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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典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法国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典
  • 罗结珍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 ISBN:7801056124
  • 出版时间:1997
  • 标注页数:734页
  • 文件大小:23MB
  • 文件页数:768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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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法国民法典 2

目录 2

序编 法律之颁布、效力与适用 2

第一卷 人 2

第一编 民事权利 2

第一章 民事权利 2

第二章 尊重人之身体 3

第三章 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 4

对人进行鉴别 4

第一编(二) 法国国籍 5

第一章 通则 5

第二节 依出生在法国而为法国人 8

第一节 依亲子关系而为法国人 8

第二章 原始法国国籍 8

第三节 共同规定 9

第三章 法国国籍的取得 10

第一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方式 10

第一目 依亲子关系取得法国国籍 10

第二目 依结婚取得法国国籍 10

第三目 依出生与居住在法国取得法国国籍 11

第四目 依提出申请取得国籍的声明而取得法国国籍 13

第五目 依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得法国国籍 14

第六目 有关取得法国国籍的某些方式的共同规定 16

第二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效果 17

第一节 法国国籍的丧失 18

第四章 丧失、剥夺与恢复法国国籍 18

第二节 法国国籍的恢复 20

第三节 法国国籍的剥夺 20

第五章 有关取得或丧失法国国籍的证书 21

第一节 申请取得法国国籍的声明 21

第二节 行政性决定 22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 23

第六章 有关国籍的争议 23

第一节 司法法院的管辖权与适用程序 23

第二节 向司法法院提出有关国籍的证据 24

第三节 法国国籍证书 25

第七章 某些领土的主权转让对法国国籍的效果 26

第八章 有关海外领土的特别规定 27

第二编 身份证书 2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8

第二章 出生证书 30

第一节 出生申报 30

第二节 更改姓、名 33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的承认证书 34

第三章 结婚证书 35

第四章 死亡证书 39

第五章 有关军人与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身份证书 43

第六章 出生在外国、取得或恢复法国国籍的人的 44

身份证书 44

第七章 身份证书的更正 45

第三编 住所 46

第四编 失踪 48

第一章 推定失踪 48

第二章 宣告失踪 49

第五编 婚姻 52

第一章 结婚应当具备的资格与条件 52

第二章 有关举行结婚的手续 56

第三章 对婚姻的异议 57

第四章 有关婚姻无效之诉 60

第五章 娇姻产生的义务 63

第六章 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64

第八章 再婚 68

第七章 婚姻的解除 68

第六编 离婚 69

第一章 离婚的各种情形 69

第一节 因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 69

第一目 依夫妻双方共同请求而离婚 69

第二目 由配偶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 70

第二节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70

第三节 因过错而离婚 71

第二章 离婚的程序 7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2

第二节 调解 73

第三节 临时措施 74

第四节 证据 75

第一节 离婚后果产生的期日 76

第三章 离婚的后果 76

第二节 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后果 77

第一目 一般规定 77

第二目 不同情况下离婚的结果 77

第三目 补偿性给付 78

第四目 离婚后的救助义务 81

第五目 住房 81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后果 82

第四章 分居 85

第一节 分居的各种情形与程序 85

第二节 分居的后果 85

第三节 分居的结束 86

第一章 有关婚生与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共同规定 87

第一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推定 87

第五章 有关离婚与分居的法律冲突 87

第七编 亲子关系 87

第二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 88

第三节 关于确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 89

第四节 借助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 90

第二章 婚生子女 91

第一节 父子(女)关系的推定 91

第二节 婚生子女关系的证据 93

第三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95

第一目 因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95

第二目 依法院裁判,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96

第一节 非婚生亲子(女)关系的效果以及确立此种关系的一般方式 97

第三章 非婚生子女 97

第二节 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 98

第三节 请求确认父子(女)关系与母子(女)关系的诉讼 99

第四节 为取得补助费的诉讼 101

第八编 收养子女 103

第一章 完全收养 103

第一节 完全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 103

第二节 为完全收养进行安置与完全收养判决 107

第三节 完全收养的效果 108

第二章 单纯收养 109

第一节 单纯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判决 109

第二节 单纯收养的效果 109

第一章 与子女人身相关的亲权 111

第九编 亲权 111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112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 115

