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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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 陈卫佐译注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03647124
  • 出版时间:2004
  • 标注页数:582页
  • 文件大小:31MB
  • 文件页数:610页
  • 主题词:民法-法典-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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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14条 3

目录导言第一编 总 则(第1条至第240条)第一章人(第1条至第89条) 3

第二节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 6

第一目 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 6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 6

第二章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第305条至第310条) 8 7

第二分目 已登记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 14

第二目 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 20

第三目 公法上的法人第89条 23

第二章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 24

第三章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30

第一节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3条 30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 33

第三节合同第145条至第157条 43

第四节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 45

第五节代理和意定代理权第164条至第181条 47

第六节允许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 51

第四章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53

第五章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 55

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第194条至第202条 55

第二节 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第203条至第213条 59

第三节 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条至第218条 63

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65

第七章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 67

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第一章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73

第一节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 73

第二节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 85

第一目 成立第311条至第311 c条 95

第一节成立、内容和终止第311条至第319条 95

第三章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311条至第359条) 95

第二目 特殊的交易形态第312条至第312f条 97

第三目 合同的改订和终止第313条、第314条 101

第四目 单方面的给付确定权第315条至第319条 102

第二节双务合同第320条至第326条 103

第三节 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第328条至第335条 105

第四节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 106

第五节解除;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况下的撤回权和退还权第346条至第359条 108

第一目 解除第346条至第354条 108

第二目 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况下的撤回权和退还权第355条至第359条 111

第四章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 114

第一节履行第362条至第371条 114

第二节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 115

第三节抵消第387条至第396条 118

第四节免除第397条 120

第五章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 121

第六章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8条) 125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 127

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 130

第一节买卖、互易第433条至第480条 130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433条至第453条 130

第二目 特种买卖第454条至第473条 136

第一分目 试验买卖第454条、第455条 136

第二分目 买回第456条至第462条 136

第三分目 先买第463条至第473条 138

第三目 消费者对动产的买受第474条至第479条 140

第四目 互易第480条 142

第二节部分时间居住权合同第481条至第487条 143

第一目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第488条至第498条 145

第三节金钱消费借贷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和分期供应合同第488条至第507条 145

第二目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第499条至第504条 153

第三目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期供应合同第505条 155

第四目 不可缺少性、适用于生计发起人第506条、第507条 156

第四节赠与第516条至第534条 157

第五节使用租赁合同、用益租赁合同第535条至第597条 160

第一目 适用于使用租赁关系的一般规定第535条至第548条 160

第二目 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49条至第577a条 166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549条至第555条 166

第二分目 租金第556条至第561条 168

第一亚分目 关于租金的协议第556条至第556b条 168

第二亚分目 关于租金额的规定第557条至第561条 169

第三分目 出租人的质权第562条至第562d条 174

第四分目 合同当事人的更换第563条至第567b条 175

第一亚分目 一般规定第568条至第572条 178

第五分目 使用租赁关系的终止第568条至第576b条 178

第二亚分目 不定期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3条至第574c条 180

第三亚分目 特定期间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5条、第575a条 183

第四亚分目 因提供劳务而租用的住宅第576条至第576b条 184

第六分目 在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区分所有权成立的情况下的特别规定第577条至第577a条 184

第三目 关于其他物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8条至第580a条 185

第四目 用益租赁合同第581条至第584b条 187

第五目 农用土地用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 189

第六节使用借贷第598条至第606条 198

第七节物的消费借贷合同第607条至第610条 200

第八节雇佣合同第611条至第630条 201

第九节承揽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31条至第651m条 209

第一目 承揽合同第631条至第651条 209

第二目 旅行合同第651a条至第651m条 218

第十节居间合同第652条至第656条 224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652条至第655条 224

第二目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金钱消费借贷媒介合同第655a条至第655e条 225

第三目 婚姻媒介第656条 226

第十一节悬赏广告第657条至第661a条 227

第十二节委托和事务处理合同第662条至第676h条 228

第一目 委托第662条至第674条 228

第二目 有偿事务处理合同第675条至第676h条 231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675条至第676条 231

第二分目 汇兑合同第676a条至第676c条 232

第三分目 支付合同第676d条、第676e条 234

第四分目 转帐合同第676f条至第676h条 235

第十三节无因管理第677条至第687条 236

第十四节寄托第688条至第700条 238

第十五节旅店主人处物的携入第701条至第704条 240

第十六节合伙第705条至第740条 242

第十七节共同关系第741条至第758条 248

第十八节终身定期金第759条至第761条 251

第十九节不完全的债务第762条至第764条 252

第二十节保证第765条至第778条。 252

第二十一节 和解第779条 256

第二十二节债务约定、债务承认第780条至第782条 256

第二十三节指示证券第783条至第792条 257

第二十四节无记名债券第793条至第808条 258

第二十五节物的出示第809条至第811条 261

第二十六节不当得利第812条至第822条 262

第二十七节侵权行为第823条至第853条 265

第三编 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 296条)第一章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 275

第二章关于土地上权利的一般规定(第873条至第902条) 280

第三章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1条) 287

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第903条至第924条 287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5条至第928条 291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9条至第984条 293

