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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司法 下 公司金融 并购 欧盟公司和破产法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欧盟公司法  下  公司金融  并购  欧盟公司和破产法
  • (德)斯蒂芬·格伦德曼著;周万里主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19720186
  • 出版时间:2018
  • 标注页数:550页
  • 文件大小:84MB
  • 文件页数:599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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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三篇 资本市场融资 3

第一部分 一般问题 3

第十九章 论述对象和适用问题 3

第一节 论述对象 3

一、融资工具和制度 3

(一)融资方式和证券业务 3

(二)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市场板块 5

二、一体化状况:通过融合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欧盟资本市场的一体化 7

(一)通过融合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欧盟资本市场的一体化 7

(二)欧盟/欧共体法律措施概述 8

三、公司组织法的功能和相关性 9

(一)华尔街法则作为对股东冷漠的替代及对投资决策的支持 9

(二)专论:与股价和收购相关 10

(三)对市场有效运作、单个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11

(四)利益分歧: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13

第二节 法律适用问题 14

一、冲突法的基本处理 14

(一)连结因素:市场 14

(二)涉及的领域 15

二、资本自由流动 18

(一)直接影响 18

(二)基本自由的受益者 18

(三)适用基本自由的条件 22

(四)基本自由原则的自由化效果,主要针对融资问题 23

第二部分 一级市场法(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上市) 36

第二十章 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规则(《一般招股说明书指令》) 36

第一节 历史、重要性、范围和内容 36

一、欧盟一级市场法的努力 36

(一)从单个指令到《证券交易法指令》并再回返 36

(二)《一般招股说明书指令》 38

二、一级市场信息披露原理的经济学基础 40

(一)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作为有效率的信息市场的结果 40

(二)信息市场是否需要监管 41

三、适用范围(第1条及以下几条) 44

(一)概要 44

(二)正式证券交易所交易——全面的义务范围 44

(三)其他监管市场 44

(四)在公开发行的情况下,在所有市场板块发布招股说明书的义务 45

(五)例外 45

第二节 制定招股说明书的义务及其内容 45

一、发布招股说明书的义务(第3条及以下几条) 45

(一)监管市场准入(第3条第3款) 45

(二)公开发行和独立于准入(第3条第1款和第2款) 46

(三)例外(第4条) 48

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第5~12条) 48

(一)招股说明书的深度和清晰度——摘要(第5条) 48

(二)招股说明书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第7条) 49

(三)可以忽略的信息(第8条) 51

(四)效力与补充(第9条及以下几条、第16条) 52

(五)招股说明书的拆分和参考其他文件,基本招股说明书(第5条第3、4款和第11条以下) 53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的批准与公开 53

一、批准(第13条) 53

二、更具普遍性:招股说明书责任的扩张 54

三、公布与公告(第14条及以下几条) 54

第四节 招股说明书的欧洲牌照(第17~20条) 55

一、从认可到通知——针对所有招股说明书 55

二、通知制度(第2、17~19条) 56

三、第三国的情况(第20条) 57

第五节 执行(第6、21、25条) 58

第六节 比较法视角下一般招股说明书指令的转化 59

第二十一章 进入特定市场的附加要求(主要为《证券交易法指令》和《透明度指令》) 63

第一节 重要意义、范畴和主要内容 63

第二节 正式交易所上市的准入(《证券交易法指令》第5~19、42~63条) 64

一、正式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板块准入要求 64

二、准入权 65

三、准入程序及要求 65

第三节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透明度指令》) 66

一、平等对待(《透明度指令》第17、18条) 67

二、定期信息:三种类型的报告或陈述(《透明度指令》第4~8条) 68

(一)三种类型的报告或陈述,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 68

(二)年度财务报告(第4条) 70

(三)中期财务报告(第5条) 70

(四)管理层中期/季度说明(第6条) 72

三、主要持股比例变化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指令》第9~16条) 73

(一)特殊情况下的股东及公司的重大情况信息披露义务 73

(二)具体要求 74

(三)两阶段程序 76

(四)例外规定 76

四、重大信息披露作为最重要的持续披露义务 77

第四节 实施 77

第五节 比较法视角下的证券交易法指令的转化 77

第三部分 二级市场法(股票和债券交易) 81

第二十二章 服务商的最佳实践规则(《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81

第一节 意义、范畴及主要内容 81

一、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功能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81

