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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论
  • (德)维尔纳·弗卢梅(WernerFlume)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37158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1153页
  • 文件大小:253MB
  • 文件页数:1189页
  • 主题词:法律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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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性质 1

第一节 私法自治 1

一、私法自治是我国法律秩序的原则 1

二、私法自治和法律秩序 2

三、私法自治设权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 3

四、私法自治形成法律关系和造法 6

五、私法自治原则是对个体在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的“自己意愿”的认可 7

六、私法自治行为是为自己设权的行为,而非为他人设权的行为 8

七、自主决定与自主决定权力 11

八、私法自治与合同自由 13

九、现行法律秩序中私法自治的范围 17

十、私法自治原则与《基本法》 19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 26

一、法律行为是一个抽象概念 26

二、作为法律行为本质特征的旨在形成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规则 28

三、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 29

四、“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概念的历史 32

五、“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概念的疑难问题 36

第三节 作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为与公法 39

一、私法行为与高权行为的根本区别 39

二、私法法律行为或公法合同 40

三、为公共目的而实施的私法法律行为 41

四、有关使用公共供给设施的不同规定 42

五、公法合同 44

六、法律行为与行政行为 47

七、需协作的行政行为 51

八、行政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或者生效要件 52

九、通过行政行为形成私法法律关系 52

第四节 意思与意思表示 53

一、意思表示是意思的宣告 53

二、通常对作为意思表示要素的意思所进行的分解 53

三、意思的分解与意思表示的“本质” 55

四、意思与表示的“必然”联系 57

五、意思表示中意思的内容——意思与法律效果 59

六、意思说和表示说 62

七、意思表示作为效果表示,以及“效力说”与意思说的论战 65

八、意思表示的本质与意思瑕疵——意思自治和自负责任 69

第五节 意思表示行为 72

一、作为宣示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意思表示 72

二、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74

三、“默认”(stillschweigend)意思表示——通过推定行为、可推断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 80

四、作为意思表示的推定行为和推断举动 85

五、通过推定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异议” 88

六、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或者意思行为 89

七、意思表示作为行为与“意思表示”这一术语 91

第六节 作为规则的意思表示 91

一、作为行为的意思表示与作为规则的意思表示 91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定规则和附加约定 93

第七节 法律行为与不构成法律行为的约定 95

一、基于债权合同内容形成自由所产生的区分问题 95

二、人际关系的规则不构成法律行为 96

三、具有财产性质的约定 97

四、基于担保人地位而产生的法律义务 98

五、委托(Auftrag)和友情行为(Gef?lligkeit) 101

六、友情关系中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特别是友情搭乘 102

七、依法应针对友情行为承担的责任 105

八、排除法律拘束力的约定 107

第八节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111

一、问题的提出 111

二、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公共交通中的给付关系 113

三、基于不生效合同形成的长期债之关系 118

四、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农庄所有权移转的判例 120

第九节 法律上行为 122

一、法律上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 122

二、法律上行为的一般分类 127

第十节 法律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 133

一、基于法律行为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的本质区别 133

二、法律拟制的意思表示 137

三、基于“行为”(Verhalten)而引起的失效(Verwirkung),特别是基于“自己的沉默”所引起的失效 142

四、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的事实构成 151

五、小结 153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 158

第十一节 各种法律行为 158

一、引言 158

二、按照法律行为规则的内容对法律行为予以划分 159

三、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59

四、意思表示的“须受领性”是将单方法律行为划分为须受领的法律行为和无须受领的法律行为的标准 163

五、处分(Verfügung) 165

六、生前法律行为和死因法律行为 171

第十二节 有因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 178

一、概述 178

二、债权合同的原因问题 186

三、抽象处分行为 203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实施 214

第十三节 行为能力 214

一、作为法律行为问题之一的行为能力 214

二、行为能力的法律地位与行为能力的限制 215

三、自然的无行为能力 216

四、部分无行为能力 218

五、相对无行为能力 219

六、关于无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222

七、限制行为能力 224

八、受限的完全行为能力 244

九、禁治产决议的废除及第115条的规定 246

十、有关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则 247

十一、行为能力与法律上行为 249

第十四节 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 260

一、第130条所规定的是不在场者之间所进行的需受领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点 260

