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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英)杰里米·边沁著;程立显,宇文利译 著
- 出版社: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224089936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260页
- 文件大小:94MB
- 文件页数:329页
- 主题词:立法-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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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功利原则 2
1.痛苦和快乐宰制着人类 2
2.何谓功利原则 2
何谓原则 3
3.何谓功利 3
4—5.何谓共同体利益 3
6.何谓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 3
7.何谓符合功利原则的政府举措 3
8.何谓功利法令或命令 4
9.谁为功利原则的信奉者 4
10.如何理解应当与不应当、对与错等等 4
11.功利原则正确性之证明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4
12.但该原则迄今很少被始终一贯地遵行 4
13.绝对无法始终一贯地反对该原则 4
14.为消除对该原则的偏见而实施的步骤 5
第二章 反功利原则 8
1.功利原则之外的一切原则必定错误 8
2.一项原则的错误方式 8
禁欲主义的词源 8
僧侣的原则 8
3.何谓禁欲主义原则 8
4.何人为禁欲主义原则的信奉者 9
5.一些人信奉该原则基于哲学根据,而另一些人则基于宗教根据 9
6.宗教型比哲学型更加信奉该原则 9
7.哲学型在知识人群中影响最大,而宗教型则在普通民众中影响最大 9
8.两种类型都从未坚定地把禁欲主义原则应用于政府事务 10
9.禁欲主义起源于被误用的功利原则 11
10.禁欲主义原则绝不能被始终一贯地遵行 11
11.何谓同感和反感(同情和厌恶)原则 11
12.这是对任何原则的否定,而不是任何实在的东西 14
13.反感原则信奉者的情感 14
14.有关是非标准的体系皆可归结为该项原则 14
表明许多自封体系之特征的种种术语 14
1.道德观 14
2.常识 14
3.理解力 15
4.正义法则 15
5.事物的合情合理 15
6.自然法 15
7.理性法,正义理性,自然公正,自然公平,优良秩序 15
8.真实 15
9.上帝选民之说 15
10.违反自然 15
上述所有方法的危害 15
功利实际上是否为我们所赋予的一切赞成之唯一根据,是需要考虑的不同问题 16
15.该原则常常同功利原则一致 16
16.该项原则很容易失之过严 17
17.但有时失之过宽 17
18.何谓神学原则?——不是一条独立原则 17
神学原则如何归结为其他三原则中的某一原则 18
19.即便反感所命令的行为十分正当,但反感本身决不是行为的正当理由 18
第三章 痛苦和快乐的四种约束力即四种来源 20
1.本章同上一章的联系 20
2.快乐与痛苦的四种约束力即四个来源 20
3.(1)自然约束力 20
4.(2)政治约束力 21
5.(3)道德约束力或大众约束力 21
6.(4)宗教约束力 21
7.属于宗教约束力的苦乐,或者同现世生活相关,或者同来世相关 21
8.同现世生活相关的苦乐,无论出自何种来源,其不同仅在于其产生的状况 21
9.例证 22
10.同来世生活相关的苦乐,尚无人确切知晓 22
11.自然约束力包含于其他三种约束力的每一种之中 22
12.本章之功用 22
第四章 诸多苦乐之值及其估量 24