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的最佳实践规则 82

第二节 忠实义务 84

一、信息服务商作为减少委托代理问题的方式 84

二、忠实和勤勉义务 85

三、忠实义务专论 86

第三节 通知和建议的义务 86

一、信息服务商是强化信息状况的方法 86

二、信息规则 87

(一)调查义务 87

(二)披露义务 89

(三)强制性的信息规范 89

第四节 避免利益冲突的预防措施 90

第五节 比较法视野下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转化 92

第二十三章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禁止及重大信息披露(《市场滥用行为指令》) 98

第一节 重要性、范围及主要内容 98

一、市场滥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98

二、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政策背景 98

三、兜底的市场操纵行为和借助重大信息披露预防内幕交易行为 101

第二节 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第1条第1款和第2~4条) 102

一、结构和义务主体 102

二、法律规范的具体要件 104

(一)内幕信息(第1条第1款) 104

(二)内幕人的投资工具(第1条第3、4款和第9条,现为《市场滥用行为条例》第8条第1款、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和第6~8条) 108

三、禁止性规定(第2~4条) 108

第三节 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第1条第2款和第5条) 110

第四节 重大信息披露和其他预防措施 111

一、重大信息披露(第6条第1~3款) 111

(一)仅是内幕交易的预防手段还是市场信息的一般性规范 111

(二)具体条文要件(应披露的信息) 113

(三)披露 114

(四)例外规定(第6条第2款)[现为《市场滥用行为条例》第17(3~8、11)条] 114

二、其他防范性措施[第6条(4)~(6)] 115

第五节 比较法视角下《市场滥用行为指令》的转化 115

第四部分 税收 120

第二十四章 税收处理 120

第一节 意义、范畴及主要内容 120

一、主要内容与体系 120

二、范围、作用及意义 120

第二节 间接征税(《公司税指令》) 121

一、向资合公司的出资征税(《公司税指令》第1~14条) 122

(一)征税权 122

(二)税基与税率 122

二、禁止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征税(印花税和其他类似税种) 124

第三节 协调直接征税的近期发展 125

第四篇 跨国公司设立和结构变化 131

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 131

第二十五章 涉及的对象和适用问题 131

第一节 涉及的对象 131

一、形式 131

(一)单个企业的结构措施:分公司和变更住所地 131

(二)公司间的结构措施:合并与收购 132

二、协调现状 133

(一)分公司 133

(二)住所地变更、合并、收购和企业集团 133

三、功能 135

(一)变更准据法、变更经营地、企业增长 135

(二)变更准据法及/或经营地专论 136

(三)企业增长专论 136

第二节 法律适用问题 137

一、冲突法、基本自由和主要区别 137

(一)冲突法和基本自由之间的互动 137

(二)基本和派生的设立自由 139

(三)Daily Mai、Centros、Golden Shares、Uberseering、Inspire Art、SEVIC和Cartesio案 141

二、单个结构措施的具体适用 155

(一)分公司(及子公司) 155

(二)变更住所地 157

(三)合并与分立 165

(四)收购和企业集团 170

第二部分 派生设立和住所地变更 179

第二十六章 分公司(第十一号指令):派生设立 179

第一节 重要性、范畴和主要内容 179

一、单一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包括修法建议) 179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作为派生设立的两种主要形式 181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立法协调情况 182

