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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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学
  • 郭卫著 著
  • 出版社: 上海发学编译社
  • ISBN:
  • 出版时间:1933
  • 标注页数:278页
  • 文件大小:44MB
  • 文件页数:308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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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刑事政策学之地位及其目的 1

第二节 刑事政策学与刑法之关系 7

一 刑事立法上之关系 8

二 刑法运用上之关系 10

第三节 刑事政策学之研究方法 11

一 历史学 13

二 政治学 13

三 社会学 13

四 伦理学 14

五 论理学 14

六 心理学 14

七 哲学 15

八 犯罪学 15

九 刑罚学 15

十 刑事技术学 16

第二章 刑事学说 16

第一节 刑事学说概论 17

第一 绝对说 17

一 报应主义 17

二 平复主义 18

第二 相对说 19

一 一般的预防主义 20

甲 威吓主义 21

乙 制心主义 21

丙 示众主义 21

丁 防卫主义 22

二 特别预防主义 22

第三 折衷说 23

第二节 刑事学说分论 25

一 契约说 25

二 正义说 27

三 神的正义说 28

四 报应说 28

五 纯正报应说 28

六 防卫说 29

七 改善说 30

八 威吓说 31

九 补偿说 31

十 功利说 32

十一 减损权利说 32

十二 战争权利说 32

十三 损害赔偿说 33

十四 道德行为说 34

十五 心理的强制说 34

十六 意思必至说 35

十七 特别豫防说 35

十八 警戒说 36

第三章 刑事学派概论 37

第一节 刑事学派之发生 37

第二节 刑事新学派与旧学派之区别 39

第四章 刑事新学派 41

第一节 刑事新学派之主张 41

一 防压犯罪应于犯人身上或社会环境上予以人为的影响 41

二 对于犯罪应为目的而科刑 41

三 对于犯罪者应厉行改善主义 42

四 对于后悔之囚犯应予以假释 42

五 对于偶发犯人应予以缓刑 43

六 对于短期徒刑应予废除 43

七 对于幼年及精神病者犯罪应注意予以相当之处置 43

八 对于出狱后之人应予以相当之保护 44

九 对于刑罚以外之预防政策应设法推行 44

十 对于性格待审查之犯人宣告不定期刑 44

第二节 刑事人类学派 57

第一 刑事生物学(即狭义的刑事人类学) 58

一 刑事生物学之界说 58

二 体相的关系 59

三 心相的关系 60

四 罪人定型说 61

五 生来犯人说 62

六 隔世遗传犯人说 62

第二 刑事心理学 64

一 刑事心理学之界说 64

二 刑事心理学与刑事生物学之关系 65

三 刑事心理学之沿革 66

四 刑事心理学之研究方法 68

五 犯人之精神状态 69

六 犯罪之远因 70

七 犯人性格与犯罪之关系 70

第三节 刑事社会学派 71

一 刑事社会学派之界说 71

二 社会现象 72

三 刻忒勒氏之主张 73

四 新刑事社会学派之主张 74

五 万国刑事协会之倾向 74

第五章 刑事旧学派 75

第一 俾克迈尔氏之说 76

一 否认新派之理由 76

二 对于刑罚与保安方法之见解 77

三 主张之要点 78

第二 瓦哈氏之说 79

第六章 刑事政策之基本见解 84

第一节 学识基础 84

第一 哲理范围 85

第二 科学的范围 89

一 人类的本能 89

二 人类之知性 90

三 进化之理法 91

四 历史关系 92

五 社会 94

六 心理关系 95

第三 结论 96

第二节 刑事政策上的要求 97

一 刑罚目的 97

二 国家权力 99

三 刑罚必要 99

四 科罚条件 100

五 实害之斟酌 100

六 科罚本体 101

七 结论 104

第七章 犯罪之发生 104

第一节 犯罪发生之根本原因 105

第一 本身关系 106

一 身体上之关系 106

二 精神上之关系 107

三 精神病之关系 108

甲 精神病之种类 109

乙 心神丧失者 117

丙 心神耗弱者 118

四 遗传关系 118

五 习惯关系 119

六 年龄关系 120

甲 少年时期 120

乙 壮年时期 120

丙 老年时期 121

七 性的关系 123

八 教养关系 140

第二 外界关系 142

一 气候关系 142

二 地域关系 146

甲 城市与乡村 146

乙 山地与平原 147

丙 地质之别 147

三 职业地位关系 148

四 经济关系 151

五 习见关系 156

六 学说关系 159

七 政治关系 160

八 司法关系 161

甲 罪刑不当 161

乙 有罪不罚 162