1.本章之功用 24
2.估量苦乐之值时须考虑的因素——就单个人和苦乐本身而论 24
3.就其同其他苦乐的关系而论 24
4.就一群人而论 25
5.评估任何行为或事件之倾向的过程 25
6.上述过程的应用 26
7.同样的过程适用于善恶、利害等一切苦乐的变体 26
8.人的实践同该理论的一致性 26
第五章 快乐与痛苦的类型 28
1.快乐与痛苦:单一的与合成的 28
2.单一快乐列举 28
3.单一痛苦列举 28
为何未给出任何有分析的观点 28
4.(1)感官之乐列举 29
5.(2)富有之乐:或是获得之乐,或是占有之乐 29
(3)技艺之乐 29
6.(4)和睦之乐 29
7.(5)令名之乐 29
8.(6)权力之乐 29
9.(7)虔诚之乐 30
10.(8)仁慈或善意之乐 30
11.(9)歹毒或恶意之乐 30
12.(10)回忆之乐 30
13.(11)想象之乐 30
14.(12)期待之乐 30
15.(13)交往之乐 30
16.(14)解脱之乐 31
17.(1)匮乏之苦 31
18.匮乏之苦包括:①想望之苦 31
19.②失望之苦 31
20.③遗憾之苦 31
21.(2)感官之苦 31
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性感之乐 32
22.(3)乏技之苦 32
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新奇之乐 32
亦无对应于富有之乐者 32
这是明显的实在痛苦或者不过是匮乏之苦? 32
23.(4)不和之苦 32
24.(5)恶名之苦 32
相对于令名之乐的恶名的实在之苦与匮乏之苦相互包含 32
25.(6)虔诚之苦 32
无任何实在痛苦对应于权力之乐 32
相对于虔诚之乐的实在的虔诚之苦与匮乏之苦相互包含 33
26.(7)仁慈之苦 33
27.(8)歹毒之苦 33
28.(9)回忆之苦 33
29.(10)想象之苦 33
30.(11)期待之苦 33
31.(12)交往之苦 33
32.快乐与痛苦或是自我关切的或是超我关切的 33
和睦与不和之苦乐,有别于仁慈与歹毒之苦乐 33
33.法律对上述苦乐进行干预的方法 33
为何省略了合成苦乐的论述 34
以乡村景色之乐为标本 34
第六章 影响敏感性的状况 36
1.痛苦与快乐并非始终如一地对称于原因 36
2.何谓敏感性的程度或总量 36
3.何谓敏感性的倾向性或品质 36
4.令人快乐与令人悲伤的动因 36
5.何谓影响敏感性的状况 37
6.影响敏感性的状况之列举 37
该论题的限度和复杂性 37
7.(1)健康 38
8.(2)力气 38
力气测量法:一个人所能举起的重量 38
何谓虚弱 38
9.(3)忍耐性 38
力气与忍耐性之区别 39
10.(4)身体缺陷 39
11.(5)知识的数量与性质 39
12.(6)智力 39
13.(7)精神的坚定性 40
14.(8)稳定性 40
15.(9)爱好 40
16.(10)道德情感 40
17.(11)道德偏爱 41
18.(12)宗教情感 41
19.(13)宗教偏爱 41
20.(14)同情情感 41
21.(15)同情偏爱 41
22.(16、17)厌恶情感与厌恶偏好 41
23.(18)精神错乱 41
24.(19)习惯性活动 42
25.(20)金钱状况 42
26.(21)同情性关系 43
27.(22)厌恶性关系 44
28.(23)身体的基本结构 44
29.(24)精神的基本结构 45
何谓特质 45
30.此点有别于身体结构状况 45
不论灵魂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均毫无关系 45
31.也有别于所有其他状况 45
32.可是其效果无法分别辨认出来 45
33.身体结构显示精神气质,却并非一定如此 46
34.从属性的有影响状况 46
35.(25)性别 46
36.(26)年龄 47
