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1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杜万华主编;陈裕琨,缪蕾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010158815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970页
- 文件大小:145MB
- 文件页数:1041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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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程序总论 1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
2.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公正 6
3.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9
4.推进审判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13
5.进一步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15
6.推行小额诉讼等制度,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24
7.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27
8.完善制裁规定,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32
9.完善执行异议、复议制度,规范民事强制执行 33
10.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8
第二章 管辖 44
1.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 44
2.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问题 47
3.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裁判机制 48
4.诉的合并对级别管辖的影响 52
5.法院可以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一并处理原告资格问题 56
6.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56
7.要求履行或解除合同案件以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57
8.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60
9.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62
10.被告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的处理 62
11.下级法院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63
12.对级别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64
13.受诉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依职权移送没有级别管辖权的案件 65
14.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67
15.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情形 67
16.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不可超越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 70
17.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证》为标准 70
18.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离婚案件的管辖 72
19.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4
20.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75
2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 76
22.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案件中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77
23.“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78
24.遗产案件专属管辖冲突的处理 79
25.专属管辖不可排斥当事人仲裁协议 80
26.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81
27.双方约定转让的标的名为企业资产,实为投资者权益,不属不动产,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82
28.协议管辖的适用 83
29.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87
30.管辖协议的合意撤销及限制 87
31.管辖协议对未签署协议的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的特殊情形 88
32.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90
33.约定“在起诉方法院起诉”的效力 93
34.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 95
35.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的效力 96
36.违反公平性的管辖协议无效 99
37.管辖协议违反级别管辖的处理 100
38.当事人约定级别管辖的效力 101
39.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由原约定法院管辖 103
40.新旧合同变更后管辖的认定 104
4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104
42.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效力 106
43.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变更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107
4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108
45.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111
46.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应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111
47.关于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 112
48.指定管辖的程序规定 113
49.责任竞合案件的协议管辖 114
50.变更后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117
51.第三人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117
52.裁定管辖可以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119
53.专门管辖可以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120
54.对法院主管提出的异议不构成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120
55.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时限 121
56.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纠正 122
57.被告适格与否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124
58.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处理 125
59.二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对一审法院不当受理案件的处理 126
60.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29
61.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的合同履行地确定 133
62.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产生争议应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136
63.代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137
64.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140
65.连环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143
66.购销合同风险转移地非合同履行地 145
67.对购销合同特殊履行地的理解 147
68.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确定管辖权的情形 150
69.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名称确定管辖的情形 154
70.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管辖权争议案件中的认定 158
71.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 161
72.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62
73.未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法院 165
74.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66
75.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分别协议约定不同管辖法院的处理 167
76.因主合同发生纠纷,应以主合同确定管辖 170
77.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 171
78.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173
79.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履行地 178
8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79
81.拖欠电话费纠纷按租赁合同纠纷定性并确定管辖 180
82.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181
83.将不具备诉讼地位的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规避法律争夺管辖的处理 183
84.居间合同的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 185
8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辖 186
86.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基本义务履行地 188
87.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191
88.债权人对境外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192
89.撤销权诉讼的管辖 194
90.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196
91.期货纠纷案件管辖权 198
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管辖 204
93.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 206
9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10
95.混合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10
96.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 211
97.票据纠纷的管辖 212
98.委托理财案件的管辖 215
99.债权转让时管辖协议的适用 216
100.侵犯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223
101.虚假网络宣传行为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225
102.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228
10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 229
104.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管辖 231
105.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 232
106.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侵权纠纷的管辖 233
107.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的管辖 235
108.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管辖 238
109.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 239
110.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240
111.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241
112.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案件的管辖 246
113.因许诺销售而引起的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247
114.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248
115.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249
116.侵权以外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 250
117.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251
11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255
119.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 258
120.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258
121.在境外出售假冒署名美术作品纠纷案件的管辖 261
122.涉及诉前措施和证据保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263
12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64
12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266
125.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管辖 270
126.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 271
127.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的管辖 272
128.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引起民事诉讼的管辖 273
129.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274
130.网络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76
13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278
132.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280
133.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管辖 281
13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管辖 283
135.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 285
136.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285
137.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86
138.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87
139.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89