(一)公司登记 182

(二)其他一般公司法相关立法 182

(三)其他一般公司法措施、计划和发展 182

(四)行业相关的法律措施 183

第二节 分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十一号指令) 183

一、适用范围(第1、7、14条) 183

二、披露手段和效果(第1、6、7、10条) 184

三、需要公开的内容 185

(一)来自其他成员国的分公司(第2~5条) 185

(二)来自第三国的分公司(第8条及以下几条) 186

四、比较法视角下第十一号指令的转化 187

第二十七章 变更住所地(第十四号指令提案) 189

第一节 意义、范畴及主要内容 189

一、意义:法律适用和所在地的变更 189

(一)法律适用和所在地变更的规定 189

(二)变更的潜在收益 191

二、适用范围:涵盖的公司类型 193

三、主要内容:住所地的变更 195

第二节 住所地及住所地的变更(第1条及以下几条,第11条第2款) 195

一、住所地 195

二、住所地的变更 195

第三节 变更程序 197

一、变更计划和报告(第4条及以下几条) 198

二、变更决议和公司章程的修订(第6条) 199

三、登记程序和审查权限(第9~12条) 199

第四节 专论:股东、债权人和公众保护 200

一、迁出国的小股东保护(第7条) 200

二、迁出国的债权人保护(第8条) 201

三、目的地国对公众的保护(第9条) 201

第五节 专论:职工保护和税法 202

一、职工保护 202

二、税法 203

(一)国内法中固有的障碍 203

(二)通过协调或适用基本自由来消除障碍 203

第六节 结论 205

第三部分 股份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210

第二十八章 国内合并和分立(第三号和第六号指令) 210

第一节 重要性、范围和内容 210

一、重要性 210

(一)结构性变更的基本法案 210

(二)合并和分立的功能 210

(三)合并和分立指令的目的 211

(四)通过和立法史 212

二、适用范围和内容 213

(一)适用主体范围(《合并指令》第1条) 213

(二)内容(适用客体范围) 214

第二节 合并和分立的形式 215

一、在整个欧洲合并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215

二、指令所涵盖的合并、分立和措施 215

(一)合并及与全资子公司的合并(《合并指令》第2~4、24条) 215

(二)《合并指令》中的其他同等措施(《合并指令》第30条及以下几条) 216

(三)《分立指令》中的分立及其他同等措施(《分立指令》中第1条及以下几条,第21条和第24条) 217

三、指令中未涵盖的广义的合并和分立类型 217

第三节 合并程序和合并中的特别信息 219

(一)合并方案及说明报告 219

(二)公允审查(《合并指令》第10条) 221

(三)文件的查阅和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指令》第7条及以下几条) 222

(四)登记程序及调查权力 223

第四节 专论:对雇员、股东、债权人及公众的保护 224

一、雇员和股东保护(《合并指令》第12条) 224

二、债权人的保护(《合并指令》第13~15条) 224

三、对公众的保护 225

第五节 专论:效力和不合规合并 226

一、合并的批准或认可(《合并指令》第16条) 226

二、合并的效力及影响(《合并指令》第17~19条) 226

三、个人责任(《合并指令》第20条及以下几条) 226

四、无效(《合并指令》第22条) 227

第六节 大体类似的分立制度 227

一、导向 227

二、分立程序(《分立指令》第3~10条) 229

三、对雇员、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保护(《分立指令》第11~13条) 230

四、分立有效和无效(《分立指令》第14~19条) 230

第七节 比较法视野下第三号和第六号指令的转化 231

第二十九章 国际合并(《跨境合并指令》) 236

第一节 重要性、范围及内容 236

一、重要性:跨境合并的需求和存在的可能性 236

(一)跨境合并的需求 236

(二)借助协调满足这些需求 236

(三)存在的可能性 237

二、适用范围及内容(第1条及以下几条) 238

(一)适用的主体范围 238

(二)适用对象:所涵盖的合并的种类 239

(三)冲突法规则和一些特殊实体规则调整设立自由 240

第二节 并购程序 241

一、跨境合并方案和说明报告(第5条及以下几条) 241

