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罗结珍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7800836215
- 出版时间:1999
- 标注页数:318页
- 文件大小:10MB
- 文件页数:347页
- 主题词: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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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 2
第一卷 适用一切法院的通则 2
第一编 序则 2
第一章 诉讼的指导原则 2
第一节 诉讼 2
第二节 系争标的 3
第三节 事实 4
第四节 证据 5
第五节 法律 5
第六节 两造审理 6
第九节 辩论 7
第八节 和解 7
第七节 辩护 7
第十节 克制态度 8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特有规则 8
第二编 诉权 9
第三编 管辖 10
第一章 职权管辖 10
第二章 地域管辖 11
第三章 共同规定 13
第四编 起诉 14
第一章 本诉 14
第一节 争讼案件的起诉 14
第二章 附带之诉 16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 16
第一章 实体上的防御 18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辩 18
第五编 防御方法 18
第一节 无管辖权抗辩 19
第一目 由当事人提出无管辖权 19
第二目 上诉 19
第三目 管辖权异议 20
第四目 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 23
第五目 共同规定 23
第二节 诉讼系属抗辩与诉讼关联抗辩 24
第三节 程序延期抗辩 25
第一目诉讼行为因形式上的缺陷而无效 26
第四节 无效事由抗辩 26
第二目诉讼行为因不符合实质性规定而无效 27
第三章 诉讼不受理 28
第六编 和解 29
第六编(二)调解 30
第七编提出证据 33
第一副编向法院提出的书证 33
第一章 当事人之间传达书证 33
第二章 取得第三人持有的文件、字据 34
第三章 由一方当事人持有的文件、字据的提交 34
第一节 命令审前预备措施的裁判决定 35
第二副编审前预备措施 3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5
第二节 审前预备措施的执行 37
第三节 无效 40
第二章 法官亲自审查 40
第三章 当事人亲自出庭 41
第四章 第三人声明 43
第一节 书面证明 43
第二节 调查 44
第一目一般规定 44
第二目一般调查 46
第一节 共同规定 48
第五章 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预备措施 48
第三目当场调查 48
第二节 验证 50
第三节 咨询 51
第四节 鉴定 52
第一目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定 52
第二目鉴定活动 55
第三目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56
第三副编有关书证的异议 58
第一章 有关私证书的异议 58
第一节 核对字迹 58
第一目附带提出核对字迹 58
第二目以本诉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60
第一目附带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60
第二目以本诉请求核对字迹 60
第二节 伪造文书 60
第二章 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61
第一节 附带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61
第一目向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附带 61
提出公证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61
第二目附带向其他法院提出公证书 62
属于伪造的申明 62
第二节 以本诉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 63
申明 63
第四副编裁判上的宣誓 64
第八编 多数当事人 65
第九编 诉讼参加 66
第一章 自愿参加诉讼 66
第二章 被迫参加诉讼 67
第一节 对各种牵连诉讼的共同规定 67
第二节 对要求设定诉讼担保的专门规定 68
第九编 (二)在法庭上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69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移审 71
第一章 自行回避 71
第二章 申请回避 71
第一节 以合理怀疑之原因移审 74
第三章 移审 74
第二节 因对数名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之原因移审 75
第三节 以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审 75
第十一编 诉讼附带事件 76
第一章 诉之合并与分离 76
第二章 诉讼中断 76
第三章 诉讼中止 77
第一节 延期审理 77
第二节 撤销案件 78
第四章 诉讼消灭 78
第一节 诉讼因逾期而失效 79
第二节 撤回诉讼 80
第一目 撤回起诉 80
第二目 撤回上诉或撤回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81
第三节 传唤失效 82
第四节 认诺 82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 83
第十三编 检察院 85
第一章 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 85
第二章 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 85
第一节 辩论、评议与判决 87
第一目 辩论 8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87
第十四编 判决 87
第二目 评议 89
第三目 判决 90
第二节 不出庭 93
第一目 对席判决 93
第二目 缺席判决与视为对席判决 94
第二章 特别规定 96
第一节 实体上的判决 96
第二节 其他判决 97
第一目 中间判决 97
第二目 紧急审理裁定 97
第三目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99
第三章 最后条款 100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 101
