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法国刑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罗结珍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 ISBN:7801056116
- 出版时间:1997
- 标注页数:648页
- 文件大小:7MB
- 文件页数:6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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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一〉法律部分 12
第一卷 总则 12
第一编 刑法 12
第一章 通则 12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13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14
第一节 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或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 14
第二节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 14
第二编 刑事责任 1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6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 17
第三编 刑罚 18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18
第一节 适用自然人之刑罚 18
第一目 重罪之刑罚 18
第二目 轻罪之刑罚 19
第三目 某些重罪与轻罪之附加刑 22
第四目 违警罪之刑罚 22
第五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 23
第二节 适用法人之刑罚 28
第一目 重罪及轻罪之刑罚 28
第二目 违警罪之刑罚 29
第三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 30
第二章 刑罚制度 3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
第一目 数罪适用之刑罚 31
第二目 累犯适用之刑罚 32
1 自然人 32
2 法人 33
3 一般规定 34
第三目 刑罚之宣告 34
第四目 关押期 35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 35
第一目 半释放 35
第二目 刑罚之分期执行 36
第三目 普通缓刑 36
1 给予普通缓刑之条件 36
2 普通缓刑之效力 37
第四目 附考验期之缓刑 38
1 给予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条件 38
2 考验制度 38
3 在犯新罪之场合撤销附考验期之缓刑 40
4 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效力 41
第五目 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41
第六目 刑罚之免除与推迟宣告 42
1 刑罚之免除 43
2 普通推迟宣告 43
3 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 43
4 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 43
5 司法扣留并推迟刑罚宣告 44
第三节 若干引起刑罚加重之情节的定义 47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 48
第一节 时效 48
第二节 特赦 48
第三节 大赦 49
第四节 复权 49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 51
第一编 反人类罪 51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 51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罪 52
第三章 共同规定 52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 53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 53
第一节 故意伤害生命罪 53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生命罪 55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55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 56
第一节 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56
第一目 酷刑及野蛮暴行罪 56
第二目 暴力罪 58
第三目 威胁罪 62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63
第三节 性侵犯罪 64
第一目 强奸罪 64
第二目 其他性侵犯罪 64
第三目 性骚扰罪 65
第四节 毒品走私罪 66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68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 69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 70
第一节 对他人造成危险罪 70
第二节 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 70
第三节 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 70
第四节 在人身上进行试验罪 71
第五节 非法中止妊娠罪 71
第六节 挑动自杀罪 72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3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74
第一节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74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 75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5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 76
第一节 歧视罪 76
第二节 淫媒谋利罪及类似犯罪 77
第三节 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 79
第四节 违反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 80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80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 81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82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 82
