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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 第2卷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  第2卷
  • ALI(美国法学会),NCCUSL(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著;李昊等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7300069398
  • 出版时间:2005
  • 标注页数:643页
  • 文件大小:36MB
  • 文件页数:661页
  • 主题词:商法-研究-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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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三编 流通票据 4

序言 4

第一章 一般规定和定义 5

第3—101条 简称 5

第3—102条 标的物 5

第3—103条 定义 8

第3—104条 流通票据 13

第3—105条 票据的发行 18

第3—106条 无条件的承诺或指示 19

第3—107条 可以用外币支付的票据 22

第3—108条 见票即付或定期付款 22

第3—109条 应向携票人付款或应凭指示付款 23

第3—110条 票据收款人的确定 25

第3—111条 付款地点 28

第3—112条 利息 29

第3—113条 票据的日期 29

第3—115条 不完全票据 30

第3—114条 票据中的冲突条款 30

第3—116条 共同连带责任;分担 32

第3—117条 其他影响票据的协议 33

第3—118条 诉讼时效法 34

第3—119条 对诉讼抗辩权的通知 37

第二章 流通、转让和背书 37

第3—201条 流通 37

第3—202条 可撤销的流通 39

第3—203条 票据的转让;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 40

第3—204条 背书 43

第3—205条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反常背书 45

第3—206条 限制背书 47

第3—207条 重新取得 49

第三章 票据的执行 51

第3—301条 有权执行票据的人 51

第3—302条 正当持票人 51

第3—303条 价值和对价 59

第3—304条 过期票据 61

第3—305条 抗辩和扣减请求权;消费者交易中的请求 62

第3—307条 对违反信托义务的通知 70

第3—306条 对票据的请求 70

第3—308条 对签名和正当持票人地位的证明 74

第3—309条 对遗失、毁损或被盗的票据的执行 76

第3—310条 票据对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的效力 78

第3—311条 通过使用票据来和解和清偿 81

第3—312条 遗失、毁损或被盗的银行本票、出纳人支票或保付支票 86

第四章 当事人的责任 93

第3—401条 签名 93

第3—402条 代理人的签名 94

第3—403条 未经授权的签名 97

第3—404条 假冒者;虚构收款人 98

第3—405条 雇主对雇员欺诈背书的责任 103

第3—406条 过失导致的伪造签名或票据变造 108

第3—407条 变造 111

第3—408条 对未被承兑的汇票不承担责任的付款人 113

第3—409条 汇票的承兑;保付支票 113

第3—410条 改变汇票的承兑 114

第3—411条 对银行本票、出纳人支票和保付支票的拒绝付款 115

第3—412条 本票或银行本票发行人的义务 117

第3—413条 承兑人的义务 118

第3—414条 出票人的义务 118

第3—415条 背书人的义务 121

第3—416条 转让担保 123

第3—417条 提示担保 125

第3—418条 错误付款或承兑 128

第3—419条 为了融通而签署的票据 132

第3—420条 对票据的侵占 135

第3—501条 提示 139

第五章 拒绝付款/承兑 139

第3—502条 拒绝付款/承兑 140

第3—503条 拒绝通知 144

第3—504条 被免除的提示和拒绝通知 145

第3—505条 拒绝证明 146

第六章 责任解除和付款 147

第3—601条 责任解除及其效力 147

第3—602条 付款 147

第3—603条 提交付款 149

第3—604条 通过涂销或弃权解除责任 150

第3—605条 对第二债务人责任的解除 151

第四编 银行存款与收款 168

序言 168

第一章 总则和定义 169

第4—101条 简称 169

第4—102条 适用范围 170

第4—103条 协议变更;损害赔偿的计算;构成普通注意的行为 172

第4—104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177

第4—105条 各类银行的定义 181

第4—106条 通过银行得到支付或者在银行得到支付:收款银行 182

第4—107条 银行的分离营业所 183

第4—108条 接受票证的时间 185

第4—109条 延迟 186

第4—110条 电子提示 187

第4—111条 诉讼时效 188

第二章 票证收款:存款银行与收款银行 189

第4—201条 收款银行作为代理人的地位和贷记的临时性地位;本编的适用;背书记载“向任何银行支付”的票证 189

第4—202条 收款或返还的责任;行为的及时 193

第4—204条 发送和提示的方式;直接向付款银行发送 195

第4—203条 指示的效力 195

第4—205条 存款银行作为未背书票证的持有人 197

第4—206条 银行间的转移 197

第4—207条 转让的保证 198

第4—208条 提示保证 199

第4—209条 编码与保留的保证 200

第4—210条 收款银行在票证、附属单证和收益上的担保利益 202

第4—211条 为确定正当持票人的目的,银行支付充分对价 203

第4—212条 以通知的方式提示“非由、非通过或非在银行支付”的票证;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 203

