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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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迈克尔.F斯特利MichaelF.Sturley,(日)藤田友敬(TomotakaFujita),(荷)杰吉安.范德尔.泽尔(GertjanvanderZiel)著;蒋跃川,初北平,王彦等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62693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445页
- 文件大小:73MB
- 文件页数:470页
- 主题词:海上运输-国际运输-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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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鹿特丹规则》的简介与历史背景 1
A.统一性 2
B.《鹿特丹规则》的实用主义目标 4
1.满足业界的商业需求 4
2.法律的更新与现代化 5
3.调整范围更广 6
4.公约的演进 8
C.以前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9
1.19世纪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制 9
2.《海牙规则》 10
3.《维斯比修正案》 11
4.《汉堡规则》 13
D.国际海事委员会开展的《鹿特丹规则》先期工作 14
E.贸法会开展的《鹿特丹规则》磋商工作 17
1.《公约草案》的一读工作 17
2.《公约草案》的二读工作 18
3.《公约草案》的三读工作 20
F.《鹿特丹规则》最终通过 21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3
A.从《海牙规则》到《维斯比规则》再到《汉堡规则》:单证方法和合同方法的发展 24
B.“运输方式”的引入 26
C.单证、合同和运输方法的优势与不足 27
1.单证方法 27
2.合同方法 28
3.运输方式 29
D.《鹿特丹规则》综合运用单证、合同和运输方式 30
E.一般适用范围:合同方法下的广泛覆盖 31
1.合同方法 31
2.国际性要求 35
3.与缔约国存在关联 37
F.使用单证和运输方法限制适用范围:一般规则的除外情形和除外情形的若干例外 39
1.租船合同的除外适用 40
2.定义班轮运输与非班轮运输 42
3.除外交易中第三方的地位 43
G.当事人国籍或船籍 45
第三章 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电子运输记录 46
A.功能对等 46
1.起源 46
2.两种方法 47
3.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的等同方法 48
4.权利转让方法 49
B.电子通信的一般规定 50
1.《鹿特丹规则》的规定 50
2.其他相关的一般规定 51
C.电子运输记录 53
1.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53
2.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54
3.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 56
第四章 多式联运的若干问题 58
A.由“港到港”到“门到门” 58
1.先前的海上运输公约 58
2.贸法会的协商 59
3.最终文本 60
运输合同与“海运+其他” 60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60
B.最小网状责任原则 62
1.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 62
2.最小网状责任制与公约间的冲突 63
3.最终稿:假设合同的模式 65
C.实践中的最小网状责任制度 65
1.仅适用于“确定地点的损失” 66
2.“假设合同”法 67
3.国际文书 68
4.调整承运人责任、责任限制和时效的强制性规定 68
D.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 69
1.早期草案对履约方的宽泛规定 69
2.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之间的区别 70
E.为避免公约间冲突的额外保障 71
1.引言 71
2.与航空运输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 72
3.与公路运输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 73
4.与《国际铁路运输公约》之间的冲突 75
5.与《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布达佩斯公约》的冲突 75
第五章 承运人的责任 77
A.承运人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下的责任 77
B.承运人的义务 79
1.履行合同的义务 80
2.普遍适用的义务 82
3.海运区段的特定义务 84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87
“门到门”期间 88
接收货物——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开始 88
交付——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止 90
5.承运人义务的例外 92
FIO条款 92
危险货物 93
共同海损牺牲 95
C.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95
1.第17条的基本政策 96
除外风险的传统清单 96
免责与推定之争 97
2.第17条的结构 98
3.第17条第1款——索赔人初步证明其案件成立 100
4.第17条第2款——承运人举证证明没有过错 103
5.第17第第3款——抗辩理由清单 106
航海过失 108
火灾 108
救助 110
托运人的行为 111
托运人的义务 113
危险货物和共同海损 113
6.第17条第4款——推翻承运人的抗辩理由 114
7.第17条第5款——对不适航的处理 116
8.第17条第6款——多种原因案件中的责任分摊 121
D.对迟延交付的责任 125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下对迟延的责任 125
2.《鹿特丹规则》的关注焦点:经济损失/间接损害 127
3.《鹿特丹规则》中迟延交付规定的演变过程 128
4.承运人根据第21条应承担的迟延交付责任 129
E.舱面货 131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下的舱面载货 132
2.《鹿特丹规则》下的舱面载货 133
3.承运人对舱面货的责任 135
F.履约方 138
1.履约方的定义 139
承运人以外的人 140
履行或承诺履行 140
承运人的义务 142
为承运人行事 143
2.雇员作为履约方 144
3.海运履约方 146
港到港间的作业 146
内陆承运人 148
4.海运履约方的义务和责任 149
5.转承责任 152
承运人对履约方的转承责任 152
海运履约方的转承责任 154
6.公约所规定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的扩大适用 155
历史发展 155
《鹿特丹规则》下的自动“喜马拉雅保护” 157
