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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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  第12版
  • 李立众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11899118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711页
  • 文件大小:110MB
  • 文件页数:743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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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4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10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19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23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2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26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29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3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39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40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4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47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4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50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55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6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63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74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77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82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92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96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100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107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107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107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107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107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109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109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09

第106条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109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09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110

第109条叛逃罪 110

第110条 间谍罪 110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1

第112条资敌罪 111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113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3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4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114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16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17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18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21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22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23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23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123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23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123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24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24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24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24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7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27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33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34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34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35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35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38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38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38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40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140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142

第134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144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44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49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51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5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52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53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54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5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 1条) 157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157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57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64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6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6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72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76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78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79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80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 180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180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181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185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85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85

第152条第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192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192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94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97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198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 199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 19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199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02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2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203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04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205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5

第164条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9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09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10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10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10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11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13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215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215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18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19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219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220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20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21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221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22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22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27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29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29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31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31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31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32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237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37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38

第183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239

第2款 贪污罪 239

第184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40

第2款 受贿罪 240

第185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240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241

第185条之一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41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241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42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243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44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44

第190条 逃汇罪 245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 245

第191条 洗钱罪 246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 249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250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252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253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254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254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255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25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258

第199条 (已废止) 258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6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260

第201条 逃税罪 260

第202条 抗税罪 26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263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263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65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266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67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68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68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69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69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69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269

第210条第1款 盗窃罪 270

第2款 诈骗罪 270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71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71

第212条 优先追缴税款 27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272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274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77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79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281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282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85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286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8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288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88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288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289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290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90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293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308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09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309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10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11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12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313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1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314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314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319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319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320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321

第236条 强奸罪 321

第237条第1款、第2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323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324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324

第239条 绑架罪 325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326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30

第242条第1款 妨害公务罪 331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31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331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 332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332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333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333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335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336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336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337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337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337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337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38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339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39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339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39

第258条 重婚罪 340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340

第260条 虐待罪 340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342

第261条 遗弃罪 342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343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43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34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344

第263条 抢劫罪 344

第264条 盗窃罪 353

第265条 盗窃罪 360

第266条 诈骗罪 361

第267条 抢夺罪 364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366

第269条 抢劫罪 367

第270条 侵占罪 367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368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369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371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372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374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374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75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37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378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378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79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380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380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80

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380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383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84

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84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84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85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85

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385

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385

第4款 代替考试罪 385

第285条第1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86

第2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86

第3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386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89

第286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391

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392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93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93

第289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394

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394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94

第3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394

第4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395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95

第291条之一第1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95

第2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95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398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399

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03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403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03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420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420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420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421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421

第300条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421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421

第301条第1款 聚众淫乱罪 431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31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432

第303条第1款 赌博罪 432

第2款 开设赌场罪 432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438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 439

第305条 伪证罪 439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439

第307条第1款 妨害作证罪 439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39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439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440

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440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441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441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441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41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48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448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448

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 452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452

第317条第1款 组织越狱罪 452

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45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 452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53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454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455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55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456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456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 457

第324条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457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457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458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460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461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461

第328条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462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462

第329条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462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46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 463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63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464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64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464

第334条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465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465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469

第336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 470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470

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47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 473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473

第339条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476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76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77

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478

第2款 非法狩猎罪 478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84

第343条第1款 非法采矿罪 487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487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490

第345条第1款 盗伐林木罪 491

第2款 滥伐林木罪 491

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91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491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 495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16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526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27

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529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35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536

第3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536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537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537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538

第356条 再犯的处罚 539

第357条 毒品的定义与数量计算 539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 540

第358条第1款 组织卖淫罪 540

第2款 强迫卖淫罪 540

第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540

第359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41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541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 542

第361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 542

第362条 窝藏、包庇罪 542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 542

第363条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42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543

第364条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550

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50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552

第36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553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55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554

第368条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554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554

第369条第1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54

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54

第370条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56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56

第371条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557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557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557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558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558

第37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59

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559

第3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559

第376条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562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62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562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562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562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63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56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565

第382条 贪污罪 567

第383条 贪污罪的处罚 571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575

第385条 受贿罪 581

第386条 受贿罪的处罚 581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587

第388条 受贿罪 587

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88

第389条 行贿罪 589

第390条 行贿罪的处罚 589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593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593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594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594

第394条 贪污罪 594

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95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595

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596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596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 598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01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607

第399条第1款 徇私枉法罪 608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608

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609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611

第400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611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611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612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13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613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614

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614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14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615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615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616

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 617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618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19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 623

第412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624

第2款 商检失职罪 624

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624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624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625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626

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626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626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27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628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62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629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界定 630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630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630

第423条 投降罪 631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631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632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632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633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633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634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 634

第431条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635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35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636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637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 637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 637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638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639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639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640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640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641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641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 642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642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643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643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 643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 644

第449条 战时缓刑 644

第450条 本章适用范围 644

第451条 战时的界定 644

第452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645

附则(第452条) 648

附录 648

Ⅰ 单行刑法 648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648

2.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650

3.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651

4.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653

Ⅱ 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 654

Ⅲ 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 657

Ⅳ 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 660

Ⅴ 索 引 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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