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税法一本通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50249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449页
- 文件大小:53MB
- 文件页数:475页
- 主题词:税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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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一、税务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立法目的】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依法进行税收工作】 2
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其权限】 3
第六条【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4
第七条【税收宣传】 4
第八条【纳税主体的权利】 5
第九条【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 7
第十条【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7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7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回避】 7
第十三条【公众的检举权】 8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范围】 19
第二章 税务管理 19
第一节 税务登记 19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 19
第十六条【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5
第十七条【纳税主体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27
第十八条【税务登记证件】 27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28
第十九条【设置账簿】 28
第二十条【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内容】 30
第二十一条【发票主管机关】 30
第二十二条【发票印制】 37
第二十三条【税控装置】 38
第二十四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资料的保管】 38
第三节纳税申报 38
第二十五条【纳税申报】 38
第二十六条【申报方式】 41
第二十七条【延期申报】 41
第三章 税款征收 42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42
第二十九条【非法定机关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49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50
第三十一条【税收征收期限】 50
第三十二条【滞纳金】 50
第三十三条【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0
第三十四条【开具完税凭证】 51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51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应纳税额】 52
第三十七条【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52
第三十八条【税收保全措施】 53
第三十九条【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赔偿责任】 53
第四十条【强制执行措施】 53
第四十一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主体】 55
第四十二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55
第四十三条【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责任】 55
第四十四条【阻止欠缴纳税主体的出境】 56
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63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设定抵押、质押的欠税情形说明】 64
第四十七条【开付收据和开付清单】 64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形向税务机关报告义务】 64
第四十九条【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财产前的报告义务】 64
第五十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64
第五十一条【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退还】 65
第五十二条【补缴税款】 65
第五十三条【税款缴入国库】 65
第四章 税务检查 66
第五十四条【税务检查范围】 66
第五十五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68
第五十六条【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68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的调查权】 69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 69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6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70
第六十条【纳税人的行政处罚】 70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罚】 72
第六十二条【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72
第六十三条【纳税主体虚假作账的责任承担】 72
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依法纳税申报的责任】 72
第六十五条【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六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七条【抗税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八条【欠缴少缴税款的责任承担】 73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条【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二条【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74
第七十三条【金融机构妨碍税收工作的责任承担】 74
第七十四条【二千元以下罚款可由税务所决定】 75
第七十五条【涉税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75
第七十六条【非法改变税收征管范围的责任承担】 75
第七十七条【纳税主体逃避税款的刑事责任】 75
第七十八条【未经委托非法征收税款的责任承担】 78
第七十九条【查封、扣押纳税人生活必需品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主体勾结逃税的责任】 78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受贿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78
第八十三条【违法征收或摊派税款的行政责任】 79
第八十四条【违法作出税收决定的责任承担】 79
第八十五条【违反回避规定的处罚】 79
第八十六条【执行时效】 79
第八十七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 80
第八十八条【救济方式】 80
第六章 附则 80
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权】 80
第九十条【适用除外规定】 81
第九十一条【条约、协定优先原则】 82
第九十二条【追溯力】 82
第九十三条【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82
第九十四条【施行日期】 82
二、流转税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84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84
第二条【税率】 95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 95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96
第五条【销项税额的计算】 96
第六条【销售额】 96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97
第八条【进项税额的计算】 98
第九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99
第十条【不得抵扣的项目】 100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101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102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认定】 102
第十四条【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03
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03
第十六条【免税、减税的情形】 104
第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 104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 105
第十九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05
第二十条【征税机关】 106
第二十一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06
第二十二条【纳税地点、纳税申报】 121
第二十三条【纳税期限】 124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纳税规定】 125
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125
第二十六条【征收管理】 126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27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27
第二条【税目、税率】 139
第三条【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139
第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140
第五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141
第六条【销售额】 142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43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44