第一目 转让第929条至第936条 293

第二目 取得时效第937条至第945条 296

第三目 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条至第952条 297

第四目 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第953条至第957条 298

第五目 先占第958条至第964条 299

第六目 拾得第965条至第984条 301

第四节 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第985条至第1007条 304

第五节共有第1008条至第1011条 309

第一节地役权第1018条至第1029条 311

第四章役权(第1018条至第1093条) 311

第二节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89条 314

第一目 物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67条 314

第二目 权利上的用益权第1068条至第1084条 321

第三目 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85条至第1089条 324

第三节 限制的人役权第1090条至第1093条 325

第五章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 328

第六章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 331

第七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13条至第1203条) 333

第一节抵押权第1113条至第1190条 333

第二节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 191条至第1203条 350

第一目 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 198条 350

第二目 定期土地债务第1199条至第1203条 351

第八章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第1296条) 353

第一节动产质权第1204条至第1272条 353

第二节权利质权第1273条至第1296条 362

第一节婚约第1297条至第1302条 369

第四编 亲属法(第1 297条至1 92 1条)第一章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第1588条) 369

第二节婚姻的缔结第1303条至第1312条 370

第一目 婚姻能力第1303条、第1304条 370

第二目 婚姻的禁止原因第1306条至第1308条 371

第三目 婚姻能力证明第1309条 371

第四目 结婚第1310条至第1312条 372

第三节婚姻的取消第1313条至第1318条 373

第四节死亡宣告后的再婚第1319条、1320条 376

第五节婚姻的一般效力第1353条至第1362条 377

第六节夫妻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563条 381

第一目 法定的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390条 381

第二目 合同所规定的财产制第1408条至1518条 388

第一分目 一般规定第1408条至第1413条 388

第一亚分目 一般规定第1415条至第1421条 390

第二分目 财产分别制第1414条 390

第三分目 财产共同制第1415条至第1518条 390

第二亚分目 由夫或者妻管理共同财产第1422条至第1449条 392

第三亚分目 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财产第1450条至第1470条 397

第四亚分目 共同财产的分割第1471条至第1482条 401

第五亚分目 继续的财产共同制第1483条至第1518条 403

第三目 夫妻财产制登记簿第1558条至第1563条 411

第七节离婚第1564条至第1587p条 413

第一目 离婚原因第1564条至第1568条 413

第二目 离婚配偶的扶养第1569条至第1586b条 414

第一分目 原则第1569条 414

第二分目 受扶养权第1570条至第1580条 414

第三分目 给付能力和等级次序第1581条至第1584条 417

第五分目 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第1586条至第1586b条 418

第四分目 扶养请求权的形成第1585条至第1585c条 418

第三目 供给的均衡第1587条至第1587p条 419

第一分目 原则第1587条 419

第二分目 对供给的期待权或者指望权的价额均衡第1587a条至第1587e条 420

第三分目 债法上的供给均衡第1587f条至第1587n条 424

第四分目 当事人的协议第15870条 426

第五分目 对供给债务人的保护第1587p条 426

第八节宗教上的义务第1588条 426

第二章亲属(第1589条至第1772条) 427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589条、第1590条 427

第二节世系第1591条至第1600e条 427

第三节扶养义务第1601条至第16150条 431

第一目 一般规定第1601条至第1615条 431

第二目 子女及其未相互结婚的父母的特别规定第1615a条至第16150条 436

第四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第1616条至第1625条 438

第五节父母照顾第1626条至第1698b条 441

第六节辅佐第1712条至第1717条 455

第七节收养第1741条至第1772条 456

第一目 未成年入的收养第1741条至第1766条 456

第二目 成年入的收养第1767条至第1772条 465

第三章监护、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第1921条) 467

第一节监护第1773条至第1895条 467

第一目 监护的设立第1773条至第1792条 467

第二目 监护的执行第1793条至第1836e条 472

第三目 监护法院的照料和监督第1837条至第1 847条 484

第四目 少年局的协助第1851条 485

第五目 免除若干义务的监护第1852条至第1 857a条 486

第六目 监护的终止第1882条至第1895条 487

第二节法律上的照管第1896第1908k条 489

第三节保佐第1909条至第1921条第一章继承顺序(第1922条至第1941条) 503

第二章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条至第2063条) 507

第一节遗产的接受和拒绝、遗产法院的照料第1942条至第1966条 507

第二节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第1967条至第2017条 510

第一目 遗产债务第1967条至第1969条 510

第二目 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第1970条至第1974条 511

第三目 继承人责任的限制第1975条至第1992条 511

第四目 遗产清册的编制、继承人的无限责任第1993条至第2013条 514

第五目 延期抗辩权第2014条至第2017条 517

第三节遗产请求权第2018条至第2031条 517

第四节多数继承人第2032条至第2063条 519

第一目 继承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32条至第2057a条 519

第二目 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第2058条至第2063条 523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064条至第2086条 525

第三章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 525

第二节继承人的指定第2087条至第2099条 528

第三节后位继承人的指定第2100条至第2146条 529

第四节遗赠第2147条至2191条 536

第五节负担第2192条至第2196条 542

第六节遗嘱执行人第2197条至第2228条 543

第七节遗嘱的做成和取消第2229条至第2264条 547

第八节共同遗嘱第2265条至第2273条 552

第四章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第2302条) 554

第五章特留份(第2303条至第2338条) 559

第六章继承不够格(第2339条至第2345条) 566

第七章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第2352条) 568

第八章继承证书(第2353条至第2370条) 570

第九章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第2385条) 574

译后记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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