第三节 亲权的转移 118

第四节 亲权的丧失及部分撤销 119

第二章 与子女的财产相关的亲权 121

第十编 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 122

第一章 未成年 122

第二章 监护 123

第一节 有必要实行法定管理或监护的情形 123

第一目 监护法官 125

第二目 监护人 125

第二节 监护的组织 125

第三目 亲属会议 126

第四目 其他监护机关 128

第五目 监护任务 130

第三节 监护的运作 132

第四节 监护帐目与责任 137

第三章 解除亲权 139

第十一编 成年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140

第一章 共同规定 140

第二章 受司法保护的成年人 142

第三章 受监护的成年人 144

第四章 财产受管理的成年人 147

第一章 不动产 150

第二卷 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 150

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 150

第二章 动产 152

第三章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 153

第二编 所有权 154

第一章 对物之所生物的添附权 155

第二章 对与一物结合并连成一体之物的添附权 155

第一节 与不动产之物有关的添附权 155

第二节 有关动产的添附权 158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 160

第一章 用益权 160

第一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161

第二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164

第三节 用益权的消灭 166

第二章 使用权与居住权 167

第四编 役权与地役权 169

第一章 因场所的自然位置产生的役权 169

第二章 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 171

第一节 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 171

第二节 某些建筑应当留有的距离与中间设施 175

第三节 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 175

第四节 檐滴 176

第五节 通行权 176

第一节 对财产可以设立的各种役权 177

第三章 由人的行为设立的役权 177

第二节 役权如何设立 178

第三节 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 179

第四节 役权如何消灭 180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的各种方式 182

总则 182

第一编 继承 182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人占有遗产 182

第二章 继承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183

第三章 继承的各种顺序 1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4

第二节 代位继承 185

第四节 归属于直系尊血亲的遗产 186

第三节 归属于直系卑血亲的遗产 186

第五节 旁系继承 187

第六节 因非婚生亲子关系产生的继承权 188

第七节 健在配偶的权利 190

第四章 国家的权利 192

第五章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 193

第一节 接受遗产 193

第二节 放弃遗产 194

第三节 有限责任继承、其效果以及有限责任继承人的义务 195

第四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 197

第六章 遗产的分割与返还 198

第一节 遗产的共有与分割遗产之诉 198

第二节 向有继承权的人赠与物的返还、扣减及减除 213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 217