37.(27)地位 47
38.(28)教育 48
39.(29)气候 48
40.(30)血统 49
41.(31)政府 49
42.(32)宗教信仰 50
43.上述观点的应用 50
44.对有关状况可能加以考虑的程度如何 50
45.它们最常适用于哪些动因 51
46.对影响敏感性之状况的解析 53
对人的金钱状况构成要件的解析 53
第七章 人的一般行为 54
1.惩罚之需要,部分地取决于行为的倾向 54
2.行为倾向决定于行为的结果 54
3.只有实质性的结果才应予以重视 54
4.这些结果部分地取决于意图 54
5.意图不仅取决于意愿,而且取决于理解力 55
6.在一件诉讼中,应该考虑到(1)行为;(2)状况;(3)意图;(4)知觉 55
7.(5)动机;(6)性格 55
8.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55
不作为行为也是行为 55
9.消极行为可能是相对的消极行为,也可能是绝对的消极行为 56
10.消极行为可以积极地予以表述,反之亦然 56
11.外在行为和内在行为 56
12.何谓话语行为 56
13.外在行为可能是及物的,也可能是不及物的 56
语法学家所认识到的及物行为与不及物行为之区别 56
14.及物行为的发端、终结与中间阶段 57
15.不及物行为的发端与终结 57
16.瞬时行为与持续行为 57
17.持续行为有别于行为的重复 57
18.行为的重复有别于习惯 57
19.行为之不可分或可分;关于物质的可分行为与关于运动的可分行为 58
20.关于语言歧义的告诫 58
21.必须考虑到状况 58
22.何谓状况 59
状况一词的原型 59
23.实质性状况与非实质性状况 59
24.就因果关系而论,状况同事件的关系可有四种方式,即:(1)产生;(2)衍生;(3)间接联系;(4)联合影响 59
25.实例:行刺白金汉公爵 59
26.并非每一个事件都有以所有这些方式相关联的状况 60
27.本章的功用 61
第八章 意图 64
1.概述 64
2.意图可能关系到行为或结果 64
自愿的和非自愿的二词之多义性 64
3.意图可能关系到行为而同结果无关 64
4.或者同结果相关,却并非在行为的所有阶段皆相关 64
5.但并非与第一阶段无关 65
无意行为在其第一阶段,可能在三方面是无意的:物体运动的(1)量(2)方向(3)速度 65
6.结果若为有意的,则可为直接有意,亦可为间接有意 65
7.若为直接有意,则可为终端直接有意,或为居中直接有意 66
8.若为直接有意,则可为全部直接有意,或为非全部直接有意 66
9.若为非全部直接有意,则可为联合的、分立的或者无选择的非全部有意 66
10.若为分立的有意,则可为有偏向的,或为无偏向的 66
11.实例 67
12.相对于行为之不同阶段的行为意图,其重要性如何 68
13.对意图之善恶不予考虑 68
第九章 意识 70
1.本章与上一章之联系 70
2.行为的知情与未知情,何谓意识 70
3.未知情可能或者与存在相关,或者与重要性相关 70
4.状况可能是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 70
5.未知情行为可能是不留意的,或非不留意的 70
6.何谓误知情行为,——误假定 71
7.假定状况可能在预防或补偿方面具有重要性 71
8.它可能被假定为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 71
9.接续上一章的实例分析 71
10.意识在何种情况下将意图从行为延伸至结果 72
11.接续实例分析 72
12.误知情行为可能是鲁莽的或非鲁莽的 72
13.意图本身可能是善的或恶的,无关乎动机和最终结果 72
14.若要讲意图之善与恶,最好不要说动机如何 73
15.实例 73
16.何种情况下的意图可能是无害的 73
17.意图与意识在罗马法中是如何表述的 74
18.本章与上一章的应用 75