丙 审判失其独立 163

九 烟酒淫赌 163

甲 烟之关系 163

乙 酒之关系 164

丙 淫之关系 167

丁 赌之关系 168

第三 陷于不知 169

一 不知法令 169

二 误解法令 169

三 认为习惯所许 170

第二节 犯罪发生之临时动机 170

一 激于一时之义愤 171

二 激于一时之公愤 171

三 激于一时之羞恶 172

四 激于一时之争执 172

五 为偶然之情事所迫 172

六 当一时之情谊所迫 173

第八章 犯罪之防压 173

第一节 对于已犯之制裁 174

第一 历代刑罚之种类 175

一 唐虞三代之刑罚 175

二 秦汉之刑罚 177

三 魏晋至南北朝之刑罚 181

四 隋唐至明淸之刑罚 185

第二 现代刑罚之种类 189

一 生命刑 189

甲 死刑之目的 190

乙 死刑之效用 190

丙 我国历代对死刑之观念 190

丁 主废者之说 191

二 自由刑 197

甲 自由刑之目的 197

乙 自由刑之效用 199

丙 我国历代对自由刑之观念 204

丁 自由刑与法定劳役 204

戊 自由刑在我国刑法上之地位 205

三 无期徒刑 206

四 有期徒刑 209

五 拘役 214

六 罚金 215

甲 主存者之说 215

乙 主废者之说 217

七 没收 218

甲 违警物 219

乙 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预备之物 219

丙 因犯罪所得之物 219

八 褫夺公权 219

九 体刑之已废止 221

十 流刑之可采用 222

甲 能消灭犯人之恶势力 226

乙 能变更犯人之习尚 226

丙 能使犯人谋相当之识业 227

丁 能隔离犯人之徒党 227

戊 能使犯人易于悔悟 227

第三 刑罚之运用 229

一 运用刑罚之主义 230

甲 擅断主义 230

乙 法定主义 231

丙 相对的法定主义 232

二 运用刑罚之标准 234

甲 死刑之运用 234

乙 无期徒刑之运用 235

丙 有期徒刑之运用 236

丁 拘投之运用 236

戊 罚金之运用 237

己 没收之运用 237

庚 褫夺公权 238

三 运用刑法之标准 239

甲 犯罪之原因 239

乙 犯罪之目的 239

丙 犯罪时所受之激剌 239

丁 犯人之心术 239

戊 犯人与被害人平日之关系 240

己 犯人之品行 240

庚 犯人智识之程度 240

辛 犯罪之结果 240

壬 犯罪后之态度 240

四 对于初犯之特别处置 240

甲 放免制度 241

乙 不定期刑制度 241

丙 试验制度 242

丁 缓刑制度 242

戊 假释制度 246

己 换刑处分 248

五 对于少年犯之特别处置 249

甲 严加训诫 250

乙 交由学校校长严加训诫 250

丙 命其自书改悔誓约 250

丁 附加条件引渡于保护人 250

戊 委托寺院保护团体及适当之人严加管束 251

己 交由少年保护司随事督察 251

庚 送交感化院 251

辛 送交矫正院 251

壬 送交或委托医院疗治 251

六 对于老年犯之特别处置 252

七 对于精神病人之特别处置 252

甲 心神丧失者之责任 254

乙 心神耗弱者之责任 254

丙 自招精神病者之责任 255

丁 酗酒行为之责任 255

八 对于瘖哑者之特别处置 256

九 对于累犯之特别处置 256

甲 一般累犯主义 256

乙 特别累犯主义 257

丙 折衷主义 258

第二节 对于将犯之消弭 260

第一 视察 260

一 注意其出入之地点 260

二 注意其隨行之伴侣 261

三 注意其往来之友人 261

四 注意家宅之设备 262

五 注意家宅之供给 262

第二 搜检 262

一 搜索 263

二 检查 263

第三 预戒 263

一 训戒 263

二 监视 264

三 责付 264

四 监禁 264

第四 制止 265

一 直接制止 265

二 间接制止 265

第三节 对于未犯之防杜 266

第一 使无业者有业 266

一 广设习艺所 266

二 保障实业 267

甲 入股之危险 268

乙 开矿之困难 268

丙 设立工厂之困难 269

三 设立职业筹划所 269

四 设立资本贷出所 269

五 移民垦荒 270

六 游荡之取缔 270

第二 使有业者安业 270

一 订定关协劳资之办法 271

二 严定官吏任用之程序 271

第三 个人性之疗治 272

一 设立感化院 273

二 设立精神病院 273

三 扩充平民教育 273

第四 社会环境之改良 274

一 烟赌之取缔 274

二 投机事业之取缔 275

三 学说之取缔 275

四 新法令之传播 276

五 司法之持平 276

第四节 对于出狱人之处置 276

一 设法恢复出狱人之地位 277

二 设法介绍出狱人之职业 277

三 设立出狱人疗养院 278

四 设立出狱人留养院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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