第四节 分割的效果与分配份的担保 219

第五节 分割的取消 220

第二编 生前赠与及遗嘱 22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21

第二章 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财产或接受生前赠与 223

及遗嘱处分的能力 223

第三章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以及扣除 226

第一节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 226

第二节 赠与及遗赠的减少 228

第四章 生前赠与 230

第一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 230

第二节 生前赠与不得撤销之规则的例外 233

第一节 有关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则 235

第五章 遗嘱处分 235

第二节 有关某些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 238

第三节 指定继承人与一般遗赠 242

第四节 全部概括遗赠 242

第五节 部分概括遗赠 243

第六节 特定财产的遗赠 244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 245

第八节 遗嘱的撤销与失效 246

第六章 允许为赠与人或遗嘱人的孙子女或其兄弟姐妹的 248

子女的利益进行的处分 248

第七章 由直系尊血亲进行的财产分割 252

第一节 赠与—分割 253

进行的赠与 254

第二节 遗嘱—分割 254

第八章 以夫妻财产契约向配偶以及婚后出生的子女 254

第九章 夫妻之间,或者以夫妻财产契约,或者在婚姻 256

期间进行的财产处分 256

第三编 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 259

第一章 预备性规定 259

第二章 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259

第一节 同意 260

第二节 缔结契约之当事人的能力 261

第三节 契约的标的与客体 262

第四节 原因 262

第二节 给付之债 263

第三章 债的效果 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3

第三节 作为与不作为之债 264

第四节 因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264

第五节 契约的解释 267

第六节 契约对第三人的效力 267

第四章 债的种类 268

第一节 附条件之债 268

第一目 条件通则及条件的种类 268

第二目 停止条件 269

第三目 解除条件 270

第二节 附期限之债 270

第三节 选择之债 271

第四节 连带之债 272

第一目 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272

第二目 债务人方面的连带关系 272

第五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75

第一目 可分之债的效果 275

第二目 不可分之债的效果 276

第六节 附违约金条款之债 276

第五章 债的消灭 277

第一节 清偿 278

第一目 清偿之通则 278

第二目 代位清偿 280

第三目 指定清偿 281

第四目 提议清偿与提存 282

第五目 财产的让与 283

第二节 债的更新 283

第三节 债务的免除 285

第四节 债的抵消 286

第五节 债的混同 287

第六节 应给付之物灭失 287

第七节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 288

第六章 债的证明与清偿的证明 289

第一节 书证 290

第一目 公证书 290

第二目 私证书 290

第四目 书证的抄本 292

第三目 尺码 292

第五目 追认与确认义务的证书 293

第二节 人证 294

第三节 推定 296

第一目 法律上的推定 296

第二目 非法律上的摊定 296

第四节 当事人自认 297

第五节 宣誓 297

第一目 决讼宣誓 297

第二目 法院依职权要求进行的宣誓 298

第四编 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 299

第一章 准契约 299

第二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301

第一章 通则 302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 302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制 306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 306

第一节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与债务 306

第一目 共同财产的资产 306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负债 308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的管理 310

第三节 共同财产制的解除 315

第一目 解除共同财产制的原因与分别财产 315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 317

第三目 共同财产制解除后的债务以及对债务的分担 320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 321

第一节 包括动产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内的共同财产制 322

第二节 共同管理条款 323

第三节 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先行提取财产的条款 323

第四节 健在配偶对遗产的先取权 324

第五节 有关不等份额的约定条款 325

第六节 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制 326

对第二章二部分的共同规定 326

第三章 分别财产制 326

第四章 夫妻分享婚后取得共同财产的财产制 328

第六编 买卖 332

第一章 买卖之性质与形式 332

第二章 得为买、卖之人 334

第三章 得予买、卖之物 334

第三章(二) 待建不动产的买卖 335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 336

第一节 通则 336

第二节 交付 336

第三节 担保 338

第一目 标的物被追夺情况下的担保 339

第二目 对卖出物瑕疵的担保 341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 342

第六章 买卖的取消与解除 343

第一节 买回权 343

第二节 出卖人因低价出卖受到损失而取消买卖 345

第八章 债权与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 347

第七章 共同财产的拍卖 347

第七编 互易 349

第八编 租赁契约 349

第一章 总则 349

第二章 物的租赁 350

第一节 房屋租赁与乡村财产租赁的共同规则 350

第二节 有关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则 355

第三节 有关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则 357

第三章 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 360

第一节 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 360

第二节 水陆运输者 360

第三节 包工与承揽 3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5

第四章 牲畜租养 365

第二节 一般的牲畜租养 366

第三节 对半租养牲畜 368

第四节 土地所有人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或佃农租养 368

第一目 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租养 368

第二目 将牲畜交由佃农租养 369

第五节 非严格意义上的牲畜租养契约 369

第八编(二) 不动产推销契约 370

第九编 公司 37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71

第二章 民事公司(民事合伙) 3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1

第二节 经营管理 382

第三节 集体决定 384

第四节 向参股人(合伙人)通报情况 384

第五节 参股人(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385

第六节 公司(合伙)股份的转让 385

第七节 参股人(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 388

第三章 隐名合伙 389

第九编(二) 关于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390

第一章 在没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 391

的协议 391

第二章 在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395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 396

第二节 借贷人的义务 396

第十编 借贷 396

第一章 使用借贷或无偿借用 396

第三节 贷与人之义务 397

第二章 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 398

第一节 消费借贷的性质 398

第二节 贷与人的义务 399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 399

第三章 有息借贷 399

第十一编 寄托与讼争物的寄托 400

第一章 寄托的通则及其种类 400

第一节 寄托契约的性质与本质 401

第二节 自愿寄托 401

第二章 本义上的寄托 401

第三节 受寄托人的义务 402

第四节 寄托人的义务 404

第五节 紧迫寄托 404

第三章 讼争物寄托 406

第一节 讼争物寄托的种类 406

第二节 约定的讼争物寄托 406

第三节 讼争物寄托与裁判上的寄托 406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 407

第一章 赌博性游戏与打赌 407

第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 408

第一节 契约有效的条件 408

第二节 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409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与形式 410

