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刑诉法要义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范逻辑整理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许晓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手册》编委会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9787510217432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861页
- 文件大小:113MB
- 文件页数:886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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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2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2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
第三条 【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4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8
第七条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8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1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34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 35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 35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37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38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40
第十五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1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44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54
第二章 管辖 67
第十八条 【公检法三机关立案管辖的分工】 67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72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73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74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范围】 75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77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79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87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89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90
第三章 回避 94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理由】 94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规行为之禁止】 99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回避决定前不停止侦查】【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101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10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107
第三十二条 【辩护的方式与担任辩护人的条件】【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07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公检法三机关的告知义务】【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120
第三十四条 【刑事法律援助】 122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136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137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138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142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144
第四十条 【辩护人向控方披露无罪证据的义务和程序】 145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46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其他人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148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 149
第四十四条 【刑事诉讼代理】 150
第四十五条 【担任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151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守职业秘密权及其限制】 151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申诉权】 152
第五章 证据 154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运用原则】 154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177
第五十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178
第五十一条 【法律文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184
第五十二条 【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效力】【对涉密证据的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185
第五十三条 【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证明标准】 189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2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检察监督】 195
第五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非法证据的申请排除】 196
第五十七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198
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 200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当庭质证与采信规则】 201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201
第六十一条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202
第六十二条 【对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 202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助】 204
第六章 强制措施 206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206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执行机关】 209
第六十六条 【适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215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件】 219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220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罚】 222
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交纳方式】 229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230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与执行机关】 231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知家属、委托辩护人与法律监督】 234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238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239
第七十六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监控】 241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241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机关】 244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适用情形】 247
第八十条 【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259
第八十一条 【拘留、逮捕的异地执行】 261
第八十二条 【公民的扭送】 263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程序】 264
第八十四条 【拘留的及时讯问与不当拘留的处理】 265
第八十五条 【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与提前介入】 266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捕中的讯问】【审查批捕中的询问、听取意见】 268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捕的决定权】 272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捕的审查处理】 272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批捕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 282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288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289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及时讯问与不当逮捕的处理】 291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291
第九十四条 【对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 302
第九十五条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303
第九十六条 【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304
第九十七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与变更】 308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309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315
第九十九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条件】 315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320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裁判依据】 322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324
第八章 期间、送达 326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 326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申请顺延】 327
第一百零五条 【诉讼文件的送达】 327
第九章 其他规定 329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部分法律用语的含义】 329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330
第一章 立案 330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条件】 330
第一百零八条 【立案线索、立案材料的来源】【对立案材料的受理】 337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与受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与保密】 365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与立案标准】 373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379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384
第二章 侦查 3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6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主要任务】 386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387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和处理程序】 38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389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与地点】 38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拘传】 390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的程序】 391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392
第一百二十条 【制作讯问笔录】 393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394
第三节 询问证人 40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个别询问原则】 40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40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人询问笔录】 40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405
第四节 勘验、检查 405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 405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现场的保护义务】 406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必须持证明文件】 406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 407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和采集生物样本的程序】 408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409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 409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的程序、要求】 409
第五节 搜查 41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和范围】 41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搜查义务】 41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证的出示及例外】 411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时的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要求】 412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 413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414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对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 414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法律手续】 423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426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 426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437
第七节 鉴定 437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目的、鉴定主体】 462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的签名及虚假鉴定的责任】 465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466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限】 467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469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469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和有效期】 470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471
第一百五十一条 【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472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472
第九节 通缉 473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的发布】 473
第十节 侦查终结 476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480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延期审理】 48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特殊情形和程序】 48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可以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范围和程序】 486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486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489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48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 491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493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程序】 493
第一百六十三条 【自侦案件中拘留、逮捕的程序】 495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503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审查批捕的期限】 508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511
第三章 提起公诉 51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1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51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期限】 517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听取意见的对象及对意见的处理方式】 518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提供证据材料、补充说明证据合法性】【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起诉】 521
第一百七十二条 【起诉的条件和案卷的移送方式】 52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案件处理】 529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执行】 536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536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538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539
第三编 审判 541
第一章 审判组织 541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的组成】 541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议事规则】 546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54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553
第一节 公诉案件 553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553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的准备】 55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 560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一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562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后须由审判长查明、宣布和告知的事项】 563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 565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人民警察、鉴定人出庭作证】 56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豁免的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 57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庭审中对证言、鉴定意见的调查核实】 571
第一百九十条 【庭审中对物证、书证的调查核实】 572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核实证据】【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措施】 574
第一百九十二条 【庭审中可以调取新证据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576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范围】【最后陈述】 57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584
第一百九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判决】 58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开宣告判决】【判决书的送达和抄送】 592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的署名和写明上诉期间及法院】 593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的情形】 598
第一百九十九条 【庭审中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期限】 599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601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的制作】 601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限】 603
第二百零三条 【审判监督】 604
第二节 自诉案件 606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 606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608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自诉案件的审限】 612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613
第三节 简易程序 613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613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615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616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61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617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61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619
第二百一十五条 【庭审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 619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620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620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的提起】 621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629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629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630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631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632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地点】 634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636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641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643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644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二审程序中被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组织、程序及对重审结果的上诉、抗诉】 645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的处理】 645
第二百三十条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规则】 645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审审判程序参照一审程序】 64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限】 645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646
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647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665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 665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复核程序】 665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权】 676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的组成】 678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678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的调查】【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68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683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的主体、客体、对象和效力】 683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 698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700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 702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审判组织、适用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再审的参与】 702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案件中的强制措施】【再审决定对原裁判执行的效力】 705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重新审判的审限】 706
第四编 执行 70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的依据】 707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一审被判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应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707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死缓的执行】 708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的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 708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 711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715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决定、批准机关及程序】 716
第二百五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批准的检察监督】 720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730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程序】【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罪犯死亡的处理】 737
第二百五十八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738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750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 751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755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减刑、假释的报请程序和检察监督】 756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 764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罚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 770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770
第五编 特别程序 774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774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 774
第二百六十七条 【指定辩护】 785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790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逮捕的原则、程序】【分案处理原则】 794
第二百七十条 【法定代理人及有关人员的到场制度】 799
第二百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的申诉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异议权】 807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遵守的规定】 811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最终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813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81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816
第二百七十六条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820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 830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检法三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833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和解的法律效果】 837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39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与申请程序】 839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管辖、审判组织】【公告程序】【审理程序】 844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裁定的作出】【没收裁定的救济】 846
第二百八十三条 【没收程序的终止审理】【错误没收时的返还与赔偿】 847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49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849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1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的审判组织】【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制度】 85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 856
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被强制医疗人的定期诊断评估】【强制医疗的解除】 857
第二百八十九条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858
附则 860
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内部、监狱发生案件的侦查】 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