第十章 动机 76
第一节 动机一词的各种意义 76
1.动机探究之缘由 76
2.纯粹的思辨动机同这里的讨论毫无关系 76
3.激发意愿的动机 77
4.动机的比喻意义与非比喻意义 77
5.内在动机与外在动机 77
6.预期性动机与实存性动机 77
7.近动机与远动机 78
8.认识上的动机可能如何影响意愿 79
第二节 没有恒善的动机,也没有恒恶的动机 79
9.除了苦乐之虑,任何东西都不能自行成为动机 79
10.没有任何本身即恶的动机 79
11.把善或恶应用于动机时的表达是不准确的 80
12.任何动机都可能产生任何行为 80
13.进行此种分析的困难 80
第三节 同苦乐目录对应的动机目录 82
14.同一般的感官之乐对应的自然欲望 82
15.同味觉之乐对应的动机 82
16.同性感之乐对应的性欲 82
17.同好奇之乐对应的好奇等 83
18.其他的感官之乐没有对应的动机名称 83
19.对应于财富之乐的金钱关注 83
20.没有对应于技艺之乐的动机名称 84
21.对应于和睦之乐的讨好欲 84
22.对应于令名之乐的爱声誉 84
23.对应于权力之乐的爱权力 86
24.属于宗教约束力的动机 86
25.对应于同感之乐的善意等 87
26.对应于厌恶之乐的恶意等 88
27.对应于不同类型之痛苦的自我保护 89
28.对应于劳累之苦的好安逸 91
29.动机之恶的根据,只能是其经常性效果的性质 91
30.淫欲、贪婪之类动机何以总是恶的 91
31.根据上述限定条件,动机可以区别为善的、恶的和无关乎善恶的即中性的 92
32.此种分类的不便之处 92
33.动机之善恶只能依具体情况而定 92
34.动机可分为社会的、反社会的和自我关涉的三类 93
35.社会类动机又分为纯社会的与半社会的两种 93
第四节 动机的优势性等级 93
36.善意命令确凿无疑地符合功利命令 93
根据想象出自动机的法则和命令 93
37.但并非一切情况下总是如此 94
38.其次是爱声誉的命令 94
39.再其次是和睦欲的命令 95
40.为宗教命令确定等级的困难 96
41.宗教命令必须改善的趋向 97
42.其后是自我关涉动机,最后是不满动机 97
第五节 动机间的冲突 98
43.何谓驱动性动机,何谓抑制性动机 98
44.最常见的相互冲突的动机是什么 98
45.对立动机之争的实例 98
46.上述动机探究的实际应用 99
第十一章 人的一般性格 102
1.何谓性格 102
2.性格之隶属于本论题的程度 102
3.何谓有害性格,何谓有功性格 103
4.一个人的性格如何,只能是推断之事 103
5.性格取决于在他看来行为是什么 103
6.这一观点基于两个论据:(1)意图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103
7.(2)同一人不同时刻的意图之间的一致性 104
由以产生害人习惯的性格不可能是善性格 104
8.可能从中推断出性格的状况是:(1)行为的明显倾向(2)动机的性质 104
9.实例1.倾向是善的,动机是自我关涉的 104
10.实例2.倾向是恶的,动机是自我关涉的 104
11.实例3.倾向是善的,动机是善意的 104
12.实例4.倾向是恶的,动机是善意的 105
13.此种情况并非不可能 105
14.例1 105
15.例2 105
16.例3 106
17.实例5.倾向是善的,动机是爱声誉 106
大多数人容易贬低这种动机 106
18.实例6.倾向是恶的,动机是荣誉 106
19.例1. 107
20.例2. 107
21.实例7.倾向是善的,动机是虔诚 107
22.实例8.倾向是恶的,动机是宗教 107
23.此种情况下的性格可能是恶的 107
24.实例9.倾向是善的,动机是恶意的 109
举例 109
25.实例10.倾向是恶的,动机是恶意的 109
举例 109
26.问题——性格之堕落的测量 109
27.人的性格乃由其意图之总和所构成 110
36.本章同下一章的联系 129