第十三编 委托 410

第二章 受委托人的义务 411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 412

第四章 终止委托的各种方式 413

第十四编 保证 414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与范围 414

第二章 保证的效果 415

第一节 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415

第二节 保证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416

第三节 保证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417

第三章 保证的消灭 418

第四章 法定保证人与裁判上的保证人 418

第十五编 和解 419

第一章 动产质权 421

第十六编 仲裁 421

第十七编 质押 421

第二章 不动产质权 423

第十八编 优先权与抵押权 424

第一章 共同规定 424

第二章 优先权 426

第一节 对动产的优先权 426

第一目 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 426

第二目 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 428

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 430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 432

第四节 保持优先权的途径 433

第三章 抵押权 435

第一节 法定的抵押权 436

第三节 约定的抵押权 437

第二节 裁判上的抵押权 437

第四节 抵押权的顺位 438

第五节 有关夫妻间法定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439

第六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442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 443

第五章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 44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9

第二节 有关夫妻抵押权以及受监护的人的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450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对占有优先权与抵押权标的物 452

的第三人的效力 452

第八章 消除所有权上负担的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方式 454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 454

第九章 在对夫与监护人的财产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 457

消除抵押权的方式 457

第十章 登录簿的公告与登录员的责任 457

第十九编 不动产扣押与债权人之间的顺位 459

第一章 不动产扣押 459

第二章 债权人的顺位以及价金的分配 462

第二十编 时效与占有 46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62

第二章 占有 463

第三章 阻止时效的原因 463

第一节 时效中断的原因 464

第四章 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的原因 464

第二节 时效停止的原因 466

第五章 时效期间 4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66

第二节 三十年时效 467

第三节 十年时效与二十年时效 467

第四节 若干特别时效 468

第六章 对占有的保护 470

第一卷 适用一切法院的通则 471

第一编 序则 471

第一章 诉讼的指导原则 471

目录 471

民事诉讼法典 471

第一节 诉讼 472

第二节 系争标的 472

第三节 事实 472

第四节 证据 473

第五节 法律 473

第六节 两造审理 474

第七节 辩护 474

第八节 调解 475

第九节 辩论 475

第十节 克制态度 475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特有规则 475

第二编 诉权 476

第一章 职权管辖 477

第三编 管辖 477

第二章 地域管辖 478

第三章 共同规定 479

第四编 起诉 480

第一章 本诉 480

第一节 争讼案件的起诉 480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 482

第二章 附带之诉 482

第五编 辩护方法 483

第一章 实体上的辩护 483

第二目 上诉 484

第一目 由当事人提出无管辖权 484

第一节 无管辖权抗辩 484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辩 484

第三目 管辖权异议 485

第四目 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 487

第五目 共同规定 488

第二节 竞合管辖抗辩与联带管辖抗辩 489

第三节 延迟程序抗辩 490

第四节 无效抗辩 490

第一目 书状因形式缺陷而无效 490

第二目 书状因不符合实质规定而无效 491

第三章 不受理 492

第六编 和解 492

第一章 当事人之间交阅文件、字据 493

第一副编 向法院提出的书证 493

第七编 提出证据 493

第二章 取得由第三人持有的文件、字据 494

第三章 由一方当事人持有的文件、字据的提交 494

第二副编 预审措施 49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95

第一节 命令预审措施的裁定 495

第二节 预审措施的执行 496

第三节 无效 499

第二章 法官亲自查证 499

第三章 当事人亲自出庭 500

第四章 第三人声明 502

第一节 证明 502

第一目 一般规定 503

第二节 调查 503

第二目 一般调查 505

第三目 当场调查 506

第五章 由技术员执行的预审措施 507

第一节 共同规定 507

第二节 勘验 509

第三节 咨询 510

第四节 鉴定 510

第一目 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定 511

第二目 鉴定活动 512

第三目 鉴定意见 513

第三副编 有关书证的异议 514

第一目 附带提出核对字迹 515

第一节 核对字迹 515

第一章 有关私证书的异议 515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核对字迹 516

第二节 伪造文书 516

第一目 附带提出对方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6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对方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6

第二章 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7

第一节 附带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7

第一目 附带向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提出公证文书属于 517

伪造的申明 517

第二目 附带向其他法院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8

第四副编 裁判上的宣誓 519

第二节 以本诉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519

第八编 多数当事人 520

第九编 参加诉讼 521

第一章 自愿参加诉讼 521

第二章 被迫参加诉讼 522

第一节 对各种通知参加诉讼的共同规定 522

第二节 对要求提供诉讼担保的专门规定 522

第九编(二) 法院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523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移审 525