140.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290
141.海事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 291
142.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291
14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292
144.因共同海损提起诉讼的管辖 292
145.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 293
146.申请海事强制令等的管辖 293
147.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294
148.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 295
149.股东增资行为的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 299
150.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 301
151.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管辖 302
152.涉灾案件的管辖 304
153.合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 305
154.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导致管辖法院变化 307
155.管辖权争议期间抢先作出判决的处理 308
15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管辖 310
157.涉军案件的管辖 310
第三章 回 避 312
1.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312
2.审判人员因违反“廉洁公正”等应当回避的情形 313
3.审判人员任职回避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回避 315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317
1.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诉讼主体 317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国有银行一般不可成为被告 318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地位 319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商业银行债权后诉讼主体的变更 321
5.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权 322
6.合同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 325
7.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327
8.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依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 327
9.工程队被注销工商登记后,工程队负责人以承包方负责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330
10.企业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其主管机关作为诉讼主体 331
11.商事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 332
12.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 337
13.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339
14.不应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 340
15.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不宜追加鉴证机关为诉讼第三人 342
16.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 343
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追加第三人 344
18.按揭银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346
19.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发纠纷时开发商的诉讼地位 347
20.因包销而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349
21.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353
22.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欠付工程款纠纷当事人 354
23.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59
24.运输合同诉讼主体的认定 360
25.实际承运人申请追加订约承运人参加诉讼,由法院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决定 363
26.实际托运人享有的诉权 363
27.旅客选择无过错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66
28.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行为提起诉讼 368
2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追加被告的问题 370
30.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诉讼当事人 371
31.原告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期间可以适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间 372
32.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被告 373
33.死者人格权受侵害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375
34.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损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82
35.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的列写 383
36.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提起诉讼或放弃起诉权利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诉权 384
37.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赔偿义务范围 386
38.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 387
39.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 390
40.利害关系人可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致其受损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393
41.虚假验资诉讼当事人 393
42.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396
4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398
44.诉请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 399
45.债权人以债权受侵害为由起诉不具原告资格 400
46.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的被告 402
47.共同侵权案件中的被告 404
48.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 406
49.受害人在对方当事人对其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07
50.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第三人 409
51.著作权人能否提起诉讼应遵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约定 410
5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412
53.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419
54.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案件的当事人 419
55.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421
56.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423
5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424
58.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 425
59.因企业承包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 426
60.因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 428
6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诉讼主体 433
62.劳动争议仲裁遗漏当事人的处理 435
63.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应列为当事人 437
64.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 438
65.提起婚姻无效请求的主体范围 439
66.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440
67.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441
6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 443
69.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445
70.委托理财案件的当事人 446
71.存单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447
72.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主张权利,客户可直接起诉交易所,期货公司为第三人 447
73.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 448
74.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 449
75.撤销权诉讼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时应另选一个法定代表人应诉 449
76.合营企业可以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450
7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在合资企业不起诉情形下可行使诉权 451
78.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决议纠纷可以受理 452
79.股东对公司决议提起确认效力之诉,应由不服公司决议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455
80.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456
81.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案件的适格被告 457
82.股东诉讼的适格原告 459
83.股东诉讼的适格被告 464
84.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465
8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 467
86.公司原股东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 468
87.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不予受理 469
88.公司监事不能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知情权诉讼 470
89.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不可列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三人 470
90.股东资格诉讼的被告 471
91.债权人不宜代行他人权利提起股东资格诉讼 472
92.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 473
93.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前,应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 475
94.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清算组成员 477
95.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者财产权益时无须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 478
96.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78
97.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可以原企业名称进行诉讼 481
98.公司的承继性问题 483
99.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484
100.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 485
101.法人成员瑕疵出资时的诉讼主体 497
102.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问题;裁判文书的效力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 498
103.旅游者个人可以起诉旅游合同 499
104.可追加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 500
105.法院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可应当事人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503
106.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 505
107.撤销权诉讼当事人 506
108.“其他组织”诉讼主体的确定 507
109.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513
110.保险人分支机构诉讼地位 514
111.农户代表人诉讼 516
112.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 518
113.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522
114.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诉讼主体资格 532
11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533
116.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 536
117.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538
118.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 539
119.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541
120.银行信托部超越职权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列其主管单位为第三人 542
121.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543
122.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时的当事人 543
123.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应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 545
124.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应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 545
125.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原房屋所有人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546
126.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550
