无瑕疵的意思表示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298

(一)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298

(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299

二、意思瑕疵的类型及立法上的考量 299

(一)意思瑕疵的类型 299

1.意思形成时的瑕疵 299

2.表示时的瑕疵 299

3.欠缺法律效果意思的表示 300

(二)立法上的考量 300

1.两种可供选择的理论——“意思说”与“表示说” 300

(1)“意思说” 300

(2)“表示说” 300

2.德国立法者的决定 301

三、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301

(一)意思表示有效 301

(二)意思表示无效 301

(三)意思表示可撤销 302

四、关于意思瑕疵的主要规定 304

(一)可撤销的意思表示 304

1.意思和表示的无意的不一致 304

2.意思形成时的瑕疵 304

(二)无效的意思表示 304

(三)有效的意思表示 304

第二节 意思和表示的有意的不一致 305

一、心里保留(geheimer Vorbehalt或Mentalreservation) 305

(一)构成要件 305

(二)法律效果 305

1.单方面的心里保留 305

2.为相对人所知的心里保留 306

二、戏谑表示(Scherzerkl?rung) 306

(一)构成要件 306

(二)法律效果 307

三、虚伪行为(Scheingesch?ft) 308

(一)构成要件 308

(二)法律效果 309

第三节 意思与表示的无意的不一致——错误(Der Irrtum) 311

一、错误的构成要件 311

(一)表达意思时的错误 311

1.表示错误(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第2种情形) 311

2.内容错误(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第1种情形) 311

3.误传(德国民法典第120条) 313

(二)意思形成时的错误 314

1.人的资格 315

2.物的特性 315

3.交易上的重要性 315

(三)因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的要件 316

1.错误 316

2.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 316

3.撤销的表示 316

4.“不迟延地”撤销 317

5.无排除原因 318

二、因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的效果 318

(一)法律行为视为无效 318

(二)撤销人的损害赔偿义务 319

1.义务人与请求权人 319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319

第四节 恶意欺诈和不法胁迫 321

一、恶意欺诈 321

(一)欺诈行为 321

(二)因果关系 322

(三)不法性 322

(四)恶意 322

(五)欺诈人 322

(六)撤销的表示的适时做出 323

二、不法胁迫 324

(一)胁迫 324

(二)因果关系 325

(三)不法性 325

1.以不合法的行为相威胁(手段不合法) 325

2.所追求的结果不合法(目的不合法) 326

3.虽然手段和目的都合法,但它们的关联不合法(手段—目的关联不合法) 326

(四)胁迫人 326

(五)撤销的表示的适时做出 326

三、撤销的法律效果 327

第十五章 附条件的、附期限的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328

第一节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328

一、条件的含义 328

二、条件的种类 330

(一)停止条件 330

(二)解除条件 332

三、条件的成就与落空 332

(一)条件的成就 332

(二)条件的落空 333

四、条件的准许 333

第二节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34

一、附期限(Befristung)的法律行为的含义 334

二、始期与终期 334

三、期限的准许 335

第三节 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335

一、概念 335

二、同意 336

(一)同意的种类 336

(二)关于同意的规定 336

1.一般规定 336

2.特别规定 337

三、无权利人的处分 339

(一)无权利人 339

(二)无权利人的处分 340

1.权利人允许 340

2.权利人追认、处分人取得标的、处分人被权利人继承且权利人对遗产债务负无限责任 340

3.两项以上相互抵触的处分的效力 342

第十六章 代理 344

第一节 代理的含义、要件及效力 345

一、代理的含义 345

(一)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345

(二)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345

(三)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346

二、代理的有效性要件 347

(一)代理必须是法律所准许的 347

(二)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347

1.代理人必须至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347

2.代理人必须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347

(三)代理的显著性 348

(四)在代理权限内 349

三、代理的效力 350

第二节 意定代理权 350

一、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351

(一)需要受领 351

(二)原则上不要式 351

(三)单方意思表示 351

二、意定代理权与所由授予意定代理权的法律关系 352

(一)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352

(二)意定代理权的授予的无因性 354

三、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354

第三节 无代理权的代理人 355

一、无代理权的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355

(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355

1.合同 355

2.单独法律行为 356

(二)第三人的撤回权 359

二、无代理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359

(一)按照第三人的选择,向第三人履行或赔偿损害 359

(二)赔偿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359

(三)责任的排除 360

第四节 自己行为 361

一、自己缔约(Selbstkontrahieren) 361

二、双方代理(Mehrvertretung) 361

三、法律效果 362

参考书目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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