第一章 自行回避 525

第二章 申请回避 525

第三章 移审 527

第一节 以合理怀疑之原因移审 527

第二节 因对多名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之原因移审 528

第三节 依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审 529

第十一编 诉讼附带事件 529

第一章 诉之合并与分离 529

第二章 诉讼中断 529

第三章 诉讼中止 530

第一节 延期审理 531

第二节 注销案件 531

第四章 诉讼消灭 532

第一节 诉讼因逾期间而消灭 532

第二节 撤回诉讼 533

第三节 传唤失效 534

第二目 撤回上诉或撤回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534

第一目 撤回起诉 534

第四节 认诺 535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 535

第十三编 检察院 536

第一章 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 536

第二章 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 537

第十四编 判决 53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538

第一节 辩论、评议与判决 538

第一目 辩论 538

第二目 评议 540

第三目 判决 540

第一目 对席判决 543

第二节 缺席 543

第二目 缺席判决与视为对席判决 544

第二章 特别规定 546

第一节 实体上的判决 546

第二节 其他判决 546

第一目 中间判决 546

第二目 紧急审理裁定 547

第三目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548

第三章 最后条款 549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 549

第一章 执行的一般条件 549

第三章 假执行 551

第二章 宽限期 551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 553

第一副编 共同规定 554

第二副编 普通上诉途径 555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556

第一节 上诉权 556

第一目 允许上诉的判决 556

第二目 当事人 557

第三目 其他规定 558

第二节 上诉的效果 559

第一目 转归效果 559

第三节 最后规定 560

第二章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560

第二目 提审 560

第三副编 非常上诉途径 562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 562

第二章 再审之诉 565

第三章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66

第一节 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提出 566

第二节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效力 568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员送达与通知送达 571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 571

第二章 执达员文书的形式 572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573

第一节 执达员送达 573

第二节 以普通形式进行的文书通知 576

第四节 有关判决通知的特别规则 577

第三节 律师间的通知 577

第五节 有关国际间通知的特别规则 578

第一目 向外国人为文书通知 578

第二目 来自外国的文书的通知 580

第六节 通知地点 581

第七节 其他规定 581

第十八编 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 582

第一章 费用负担 582

第二章 由法院书记室应收费用的结清 583

第三章 对费用的审核与收取 584

第四章 有关未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的其他费用、俸薪 586

与垫款的请求与争议 586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 587

第五章 有关技术人员的报酬的争议 587

第二十编 司法委托 588

第一章 国内委托办案 588

第二章 国际司法委托 589

第一节 向外国国家或对外国国家的司法委托 589

第二节 来自外国国家的委托 589

第二十一编 最后条款 591

第二卷 各种法院之特别规定 592

第一编 大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592

第一副编 大审法院之程序 592

第一章 争诉案件之程序 592

第一目 法院受理案件 593

第一节 普通程序 593

第二目 提交庭审 594

第三目 审前准备法官进行的审理 595

第四目 共同规定 598

第二节 定期程序 599

第三节 共同诉状 600

第二章 非讼案件的程序 601

第三章 独任法官 601

第四章 其他规定 602

第二副编 院长的权力 602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602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 603

第一章 选任律师与理由陈述 603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603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604

第三章 书记室 605

第四副编 依据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 606

第二编 初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606

第一副编 普通程序 607

第一章 事先试行和解 607

第二章 依当事人为任何目的提请传唤进行的程序 608

第三章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609

第四章 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声明 610

第二副编 紧急审理裁定 610

第四副编 依据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 611

第三副编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611

第三编 商事法院之特别规定 612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612

第一节 起诉 612

第一目 当事人传唤 612

第二目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613

第二节 诉讼 613

第一目 独任法官 613

第二目 一般规定 614

第二章 法庭庭长的权力 615

第一节 紧急审理裁定 615

第二节 依申请作出裁定 615

第一节 诉讼请求的受理 616

第六章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程序 616

第四编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特别规定 616

第三章 其他规定 616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助理与诉讼代理 617

第三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对案件的受理 618

第四节 调解庭 619

第五节 审理报告员 621

第六节 判决 622

第七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紧急审理程序 623

第八节 判决的执行 625

第九节 一般规定与其他规定 625

第十节 有关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产生之纠纷的特别规定 627

第二节 上诉途径的设置 628

第一节 管辖 628

第七章 管辖与上诉 628

第三节 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629

第四节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629

第五节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630

第六节 一般规定 630

第八章 回避 630

第五编 农村租约对等法庭的特别规定 630

第一章 普通程序 630

第二章 紧急审理裁定 632

第一目 普通程序 633

第一节 强制代理诉讼之程序 633

第一章 争讼案件之程序 633

第六编 上诉法院之特别规定 633

第三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633

第一副编 合议庭之程序 633

第二目 定期程序 637

第三目 依共同诉状提出上诉 638

第二节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639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程序 642