第二节 侵犯人之对外形象罪 83
第三节 诬告罪 84
第四节 侵犯秘密罪 84
第一目 侵犯职业秘密罪 84
第二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 85
第五节 侵害信息处理或信息缩片产生的人之权利罪 85
第六节 采用遗传基因进行人之特征或鉴别研究产生的人身侵害 87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88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罪与危害家庭罪 89
第一节 遗弃未成年人罪 89
第二节 抛弃家庭罪 89
第三节 妨害行使亲权罪 90
第四节 妨害血缘关系罪 90
第五节 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 91
第六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93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94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 94
第一章 盗窃罪 94
第一节 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 94
第二节 一般规定 96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96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 97
第一节 勒索罪 97
第二节 敲诈罪 99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99
第三章 诈骗罪及相近似的犯罪 100
第一节 诈骗罪 100
第二节 与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 101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02
第四章 侵吞财产罪 103
第一节 滥用他人信任罪 103
第二节 隐匿质押物或扣押物罪 103
第三节 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 104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05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106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 106
第一节 窝藏赃物罪 106
第二节 与窝藏赃物罪相近或类似的犯罪 107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07
第二章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09
第一节 对人不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09
第二节 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10
第三节 以毁坏、破坏或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报假警罪 111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2
第三章 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 113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 115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115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 115
第一节 向外国交付国家领土、武装力量之全部或部分或者交付物资罪 115
第二节 通谋外国罪 116
第三节 向外国提供情报罪 116
第四节 破坏罪 117
第五节 提供假情报罪 117
第六节 挑唆实行本章所指重罪之犯罪 117
第二章 危害共和国之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 118
第一节 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 118
第二节 暴动罪 118
第三节 篡夺指挥权、征招武装力量以及煽动非法武装罪 119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 120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以及危害与国防有关之保护区域罪 120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 121
第四章 特别规定 122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 124
第一章 恐怖活动罪 124
第二章 特别规定 125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127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127
第一节 妨害行使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 127
第二节 违法参加聚众滋事罪 127
第三节 非法游行示威、违法参加游行示威或公众集会罪 128
第四节 组织、参加或重建武装小集团罪 129
第二章 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131
第一节 针对行政部门滥用权势罪 131
第二节 针对个人滥用权势罪 131
第一目 妨害个人自由罪 131
第二目 歧视罪 132
第三目 妨害住所不得侵犯罪 132
第四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 132
第三节 违反廉洁义务罪 133
第一目 违法加收或减免税款罪 133
第二目 公职之人员收贿受贿罪 133
第三目 非法取利罪 133
第四目 妨害参与公共工程之自由及投标人之平等罪 135
第五目 窃取或隐匿财产罪 135
第四节 附加刑 135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136
第一节 由个人进行的行贿、受贿罪 136
第二节 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 137
第三节 窃取或隐匿存放于公共保管处之财物罪 137
第四节 侮辱罪 137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 138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 139
第七节 盗用职权罪 139
第八节 盗用公共权力部门专用标记罪 139
第九节 盗用职衔罪 140
第十节 违反规定使用身份罪 140
第十一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罪 141