(一)法律冲突 241

(二)针对国际情形的特别实体法 241

二、独立专家报告(第8条) 242

三、股东大会审查文件和批准(第6条和第9条) 242

第三节 专论:保护劳工、股东、债权人和公共利益 243

一、劳工保护(第16条) 243

二、其他受保护的利益 243

(一)法律冲突 243

(二)具体的针对国际情形的实体法 244

第四节 特别规定:有效性及非规范合并 244

一、控制与有效性(第10~14条) 244

(一)法律冲突 244

(二)对于国际情形的特定实体法(“适应”) 245

二、法律责任 245

三、无效(第17条) 245

四、征税 246

五、比较法视角的转化 246

第四部分 股份公司收购和企业集团 251

第三十章 收购和企业集团的形成(第十三号指令) 251

第一节 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51

一、现象和意义 251

(一)作为外部增长手段的收购和合并 251

(二)欧盟公司法机制的核心部分 252

(三)实践意义 253

(四)排除障碍 253

二、立法史 253

三、适用范围(指令第1条及以下几条) 256

第二节 一般原则和收购程序概述 256

一、一般原则(第3条) 256

二、收购程序概述 257

第三节 专论:股东和劳工保护(第5~8条及第13条及以下几条) 257

一、概述和归类 257

二、平等对待和强制要约(第5、7、13条) 258

(一)经济学考量 258

(二)强制要约义务(第5条第1~3款) 260

(三)补偿(第5条第4、5款) 262

(四)有关要约的其他问题(第7条和第13条) 263

三、要约的透明性(第6条和第8条) 263

(一)要约的详尽资料(“收购报告”,第6条第2~4款) 263

(二)收购要约和要约文件的披露与审查(第6条第1、2、5款和第8条) 264

四、其他的保护性规则(第5条第6款、第14条) 265

五、比较法研究 266

第四节 专论:目标公司的防御措施(第9~11条) 268

一、经济学考量 269

(一)防御措施的决定权 269

(二)防御措施和竞争性要约 270

二、股东大会的权限和信息,被动性原则(第9条) 271

(一)权限移转(第9条第2~4款) 271

(二)评价义务和信息状况的改善(第9条第5款) 273

(三)比较法研究 273

三、披露收购的障碍(第10条) 275

(一)监管的基本思路和要点 275

(二)必须披露的安排清单(第10条第1款) 276

四、不适用阻碍收购的一些安排(第11条) 277

五、选择权模式(第12条) 279

第五节 排除权和出售权(第15条及以下几条) 280

一、指令 280

(一)排除权和出售权 280

(二)补偿 281

二、比较法研究 282

第三十一章 企业集团法(第九号指令提案) 289

第一节 意义和主要内容 289

一、主要内容 289

(一)企业集团成立和既有企业集团 289

(二)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型 292

二、意义 292

(一)实践意义 292

(二)内部市场的意义和障碍的消除 293

三、讨论和监管的现状 294

(一)讨论的现状 294

(二)监管特殊方面 297

第二节 适用范围(比较法和监管方法) 297

一、涵盖的公司类型 297

二、集团的不同概念 299

(一)企业集团通常的前提条件 299

(二)企业集团的模式和强化形式 301

第三节 集团的有效管理(比较法和监管方法) 301

一、集团利益和本公司利益——作出指示的权利 301

(一)简单控制 301

(二)通过集团安排的特殊监管 305

二、排除权 306

第四节 小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比较法和监管的方法) 307

一、欧盟讨论可能涉及的保护对象 307

二、通过强制要约实现退出和出售权 307

三、既有集团中的声音和补偿 308

(一)特别报告和特别审计 309

(二)一般责任和补偿规则 309

(三)个体权利 310

第五部分 税务处理 316

第三十二章 跨境结构性变更的征税(《合并税指令》和《母子公司征税指令》) 316

第一节 意义、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316

第二节 合并、(部分)分立、(部分)生产部门的转移和股份置换(《合并税指令》) 319

一、适用主体范围(第3条) 319

二、涵盖的结构性措施(第1条以下) 320

(一)狭义的合并和(部分)分立 320

(二)(部分)生产部门的转移 320

