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法律一本通 13 税法一本通 第5版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68633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487页
- 文件大小:52MB
- 文件页数:513页
- 主题词:税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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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本通 13 税法一本通 第5版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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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一、税务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立法目的】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 2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其权限】 3
第六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4
第七条【税收宣传】 4
第八条【纳税主体的权利】 5
第九条【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7
第十条【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7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7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回避】 7
第十三条【公众的检举权】 8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范围】 19
第二章 税务管理 19
第一节 税务登记 19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 19
第十六条【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5
第十七条【纳税主体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27
第十八条【税务登记证件】 27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28
第十九条【设置账簿】 28
第二十条【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内容】 30
第二十一条【发票主管机关】 30
第二十二条【发票印制】 37
第二十三条【税控装置】 38
第二十四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的保管】 38
第三节 纳税申报 38
第二十五条【纳税申报】 38
第二十六条【申报方式】 41
第二十七条【延期申报】 41
第三章 税款征收 41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41
第二十九条【非法定机关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49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49
第三十一条【税收征收期限】 50
第三十二条【滞纳金】 50
第三十三条【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0
第三十四条【开具完税凭证】 51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51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应纳税额】 52
第三十七条【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53
第三十八条【税收保全措施】 53
第三十九条【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赔偿责任】 54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措施】 54
第四十一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主体】 55
第四十二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55
第四十三条【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责任】 56
第四十四条【阻止欠缴纳税主体的出境】 56
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63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的欠税情形说明】 64
第四十七条【开付收据和开付清单】 64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64
第四十九条【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财产前的报告义务】 65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65
第五十一条【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还】 65
第五十二条【补缴税款】 65
第五十三条【税款缴入国库】 66
第四章 税务检查 66
第五十四条【税务检查范围】 66
第五十五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68
第五十六条【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69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的调查权】 69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 69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6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70
第六十条【纳税人的行政处罚】 70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罚】 72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72
第六十三条【纳税主体虚假作账的责任承担】 72
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依法纳税申报的责任】 72
第六十五条【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六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七条【抗税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八条【欠缴少缴税款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条【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二条【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74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妨碍税收工作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四条【二千元以下罚款可由税务所决定】 75
第七十五条【涉税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75
第七十六条【非法改变税收征管范围的责任承担】 75
第七十七条【纳税主体逃避税款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十八条【未经委托非法征收税款的责任承担】 78
第七十九条【查封、扣押纳税人生活必需品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主体勾结逃税的责任】 78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受贿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三条【违法征收或摊派税款的行政责任】 79
第八十四条【违法作出税收决定的责任承担】 79
第八十五条【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罚】 79
第八十六条【执行时效】 80
第八十七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 80
第八十八条【救济方式】 80
第六章 附则 80
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权】 80
第九十条【适用除外规定】 81
第九十一条【条约、协定优先原则】 82
第九十二条【追溯力】 82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82
第九十四条【施行日期】 82
二、流转税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5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85
第二条【税率】 95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 95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96
第五条【销项税额的计算】 96
第六条【销售额】 96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97
第八条【进项税额的计算】 98
第九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99
第十条【不得抵扣的项目】 100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101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102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认定】 102
第十四条【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03
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03
第十六条【免税、减税的情形】 104
第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 104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 105
第十九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05
第二十条【征税机关】 106
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06
第二十二条【纳税地点、纳税申报】 122
第二十三条【纳税期限】 125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纳税规定】 126
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126
第二十六条【征收管理】 127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28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28
第二条【税目、税率】 140
第三条【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141
第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141
第五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143
第六条【销售额】 144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45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46
第九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47