第4条对承运人的保护 158
第4条对第三方的保护 159
第4条对非海运履约方的排除 159
第4条对托运人的保护 160
合同对承运人义务或者责任限额的调整 161
G.关于通知的规定 161
1.《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关于通知的规定 162
2.《鹿特丹规则》关于通知的规定 164
明显损害的通知 164
不明显损害的通知 164
推定的效力 165
联合检查 165
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通知 165
履约方 166
合理的便利 167
H.损失的计算 167
I.责任限制 170
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 170
以件或单位为基础的限额 171
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 174
以件/单位为基础的限额与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之间的相互关系 174
声明了更高的价值 175
2.迟延交付的责任限额 176
3.限额标准 177
以件/单位和重量为基础的限额的标准 178
以件/单位为基础的限额与以重量为基础的限额之间的关系 179
迟延交付的限额标准 181
对可以确定发生区段的损害的网状责任制 182
发生区段不能确定的损害 183
4.责任限制的打破 184
举证责任 184
本人的过错 185
故意或轻率的行为 186
迟延交付案件中的故意或轻率行为 187
绕航 187
5.《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与赔偿责任总限制之间的关系 189
第六章 托运人的义务 190
A.托运人的一般性义务 191
1.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义务 191
交付货物的一般性义务 191
集装箱货 193
2.FIO条款下的各种行为 193
3.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194
B.托运人的责任基础 196
1.托运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义务:第30条第1款 196
2.托运人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负责的其他方 197
3.灭失或者损坏 198
承运人所遭受的灭失或者损坏 198
迟延引起的灭失或者损坏 199
4.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第30条第2款 201
5.多重原因 202
C.提供拟定合同事项所需信息的义务 203
1.有关提供准确信息义务的责任基础 203
2.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203
3.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204
4.托运人的严重误述 206
D.危险货物 206
1.介绍 206
2.“危险货物” 207
3.危险货条款所适用的情形 209
4.第32条规定的义务 210
告知货物的危险性质或特性的义务 210
给危险货物做出标志和标识的义务 211
因果关系 211
E.单证托运人的责任 213
F.托运人义务一章 的实际影响 215
第七章 运输单证 217
A.术语 217
1.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217
2.可转让、不可转让单证和记录 221
B.承运人签发单证、记录的义务 222
1.界定承运人义务的条件 222
2.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 223
3.单证和记录的种类 224
C.单证或收据签发给何人 225
D.合同事项 227
1.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 227
2.承运人提供的信息 229
货物外表状况 229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230
日期 231
正本份数 231
3.选择性信息 232
收货人 232
船舶 232
收货、装货、卸货、交货的地点或港口 233
E.承运人的识别 233
1.一般规则 233
2.合同事项 234
3.合同事项中未载明任何人为承运人 235
对登记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推定 235
诉讼时效 237
F.签名 237
1.运输单证上的签名 238
2.电子运输记录上的签名 238
G.合同事项不完备 239
1.一般规则 239
2.合同事项中日期的默示规则 240
3.货物外表状况的默示规则 241
H.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241
1.承运人必须对信息作出保留 243
2.承运人可以对信息作出保留:非封闭集装箱货 244
3.承运人可以对信息作出保留:封闭集装箱货 244
描述、主标志、数量 245
重量 246
4.保留条款的效果 247
I.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248
1.在当事方之间的证据效力 248
2.在承运人和第三方之间的证据效力 249
可转让运输单证 249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 249
3.增加运输单证证据效力的自由 251
J.“预付运费”的声明效果 251
第八章 货物交付 254
A.定义 255
1.收货人 255
2.持有人 255
3.交付 256
B.接受交付的义务 257
C.确认收到的义务 259
D.依据通常的不可转让单证或记录,或者未签发任何单证或记录时的交付 260
1.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260
2.收货人告知承运人接收货物人的名称和地址的义务 261
3.货物无法交付时的程序 262
4.承运人交付义务的解除 264
E.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264
1.第46条的演变过程 265
2.第46条的实体规则 267
F.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267
1.第47条适用的规则 268
2.典型提单体系的核心 268
3.签发多份正本运输单证的情况 270
G.货物仍未交付 271
1.适用范围 272
2.承运人关于无法交付货物的权利 273
3.承运人根据第48条采取行动的条件和程序 275
合理的通知 275
交货地的法律和规定 275
出售货物的价款 275
4.承运人的责任 276
H.根据保函交付货物的选择 278
1.第47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 280
2.根据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指示进行的交付 282
3.在货物交付后成为持有人的法律地位 283
真正的延误 284
不知情 284
4.托运人“合理努力”的标准 285
5.第47条第2款的效果 287
I.货物留置 287
第九章 控制方的权利 290
A.第十章 与销售法和财产法的关系 291
B.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292
C.控制方的识别 295
1.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无单证托运 295