第一章 执行的一般条件 101
第二章 宽限期 102
第三章 假执行 103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 106
第一副编共同规定 107
第二副编普通上诉途径 109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110
第一节 上诉权 110
第一目 准许上诉的判决 110
第二目 当事人 111
第三目 其他规定 112
第一目 转归效果 113
第二节 上诉的效果 113
第二目 提审 114
第三节 最后条款 114
第二章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115
第三副编非常上诉途径 117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 117
第二章 申请再审 120
第三章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 121
第一节 最高司法法院上诉的设置 121
第二节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效力 123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 127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员文书与通知 127
第二章 执达员文书的形式 128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129
第一节 执达员送达 129
第二节 以普通形式进行的文书通知 132
第三节 律师间的通知 133
第四节 有关通知判决的特别规则 133
第五节 有关国际间通知的特别规则 135
第一目 向外国人进行文书通知 135
第二目 来自外国的文书的通知 136
第六节 通知地点 137
第七节 其他规定 138
第一章 费用负担 139
第十八编 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 139
第二章 由法院书记室收取的费用的结清 140
第三章 费用的审核与收取 141
第四章 有关未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的其他费用、俸薪与垫付款的请求或争议 143
第五章 有关技术人员的报酬的争议 144
第六章 有关商事法院书记员的费用、俸薪与垫付款的争议 144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 145
第二章 国际司法委托 147
第一节 对外国国家或对国外的司法委托 147
第一章 国内委托查案 147
第二十编 司法委托 147
第二节 来自外国国家的委托 148
第二十一编最后条款 150
第二卷各种法院之特别规定 151
第一编大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151
第一副编大审法院诉讼程序 151
第一章 争诉案件程序 151
第一节 普通程序 152
第一目法院受理案件 152
第二目提交庭审 153
第三目审前准备法官进行的审前准备 154
第四目共同规定 157
第二节 确定期日程序 159
第二章 非讼案件程序 160
第三节 共同诉状 160
第三章 独任法官 161
第四章 其他规定 162
第二副编院长的权力 163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163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163
第三副编其他规定 165
第一章 选任律师与陈述准备书 165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165
第三章 书记室 166
程序 168
第四副编依刑事法院移送裁定书而进行的诉讼 168
第二编初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169
第一副编普通程序 170
第一章 预先试行和解 170
第二章 依据任何目的提出之传唤状进行的程序 173
第三章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174
第四章 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声明 175
第二副编紧急审理裁定 176
第三副编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177
第四副编依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 178
第一目传唤状 179
第一节 诉讼的提起 179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179
第三编商事法院之特别规定 179
第二目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180
第二节 诉讼 180
第一目独任法官 180
第二目一般规定 181
第二章 法庭庭长的权力 182
第一节 紧急审理裁定 182
第二节 依申请作出裁定 182
第三章 其他规定 183
第六章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程序 184
第一节 诉讼请求的可受理性 184
第四编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特别规定 184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助理与诉讼代理 185
第三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对案件的受理 186
第四节 调解庭 187
第五节 审理报告员 189
第六节 判决 190
第七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紧急审理程序 192
第八节 判决的执行 193
第九节 一般规定与其他规定 193
第十节 有关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产生的纠纷的 195
特别规定 195
第一节 管辖 196
第七章 管辖与上诉 196
第二节 上诉途径的设置 197
第三节 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198
第四节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198
第五节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 198
第六节 一般规定 199
第八章 回避 199
第五编农村租约对等法庭的特别规定 200
第一章 普通程序 200
第二章 紧急审理裁定 202
第三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202