第十条【纳税的核定】 147
第十一条【免税】 148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149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 149
第十四条【纳税期限】 149
第十五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征缴】 149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150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52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52
第二条【税目、税率】 154
第三条【营业税兼营的规定】 154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155
第五条【营业额】 155
第六条【不得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形】 157
第七条【纳税的核定】 158
第八条【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58
第九条【免税、减税】 160
第十条【营业税起征点】 160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61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161
第十三条【征税机关】 162
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162
第十五条【纳税期限】 163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163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65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65
第二条【适用税额】 166
第三条【免税的情形】 168
第四条【特殊原因减税、免税的情形】 169
第五条【省级政府决定减税、免税的情形】 185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 185
第七条【纳税地点】 186
第八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86
第九条【纳税期限】 186
第十条【征收管理】 187
第十一条【征收管理依据】 190
第十二条【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条例】 190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190
三、所得税 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4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94
第二条【应税所得项目】 196
第三条【税率】 207
第四条【免税】 208
第五条【减税】 210
第六条【应税所得的计算】 211
第七条【境外所得】 227
第八条【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 227
第九条【缴税期限】 233
第十条【计算单位】 237
第十一条【手续费】 238
第十二条【利息所得的征税】 238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239
第十四条【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240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42
第一章 总则 242
第一条【适用范围】 242
第二条【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243
第三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244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 245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245
第五条【应税所得的计算】 245
第六条【企业收入总额】 246
第七条【不征税收入项目】 248
第八条【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的扣除】 249
第九条【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252
第十条【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项】 253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254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扣除】 256
第十三条【可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257
第十四条【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258
第十五条【存货成本的扣除】 258
第十六条【转让资产净值的扣除】 259
第十七条【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259
第十八条【年度亏损结转】 260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 260
第二十条【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260
第二十一条【税收法律优先】 261
第三章 应纳税额 261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261
第二十三条【境外缴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262
第二十四条【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263
第四章 税收优惠 263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263
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 267
第二十七条【免征、减征所得】 268
第二十八条【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272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281
第三十条【加计扣除范围】 282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税所得的抵扣】 284
第三十二条【企业加速折旧】 285
第三十三条【应税所得的减计收入】 285
第三十四条【企业税额抵免】 285
第三十五条【制定税收优惠办法的授权规定】 286
第三十六条【专项优惠政策】 286
第五章 源泉扣缴 287
第三十七条【源泉扣缴的条件与执行】 287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源泉扣缴时的扣缴义务人】 288
第三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所得税的缴纳】 291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缴纳代扣方式】 291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291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的计算】 291
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安排】 293
第四十三条【纳税申报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责任】 293
第四十四条【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 294
第四十五条【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 298
第四十六条【超标利息不得扣除】 299
第四十七条【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 300
第四十八条【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 300
第七章 征收管理 301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301
第五十条【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301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302
第五十二条【禁止合并缴纳所得税】 302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302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303
第五十五条【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及清算时所得税的缴纳】 305
第五十六条【货币计量单位】 306
第八章 附则 307
第五十七条【已享受法定优惠企业的过渡性措施】 307
第五十八条【本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关系】 308
第五十九条【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规定】 308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309
四、车辆购置税 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310
第一条【纳税人义务】 310
第二条【购置的含义及单位的范围】 310
第三条【征税范围】 310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313
第五条【税率】 313
第六条【计税价格】 314
第七条【最低计税价格】 314
第八条【一次性征收制度】 315
第九条【免税、减税范围】 315
第十条【以外汇结算时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18
第十一条【征税机关】 318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的地点】 318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的时间】 319
第十四条【车辆登记注册】 319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的例外情形】 320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320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334
五、房产税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35
第一条【征税范围】 335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 335
第三条【房产原值】 340
第四条【税率】 340
第五条【免纳房产税的范围】 340
第六条【定期减征或免征规定】 343
第七条【纳税期限】 343
第八条【征收管理】 343
第九条【征收机关】 343
第十条【条例解释】 344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344
六、土地方面相关税收 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45
第一条【立法目的】 345
第二条【纳税范围】 345
第三条【税额计算】 353
第四条【年税额】 353
第五条【税额幅度】 354
第六条【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354
第七条【定期减免规定】 354
第八条【缴税方式】 355
第九条【新征收土地的缴税方式】 355
第十条【征税机关】 355
第十一条【征收管理】 355
第十二条【纳入财政预算】 355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355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3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356