(三)股份交换和收购 321

(四)住所地的跨境转移(类推适用) 321

三、税收制度概述(第4~10条) 322

(一)核心问题和基本思路 322

(二)公司层面的税收中立性(第4~7条和第9条及以下几条) 322

(三)股东层面的税收中立性(第8条) 323

四、直接适用(第15条) 323

第三节 减少企业集团双重征税(《母子公司征税指令》《仲裁程序条约》及《利润和许可费指令》) 324

一、适用范围(第2条及以下几条) 324

二、纳税制度概况(第4~7条) 325

三、仲裁条约和集团内核算价格的标准化 326

四、利润和许可费指令 327

第四节 最近和待定的公司税计划,尤其涉及企业的跨境组织 328

第五篇 超国家公司类型 337

第三十三章 欧洲公司 337

第一节 历史沿革、重要性和与国内法的互动 337

一、历史 337

二、重要性 339

(一)所期待的福利增长 339

(二)多样性和统一性:问题或机遇 342

三、《欧洲公司法规》和其他国内法的共同作用(《欧洲公司法规》第9条及以下几条) 342

(一)共同作用的规则 342

(二)国内法中的实施 343

(三)有关统一规则的概述(《欧洲公司条例》) 344

第二节 设立欧洲公司 346

一、类型法定和基本规则(条例第2条及以下几条,第11~16条) 346

(一)有限的设立方式(第2条及以下几条) 346

(二)基本规则,尤其是有关登记的规则(条例第11~16条) 348

二、合并(条例第2条第1款、第17~31条) 350

三、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条例第2条第2、3款和第32~36条) 351

四、公司类型变更(条例第2条第4款和第37条) 352

第三节 欧洲公司的住所地转移和跨境合并 353

一、住所地和住所地的跨境转移(条例第7条及以下几条和第64条) 353

(一)住所地和住所地的转移 353

(二)转移住所地的程序 354

(三)保护的利益 355

二、跨境合并(条例第3条第1款、第2条第1款、第17~31条) 356

第四节 欧洲公司的结构 357

一、资本(条例第4条及以下几条) 357

二、董事会(条例第38~51条) 358

(一)结构和概述(第38条) 358

(二)权限、管理和监督功能及单层机构的模式(第39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第41条、第43条第1款、第44条和第48条) 358

(三)董事会成员的数量、任命和罢免(条例第39条第2~4款,第40条第2、3款,第43条第2、3款和第46条及以下几条) 362

(四)执行职务(条例第42、45、49~51条) 364

三、股东大会(条例第38、52~60条) 364

第五节 欧洲公司中的职工参与(《职工参与指令》) 366

一、历史沿革和基本原则 366

二、协商安排 368

三、标准解决方法 371

四、结果:欧洲职工参与制度 372

第六节 欧洲公司的纳税 373

一、整体情况——无专门的纳税制度 373

(一)适用一般的纳税制度 373

(二)存在问题的领域 374

二、以控股公司、子公司或类型转化的方式设立欧洲公司 374

三、以合并、跨境合并或住所地转移的方式设立欧洲公司 374

四、对日常经营的纳税 375

第三十四章 欧洲经济利益集团和其他超国家公司类型项目 388

第一节 欧洲经济利益集团 388

一、历史背景、重要性及与国内法的相互影响 388

(一)历史背景和重要性 388

(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条例,住所地法和合同成立之间的互相影响(第2~12条) 390

二、公司类型和目的限制(第1条第2款和第3款、第3条、第23条) 391

三、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的设立和所在地转移(第4~14条) 393

(一)设立者和国际因素(第4条) 393

(二)合同成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第5条) 394

(三)登记、公示和有效性(第6~11、15、39条) 394

(四)所在地的转移和其他跨境结构变化(第12~14条) 394

四、结构和日常经营管理 395

(一)机关、权力和代表(第16条,第19条及以下几条,第23条,第25条) 395

(二)成员(第22条,第26~30条,第33条及以下几条,第37条) 395

(三)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第17条及以下几条,第21、24、33、37条) 396