第十二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41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 142
第一节 阻挠法院受案罪 142
第二节 妨碍司法活动罪 144
第三节 危害司法权威罪 147
第一目 侵犯对司法应有之尊重罪 147
第二目 越狱、逃跑罪 147
第三目 其他妨害刑事司法权威罪 150
第四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51
第四编 妨害公众信任罪 152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 152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 155
第三章 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有价信用证券罪 157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之标志罪 158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 160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161
第一编 在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 161
第一章 在生物医学伦理方面的犯罪 161
第一节 保护人之种类 161
第二节 保护人体 161
第三节 保护人之胚胎 163
第四节 其他规定及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与法人之责任 164
第二编 其他规定 165
全一章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 165
〈二〉条例部分 166
第一卷 总则 166
第一编 刑法(空缺) 166
第二编 刑事责任(空缺) 166
第三编 刑罚 166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166
第二章 刑罚制度(空缺) 173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灭 173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 175
第一编至第二编第五章(空缺) 175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175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及家庭罪(空缺) 178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179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空缺) 179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179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 179
第二章 第三章 (空缺) 182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183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183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空缺) 183
第二章 危害共和国之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空缺) 183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 183
第四章 (空缺) 184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空缺) 185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185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185
第二章 至第五编 (空缺) 186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187
第六卷 违警罪 188
第一编 一般规定 188
第二编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 188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第一级违警罪 188
全一节 非公开诽谤与辱骂 188
第二章 侵犯人身之第二级违警罪 189
第一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但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89
第二节 放任危险动物乱跑乱闯 189
第三章 侵犯人身之第三级违警罪 190
第一节 以暴力相威胁 190
第二节 侮辱性噪声、喧闹或深夜喧闹叫嚷 190
第三节 刺激有危险的动物 190
第四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 190
第四章 侵犯人身之第四级违警罪 191
第一节 轻微的暴力行为 191
第二节 散布有损他人体面的消息 191
第三节 具有种族性质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 192
第五章 侵犯人身之第五级违警罪 193
第一节 暴力行为 193
第二节 非故意侵害人之身体 193
第三节 非公开煽动种族歧视、仇恨或暴力 194
第四节 拉客卖淫 195
第五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 195
第三编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 196
第一章 侵犯财产之第一级违警罪 196
全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威胁进行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之行为 196
第二章 侵犯财产之第二级违警罪 197
全一节 抛弃垃圾、废料及废弃物或其他物品 197
第三章 侵犯财产之第三级违警罪 197
第一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 197
第二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公众集市规定 198
第四章 侵犯财产之第四级违警罪 198
全一节 威胁要进行对人不具危险的破坏、毁坏、损坏财产的行为 198
第五章 侵犯财产之第五级违警罪 199
第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的行为 199
第二节 以邮寄方式强制销售 199
第三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 200
第四节 抛弃车辆残体、乱倒车辆运输的垃圾、废弃物、材料或其他任何物品 201
第四编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 201
第一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一级违警罪 202
全一节 抛弃武器或有害物品 202