第4—213条 银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204

第4—214条 倒账权或退款权;收款银行的责任;票证的返还 206

第4—215条 付款银行对票证的最终支付;何时临时借记和贷记成为最终性的;何时某些贷记成为可提取的 208

第4—216条 破产和优先顺序 214

第三章 票证收款:付款银行 215

第4—301条 延迟过账;返还票证以收回付款;拒付时间;付款银行返还票证 215

第4—302条 付款银行迟延返还票证的责任 218

第4—303条 通知、止付指令、法律令状或抵销权对票证产生效力的时间期限;票证可以得到借记或保证的次序 220

第四章 付款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 223

第4—401条 何时银行可以借记客户账户 223

第4—402条 银行因不当拒付而对客户承担的责任;确定账户资金不足的时间 225

第4—403条 客户停止支付的权利;损失的举证责任 227

第4—404条 银行没有责任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票 229

第4—405条 客户的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 230

第4—406条 客户发现和报告未经授权的签名和更改的义务 231

第4—407条 付款银行在不当支付时的代位权 236

第五章 跟单汇票的收款 238

第4—501条 跟单汇票的处理;发送提示的义务和通知客户拒付事实的义务 238

第4—502条 “到货”汇票的提示 238

第4—503条 提示银行对单据和货物的责任;报告拒付原因;预备支付人 239

第4—504条 提示银行处理货物的权利;费用的担保利益 240

第五编 信用证 245

序言 245

第5—101条 简称 254

第5—102条 定义 256

第5—103条 范围 261

第5—104条 形式要求 264

第5—105条 对价 265

第5—106条 开证、修改、撤销和有效期 266

第5—107条 保兑人、指定人和通知人 267

第5—108条 开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270

第5—109条 诈欺和伪造 278

第5—110条 担保 282

第5—111条 救济 283

第5—112条 信用证的转让 286

第5—113条 依法转让 288

第5—114条 收益的转让 289

第5—115条 诉讼时效的规定 291

第5—116条 法律选择与法院选择 292

第5—117条 开证人、申请人和指定人的代位权 295

过渡条款 296

对第一编所做的协调性的修正和杂项的修正 297

第1—105条 本法的属地适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 297

对第二编所做的协调性的修正和杂项的修正 297

第2—512条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297

对第九编的补充性修订 297

第9—103条 州际交易中担保利益的完善 297

第9—104条 不适用本编的交易 297

第9—304条 票据、单据、书面信用证的收益、单据下货物上担保利益的完善;通过自愿登记来完善担保利益;没有登记和占有转移的暂时完善 298

第9—105条 定义和定义的索引 298

第9—106条 定义:“待结账目”;“一般性无形财产” 298

第9—305条 通过占有完善担保利益而无须登记 299

第六编 大宗买卖 304

序言 304

第2条 修改 307

第3条 修改 307

第4条 保留条款 307

第1条 废止 307

选择方案A 307

选择方案B 308

第6—101条 简称 308

第6—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310

第6—103条 本编的适用范围 316

第6—104条 买方的义务 322

第6—105条 对付款请求权人的通知 324

第6—106条 分配表 328

第6—107条 违法责任 332

第6—108条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大宗买卖;由清算人实施的大宗买卖 338

第6—109条 备案的构成要件;备案官员的义务;从备案官员处获得的信息 342

第6—110条 诉讼时效 343

第七编 权利凭证 350

序言 35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53

第7—101条 简称 353

第7—102条 定义和定义索引 354

第7—103条 本编和条约或成文法的关系 357

第7—104条 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权利凭证 358

第7—105条 以替代媒介重新发行 360

第7—106条 对电子权利凭证的控制 362

第7—107条 与全球和全国贸易法中的电子签名的关系 364

第二章 仓单:特殊规定 365

第7—201条 可以发行仓单的人;关栈仓储 365

第7—202条 仓单的形式 366

第7—203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的责任 368

第7—204条 注意义务;对仓储人责任的合同限制 369

第7—205条 在一定情形下无效的仓单下的权利 370

第7—206条 由仓储人选择的对存储的终止 372

第7—207条 必须单独保存的货物;种类物 374

第7—208条 被变造的仓单 375

第7—209条 仓储人的留置权 376

第7—210条 仓储人留置权的执行 382

第三章 提单:特殊规定 385

第7—301条 未收到货物或错误描述的责任;“据报装有”;“托运人装船并清点数量”;不适当处理货物 385

第7—302条 联运提单和类似的权利凭证 388

第7—303条 改变目的地;改变收货人;指示的变更 390

第7—304条 成套的有形提单 392

第7—305条 目的地签发提单 394

第7—306条 被变造的提单 395

第7—307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 396

