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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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释义与判例分析全书
  • 力康泰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 ISBN:7801055799
  • 出版时间:1997
  • 标注页数:508页
  • 文件大小:33MB
  • 文件页数: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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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上篇 刑法总则解析与例释 22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2

第二章 犯罪 38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38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54

第三节 共同犯罪 60

第四节 单位犯罪 72

第三章 刑罚 7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74

第二节 管制 79

第三节 拘役 81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84

第五节 死刑 86

第六节 罚金 90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91

第八节 没收财产 9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98

第一节 量刑 98

第二节 累犯 101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103

第四节 数罪并罚 105

第五节 缓刑 108

第六节 减刑 113

第七节 假释 116

第八节 时效 121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25

下篇 刑法分则解析与例释 132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32

一、背叛国家罪 132

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133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特定人员武装叛乱、暴乱罪 134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35

五、与境外勾结实施以上各罪处罚方法 136

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 137

七、投敌叛变罪 138

八、公务员叛逃罪 139

九、间谍罪 140

十、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41

十一、战时资敌罪 142

十二、通则 143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5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5

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引起中毒罪、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5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149

四、破坏交通设施罪 150

五、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燃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1

六、过失毁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毁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毁坏燃气设备罪、过失毁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52

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55

八、劫持航空器罪 156

九、劫持船只、汽车罪 157

十、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 158

十一、破坏传播、通讯设施罪、过失毁坏传播、通讯设施罪 158

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60

十三、企业非法制售枪支罪 161

十四、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62

十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公务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罪 164

十六、丢失公务用枪不报罪 166

十七、非法携带枪弹、管制刀具、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罪 167

十八、重大飞行事故罪 168

十九、铁路运营事故罪 169

二十、重大交通事故罪 170

二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71

二十二、劳动安全事故罪 172

二十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173

二十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74

二十五、教育设施重大事故罪 175

二十六、消防责任事故罪 17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77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77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77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78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179

四、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 180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81

六、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材罪 182

七、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 183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84

九、生产、销售不卫生化妆品罪 185

十、适用原则 186

第二节 走私罪 187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伪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或其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罪 187

十一、通则 187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 191

三、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 192

四、走私附则 193

五、走私罪附则 194

六、走私共同犯罪 195

七、暴力走私罪 195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96

一、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 196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97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98

四、财务会计报告诈欺罪 199

五、清算舞弊罪 199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

七、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201

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02

九、背职经营罪 203

十、国有公司、企事业人员合同失职罪 204

十一、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罪 205

十二、非法降低国有资产价格罪 20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7

一、伪造货币罪 207

二、出售、购买、运输伪币罪、金融机构人员购买伪币或以伪币换取货币罪 208

三、持有、使用伪币罪 209

四、变造货币罪 210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211

六、高利转贷罪 212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13

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14

九、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 215

十、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 216

十一、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 217

十二、虚假证券交易信息罪、证券从业人员诱骗买卖证券罪 219

十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220

十四、保险业务人员侵占罪及贪污罪的界定 222

十五、金融机构人员受贿罪的界定 222

十六、金融机构人员挪用公款及本单位资金罪的界定 223

十七、向关系人非法发放贷款罪、向非关系人非法发放贷款罪 224

十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225

十九、非法出具金融信用证函罪 226

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27

二十一、逃汇罪 228

二十二、洗钱罪 228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29

一、集资诈骗罪 229

二、贷款诈骗罪 231

三、金融票证诈骗罪 232

四、信用证诈骗罪 233

五、信用卡诈骗罪 234

六、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235

七、保险诈骗罪 236

八、通则1 237

九、通则2 23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38

一、偷税罪 238

二、抗税罪 239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240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241

五、虚开专用发票罪 242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44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45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46

九、制造、销售虚假的骗税发票罪、制造、销售虚假普通发票罪、非法出售骗税发票罪、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 247

十、附则一 249

十一、附则二 250

十二、附则三 25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51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51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52

三、制售虚假注册商标标识罪 253

四、假冒专利罪 254

五、侵犯著作权罪 255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57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258

八、附则 26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60

一、商业诽谤罪 260

二、虚假广告罪 261

三、串通投标罪 262

四、合同诈骗罪 263

五、非法经营罪 264

六、强迫交易罪 266

五、偷越国(边)境罪 267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267

八、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68

九、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 268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269

十、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罪 269

十一、单位犯罪 270

二、向外国人私售、私送珍贵文物罪 27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71

一、故意杀人罪 271

三、故意伤害罪 272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272

四、过失重伤罪 273

五、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 274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276