127.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单位和人员 551
128.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553
129.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 554
130.追加必须共同诉讼人的程序 556
131.共有财产权受侵害时的诉讼主体 558
13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559
13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560
134.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享有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 561
135.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程序 563
136.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 564
137.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方式 566
138.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567
139.诉讼代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568
140.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569
141.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569
142.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570
143.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574
144.外国人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问题 574
145.审判人员一般不宜担任委托代理人 576
146.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境外当事人在起诉书上签章 576
147.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577
第五章 证 据 579
1.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证据 579
2.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 581
3.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一般分配规则 584
4.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 593
5.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 595
6.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596
7.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及“新产品”认定 598
8.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600
9.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605
10.物件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06
11.抛掷物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07
12.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09
1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10
1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11
1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12
16.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13
1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14
18.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615
19.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616
20.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620
2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的举证责任 622
2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623
23.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28
24.交易习惯举证责任承担 629
25.格式条款举证责任承担 630
26.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631
27.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632
28.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634
29.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636
30.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637
31.签收人的认定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638
32.违约金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639
33.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640
34.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642
35.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决定不当的举证责任分配 644
36.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645
37.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47
38.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48
39.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649
40.虚假验资诉讼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650
41.委托理财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52
42.期货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53
43.股票被盗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659
44.票据纠纷的举证责任 661
45.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 663
46.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认定 664
47.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 665
48.对于混淆误认的举证证明 666
49.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 667
50.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的权利证明 668
51.驰名商标认定的举证责任 670
52.音像制品制作者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674
53.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674
54.消极确认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675
55.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 678
56.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查标准 679
57.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685
58.负有举证义务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686
59.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87
60.夫妻债务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88
61.父母请求子女返还出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693
62.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695
63.善意取得举证责任分配 696
64.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 698
65.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举证 699
66.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 701
67.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 704
68.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707
69.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 708
70.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711
7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711
72.保险人询问证明的举证责任及推翻 712
73.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714
74.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 716
75.法院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判决并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718
76.境外证据应履行的证明手续 724
77.对外文书证或资料的审查 728
78.证据材料的编号及法院收据 729
79.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733
80.申请调取证据的期限和程序 740
81.债权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法院调查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的证据 741
82.证据保全的启动、适用条件、管辖 741
83.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744
84.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748
85.当事人申请鉴定与人民法院的审查职责 752
86.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 754
87.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758
88.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 758
89.鉴定意见超过载明的有效期时证明力的认定 760
90.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 761
9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驳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765
9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认定 768
9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要求 770
94.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 782
95.法官审查鉴定意见的辅助方法 785
96.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鉴定问题 787
97.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789
98.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认定的鉴定问题 790
99.企业资产评估问题 792
100.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 793
101.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795
102.商事审判中举证期限及法院依职权取证 801
103.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802
10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证期限 805
105.法官释明权的适用 806
106.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814
10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 815
108.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 815
109.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 816
110.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后对于同案的其他当事人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间 817
111.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 817
112.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 818
113.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 818
114.新证据的认定及举证期限的确定 821
115.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 831
116.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 832
117.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834
118.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交换质证 835
119.经过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836
120.证人的适格性 840
121.证人作证的申请、传唤 846
122.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850
123.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 855
124.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 859
125.证人具结及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862
126.证人作伪证的处理 864
127.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 866
128.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869
129.“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872
130.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873
13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875
132.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877
133.食品药品合格证明效力的认定 878
134.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879
135.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881
136.对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881
137.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据效力 884
138.“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及正当性的认定 885
139.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 889
140.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891