第十三章 不宜于刑罚的情况 130
第一节 不宜于刑罚的情况之概观 130
1.法律的目的在于增加幸福 130
2.但刑罚是一种恶 130
关于惩罚目的以及其他若干相关论题,留待另一部著作去讨论 130
有关惩罚目的的简要见解 130
3.因此,不应该允许刑罚的情况有 131
(1)无理由 131
(2)无效力 131
(3)无利益 131
(4)不需要 131
第二节 刑罚无理由的情况 131
4.(1)当从未有任何损害时,例如征得同意的情况 131
5.(2)当利大于害时,例如防灾和行使权力的情况 131
6.(3)或者当损害一定会为补偿所矫正时 131
因而对有责任罪犯的罪过显示了善待:例如对单纯的商业欺诈 132
第三节 刑罚必然无效力的情况 132
7.(1)当刑法条款来得太晚之时,例如在有追溯效力之法和法外课刑的情况下 132
8.(2)或者当刑法条款尚未为人所知之时,例如在法律尚未充分传播的情况下 132
9.(3)当任何行为的意愿不可阻止之时,例如幼年期、精神病期和迷醉时的行为 132
年幼时期和迷醉时的案例,几乎不可能证明适用于该规则 133
在这三种情况下不予惩罚的理由一般立于错误的根基 133
10.(4)或者当有关具体行为的意愿不可阻止之时,例如在无意、未觉和误判状况下的行为 133
11.(5)或者当意愿受到更大的相反力量的作用时,例如有自然危险和危害之兆时 133
道德和宗教的约束性影响缘何未以上述相同的观点提出 134
10.(2)对道德约束力的影响 121
11.它被认为是通过示范的影响而起作用的 121
12.惊恐与危险尽管相互联系,却可加以区别 121
13.两者可能都与同一人相关,或者都与其他人相关 121
14.行为的原生结果可能是有害的,其次生结果可能是有益的 122
15.行为损害的不同表现形态分析 122
将这一分析应用于前述实例 123
16.应用于其损害不甚明显的其他实例之例证 123
例1.自我醉酒行为 123
17.例2.不纳税 124
18.没有任何可认定的对象,便没有任何惊恐 125
第二节 意图等如何影响行为的损害 126
19.行为者的心理状态影响到次生损害 126
20.实例1:无意识 126
21.实例2:粗心大意的非故意 126
22.实例3:对完全无过失的误判,但无轻率鲁莽 127
23.实例4:对部分无过失的误判,但无轻率鲁莽 127
24.实例5:伴有轻率鲁莽的误判 127
25.实例6:完全有意、且无误判的结果 127
26.动机之性质抵消不了次生结果的损害 127
27.也抵消不了次生结果的好处 128
28.但当次生结果有害时,动机可能加剧其危害性 128
29.但并非最坏动机使得次生损害最大化 128
30.动机愈是加剧次生损害,其引起此类行为的倾向性便愈强 128
31.这种倾向性同动机的强度和持久度相对应 128
32.一种动机的一般功效之度量 128
33.源于自我关涉类动机比源于反社会性动机的有害行为更加如此 128
34.甚至源于宗教动机的有害行为也是如此 129
35.性格是如何影响次生损害的 129
28.意图由动机所产生 110
29.何谓诱惑性或腐败性动机,何谓监护性或防腐性动机 110
30.监护性动机或为持续性的,或为偶发性的 110
31.持续性的监护性动机:(1)善意 110
32.(2)爱声誉 111
33.(3)和睦欲 111
34.(4)宗教动机 111
35.一切都可能成为偶发性的监护性动机 112
36.特别容易发挥此种作用的动机是:(1)贪图安逸;(2)自我保护 112
37.在这种情况下自我保护最易虑及的危险有:(1)纯肉体性危险;(2)因被察觉而招致的危险 112
38.取决于被察觉的危险可以来自于(1)当场遭到的反对;(2)随后的惩罚 113
39.爱声誉与和睦欲这两种持续性监护性动机之效力取决于被察觉 113
40.诱惑力的涵义 113
41.由这种及其他状况所提供的关于罪犯的性格堕落的征象 114
42.犯罪行为所表明的性格堕落的度量法则 114