第二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二级违警罪 202
第一节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要求不予答复 202
第二节 危害货币罪 202
第三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三级违警罪 203
第一节 盗用公共权力机关专用标志 203
第二节 使用与现行法规规定的度量衡不同的度量衡器具 204
第四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四级违警罪 204
第一节 未经允许进入军事地段、建筑、军用机械或设备 204
第二节 妨碍公共道路自由交通通行 205
第三节 违反有关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职业活动的规定 205
第五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五级违警罪 206
第一节 穿戴或展示能够揭示犯有反人类之重罪的组织和人物的服装、徽记和徽标 206
第二节 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活动 207
第三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 207
第四节 窃柔交给法院的材料 208
第五节 使用行政机关签发的但其所载内容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文件 208
第六节 拒绝交出伪造或篡改的货币符号 209
第七节 伪造或篡改邮票及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 209
第五编 其他违警罪 210
第一章 第一级违警罪(空缺) 210
第二章 第二级违警罪(空缺) 211
第三章 第三级违警罪 211
全一节 非故意伤害动物之生命或身体 211
第四章 第四级违警罪 211
全一节 虐待动物 211
第五章 第五级违警罪 212
全一节 故意伤害动物生命 212
通则 213
第一卷 重罪与轻罪之刑罚及其效力 215
第一章 重罪之刑罚 215
第二章 轻罪之刑罚 218
第三章 对重罪或轻罪可宣告的其他刑罚 223
第四章 重罪与轻罪累犯之刑罚 229
第五章 多重累犯之刑事监护 230
第二卷 因重罪或轻罪当惩处、可宥恕或应负责任的人 231
全一章 231
第三卷 重罪、轻罪及其处罚 234
第一编 危害公共权益之重罪与轻罪 234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之重罪与轻罪 234
第一节 叛国罪与间谍罪 234
第二节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 235
第三节 谋反罪、策划谋反罪及其他危害国家权威与领土完整罪 238
第四节 以屠杀或抢掠扰乱国家之重罪 240
第五节 参加暴动实施之重罪 241
第六节 其他规定 242
第二章 聚众滋事罪 243
第三章 危害宪法之重罪与轻罪 246
第一节 与行使公权有关的重罪与轻罪 246
第二节 侵犯自由罪 246
第三节 公务员相互勾结罪 248
第四节 侵犯行政、司法权威罪 249
第四章 妨害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250
第一节 伪造罪 250
第一目 伪造货币罪 250
第二目 伪造国玺、银行券、国家发行的票券、冲模、钢印、印花、标记罪 252
第三目 伪造公文或公证文书罪 255
第四目 伪造私人商事或银行文书罪 256
第五目 伪造行政部门某种文件、军人调动证或证明书的犯罪共同规定 259
第二节 渎职罪及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的重罪与轻罪 260
第一目 公物保管人实施的侵占财产罪 260
第二目 公务员违法征收款项罪 261
第三目 公务员干预与其身份不符之商业事务的轻罪 262
第四目 公务员及私人企业雇员受贿罪 263
第五目 滥用权势罪 265
第六目 与身份证件管理有关的若干轻罪 269
第七目 在就职前或离职后非法行使公共权力罪特别规定 269
第三节 宗教师在履行职责中扰乱公共秩序罪 270
第一目 妨害人之身份的违警罪 270
第二目 在公开的传教辞中对公共权力进行批评、指责或挑衅 270
第三目 在书面传教辞中对公共权力进行批评、指责或挑衅 270
第四目 宗教师就宗教事务同外国皇室或国家通信联络 270
第四节 抗拒、不服从公共权力及其他对公共权力之违法行为 270
第一目 暴力抗拒执法罪 270
第二目 对行使公共权力及公共力量指挥权的人进行侮辱与施以暴力行为罪 272
第三目 拒绝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74
第四目 在押人犯或战俘越狱、逃跑 274
第五目 破坏封签、从公立寄存处窃取文件、材料 277
第六目 损坏纪念碑及具有公共利益之物品 279
第七目 盗用职衔罪 280
第八目 违反规定使用职衔罪 282
第五节 坏人结伙、游荡与行乞罪 283
第一目 坏人结伙罪 283
第二目 游荡罪 283
第三目 行乞罪关于游荡罪与行乞罪的共同规定 284
第六节 通过新闻或图书实施的伤风败俗罪 285
第七节 非法结社或非法集会 288
第二编 侵犯个人之重罪与轻罪 288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 288
第一节 侵犯人身之故意杀人罪及其他重罪、威胁谋害罪 288
第一目 故杀、谋杀、杀害尊亲、杀害新生儿、毒杀罪 288
第二目 威胁罪 289
第二节 不构成故意杀人的故意伤害罪与殴打罪及其他故意重罪与轻罪 290
第三节 非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及殴打罪,可宥恕之重罪与轻罪,不得宥恕之情形、不构成重罪或轻罪的杀人、伤害与殴打 295
第一目 非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及殴打罪 295
第二目 可宥恕之重罪与轻罪、不得宥恕之情形 295
第三目 不构成重罪或轻罪的杀人、伤害与殴打 296
第四节 妨害风化罪 297
第五节 非法逮捕与非法拘禁罪 305
第六节 意图妨害或毁弃儿童身份之证据或妨害其生存的重罪及轻罪、拐骗未成年人罪、遗弃家庭罪、违反关于殡葬之法律的犯罪 306
第一目 对儿童实施的重罪及轻罪 306
第二目 拐骗未成年人罪 308
第二目 (1)遗弃家庭罪 310
第三目 违反有关殡葬之法律的犯罪 311
第七节 伪证罪、侵犯私生活罪、诬告罪、泄漏机密罪 312
第一目 伪证罪 312
第二目 侵犯私生活罪、诬告罪、泄漏机密罪 314
第二章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317
第一节 盗窃罪 317
第二节 欺诈破产罪、诈骗罪及其他欺诈罪 321
第一目 欺诈破产罪与诈骗罪 321
第二目 滥用他人信任罪 323
第三目 违反关于赌场、彩票及当铺之规则 324
第四目 妨害竞价之自由 325
第五目 违反有关制作、销售及工艺规则 326
第六目 供货人之轻罪 338
第三节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338
第四节 窝藏赃物罪 341
第五节 危害航空、海洋、陆路运输工具及位于大陆架之固定平台的安全 342
第三章 信息处理方面的某些犯罪一般规定 344
第四卷 违警罪及其刑罚 347
第一章 刑罚 347
第二章 违警罪及刑罚一般规定 348
序编 公诉与民事诉讼 350
第一卷 进行公诉及预审 358
第一编 负责进行公诉及预审的权力机关 358
第一章 司法警察 35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58
第二节 司法警察警官 359