第一条【立法目的】 356
第二条【耕地的法律定义】 357
第三条【纳税范围】 357
第四条【一次性征收规定】 358
第五条【税额】 358
第六条【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359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 359
第八条【免税的情形】 360
第九条【交通、航运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361
第十条【农村居民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362
第十一条【免征、减征的例外情形】 362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363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规定】 363
第十四条【占用农、林、牧、渔等用地的纳税规定】 364
第十五条【征收管理】 365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3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366
第一条【立法目的】 366
第二条【纳税范围】 366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380
第四条【增值额】 380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380
第六条【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计算】 380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83
第八条【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383
第九条【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税的情形】 384
第十条【纳税申报】 384
第十一条【征税机关】 385
第十二条【权属变更手续】 386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386
第十四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86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386
七、其他 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387
第一条【纳税范围】 387
第二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87
第三条【税率】 389
第四条【计税依据】 389
第五条【应纳税额】 389
第六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 391
第七条【不得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 391
第八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392
第九条【纳税期限】 392
第十条【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392
第十一条【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92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393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393
第十四条【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97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3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398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 398
第二条【应纳税凭证】 398
第三条【税率、税额】 399
第四条【免征印花税的情形】 400
第五条【缴纳方式】 401
第六条【印花税票的使用规定】 401
第七条【书立或受领时贴花】 401
第八条【金额贴花】 402
第九条【补贴印花税票】 402
第十条【征税机关】 403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的监制】 403
第十二条【监督义务】 403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405
第十四条【征收管理】 407
第十五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施行细则】 407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414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 414
第二条【税目、税额】 420
第三条【税额的确定】 424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424
第五条【税额的适用】 424
第六条【课税范围】 425
第七条【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425
第八条【不得减税或者免税的情形】 425
第九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426
第十条【征税机关】 426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 426
第十二条【纳税地点】 430
第十三条【纳税期限】 430
第十四条【征收管理】 430
第十五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430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432
第一条【立法目的】 432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 432
第三条【计税依据】 433
第四条【税率】 433
第五条【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433
第六条【税收用途】 433
第七条【专用于乡镇维护和建设的税款】 433
第八条【摊派禁止】 434
第九条【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434
第十条【施行日期】 434
八、关税 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35
第一章 总则 435
第一条【立法目的】 435
第二条【适用范围】 436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436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 436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 437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437
第七条【保密义务】 437
第八条【奖励规定】 437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437
第九条【税率的种类】 437
第十条【税率的适用(一)】 438
第十一条【税率的适用(二)】 438
第十二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的税率的适用】 438
第十三条【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进口货物的税率的适用】 439
第十四条【报复性关税税率】 445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税率】 445
第十六条【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445
第十七条【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 446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446
第十八条【完税价格】 446
第十九条【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447
第二十条【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 447
第二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447
第二十二条【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 448
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48
第二十四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449
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 449
第二十六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49
第二十七条【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49
第二十八条【成本、费用等应以客观数据为依据】 450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450
第二十九条【关税申报时间】 450
第三十条【关税的补充申报】 450
第三十一条【商品的归类及税则号列】 451
第三十二条【海关组织代验、检验】 451
第三十三条【查阅、复制权】 451
第三十四条【海关质疑权】 451
第三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可以要求海关作出书面说明】 452
第三十六条【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的计算】 452
第三十七条【滞纳金】 452
第三十八条【按人民币计征关税、滞纳金】 452
第三十九条【延期缴税的规定】 453
第四十条【提供担保】 453
第四十一条【进口关税】 454
第四十二条【复运进境、出境】 454
第四十三条【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形】 455
第四十四条【重新征收关税】 456
第四十五条【免征关税的情形】 456
第四十六条【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 456
第四十七条【代征税】 457
第四十八条【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457
第四十九条【补税】 457
第五十条【申请退还关税的情形】 457
第五十一条【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关税后的处理】 458
第五十二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处理】 458
第五十三条【退库管理】 458
第五十四条【报关企业的责任】 459
第五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或资产重组】 459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460
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 460
第五十七条【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的征税】 460
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 460
第五十九条【纳税手续的办理】 460
第六十条【进口税的计算】 461
第六十一条【适用税率的确定】 461
第六十二条【进境物品的税率和完检价格】 461
第六十三条【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等规定】 461
第六章 附则 461
第六十四条【复议申请】 461
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462
第六十六条【法律责任】 462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 477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