43.本章的用途 116
第十二章 关于有害行为的结果 118
第一节 行为损害之表现形态 118
1.前述内容之概要 118
2.行为的损害是其有害结果之和 118
3.行为的损害:原生的或次生的 118
4.原生损害:初始的或衍生的 118
5.次生损害:惊恐或危险 119
6.举例 119
7.危险由何引起?——既往罪过不能为未来罪过提供任何直接动机 120
8.它提示了抢劫的可行性,削弱了抑制性动机的约束力 120
9.即(1)对政治约束力的影响 120
12.或者当肉体器官不可能服从意愿之决心时,例如身体受强制或约束时 134
第四节 刑罚无利益的情况13.(1)在这种无利益的情况下,惩罚会比犯罪造成更大的苦痛 134
14.惩罚所造成的苦痛可分成四类,即约束之苦、恐惧之苦、忍耐之苦、衍生之苦 134
15.罪过的苦痛依罪过的性质而有不同,在此无法阐述 135
16.(2)或者在有关的具体情况下,惩罚会比犯罪造成更大的苦痛,其原因有:违法者人数之多、违法者之服务价值、人民的不满、外国势力的不满 135
第五节 刑罚不必要的情况17.(1)当损害可能以较低代价防止时,例如以教育防止损害 135
第十四章 罚与罪的均衡 138
1.概述 138
2.惩罚的四种目标 138
3.第一位的目标是防范一切罪过 138
4.第二位的目标是防范最坏的罪过 138
5.第三位的目标是控制损害 138
6.第四位的目标是令惩罚举措代价最小 138
7.罚与罪的均衡规则 138
同样的规则适用于一般动机 138
8.规则1.惩罚之值大于罪过的得益 139
得益既可以是金钱的,也可以是其他性质的 139
“惩罚不应该与诱惑同比增加”这一观念之不正确性 139
9.以诱惑力为理由而减轻惩罚的正当性,并不否定这一规则 139
10.规则2.惩罚大罪的冒险性大于惩罚小罪 140
举例:纵火与造假币 140
11.规则3.惩罚使人宁犯两罪之中的小罪 140
12.规则4.每一点损害均须惩罚 140
举例:打人与偷钱 141
13.规则5.若无额外理由,绝不加重惩罚 141
14.规则6.要考虑到影响敏感性的状况 141
15.上述规则的比较 141
16.对惩罚之值的考量,必须顾及惩罚之确定性与贴近性的欠缺 141
17.此外,对罪过的损害与得益的考量,必须顾及源于同一习性的其他罪过的损害与得益 142
18.规则7.确定性的不足必须从数量上弥补 142
19.规则8.贴近性的不足也是如此 142
20.规则9.对显示了某种习性的行为,则予以适用于习性的惩罚 142
21.其余的不太重要的规则 142
22.规则10.为了质而增其量 142
23.规则11.特别着眼于道德训诫 142
何谓作为道德训诫的惩罚 143
举例:轻微的肉体伤害 143
举例:军法 143
24.规则12.关注可能令惩罚变得无利益的状况 143
25.规则13.为简明起见,可以忽略微小的不均衡 143
为何本书大谈均衡性 143
26.此处不谈自然的、道德的和宗教的约束力之辅助效力,何故 143
27.概述 144
28.这里所注意到的细微区别并非无用 145
第十五章 惩罚应有的特性 146
1.特性应由均衡所决定 146
2.特性一:可变性 146
3.特性二:稳定性 146
4.在这方面容易有缺陷的惩罚 147
5.特性三:同其他惩罚的可公度性 147
6.两套惩罚何以成为完全可公度的? 148
7.特性四:表征性 148
8.表征性最为突出的惩罚方式是报复 149
9.特性五:儆戒性 149
10.令惩罚具有儆戒性的最有效方法是类似性 149
11.特性六:节约性 149
12.金钱惩罚具有理想的节约性 150
13.儆戒性与节约性之异同点 150
14.其他的次要特性 150
15.特性七:促进改造 150
16.施行于由恶意引起的罪过 151
17.施行于由懒惰兼金钱关注所引起的罪过 151
18.特性八:关于令人无能之效 151
19.这一特性最为明显的是死刑 151
20.体现出这一特性的其他惩罚 151