14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有权申请鉴定 891
142.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892
143.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892
144.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895
145.“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896
146.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912
147.商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913
148.当事人双方举证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 914
149.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916
150.民事诉讼中采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当适用民事证据规则 919
151.法官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920
152.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 923
153.当事人伪造、变造签章时对合同文本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924
154.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作为认定合同真伪的证据 925
155.诉讼上的自认规则 925
156.当事人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撤销的条件 931
157.未采用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用自认规则予以否认 932
158.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935
159.妨碍举证的推定 938
160.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946
161.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 949
162.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其拒绝接受询问的后果 949
163.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950
164.禁反言的规制 952
165.最佳证据规则 954
166.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证据的审查 956
167.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959
168.直接证据的运用及司法推理的进行 960
169.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对亲子鉴定的处理 962
170.抗灾案件对证据的处理 969
171.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时,不可以证据保全形式取得并作为判断侵权依据 969
第六章 期间、送达 971
1.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971
2.台湾同胞起诉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公民之间债务的可予受理 972
3.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973
4.立案时间的计算 974
5.审理期限的计算 975
6.结案时间的确定 975
7.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 976
8.民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977
9.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 977
10.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978
11.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的期限 979
12.法院专递适用范围 980
13.法院专递的机构与效力 981
14.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982
15.邮寄送达的六种情形 985
16.邮寄送达的核对制度 987
17.公告送达方式、内容 988
18.民事调解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991
19.在送达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适用留置送达 992
20.留置送达的证明方式 993
21.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可只送达至其一 996
22.适用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997
2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后果 1000
24.涉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 1001
第七章 调 解 1002
1.民事诉讼调解原则 1002
2.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 1005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有具体授权 1006
4.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 1007
5.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1011
6.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1013
7.适用先行调解程序应遵循的规则 1016
8.先行调解与相关调解制度的关系 1018
9.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1020
10.立案调解制度 1021
11.调解适用的诉讼阶段 1023
12.答辩期满前的调解 1025
13.案件上诉期间法院不能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1026
14.调解组织的适度社会化 1028
15.调解协议内容的开放性 1029
16.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1030
17.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1033
18.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1035
19.达成调解协议后无须再撤诉 1037
20.原告撤回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书的制作 1038
21.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 1039
22.对股东与被告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的审查 1040
2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应注重调解 1041
24.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1043
25.各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未达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裁判 1046
26.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1047
27.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合法性 1052
28.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生效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1054
2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调解 1055
30.对委托人同代理律师在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约定不予保护 1056
第八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058
1.提供保全担保的数额 1058
2.保全担保可以采用的形式 1060
3.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保管 1062
4.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否使用问题 1063
5.对担保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1064
6.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 1066
7.二审、再审中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 1068
8.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069
9.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1070
10.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 1072
11.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1073
12.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074
13.行为保全的申请人 1075
14.诉前保全的程序 1076
15.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 1078
16.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 1079
17.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1079
18.诉前保全申请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束 1082
19.受诉法院不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案件管辖权 1083
20.保全措施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衔接 1085
2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受理案件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1086
22.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 1088
23.对保全措施救济程序的规定 1089
24.先予执行程序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 1091
25.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处理 1092
26.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1093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094
28.不能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095
29.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097
30.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1100
31.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101
32.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1102
33.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的受理条件 1103
34.诉前临时措施的具体实施 1104
35.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1105
36.诉前禁令的管辖 1106
37.对于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临时措施的适用 1108
38.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1110
39.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1110
40.票据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1112
41.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1113
42.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114
43.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 1114
4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1116
45.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1117
46.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117
47.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1118
48.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原有的保全措施 1119
49.对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时原保全措施及时恢复 1120
50.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财产保全 1121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123
1.异地拘留执行程序 1123
2.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而申请复议的期间 1124
3.支付令送达未满十五日拘禁债务人违法 1125
4.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 1126
5.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1128
6.对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的制裁 1131
7.逃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制裁 1132
8.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1137
9.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有涂改、损毁、抽取行为的处理 1139
10.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140
第十章 诉讼费用 1142
1.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 1142
2.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 1143
3.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减半收取 1144
4.抗诉案件当事人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 1145
5.抗诉再审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 1145
6.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1146
7.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 1147
8.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 1148
9.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的案号和受理费 1150
10.涉农及涉军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 1150
11.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1151
12.诉讼费用承担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1152
13.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的不按撤诉处理 1153
14.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1154
15.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1155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156
1.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1156