第三节 司法警察警员 363
第四节 负责司法警察某些职责的官员与工作人员 365
第一目 工程师、区长、林木水道技术员与乡村警察 365
第二目 行政机关与公用事业机构的公务员与工作人员 365
第三目 经宣誓的特别看守人员 366
第五节 省长、警察局长在司法警察方面的权力(废止) 366
第二章 检察院 3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7
第二节 驻上诉法院检察长的权限 367
第三节 共和国检察官的权限 368
第四节 违警罪法院设立之检察院 371
第三章 预审法官 372
第二编 调查与身份检查 373
第一章 现行重罪与轻罪 373
第二章 初步调查 383
第三章 身份检查与审核 384
第三编 预审法庭 387
第一章 预审法官:一级预审法庭 38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7
第二节 成为民事当事人及其后果 393
第三节 踏勘、搜查、扣押以及截留经电讯渠道进行的通信 396
第一目 踏勘、搜查与扣押 397
第二目 截留经电讯渠道进行的通讯 399
第四节 询问证人 400
第五节 讯问与对质 403
第六节 执法凭证与执行 405
第七节 司法监督与先行拘押 411
第一目 司法监督 411
第二目 先行拘押 416
第三目 根据先行拘押引起之损害给予的补偿 424
第八节 委托查案 425
第九节 鉴定 427
第十节 侦查之无效 431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裁定书 433
第十二节 对预审法官的裁定提起上诉 438
第十三节 依据新的证据重新开始侦查 440
第二章 起诉庭:二级预审法庭 4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41
第二节 起诉庭庭长之特有权力 450
第三节 对司法警察警官与警员活动的监督 451
第二卷 审判法庭 453
第一编 重罪法庭 453
第一章 重罪法庭之管辖权 453
第二章 重罪法庭的开庭地点与期日 453
第三章 重罪法庭的组成 454
第一节 法庭 455
第一目 庭长 455
第二目 陪审官 455
第二节 陪审团 456
第一目 担任陪审员职务的能力条件 456
第二目 陪审团的组成 458
第四章 重罪法庭开庭的预备程序 462
第一节 强制性步骤 462
第二节 任意性步骤或例外步骤 464
第五章 开庭 465
第一节 复核陪审团名单 465
第二节 审判陪审团的组成 467
第六章 审理 46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69
第二节 被告人出庭 472
第三节 提出证据与证据辩论 473
第四节 审理辩论终结与宣读问题 477
第七章 判决 479
第一节 重罪法庭评议 479
第二节 对公诉的决定 481
第三节 对民事诉讼的决定 482
第四节 判决与笔录 483
第二编 轻罪之审判 484
第一章 轻罪法庭 484
第一节 轻罪法庭的管辖权及案件受理 484
第一目 一般规定 484
第二目 自愿出庭与传票传唤 487
第三目 以笔录传唤与立即出庭 489
第二节 轻罪法庭的组成及开庭期日 493
第三节 庭审公开及庭审安全保卫 495
第四节 审理辩论 496
第一目 被告人出庭 496
第二目 成为民事当事人及其后果 499
第三目 提出证据 501
第四目 当事人辩论 505
第五节 判决 506
第六节 缺席判决及对缺席判决声明不服 512
第一目 缺席 512
第二目 对缺席判决声明不服 512
第三目 再缺席 514
第二章 轻罪案件的上诉法院 515
第一节 上诉权的行使 515
第二节 轻罪上诉庭的组成 518
第三节 轻罪上诉庭的程序 519
第三编 违警罪之审判 521
第一章 违警罪法庭之管辖权 521
第二章 简易程序 521
第三章 (B)定额罚金程序 524
第一节 违反公路交通运输条例、违反《保险法典》关于陆路机动车辆与拖车强制保险的规定以及违反有关国家公园之条例的某些犯罪所适用的规定 524
第二节 违反陆路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事业规则的某些犯罪适用之规定 525
第二节 (b)违反交通规则的某些犯罪适用之规定 526
第三节 共同规定 527
第三章 违警罪法庭之案件受理 528
第四章 违警罪法庭之最终审理 529
第五章 缺席判决及对缺席判决声明不服 531
第六章 对违警罪判决的上诉 531
第四编 传讯与送达 532
第三卷 非常上诉途径 538
第一编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538
第一章 可以向最高法院声明不服的裁判决定及上诉条件 538
第二章 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形式 544
第三章 最高法院对原判的撤销 546
第四章 上诉的审理与开庭 548
第五章 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判 549
第六章 为维护法律之利益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551
第二编 申请再审 552
第四卷 几种特别诉讼程序 556
第一编 抗传 556
第二编 伪造文书 558
第三编 诉讼案卷材料丢失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561
第四编 接受政府成员及外国国家代表之证词的方式 561
第五编 指定管辖 562
第六编 移审 563
第七编 回避 566
第八编 对在法庭庭审时实施之犯罪的审判 568
第九编 司法官及某些官员所犯的重罪与轻罪(废止) 569
第十编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 569
第一章 法国法院的管辖权 569
第二章 提起追诉以及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 572
第十编 在外国实施的犯罪 573
第十一编 军事方面的重罪与轻罪以及危害国家基本利益之重罪与轻罪 573
第一章 和平时期军事方面的重罪与轻罪的追诉、预审及审判 573
第一节 管辖 573
第二节 程序 575
第二章 战时、总动员、围困或紧急状态下有管辖权的法院 577
第三章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之重罪与轻罪 578
第十二编 为撤销禁止权利、丧失权利、无资格或撤销公告措施而提出的申请 579
第十三编 经济、金融犯罪的追诉、预审及审判 581
第十四编 由犯罪所引起之损害的某些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赔偿请求 583
第十五编 恐怖活动罪的追诉、预审与审判 588
第十六编 毒品走私罪的追诉、预审与审判 591
第十七编 淫媒谋利罪的追诉、预审与审判 594
第十八编 法人实施的犯罪的追诉、预审与审判 597
第五卷 执行程序 599
第一编 刑事裁判决定的执行 599
第二编 拘押 602
第一章 先行拘押的执行 602
第二章 自由刑的执行 603
第三章 对各种监狱机构的共同规定 610
第四章 在押人犯的金钱性有价票券 611
第三编 假释 611
第四编 缓期执行与推迟刑罚宣告 615
第一章 普通缓期执行 616
第二章 附考验期之缓期执行 617
第三章 附完成公共利益性质之劳动义务的缓期执行 623
第四章 推迟刑罚宣告 626
第五编 被判刑人身份的认定 627
第六编 拘禁 627
第七编 禁止居留 630
第八编 刑罚时效 631
第九编 犯罪记录 632
第十编 被判刑人的复权 643
第一章 自然人适用之规定 643
第二章 法人适用之规定 646
第十一编 诉讼费用一般规定 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