21.特性九:促进补偿 152
22.特性十:得人心性 152
特征性使得一项惩罚(1)能够被牢记;(2)具有儆戒效应;(3)赢得人心 152
23.惩罚之不得人心所产生的危害:民众不满,法律软弱 152
24.这一特性假定存在着立法者应予纠正的偏见 153
25.特性十一:可赦免性 153
26.只有综合型惩罚,才能具备上述所有特性 154
27.上述特性之重述 154
28.本章同下一章的联系 155
第十六章 罪过的分类 156
第一节 罪过的类别 156
1.什么是罪过与什么应当是罪过之间的区分 156
以下分类所采用的方法 156
2.只有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才应当是罪过 157
3.若要成为罪过,行为就必须是有害于社会的某个成员或更多的成员 157
4.这些成员可能是可认定的,或是不可认定的人如何被认定 157
5.若可认定,则可能为罪犯本人或他人 157
6.第一类:私人罪过 157
7.第二类:半公共罪过 157
严格说来,私人罪过、半公共罪过和公共罪过之间的界限难以分辨 158
8.第三类:自我关涉型罪过 158
9.第四类:公共罪过 158
10.第五类:复式罪过,即(1)欺骗罪;(2)背信罪 158
语言表述不完美妨碍了分类 158
本类别的不规则性 158
——这在任何分类方案中都无法避免 159
第二节 亚类和附类 159
11.第一类罪过的亚类:(1)侵犯人身罪;(2)侵犯财产罪;(3)侵犯名誉罪;(4)侵犯身份地位罪;(5)侵犯人身及财产罪;(6)侵犯人身及名誉罪 159
快乐和痛苦的方式取决于人同外在客体的关系 160
12.第二大类罪过的亚类:(1)灾祸导致的罪过 161
13.灾祸罪的附类略而不论 162
14.(2)纯粹过失罪:同私人罪过的分类如何对应 162
15.第三类罪过的分类与第一类的亚类是相同的 162
16.第四大类罪过的亚类 163
17.前九个亚类的罪过的相互联系 163
18.危害宗教罪同前述诸罪的联系 166
19.危害一般国家利益罪同其他罪过的联系 167
20.列举第五大类的亚类 167
欺骗罪的分类 167
21.各类欺诈罪的共性 168
22.欺诈罪的差异 168
23.欺诈罪的附类由前面大类的亚类决定 168
24.此类罪过在有些场合改变名称,在其他场合则不改 169
25.什么是背信罪 169
权力和权利:为何此处未能给它们完整地下定义 169
26.为何把背信罪、侵犯身份罪和侵犯财产罪列为不同的亚类 171
27.背信罪及其相互联系 175
28.未论及的受托人的(信用)挥霍:第三类 180
29.背信罪的附类划分也由前面各大类的划分决定 181
30.欺骗罪和背信罪之间的联系 181
第三节 第一大类的属类 181
31.在第一大类范围内的属类分析 181
32.侵害个人的罪过,其效果可能是简单的,也可能是复杂的 182
33.侵犯人身罪及其属类 182
34.侵犯名誉罪 184
35.侵犯财产罪 185
什么是偿付 185
36.侵犯人身与名誉罪 189
37.侵犯人身及财产罪 190
38.侵犯身份罪——家庭身份或民事身份 190
39.基于自然关系的家族身份 191
关系:从每两个对象中产生两种结果 191
40.纯粹法律惯例性的家庭关系 192
41.涉及主人身份的罪过 194
42.不同的奴役形式 196
43.涉及仆人身份的罪过 196
44.何谓监护人身份:其构成的必要因素 196
45.赋予监护人身份的持续时间 200
46.监护人身份可能附带的权力、应该附带的义务 200
47.涉及监护人身份的罪过 201
48.涉及被监护人身份的罪过 202
49.涉及父母身份的罪过 203
50.涉及子女身份的罪过 205
51.丈夫身份,可附加于其上的权力、义务和权利 206
52.涉及丈夫身份的罪过 207
53.涉及妻子身份的罪过 209
54.非接近的家族关系 209
55.民事身份 214
第四节 本章的分类方法的优势 218
