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保险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成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保险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成
  • 葛伟军编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78311
  • 出版时间:2015
  • 标注页数:306页
  • 文件大小:36MB
  • 文件页数:321页
  • 主题词:保险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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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1条 立法目的 2

第2条 保险的定义 2

第3条 适用范围 2

第4条 合法原则 2

第5条 诚实信用原则 3

第6条 专营原则 3

第7条 强制境内保险原则 3

第8条 分业经营原则 3

第9条 保险业的监管 3

第二章 保险合同 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

第10条 保险合同、投保人以及保险人的定义 16

第11条 公平原则、自愿原则 18

第12条 保险利益原则 18

第13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

第14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36

第15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36

第16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不可抗辩条款 36

第17条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无效 40

第18条 基本条款应载明的事项 43

第19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 45

第20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证明 45

第21条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及例外 45

第22条 协助理赔义务 45

第23条 保险金的赔付义务与赔付程序 46

第24条 保险人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 47

第25条 保险人的先行赔付义务 47

第26条 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47

第27条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47

第28条 再保险的定义 48

第29条 再保险合同的相对性 57

第30条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62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63

第31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及效力 63

第32条 误告年龄的后果 64

第33条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禁止及例外 64

第34条 订立普通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及其保单流转 65

第35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66

第36条 缴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及逾期缴付的后果 66

第37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及未复效的后果 66

第38条 以诉讼方式请求人寿保险费的禁止 66

第39条 受益人的指定 66

第40条 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 66

第41条 受益人的变更 67

第42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 67

第43条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后果及受益权的丧失 67

第44条 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一)被保险人自杀 67

第45条 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二)被保险人犯罪 68

第46条 人寿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禁止 68

第47条 保单不丧失价值 68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68

第48条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68

第49条 转让保险标的的效力 69

第50条 运输类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禁止 70

第51条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70

第52条 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70

第53条 减收保险费的情形 70

第54条 投保人的解除权及其效力 70

第55条 定值与不定值保险以及超额与不足额保险的效力 71

第56条 重复保险的定义及效力 72

第57条 防止与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义务 73

第58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的合同解除权 74

第59条 保险标的的权利归属 75

第60条 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 75

第61条 被保险人追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77

第62条 保险人代位权行使的禁止 78

第63条 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协助 78

第64条 查明及确定保险事故费用的承担 78

第65条 责任保险的定义、赔付及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78

第66条 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87

第三章 保险公司 87

第67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批准 87

第68条 设立条件 87

第69条 注册资本 89

第70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89

第71条 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决定 90

第72条 保险公司的筹建期间 90

第73条 保险公司的开业申请与监管机构的决定 91

第74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机关与责任承担 92

第75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与所需材料 94

第76条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95

第77条 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 96

第78条 保险业经营许可证的失效 97

第79条 设立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的批准机关 97

第80条 外资保险机构之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限制 97

第81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任职条件及范围 106

第82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条件 106

第83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116

第84条 保险公司的变更事项及批准 116

第85条 保险公司精算报告制度与合规报告制度的建立 117

第86条 保险公司经营文件的报送与保证真实义务 117

第87条 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文件的保管义务及保管期限 118

第88条 保险公司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聘请与解聘 118

第89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解散清算及限制 119

第90条 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 120

第91条 保险公司破产后的清偿顺序 120

第92条 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120

第93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121

第94条 公司法的适用 121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121

第95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21

第96条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 128

第97条 保险保证金的提取 130

第98条 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131

第99条 公积金的提取 131

第100 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使用及筹集 131

第101条 最低偿付能力的保证 138

第102条 自留保险费的限额 138

第103条 最大赔偿责任及分保 138

第104条 危险单位的计算 139

第105条 依法办理再保险 139

第106条 资金运用原则及形式 139

第107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及活动原则 152

第108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与信息披露 160

第109条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禁止 166

第110条 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166

第111条 保险销售人员的任职条件 173

第112条 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 173

第113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合法使用义务 173

第114条 保险条款与费率的拟订原则 173

第115条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 174

第116条 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时的禁止行为 175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78

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的定义 178

第118条 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184

第119条 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 190

第120条 公司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条件 195

第121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高管的任职积极条件 196

第122条 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199

第123条 经营场所、账簿记载 200

第124条 保证金的缴付与使用及职业责任保险 203

第125条 个人保险代理的限制 205

第126条 保险委托协议 205

第127条 有权代理的效力及表见代理 206

第128条 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206

第129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206

第130条 保险佣金的支付对象 220

第131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限制 220

第132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变更条件 226

第133条 相关条款的适用 229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229

第134条 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及目的 229

第135条 保险业监管行政规章的制定 230

第136条 特殊险种之条款与费率的监管原则及方式 230

第137条 违法使用条款与费率的责任 248

第138条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 248

第139条 可以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 248

第140条 保险公司未依法运用资金的责任 249

第141条 保险公司的整顿条件、整顿组的构成及整顿公告 249

第142条 整顿组的日常业务监督权 249

第143条 整顿组的业务停止权 249

第144条 整顿结束 250

第145条 接管保险公司的条件 250

第146条 接管组的组成及接管办法 250

第147条 延长接管期限 250

第148条 接管终止及公告 250

第149条 被整顿或被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或破产清算 250

第150条 保险公司的撤销与清算 250

第151条 强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的权力 250

第152条 保险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的限制与责任 251

第153条 约谈保险公司高管的权力 251

第154条 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的条件及措施类型 251

第155条 监管机构的检查权与调查权 251

第156条 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协助义务 255

第157条 监管机构人员的廉洁义务 255

第158条 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协助义务 25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56

第159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256

第160条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的责任 256

第161条 超出审批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257

第162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禁止行为的责任 258

第163条 保险公司违法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责任 258

第164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保的责任 258

第165条 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新业务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形(一) 258

第166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违反限制规定的责任 258

第167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未分散职业风险或未设立专门账簿的责任 259

第168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组织形式的责任 259

第169条 违法聘用保险从业人员的责任 259

第170条 违法转让、出借、出租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责任 259

第171条 未依法保管、报送、提供或披露重要文件、资料与信息的责任 259

第172条 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新业务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形(二) 259

第173条 保险从业人员因保险机构违法而应承担的责任 260

第174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260

第175条 外国保险机构违法设立代表机构及其违法经营的责任 260

第176条 从事保险诈骗活动的行政责任 261

第177条 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65

第178条 阻碍行使保险监管权力的行政责任 265

第179条 保险监管机构限制及禁止从事保险事业的权力 265

第180条 监管人员违法监管的责任 265

第181条 严重违法时的刑事责任 266

第八章 附则 266

第182条 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266

第183条 其他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对本法的适用 266

第184条 海上保险活动对本法的适用 267

第185条 涉外保险机构对本法的适用 268

第186条 农业保险对本法的不适用以及强制保险对本法的适用 286

第187条 本法的生效时间 300

《保险法一本通》附录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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