第三章 共同规定 642

第二副编 第一院长的权力 643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643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 644

第一章 选任诉讼代理人与理由陈述 644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644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645

第三章 法院书记室 645

第七编 最高法院之特别规定 646

第一章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646

第二章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649

第三章 选举案件之程序 651

第一节 有关政治性选举中选举人名单登记的争议 651

第二节 职业性选举 651

第四章 共同规定 653

第五章 其他规定 655

第一节 增加期间 655

第二节 撤诉 655

第四节 有关伪造文书的申明 656

第三节 申请回避 656

第六章 为听取最高法院的意见而提出请求 657

第八编 适用于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后受移送法院的 658

特别规定 658

第三卷 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定 660

第一编 人 660

第一章 自然人的国籍 660

第二章 身份证书 662

第一节 身份证书的更正 662

第二节 改名 663

第三章 民事登记簿 664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与记载决定 664

第四章 失踪 665

第一节 推定失踪 665

第二节 宣告失踪 666

第四章(二) 赡养义务与分担婚姻负担 6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67

第二节 关于分担婚姻负担的特别规定 667

第五章 离婚与分居 668

第一节 般规定 668

第一目 管辖 668

第二目 家事法官 669

第三目 请求 669

第五目 补偿性给付 670

第四目 社会调查与有关行使亲权的决定 670

第六目 离婚判决的公告 671

第七目 辅助措施的变更 671

第二节 依夫妻之共同诉状申请离婚 672

第三节 由一方配偶诉请离婚 675

第一目 共同规定 675

第二目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678

第三目 因过错而离婚 678

第四节 配偶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接受离婚 678

第五节 分居 680

第六节 由分居转为离婚 6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82

第二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682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补助费 682

第七节 其他规定 682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683

第四节 补助费 683

第五节 公证书 684

第七章 有关被遗弃儿童的申报 684

第八章 收养 685

第一节 同意收养 685

第二节 收养程序 685

第三节 有关撤销单纯收养的程序 686

第九章 亲权 687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687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措施 688

第三节 委托亲权、丧失亲权与部分撤销亲权 692

第一节 监护法官 693

第十章 未成年人的监护 693

第二节 亲属会议 694

第三节 共同规定 695

第四节 有关由政府收养的弃儿的特别规定 696

第十一章 成年人的保护制度 6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97

第二节 司法保护 698

第三节 监护 699

第四节 受监护人的财产管理 702

第二编 财产 702

第二章 交账与果实的清算 703

第一章 所有权诉讼 703

第三章 用益权人经法院允许订立的租约 704

第四章 属于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受监护的成年人的 704

不动产与商用营业资产的出售 704

第三编 夫妻财产制、继承与赠与 706

第一章 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财产制度 706

第一节 批准与授权 706

第二节 紧急措施 707

第三节 对管理权的裁判转让以及对参与性债权的提前清算 707

第四节 裁判分别财产 707

第五节 对变更夫妻财产制的裁判认可 708

第一节 继承开始后采取的保全措施 709

第一目 封签 709

第二章 继承与赠与 709

第二目 其他保全措施 712

第三目 共同规定 713

第四编 债与契约 714

第一章 指令程序 714

第一节 支付指令 714

第二节 作为指令 718

第二章 支付提议与提存 719

第三章 恢复被毁文书 720

第四章 文书与登记簿复印本的提交 720

第五章 有关订立某些工程合同的争议 721

第一章 仲裁条款 723

第一编 仲裁协议 723

第四卷 仲裁 723

第二章 仲裁协议 724

第三章 共同规则 724

第二编 仲裁审理 726

第三编 仲裁裁决 727

第四编 上诉途径 729

第五编 国际仲裁 731

第六编 对在国外作出仲裁裁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 732

承认、强制执行与提起上诉 732

第一章 对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732

的承认与强制执行 732

第二章 对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733

提起上诉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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