56.本章所用方法的大意 218
57.本章方法的优势:(1)便于理解和记忆 220
58.(2)为普遍命题提供了余地 221
59.(3)它指出了法律的原因 221
60.(4)它对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同样适用 222
第五节 五大类罪过的特征 222
61.从上述方法中如何推断各大类罪过的特征 222
62.第一大类的特性 222
63.第二大类的特性 224
64.第三大类的特性 224
65.第四大类的特性 226
66.第五大类的特性 227
第十七章 法学之刑法分支的范围 228
第一节 个体伦理学与立法艺术的界限 228
1.本章的功用 228
2.伦理学的一般定义 229
3.个体伦理学 229
4.管理艺术:立法管理与行政管理 229
低等动物的利益在立法中被不适当地被忽略了 229
5.教育艺术 230
6.伦理学展示的规则:(1)谨慎;(2)正直;(3)仁慈 230
7.正直与仁慈何以同谨慎相联系 230
8.作为伦理学恰当目标的行为,并不都是立法的恰当目标 231
9.由不宜于刑罚的情况所标示的个体伦理与立法两领域之界限 231
10.(1)惩罚若无理由,两者均不应适用 232
11.(2)惩罚无效力时个体伦理之适用程度 232
12.惩罚无利益时个体伦理之适用程度 233
13.惩罚犯罪之无益可能由于(1)惩罚费用过高 233
14.(2)容易牵连无辜者 234
15.立法对于贯彻谨慎命令的必要程度 235
16.在这方面容易走得太远 236
17.在宗教问题上尤其如此 236
18.对于贯彻正直命令的必要程度 236
19.对于贯彻仁慈命令的必要程度 237
20.对个体伦理学与立法艺术之区别的扼要重述 237
第二节 法学及其分类 238
21.阐述性法学与审查性法学 238
22.阐述性法学有官方和非官方之分 238
23.其余区分的根源 238
24.局部法学与普遍法学 238
25.国内法与国际法 239
26.国内法:全国性的与地方性的,当地的或特殊的 240
27.法律:老式的与现行的 241
28.成文法与习惯法 242
29.民法、刑法、刑事法 242
关于上述民法和刑法之间区分的问题 242
本章总注 244
1.本章总注之缘起与意图 244
2.此处所谓法律并非指法令 244
3.每部法律不是命令就是命令之废除 245
4.说明性法律严格地说不是法律 245
5.每一部强制性法律均设定一种罪行 245
6.设定罪行的法律和规定惩罚的法律二者截然不同 245
7.除非有强制性法律的干预,非强制性法律不可能附带刑罚性法律 245
8.但刑罚性法律含有它所附属的单纯命令性法律 246
9.因此,如果没有阐释性内容,单纯命令性法律本可以省去 246
10.此类阐释性问题的性质 246
11.阐释性内容之篇幅冗长并非立法命令所特有 247
12.同一批阐释性内容可共用于多项法律 247
13.法律必备的命令性容易隐含于阐释性内容之中 247
14.隐含性得力于大量的能够传达命令内容的间接形式 247
15.如何确定一部法典内法律的数量和性质 248
16.关于民法典与刑法典之界限的概观 248
17.民法典的内容 248
18.刑法典的内容 249
19.在腓特烈法典中,阐释性内容的命令性几乎不为人所知 249
20.在罗马法中也是如此 249
21.在异邦人法典中具有明显的命令性 249
22.宪法及其与另外两部类的联系 249
23.因此,一项法律内容可能分布于所有三类法典 250
24.大量的阐释性内容处处存在,其存在形式正是习惯法或法官法 250
25.因此,就其形式而言,立法科学的现状可悲可叹 250
26.为该学科之重要性与艰难性提供例证的必要;——限制最高代议制立法机构之权力的尝试 251
27.实例:美国的权利宣言 251
译后记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