2.需交单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 296
3.可转让运输单证 297
4.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297
D.控制权的转让 298
1.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无单证托运 298
2.可转让运输单证 299
3.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00
4.需交单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 300
E.承运人执行指示 300
1.承运人遵守控制方指示的义务 300
2.承运人义务的例外 301
3.控制方对额外费用、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302
4.承运人的责任 303
F.根据控制方的指示交付 304
G.运输合同的变更 304
H.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文件 306
I.协议变更 308
J.控制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309
第十章 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A.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下的权利转让 314
1.可转让的运输单证 314
单证中所包含的各项权利 314
转让方式 315
2.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18
B.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记录持有人的责任 319
1.如果持有人没有行使任何权利 319
2.如果持有人行使了任何权利 321
行使任何权利 321
所要承担的义务 322
“载入”或者“可查明” 322
持有人承担义务 324
3.结论 325
第十一章 时效 326
A.基本规则 326
1.时效规定所适用的诉讼请求 326
2.时效期间 327
3.时效的起算 328
4.时效的性质 329
5.抵销 330
B.诉讼时效的延长 332
1.通过声明延长 332
2.有关追偿诉讼的特殊规定 333
3.向根据第37条识别为承运人的人提起赔偿诉讼时的特别时效规定 335
第十二章 管辖权与仲裁 336
A.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到《汉堡规则》:关于管辖权和仲裁从国内法到详尽的国际规则的转变 337
B.《鹿特丹规则》商议中有关管辖权与仲裁内容的争议 339
C.最主要的妥协:管辖权和仲裁这两章“选择适用” 342
D.管辖权的一般规则:索赔方对有管辖权法院的选择权 344
1.管辖法院 344
2.有管辖权的法院 345
3.承运人的“住所” 346
4.收货地 348
5.最初装船港和最终卸船港 348
6.交货地 350
7.指定的法院 351
8.剥夺 353
E.执行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情况 354
1.批量合同直接相关方的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 354
2.针对第三方执行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 358
3.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和弃权 360
F.针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 362
1.允许(选择)法院的范围 362
2.合并诉讼 364
G.另增管辖权地 365
H.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367
I.关于仲裁一章 的理论与目的 368
J.仲裁的一般规则 370
K.仲裁的特殊规则 372
1.在批量合同下,仲裁条款约束缔约双方 372
2.仲裁条款对第三方的约束 373
3.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条款 374
4.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和弃权 376
第十三章 合同条款的效力 377
A.历史背景 377
1.《海牙规则》及其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377
2.《海牙规则》以来的发展 379
3.20世纪末期的新变化 380
B.一般原则:强制性规范 381
1.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的义务和责任 381
排除或限制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义务与责任的条款 381
保险条款的权 384
2.托运人、收货人、控制方、持有人或者单证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385
排除或限制托运人的义务或责任等 385
托运人义务和责任的增加等 386
C.活动物和其他某些货物 386
1.有关活动物运输的特殊规则 386
2.有关非通常商业运输的特殊规则 388
D.有关批量合同的特殊规则 389
1.起草过程 389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389
联合国贸法会的初期讨论 390
从OLSA到批量合同 391
最后的妥协 392
2.合同当事人约定背离公约规定时的条件 392
“批量合同” 393
有关背离公约的明确声明 394
单独协商订立或者明确指出 394
提供按“公约规定”订立合同的机会 395
通过援引或附意合同并入 395
公开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单证、电子运输记录或者类似文件 395
3.不允许背离的相关规定 395
4.背离公约规定的条件与第三方 396
5.举证责任 397
E.小结——《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合同自由 397
1.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397
2.与批量合同有关的自由 398
3.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398
4.对第三方的保护 399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400
A.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400
1.总赔偿责任限制 400
2.共同海损 401
3.旅客和行李 402
4.核事故造成的损害 403
B.最后条款 404
1.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404
2.生效 405
3.退出《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406
4.保留和声明 406
5.本公约的修订和修正 408
6.退出本公约 408
7.本国领土单位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409
附录 410
译后记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