2.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1163
3.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 1165
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 1166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不当得利之诉应予受理 1167
6.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1170
7.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之诉的受理 1174
8.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不予受理 1175
9.在有专门政策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相关政策约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其起诉 1180
10.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181
11.企业经营者依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权益案件应予受理 1182
1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予受理 1182
13.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应予受理 1184
1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1187
15.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1190
16.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起诉,不予受理 1191
17.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起诉 1192
18.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1194
19.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 1195
2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应予受理 1195
21.依新情况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应作为新案起诉 1196
22.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1198
23.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1200
24.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1202
25.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1205
26.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1207
27.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再次起诉作为新案受理 1209
28.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权利受侵犯提起诉讼的条件 1210
29.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 1210
30.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1211
31.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1214
32.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1218
33.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219
34.对死者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 1220
35.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侵害属于赔偿范围 1222
36.侵权诉讼终结后再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1223
37.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1224
3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 1227
39.人事档案被丢失要求补办及赔偿经济损失应予受理 1227
40.被强制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以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 1229
41.就公证书的效力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1234
42.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1235
43.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1236
44.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237
45.公证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冲突的处理 1239
4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1240
47.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禁止诉讼的效力 1247
48.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范围 1249
49.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 1249
50.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1251
51.专利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254
5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 1256
53.涉及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1257
5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受理 1258
55.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 1259
56.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不予受理 1260
57.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发纠纷的受理 1262
58.企业名称之间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 1263
59.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的案由 1265
60.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可以起诉 1266
61.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1267
62.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 1267
63.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范围 1269
64.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 1274
65.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受理 1274
66.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 1276
67.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1276
68.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278
69.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 1279
70.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因认购股权资格引发的诉讼不予受理 1281
71.法院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纠纷应予受理 1282
72.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纷争应作为公司纠纷案件受理 1283
73.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 1283
74.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1284
75.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1287
76.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处理 1292
77.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1294
78.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1296
79.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297
80.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向法院申请清算的应予受理 1300
81.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的诉讼 1305
82.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306
83.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08
8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受理或作出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形 1312
85.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314
86.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1318
87.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319
88.“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322
89.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1323
90.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 1327
91.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329
92.劳动争议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区别 1331
93.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1332
94.劳动者起诉返还证件、档案、押金的应予受理 1335
95.应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338
96.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1340
97.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 1341
9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345
9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1346
100.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反悔起诉的不予受理 1348
101.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认定 1349
102.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同时存在的按照非终局处理 1350
103.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1354
104.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1355
10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 1358
106.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 1359
107.工伤赔偿案件的受理 1362
108.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受理 1364
109.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 1364
110.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 1366
111.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受理 1368
112.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1370
113.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371
114.企业法人解散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1372
115.对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 1374
116.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1375
117.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 1378
118.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予受理 1381
119.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1386
120.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1388
121.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受案范围 1392
122.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提交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 1396
123.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受案范围 1397
124.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1398
125.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402
126.旅游者可以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1403
12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403
1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1410
129.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1415
130.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应予受理 1418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421
132.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1424
133.土地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及损失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426
134.有关村民福利待遇案件应予受理 1428
135.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1431
136.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受理 1433
137.教育纠纷案件的受理 1434
138.集资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435
139.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受理 1436
140.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的诉权 1438
141.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1439
142.挂靠生产经营食品损害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 1440
143.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协议的应当受理 1441
144.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 1443