七、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278

八、绑架勒索罪、绑架罪 279

九、拐卖妇女、儿童罪 280

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81

十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82

十二、诬告陷害罪 283

十三、强迫劳动罪 284

十四、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85

十五、侮辱罪、诽谤罪 286

十六、刑讯逼供罪、暴力逼供罪 288

十七、虐待被监管人罪 289

十八、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 290

十九、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罪 291

二十、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92

二十一、侵犯通信自由罪 293

二十二、邮政人员侵犯通讯自由罪 294

二十三、报复陷害罪 295

二十四、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96

二十五、破坏选举罪 297

二十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98

二十七、重婚罪 299

二十八、破坏军婚罪 300

二十九、虐待罪 301

三十、遗弃罪 302

三十一、拐骗儿童罪 30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04

一、抢劫罪 304

二、盗窃罪 305

三、盗接通信线路、复制电信码号罪 306

四、诈骗罪 307

五、抢夺罪 308

六、聚众哄抢罪 309

七、抢劫罪 311

八、侵占罪 312

九、侵占本单位财物罪 313

十、挪用本单位资金罪 314

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315

十二、敲诈勒索罪 316

十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317

十四、破坏生产经营罪 318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20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20

一、阻碍执行职务罪 320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罪 321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322

四、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323

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罪 325

五、非法生产、买卖警用专品罪 325

七、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327

八、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28

九、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29

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 330

十一、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范罪窃取国家机密罪 332

十二、干扰无线电通讯罪 332

十三、聚众“打砸抢”罪 333

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34

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36

十六、聚众斗殴罪 337

十七、寻衅滋事罪 338

十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成员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339

十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342

二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42

二十一、非法携带危险物品集会、游行、示威罪 343

二十二、破坏合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44

二十三、侮辱国旗、国徽罪 345

二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死罪 346

二十五、聚众淫乱罪 347

二十六、盗窃、侮辱尸体罪 348

二十七、赌博罪 348

二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49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50

一、伪证罪 350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 351

三、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352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 353

五、扰乱法庭秩序罪 354

六、窝藏罪、包庇罪 355

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 356

八、窝赃罪、销赃罪 357

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358

十、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58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罪 359

十二、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罪 360

十三、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361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界 363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63

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 364

三、提供虚假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65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66

六、破坏界桩、界碑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6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69

三、倒卖文物罪 372

四、单位出售、私送国有文物藏品罪 373

五、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74

六、抢夺国有档案罪、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7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76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罪 376

二、过失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 378

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379

四、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 380

五、非法采集、供应不合格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单位违反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381

六、医疗责任事故罪 383

七、非法行医罪、非法实施破坏节育手术罪 384

八、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 385

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罪 38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86

二、非法进口并处置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原料污染环境罪 387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88

四、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389

五、毁坏耕地罪 391

六、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392

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93

八、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94

九、单位犯罪 39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96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96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毒赃罪 39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398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00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401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402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403

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404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405

十、毒品累犯罪 406

十一、毒品定义及计算亦法 40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407

一、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407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409

三、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嫖宿幼女罪 410

四、涉案单位及人员处罚方法 411

五、包庇单位及人员处罚方法 412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13

一、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413

二、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414

三、组织淫秽表演罪 415

四、单位犯罪 416

五、淫移物品定义 416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417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417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8

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419

四、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420

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22

六、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兵罪 423

七、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425

八、妨害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专品罪 426

九、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28

十、提供虚假敌情罪 430

十一、扰乱军心罪 431

十二、帮助逃兵罪 432

十三、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433

十四、拒绝军事征用罪 435

一、贪污罪 436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436

二、贪污量刑规定 438

三、挪用公款罪 439

四、受贿罪 440

五、受贿量刑规定 441

六、单位受贿罪 442

七、利用他人职务行为受贿罪 443

八、行贿罪 444

九、行贿罪量刑规定 445

十、向单位行贿罪 445

十一、介绍贿赂罪 446

十二、单位行贿罪 447

十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448

十三、接受礼物不交公论贪污处 448

十五、私分国有资产罪 450

第九章 渎职罪 451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451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 453

三、刑事诉讼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 453

四、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失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罪 455

五、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56

六、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 458

七、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罪、非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 459

八、非法减免应征税款罪 460

九、税务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61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同失职罪 463

十一、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64

十二、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465

十三、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罪 466

十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67

十五、海关人员放纵走私罪 467

十六、商检人员伪造检验结果罪、商检失职罪 468

十七、动植物检疫人员伪造动植物检疫结果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70

十八、不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71

十九、为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罪、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71

二十、拒不履行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473

二十一、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 474

二十二、招收公务员、招生舞弊罪 475

二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476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78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定义 478

二、违抗命令罪 478

三、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480

四、自动投降敌人罪 481

五、临阵脱逃罪 482

六、擅离职守罪、玩忽职守罪 483

七、阻碍执行职务罪 484

八、滥用职权罪 485

九、作战消极罪 486

十一、军人叛逃罪 487

十、见危不救罪 487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88

十三、泄露军事秘密罪 490

十四、造谣惑众罪 491

十五、自伤罪 492

十六、逃离部队罪 493

十七、武器装备肇事罪 494

十八、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495

十九、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96

二十、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98

二十一、遗弃武器装备罪 498

二十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499

二十二、遗失武器装备罪 499

二十四、虐待部属罪 500

二十五、遗弃伤病军人罪 501

二十六、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罪 501

二十七、残害、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罪 502

二十八、私放俘虏罪 503

二十九、虐待俘虏罪 503

三十、战时缓刑制度 504

三十一、本章犯罪主体 504

三十二、“术语”解释 505

附件 505

附件1 505

附件2 506

主要参考书目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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