第九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计算】 145
第十条【纳税的核定】 145
第十一条【免税】 146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147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 147
第十四条【纳税期限】 147
第十五条【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款征缴】 148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148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50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50
第二条【税目、税率】 151
第三条【营业税兼营的规定】 152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152
第五条【营业额】 153
第六条【不得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形】 155
第七条【纳税的核定】 155
第八条【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56
第九条【免税、减税】 158
第十条【营业税起征点】 158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58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159
第十三条【征税机关】 159
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159
第十五条【纳税期限】 160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161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62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62
第二条【适用税额】 162
第三条【免税的情形】 164
第四条【特殊原因减税、免税的情形】 164
第五条【省级政府决定减税、免税的情形】 181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 181
第七条【纳税地点】 182
第八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82
第九条【纳税期限】 182
第十条【征收管理】 183
第十一条【征收管理依据】 184
第十二条【国务院依法制定实施条例】 185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185
三、所得税 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87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87
第二条【应税所得项目】 189
第三条【税率】 194
第四条【免税】 195
第五条【减税】 197
第六条【应税所得的计算】 199
第七条【境外所得】 214
第八条【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 215
第九条【缴税期限】 220
第十条【计算单位】 225
第十一条【手续费】 225
第十二条【利息所得的征税】 226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227
第十四条【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 227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29
第一章 总则 229
第一条【适用范围】 229
第二条【企业分类及其含义】 230
第三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231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 232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232
第五条【应税所得的计算】 232
第六条【企业收入总额】 233
第七条【不征税收入项目】 235
第八条【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的扣除】 236
第九条【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239
第十条【不得扣除的支出事项】 240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241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扣除】 243
第十三条【可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244
第十四条【投资资产成本不得扣除】 245
第十五条【存货成本的扣除】 246
第十六条【转让资产净值的扣除】 246
第十七条【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247
第十八条【年度亏损结转】 247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 247
第二十条【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248
第二十一条【税收法律优先】 248
第三章 应纳税额 248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248
第二十三条【境外缴纳所得税额的抵免】 249
第二十四条【境外法定所得抵免】 250
第四章 税收优惠 251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251
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 251
第二十七条【免征、减征所得】 252
第二十八条【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所得税】 25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258
第三十条【加计扣除范围】 260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税所得的抵扣】 262
第三十二条【企业加速折旧】 262
第三十三条【应税所得的减计收入】 263
第三十四条【企业税额抵免】 263
第三十五条【制定税收优惠办法的授权规定】 264
第三十六条【专项优惠政策】 264
第五章 源泉扣缴 265
第三十七条【源泉扣缴的条件与执行】 265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劳务所得源泉扣缴时的扣缴义务人】 266
第三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所得税的缴纳】 269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缴纳代扣方式】 269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269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应税收入或所得的计算】 269
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安排】 271
第四十三条【纳税申报的附随义务及协助调查责任】 271
第四十四条【不提供、违规提供与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的处理】 272
第四十五条【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企业的利润处理】 276
第四十六条【超标利息不得扣除】 277
第四十七条【不合理安排减少所得税的调整】 278
第四十八条【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 278
第七章 征收管理 279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79
第五十条【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279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280
第五十二条【禁止合并缴纳所得税】 280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280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281
第五十五条【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及清算时所得税的缴纳】 283
第五十六条【货币计量单位】 284
第八章 附则 285
第五十七条【已享受法定优惠企业的过渡性措施】 285
第五十八条【本法与国际税收协定关系】 286
第五十九条【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规定】 286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287
四、车辆购置税 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88
第一条【纳税人义务】 288
第二条【购置的含义及单位的范围】 288
第三条【征税范围】 288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291
第五条【税率】 291
第六条【计税价格】 292
第七条【最低计税价格】 292
第八条【一次性征收制度】 293
第九条【免税、减税范围】 293
第十条【以外汇结算时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94
第十一条【征税机关】 294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的地点】 294
第十三条【纳税申报的时间】 294
第十四条【车辆登记注册】 295
第十五条【免税、减税的例外情形】 295
第十六条【征收管理】 295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307
五、房产税 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08
第一条【征税范围】 308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 308
第三条【房产原值】 313
第四条【税率】 313
第五条【免纳房产税的范围】 313
第六条【定期减征或免征规定】 316
第七条【纳税期限】 316
第八条【征收管理】 316
第九条【征收机关】 316
第十条【条例解释】 317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317
六、土地方面相关税收 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18
第一条【立法目的】 318
第二条【纳税范围】 318
第三条【税额计算】 325
第四条【年税额】 325
第五条【税额幅度】 326
第六条【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326
第七条【定期减免规定】 326
第八条【缴税方式】 327
第九条【新征收土地的缴税方式】 327
第十条【征税机关】 327
第十一条【征收管理】 327
第十二条【纳入财政预算】 327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327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328
第一条【立法目的】 328
第二条【耕地的法律定义】 329
第三条【纳税范围】 329
第四条【一次性征收规定】 330
第五条【税额】 330