(四)公司法之外的问题(第38条和第40条) 397

五、解散和清算(第31~37条) 397

第二节 欧洲有限责任公司的计划和其他超国家公司类型 397

一、欧洲有限责任公司 397

(一)筹备工作情况 397

(二)准据法 399

(三)设立及其条件 400

(四)资本要求和债权人保护 401

(五)结构 402

(六)结构性变化和员工参与制度 403

二、欧洲合作社、欧洲协会、欧洲互助社、欧洲基金会 404

第六篇 解散和破产 417

第三十五章 经营者跨境破产(《欧盟破产程序条例》) 417

第一节 重要性、范围和内容 417

一、公司跨境破产的法律确定性增加 417

(一)问题和规制方法 417

(二)普遍性、区域性和深远的集中 417

二、法律措施,尤其是《欧盟破产程序条例》 419

(一)世界范围和欧共体中的规则动议 419

(二)《欧共体破产程序条例》 420

(三)2015年《欧盟破产程序条例》 420

三、《欧盟破产程序条例》的适用范围 421

(一)破产程序(第1条第1款) 421

(二)集中原则的例外和限制(第1条第2款和第3条) 421

第二节 主程序和附属程序——准许和管辖权(第3条) 423

一、主程序 423

二、附属程序:辅程序和区域程序 428

第三节 准据法和一些实体问题规则(核心问题) 429

一、准据法(第4~15条) 429

(一)破产法院地法原则(第4条) 429

(二)例外:对债权人的潜在担保(第5~7条) 430

(三)例外:潜在的优先合同(第8~10条) 431

(四)例外:涉及损害行为的潜在规则和扣押后果(第13~15条) 431

二、一些实体法 431

第四节 承认和合作 432

一、承认 432

(一)原则上对于所有破产程序决定的自动承认 432

(二)例外和初步程序 432

二、协调人 433

(一)清算 433

(二)债权人 434

第五节 主动处理危机的义务 434

第三十六章 解散公司的其他原因 443

第一节 重要性、范围和内容 443

一、第一号指令和类似动议(《信息披露指令》) 443

二、适用范围和例外 444

(一)有限责任公司 444

(二)关于其他解散原因的规则 444

第二节 公司终止原因和决定 444

一、终止指令的提案(第2~5条) 444

二、比较法 445

第三节 解散程序 447

一、关于解散指令的提案 447

(一)管理人、权力和责任(第6~9条) 447

(二)信息披露和审查(第10、13条) 447

二、比较法 448

第四节 对债权人和成员的实体法保护 449

一、解散指令的提案(第11条及以下几条) 449

二、比较法 449

第七篇 总结和结论 453

第三十七章 总结、体系和监管原则 453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规则 453

一、所有协调措施的适用 453

(一)第一、二、四、七、八、十一、十二号指令(第三方关系) 453

(二)第三、六、十号指令,收购指令,股东权利指令和第九号指令(组织和股东保护) 454

二、欧盟资本市场法 455

三、同样适用其他欧盟公司法措施 456

第二节 减少对其他类型(资合)公司的监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税法中的矿业公司和类似的类型) 456

一、仅适用第三方关系和税收的规则 456

(一)第一、四、七、八、十一号指令,但不包括第二号指令(第三方关系) 456

(二)税法 457

二、不适用“宪法性”股东权利和重组的规则 457

三、《一人公司指令》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例外 457

第三节 对于其他国内组织类型的最低程度规定 458

一、基本自由和相关措施或项目 458

二、仅在会计法方面的协调 459

三、破产程序法 459

第四节 关于超国家公司类型的规则 459

第五节 体系的一贯性 460

一、已协调和未协调的领域:合理分配的外在体系 460

(一)融资和经济情况的自由化和透明度是核心原则 460

(二)(仅)协调资合公司法的正当性 460

(三)资合公司法差异的原因 461

(四)难点 462

二、这些原则是否被一致执行 463

第六节 监管原则(内在体系) 464

一、一体化模式:最低程度的一体化和强化一体化的解决办法的优先性 464

二、信息模式 465

三、平等对待和小股东保护模式 465

四、资本市场导向 466

五、第三方导向 466

第七节 危机、繁荣和未来 466

一、危机 466

二、1999年后的繁荣 467

三、未来 468

附录 473

欧盟法院判决年表 473

基本文献 484

一、欧盟公司法的基本文献(精选) 484

二、重要欧盟成员国中公司法精选 491

分析索引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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