145.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系列诉讼案件的处理 1446
146.涉军案件的范围 1447
147.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起诉的处理 1448
148.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1449
149.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可再次起诉 1450
150.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1451
151.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453
152.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纠纷的受理 1454
153.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1456
154.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结合诉讼请求判断是否受理 1460
155.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461
156.因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1461
157.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462
158.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63
159.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466
160.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1469
161.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1474
162.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1475
163.甲地法院受理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诉讼,乙地法院受理对方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1477
164.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又基于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478
165.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480
166.“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相同 1482
167.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重复起诉” 1484
168.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1487
169.当事人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诉讼 1488
170.法院判决没有处理仲裁裁决处理的内容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1493
171.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 1495
172.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1497
173.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1498
174.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的承诺引发纠纷属于受案范围 1498
175.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事争议 1500
176.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判断 1502
177.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 1505
17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1506
179.消极确认诉讼的受理 1507
180.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可予受理 1509
181.反诉受理标准 1512
182.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处理 1516
183.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 1519
184.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1520
185.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受理问题 1525
186.涉灾案件的受理问题 1525
187.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范畴 1528
188.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的受理 1529
189.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535
190.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1539
191.新民事诉讼法规范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条件 1542
192.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辖问题而是受理问题 1542
19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 1544
194.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 1545
195.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 1545
196.被保险人实际获赔不足部分可再诉保险人 1547
19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1548
198.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的限制 1548
199.本诉撤诉后对反诉的影响 1549
200.当事人缺席案件的审理 1550
201.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1551
202.涉灾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更换 1552
203.涉军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1553
204.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审理 1553
205.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1557
206.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1558
207.劳动者、用人单位均起诉同一裁决的应当并案审理 1562
208.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 1562
209.原告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处置 1564
210.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的,该诉讼的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1565
211.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 1566
212.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1567
213.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1568
214.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 1569
215.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1570
216.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 1572
217.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涉及权属或侵权纠纷的处理 1574
218.撤销权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 1574
219.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 1575
220.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575
221.无效婚姻案件不予准许撤诉 1576
222.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 1577
223.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 1578
224.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期限 1579
225.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讼程序 1581
226.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1582
22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止、终结 1585
22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稳定性非中止诉讼的理由 1586
22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 1587
230.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 1589
231.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1590
232.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应中止审理 1590
23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又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中止审理 1592
234.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1596
235.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内容 1598
236.判决结果或理由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 1599
237.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的送达 1599
238.人民法院对查阅申请的审查处理 1600
239.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规则 1604
240.裁判文书不可以引用宪法规定 1607
241.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08
242.经审查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裁判说理依据 1611
243.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冲突的处理 1612
244.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调整 1613
245.引用法律条款时的表述 1614
246.诉讼阶段被告履行了义务但原告坚持诉讼的处理 1616
247.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617
248.被告主体有误的应驳回起诉 1621
249.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处理 1622
250.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 1626
251.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计算 1627
252.判决书落款日期以签发之日为准 1628
253.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应实体判决 1628
254.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629
255.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 1630
256.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处理 1634
257.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理 1636
258.借款人涉嫌或构成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刑分离”司法处理原则 1650
259.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条件 1651
260.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后原查封措施应予解除 1652
261.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处理 1653
262.协调解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争议的方法 1653
263.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诉讼程序 1654
264.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理 1657
265.刑事上未经追赃对民商事案件受理的影响 1660
266.名誉权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1662
267.存单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理 1663
268.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 1665
269.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民事行为的依据 1666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1667
1.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667
2.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 1671
3.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674
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未到庭,原简易程序中被告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可作为判决依据 1676
5.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1677
6.简易程序送达方式的简便 1680
7.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制度 1683
8.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1684
9.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不利后果 1685
10.留置送达的范围、条件及其例外情形 1687
11.邮寄送达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必然联系 1688
12.民事简易程序可适用简便方式传唤 1689
13.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1690
14.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适当放宽 1692
15.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前准备阶段的简便 1693
16.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阶段的简便 1695
17.民事简易程序适度放宽了当庭举证条件 1697
18.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 1698
19.调解书生效的条件与时间 1699
20.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1700
21.民事简易程序中对法庭记录的特别规定 1701
22.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 1702
23.简单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 1704
24.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送达及简化 1705
25.缺席判决及判决依据 1709
26.简易程序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