第一节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203
第一目普通程序 203
第一副编合议庭程序 203
第一章 争诉案件之程序 203
第六编上诉法院之特别规定 203
第二目确定日期程序 207
第三目依共同诉状提出上诉 208
第二节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209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程序 212
第三章 共同规定 213
第二副编上诉法院第一院长的权力 214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214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214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215
第三副编其他规定 215
第一章 选任诉讼代辩人与陈述理由状 215
第三章 法院书记室 216
第七编最高司法法院之特别规定 218
第一章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218
第二章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221
第三章 选举案件之程序 224
第一节 有关政治性选举方面选举人名单登记的 224
争议 224
第二节 职业性选举 224
第四章 共同规定 226
第一节 增加期间 228
第五章 其他规定 228
第二节 撤回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诉 229
第三节 申请回避 229
第四节 有关伪造文书的申明 229
第六章 为听取最高司法法院的意见而提出请求 230
第八编适用于最高司法法院撤销原判后 232
受移送法院的特别规定 232
第三卷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定 234
第一编人 234
第一章 自然人的国籍 234
第一节 身份证书的更正 236
第二章 身份证书 236
第二节 改名 238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与记载决定 238
第三章 民事登记簿 239
第四章 失踪 240
第一节 推定失踪 240
第二节 宣告失踪 241
第四章 (二)赡养义务与分担婚姻负担 2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1
第一目管辖 2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2
第五章 离婚与分居 242
第二节 关于分担婚姻负担的特别规定 242
第二目家事法官 243
第三目请求 244
第四目社会调查与有关行使亲权的决定 245
第五目补偿性给付 245
第六目离婚判决的公告 245
第七目辅助措施的变更 246
第二节 依夫妻之共同诉状离婚 247
第三节 由一方配偶诉请离婚 250
第一目共同规则 250
第二目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253
第四节 夫妻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同意离婚 254
第三目因过错而离婚 254
第五节 分居 256
第六节 由分居转为离婚 256
第七节 其他规定 257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补助费 2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57
第二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258
第三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 258
第四节 补助费 259
第五节 公证书 259
第七章 有关被遗弃儿童的申报 260
第二节 收养程序 261
第八章 收养 261
第一节 同意收养 261
第三节 有关撤销单纯收养的程序 262
第九章 亲权 263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263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措施 264
第三节 委托亲权、丧失亲权与部分撤销亲权 268
第十章 未成年人的监护 269
第一节 监护法官 269
第二节 亲属会议 270
第三节 共同规定 27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3
第十一章 对成年人的保护制度 273
第四节 有关由政府收养的弃儿的特别规定 273
第二节 司法保护 274
第三节 监护 275
第四节 受监护人的财产管理 279
第二编财产 280
第一章 所有权诉讼 280
第二章 交账与果实的清算 281
第三章 用益权人经法院允许订立的租约 281
第四章 属于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或受监护的成 281
年人的不动产与商用营业资产的出售 281
第五章 在任何执行程序之外分配现金 284
第一节 批准与授权 287
第二节 紧急措施 287
第三编夫妻财产制、继承及赠与 287
第一章 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财产制度 287
第三节 对管理权的裁判转让以及 288
对参与性债权的提前清算 288
第四节 裁判分别财产 288
第五节 对变更夫妻财产制的裁判认可 289
第二章 继承及赠与 290
第一节 继承开始后采取的保全措施 290
第一目封签 290
第二目其他保全措施 294
第三目共同规定 295
第一章 指令程序 296
第一节 支付指令 296
第四编债与契约 296
第二节 作为指令 300
第二章 支付提议与提存 301
第三章 恢复被毁文书 302
第四章 文书与登记簿复印本的提交 302
第五章 有关订立某些工程合同的争议 303
第四卷仲裁 305
第一编仲裁协议 305
第一章 仲裁条款 305
第三章 共同规则 306
第二章 仲裁协议 306
第二编仲裁审理 309
第三编仲裁裁决 311
第四编上诉途径 313
第五编国际仲裁 316
第六编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的 317
承认、强制执行与提起上诉 317
第一章 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317
的承认与强制执行 317
第二章 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317
提起上诉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