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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要义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逻辑整理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刑诉法要义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逻辑整理
  • 许晓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9787510217432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861页
  • 文件大小:113MB
  • 文件页数:886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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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2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2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

第三条 【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4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8

第七条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8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1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34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 35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35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37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38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40

第十五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1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44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54

第二章 管辖 67

第十八条 【公检法三机关立案管辖的分工】 67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72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73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74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75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77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79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87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89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90

第三章 回避 94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理由】 94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规行为之禁止】 99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回避决定前不停止侦查】【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101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10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107

第三十二条 【辩护的方式与担任辩护人的条件】【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07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公检法三机关的告知义务】【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120

第三十四条 【刑事法律援助】 122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136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137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138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142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144

第四十条 【辩护人向控方披露无罪证据的义务和程序】 145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46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其他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148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 149

第四十四条 【刑事诉讼代理】 150

第四十五条 【担任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151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守职业秘密权及其限制】 151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申诉权】 152

第五章 证据 154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运用原则】 154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177

第五十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178

第五十一条 【法律文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184

第五十二条 【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效力】【对涉密证据的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185

第五十三条 【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证明标准】 189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2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检察监督】 195

第五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非法证据的申请排除】 196

第五十七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198

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 200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当庭质证与采信规则】 201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201

第六十一条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202

第六十二条 【对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 202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助】 204

第六章 强制措施 206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206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执行机关】 209

第六十六条 【适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215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 219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220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罚】 222

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方式】 229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230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与执行机关】 231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知家属、委托辩护人与法律监督】 234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238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239

第七十六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监控】 241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241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机关】 244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适用情形】 247

第八十条 【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259

第八十一条 【拘留、逮捕的异地执行】 261

第八十二条 【公民的扭送】 263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程序】 264

第八十四条 【拘留的及时讯问与不当拘留的处理】 265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与提前介入】 266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捕中的讯问】【审查批捕中的询问、听取意见】 268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捕的决定权】 272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捕的审查处理】 272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 282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288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289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及时讯问与不当逮捕的处理】 291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291

第九十四条 【对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 302

第九十五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303

第九十六条 【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304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 308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30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315

第九十九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条件】 315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20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裁判依据】 322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324

第八章 期间、送达 326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 326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申请顺延】 327

第一百零五条 【诉讼文件的送达】 327

第九章 其他规定 329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部分法律用语的含义】 329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330

第一章 立案 330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条件】 330

第一百零八条 【立案线索、立案材料的来源】【对立案材料的受理】 337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与受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与保密】 365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与立案标准】 373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379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384

第二章 侦查 3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6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主要任务】 386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387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和处理程序】 38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389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与地点】 38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拘传】 390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的程序】 391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392

第一百二十条 【制作讯问笔录】 393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394

第三节 询问证人 40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 40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40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人询问笔录】 40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405

第四节 勘验、检查 405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 405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现场的保护义务】 406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必须持证明文件】 406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 407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和采集生物样本的程序】 408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409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 409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的程序、要求】 409

第五节 搜查 41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和范围】 41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搜查义务】 41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的出示及例外】 411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时的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要求】 412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 413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414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对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414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法律手续】 423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426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 426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437

第七节 鉴定 437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目的、鉴定主体】 462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的签名及虚假鉴定的责任】 465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466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限】 467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469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469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和有效期】 470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471

第一百五十一条 【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472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472

第九节 通缉 473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的发布】 473

第十节 侦查终结 476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480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 48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特殊情形和程序】 48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可以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范围和程序】 48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486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489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48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 491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493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程序】 493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拘留、逮捕的程序】 495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503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审查批捕的期限】 508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511

第三章 提起公诉 51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1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51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期限】 517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听取意见的对象及对意见的处理方式】 518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提供证据材料、补充说明证据合法性】【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起诉】 521

第一百七十二条 【起诉的条件和案卷的移送方式】 52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案件处理】 529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执行】 536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536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538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539

第三编 审判 541

第一章 审判组织 541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的组成】 541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议事规则】 546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54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553

第一节 公诉案件 553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553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的准备】 55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 560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一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562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后须由审判长查明、宣布和告知的事项】 563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 565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人民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 56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豁免的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 57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庭审中对证言、鉴定意见的调查核实】 571

第一百九十条 【庭审中对物证、书证的调查核实】 572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核实证据】【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措施】 574

第一百九十二条 【庭审中可以调取新证据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576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范围】【最后陈述】 57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584

第一百九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判决】 58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书的送达和抄送】 592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的署名和写明上诉期间及法院】 593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的情形】 598

第一百九十九条 【庭审中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限】 599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601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的制作】 601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限】 603

第二百零三条 【审判监督】 604

第二节 自诉案件 606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 606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608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自诉案件的审限】 612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613

第三节 简易程序 613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613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615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616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61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617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61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619

第二百一十五条 【庭审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 619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620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620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 621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629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629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630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631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632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地点】 634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636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641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643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644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二审程序中被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组织、程序及对重审结果的上诉、抗诉】 645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的处理】 645

第二百三十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规则】 645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审审判程序参照一审程序】 64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限】 645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646

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647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665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 665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复核程序】 665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 676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的组成】 678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678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的调查】【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68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683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的主体、客体、对象和效力】 683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 698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700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702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审判组织、适用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再审的参与】 702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案件中的强制措施】【再审决定对原裁判执行的效力】 705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重新审判的审限】 706

第四编 执行 70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 707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一审被判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应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707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死缓的执行】 708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的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 708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 711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715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决定、批准机关及程序】 716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的检察监督】 720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730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程序】【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罪犯死亡的处理】 737

第二百五十八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738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750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 751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755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减刑、假释的报请程序和检察监督】 756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 764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罚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 770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770

第五编 特别程序 774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774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 774

第二百六十七条 【指定辩护】 785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790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逮捕的原则、程序】【分案处理原则】 794

第二百七十条 【法定代理人及有关人员的到场制度】 799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的申诉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异议权】 807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遵守的规定】 811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最终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813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81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816

第二百七十六条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820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 830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检法三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833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和解的法律效果】 837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39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与申请程序】 839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管辖、审判组织】【公告程序】【审理程序】 844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裁定的作出】【没收裁定的救济】 846

第二百八十三条 【没收程序的终止审理】【错误没收时的返还与赔偿】 847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49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849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1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的审判组织】【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制度】 85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 856

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被强制医疗人的定期诊断评估】【强制医疗的解除】 857

第二百八十九条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858

附则 860

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内部、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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