第六条【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 331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 331
第八条【免税的情形】 332
第九条【交通、航运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333
第十条【农村居民等占用耕地的征税规定】 334
第十一条【免征、减征的例外情形】 334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335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规定】 335
第十四条【占用农、林、牧、渔等用地的纳税规定】 336
第十五条【征收管理】 337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338
第一条【立法目的】 338
第二条【纳税范围】 338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352
第四条【增值额】 352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352
第六条【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计算】 352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55
第八条【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355
第九条【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税的情形】 356
第十条【纳税申报】 356
第十一条【征税机关】 357
第十二条【权属变更手续】 358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358
第十四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58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358
七、其他 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359
第一条【纳税范围】 359
第二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359
第三条【税率】 361
第四条【计税依据】 361
第五条【应纳税额】 361
第六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情形】 363
第七条【不得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 363
第八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364
第九条【纳税期限】 364
第十条【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364
第十一条【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64
第十二条【征税机关】 365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 365
第十四条【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69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3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370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 370
第二条【应纳税凭证】 370
第三条【税率、税额】 371
第四条【免征印花税的情形】 372
第五条【缴纳方式】 373
第六条【印花税票的使用规定】 373
第七条【书立或受领时贴花】 373
第八条【金额贴花】 374
第九条【补贴印花税票】 374
第十条【征税机关】 375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的监制】 375
第十二条【监督义务】 375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377
第十四条【征收管理】 379
第十五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施行细则】 379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386
第一条【纳税义务人】 386
第二条【税目、税额】 386
第三条【税额的确定】 387
第四条【应纳税额的计算】 387
第五条【税额的适用】 388
第六条【课税范围】 388
第七条【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389
第八条【不得减税或者免税的情形】 389
第九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389
第十条【征税机关】 390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 390
第十二条【纳税地点】 393
第十三条【纳税期限】 393
第十四条【征收管理】 394
第十五条【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94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3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95
第一条【立法目的】 395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 395
第三条【计税依据】 396
第四条【税率】 396
第五条【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396
第六条【税收用途】 396
第七条【专用于乡镇维护和建设的税款】 396
第八条【摊派禁止】 397
第九条【授权制定实施细则】 397
第十条【施行日期】 397
八、关税 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98
第一章 总则 398
第一条【立法目的】 398
第二条【适用范围】 399
第三条【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399
第四条【关税税则委员会】 399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 400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400
第七条【保密义务】 400
第八条【奖励规定】 400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400
第九条【税率的种类】 400
第十条【税率的适用(一)】 401
第十一条【税率的适用(二)】 401
第十二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的税率的适用】 401
第十三条【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进口货物的税率的适用】 402
第十四条【报复性关税税率】 408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税率】 408
第十六条【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408
第十七条【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 409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409
第十八条【完税价格】 409
第十九条【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410
第二十条【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 410
第二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410
第二十二条【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 411
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11
第二十四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 412
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 412
第二十六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12
第二十七条【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12
第二十八条【成本、费用等应以客观数据为依据】 413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413
第二十九条【关税申报时间】 413
第三十条【关税的补充申报】 413
第三十一条【商品的归类及税则号列】 414
第三十二条【海关组织代验、检验】 414
第三十三条【查阅、复制权】 414
第三十四条【海关质疑权】 414
第三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可以要求海关作出书面说明】 415
第三十六条【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的计算】 415
第三十七条【滞纳金】 415
第三十八条【按人民币计征关税、滞纳金】 415
第三十九条【延期缴税的规定】 416
第四十条【提供担保】 416
第四十一条【进口关税】 417
第四十二条【复运进境、出境】 417
第四十三条【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形】 418
第四十四条【重新征收关税】 419
第四十五条【免征关税的情形】 419
第四十六条【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 419
第四十七条【代征税】 420
第四十八条【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420
第四十九条【补税】 420
第五十条【申请退还关税的情形】 420
第五十一条【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关税后的处理】 421
第五十二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处理】 421
第五十三条【退库管理】 421
第五十四条【报关企业的责任】 422
第五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或资产重组】 422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423
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征收】 423
第五十七条【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的征税】 423
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 423
第五十九条【纳税手续的办理】 423
第六十条【进口税的计算】 424
第六十一条【适用税率的确定】 424
第六十二条【进境物品的税率和完检价格】 424
第六十三条【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等规定】 424
第六章 附则 424
第六十四条【复议申请】 424
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425
第六十六条【法律责任】 425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 440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