第7—308条 承运人留置权的执行 398

第7—309条 注意义务;对承运人责任的合同限制 399

第四章 仓单和提单:一般义务 401

第7—401条 仓单或提单的非正常发行或发行人的非正常行为 401

第7—402条 权利凭证的副本;过量发行 403

第7—403条 仓储人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免责 404

第7—404条 对根据权利凭证善意交付的货物不承担责任 407

第7—501条 流通的形式和正当流通的要件 409

第五章 仓单和提单:流通和转让 409

第7—502条 通过正当流通而获得的权利 412

第7—503条 在某些情形下对货物的权利凭证无效 414

第7—504条 非正当流通时获得的权利;改变目的地的效力;停止交付 418

第7—505条 背书人并非其他当事人之保证人 421

第7—506条 未经背书的交付;强制背书的权利 422

第7—507条 流通或交付权利凭证时的保证 423

第7—508条 托收银行对权利凭证的保证 424

第7—509条 完全符合商业合同 425

第7—601条 遗失、被盗或被毁损的权利凭证 426

第六章 仓单和提单:其他规定 426

第7—602条 对流通权利凭证所代表的货物的扣押 428

第7—603条 冲突的请求;互争权利诉讼 429

第七章 过渡条款 430

第7—701条 生效日 430

第7—702条 废止 430

第7—703条 可适用性 430

第7—704条 保留条款 431

备选方案之一 432

附录一 《统一商法典》第一编之修正 432

备选方案之二 437

《统一商法典》第二编之修正 440

备选方案之一 440

备选方案之二 452

《统一商法典》第二编之一之修正 456

备选方案之一 456

备选方案之二 457

《统一商法典》第四编之修正 458

《统一商法典》第五编之修正 461

《统一商法典》第八编之修正 464

《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修正 464

附录二 《统一电子交易法》修正案 483

第八编 投资证券 491

序言 491

第一章 简称和一般规定 527

第8—101条 简称 527

第8—102条 定义 528

第8—103条 决定某项义务和权益是否是证券或金融资产的规则 536

第8—104条 证券或金融资产或其中的权益的取得 539

第8—105条 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541

第8—106条 控制 545

第8—107条 背书、指示或者权益命令是否有效 550

第8—108条 直接持有中的担保 554

第8—109条 间接持有中的担保 557

第8—110条 适用范围;法律的选择 558

第8—111条 清算公司规则 563

第8—112条 债权人的法律令状 564

第8—113条 反欺诈法不适用 565

第8—114条 关于凭证式证券的证据规则 566

第8—115条 对对抗人不承担责任的证券中介人和其他人 567

第8—116条 作为支付了价值的购买人的证券中介人 570

第二章 发行和发行人 572

第8—201条 发行人 572

第8—202条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的通知 573

第8—203条 因缺陷或抗辩之通知而失效 577

第8—204条 发行人限制转让的效力 578

第8—205条 证券凭证上无授权签名的效力 580

第8—206条 证券凭证的补全或变造 582

第8—207条 发行人对记名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583

第8—208条 鉴证人、登记人或转让代理人的签名的效力 584

第8—209条 发行人的留置权 586

第8—210条 超量发行 586

第三章 凭证式证券和无凭证证券的转让 588

第8—301条 交付 588

第8—302条 购买人的权利 590

第8—303条 受保护的购买人 591

第8—304条 背书 593

第8—305条 指示 595

第8—306条 对签名、背书或指示的保证的效力 596

第8—307条 购买人取得转让登记所必需的条件的权利 599

第四章 登记 599

第8—401条 发行人登记转让的义务 599

第8—402条 对背书或指示的有效性的保证 601

第8—403条 要求发行人不登记转让的请求 603

第8—404条 不正当登记 605

第8—405条 丢失、损毁或被不正当取走的证券凭证的替换 607

第8—406条 通知发行人证券凭证丢失、损毁或被不正当取走的义务 609

第8—407条 鉴证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人 609

第五章 证券权益 610

第8—501条 证券账户;从证券中介人处取得证券权益 610

第8—502条 向权益持有人主张对抗性主张 615

第8—503条 权益持有人对证券中介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 619

第8—504条 证券中介人维持金融资产的义务 624

第8—505条 证券中介人关于付款和分派的义务 628

第8—506条 证券中介人按照权益持有人的指令行使权利的义务 629

第8—507条 证券中介人遵从权益命令的义务 630

第8—508条 证券中介人把权益持有人的头寸转换为其他证券持有形式的义务 633

第8—509条 其他法律或条例对证券中介人的义务的规定;证券中介人的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权益持有人的权利的行使方式 634

第8—510条 从权益持有人那里购买证券权益的购买人的权利 635

第8—511条 担保权益和权益持有人之间的优先权 638

第六章 为修订后的第八编制定的过渡条款 641

第8—601条 生效日期 641

第8—602条 废止 641

第8—603条 保留条款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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