二、意思表示的作出 264

三、意思表示的到达 267

第十五节 要式法律行为 284

一、概述 284

二、形式的种类 292

三、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或未履行意定形式要件 307

第四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341

第十六节 解释 341

一、为确定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对表示进行的解释与规范解释 341

二、为确定参与表示各方是否实际达成一致理解而进行的解释与适用于生前法律行为的“错误所指不影响效力”的原则 353

三、生前法律行为的规范解释 359

四、生前法律行为的补充解释 377

五、死因处分行为的解释 389

六、诉讼中的解释问题与法院判决 397

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为 401

第十七节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401

一、各不相同的禁止性法律与第134条的规定 401

二、禁止性法律与限制法律行为形成自由的规范 403

三、法律行为的禁止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禁止 405

四、禁止性法律的不同效力 408

五、禁止性法律的规避 413

六、相对让与禁止(第135条、第136条) 414

七、不能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处分限制(第137条) 428

第十八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430

一、善良风俗的违反 430

二、法律行为的违反善良风俗 434

三、违反善良风俗法律行为的主观事实构成 441

四、目的和动机对于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这一问题的意义 443

五、基于“情人关系”或“类似婚姻关系”而进行的给予 443

六、关于违反善良风俗问题的时间要素 445

七、暴利行为 449

八、抽象给予行为违反善良风俗 453

九、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效果是无效 460

十、按照第138条规定的无效和依据第817条第2句排除返还请求权的情形 461

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论 472

第一部分 472

第十九节 意思瑕疵理论基本原理 472

第二部分 477

第二十节 真意保留、虚伪行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 477

一、真意保留 477

二、虚伪行为 480

三、缺乏真意表示(Scherzerkl?rung) 490

第三部分 意思表示错误 493

第二十一节 《民法典》中的错误规则概述 493

一、法律行为错误的基本问题 493

二、意思表示内容的确定及涉及表示内容的错误 495

三、表示内容的错误和第119条第2款所规定的表示行为的错误和性质的错误等生前法律行为中应受关注的错误 496

四、仅针对自己的表示发生的错误应受关注 497

五、错误的因果关系属于应予关注错误的前提条件 499

六、应受关注错误的法律效果是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性 499

七、第122条规定的信赖利益责任 501

八、动机错误的不受关注性 504

九、对《民法典》错误规则的限制 506

十、关于死因处分行为错误的特殊规定 509

十一、对《民法典》有关错误规则的批判性评价 510

第二十二节 《民法典》错误规则的历史渊源 516

一、罗马法 516

二、萨维尼的错误理论 522

三、萨维尼之后至《民法典》编撰之前的错误理论 529

四、关于《民法典》错误规则的立法工作 532

第二十三节 表示错误 534

一、表示意识的欠缺 534

二、表示行为的错误 535

三、表示的不正确传达(第120条) 542

四、关于表示内容的错误 543

五、双方或者双重(doppelseitig)表示错误 561

第二十四节 性质错误 562

一、《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针对第119条第2款性质错误应受关注性所提出的问题 562

二、法律行为与现实情况不符是构成性质错误应受关注性的根本原因 564

三、第119条第2款的辅助适用性 575

四、第119条第2款关于因错误而撤销规定的实践意义 580

第二十五节 动机错误 584

第二十六节 所谓的基础错误与交易基础理论 587

一、关于和解基础的错误(第779条) 587

二、有关交易基础理论的司法解释和学说现状 588

三、交易基础理论涵盖的情形所涉及的是债权合同与现实情况之间关系的问题 591

四、因所涉及的现实情况不正确所导致的两种规则并存的现象 597

五、以涉及法定债权合同类型的规范为基础来规制合同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关系 604

六、社会存在的变动对合同的影响 617

七、结论 625

第四部分 胁迫和恶意欺诈 629

第二十七节 胁迫和恶意欺诈事实构成概述 629

一、违法影响意思决定的胁迫和恶意欺诈的事实构成 629

二、对胁迫和恶意欺诈的不同评价 631

三、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632

四、与撤销权相竞合的其他权利 633

五、恶意欺诈情形中的履行请求权或履行利益请求权 634

第二十八节 胁迫 635

一、与单纯利用对方急迫情势的情形不同的是,胁迫以不利相威胁而引起“强迫状态”的产生 635

二、违法性 636

三、胁迫的主观事实构成 640

第二十九节 恶意欺诈 644

一、欺诈行为 644

二、欺诈的恶意 646

三、第123条第2款对可撤销性的限制 647

第七章 无效和可撤销性 653

第三十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653

一、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法律行为规则基于某一无效原因而不发生效力 653

二、法律的术语 654

三、无效原因 655

四、自始无效和事后无效——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以及尚未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无效 656

五、无效不会因无效原因的消失而得到补正 656

六、无效法律行为的确认 657

七、无效婚姻缔结的补正和无效共同关系与合伙关系补正的特殊问题 659

八、无效法律行为也可能具有法律上的相关性 661

九、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主张 663

第三十一节 可撤销性 664

一、可撤销性的事实构成 664

二、撤销表示属于针对撤销原因所行使的形成权 666

三、撤销权人 669

四、部分撤销 670

五、撤销相对人 670

六、撤销的效力 675

七、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确认 678

第三十二节 部分无效和转换 679

一、第139条的基本问题 679

二、第139条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的“部分” 680

三、法律行为的“部分”依据法律行为的规定而生效 686

四、第139条的辅助适用性 687

五、第139条所涉及的问题是基于对行为当事人目的的考量而进行的价值权衡 690

六、涉及适用第139条价值权衡的具体情形 695

七、当法律行为无效的“部分”不具有相关性时,不能适用第139条 697

八、法律行为中仅包含有利于一方当事人规定的部分无效 699

九、转换 703

第八章 合同 717

第三十三节 我国民法秩序中的合同 717

一、《民法典》体系中的合同缔结规则 717

二、合同的概念 720

三、合同的种类 722

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拘束力以及合同的生效 723

五、通过反向合意消灭合同 725

六、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一致规则 728

七、预约合同(Vorvertrag) 733

八、合同谈判与合同 737

第三十四节 合意与不合意 739

一、合意是缔约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达成的一致 739

二、基于双方对合同文本的同意而订立合同 740

三、基于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 741

四、显著不合意与隐蔽不合意——隐蔽不合意与第119条第1款所规定的应受关注的错误 743

五、基于缔约过失而承担不合意的责任 747

六、第154条关于显著不合意的规定 749

七、第155条关于合同某一部分规则存在隐蔽不合意的规定 756

第三十五节 以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 758

一、要约 758

二、合同要约的承诺 774

第三十六节 以商业确认函订立合同 789

一、前言 789

二、关于商业确认函的规则是商务往来的特殊事实构成 789

三、商业确认函的宣示性意义或构建性意义 791

四、确认函生效的前提条件 791

五、对商业确认函的沉默构成无表示 792

六、作为法律制度的商业确认函 793

七、对商业确认函的沉默并非“自动”生效 794

第三十七节 附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 796

一、一般交易条款生效的法律基础 796

二、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控制 799

三、要约和承诺对一般交易条款的参引不一致 801

第九章 条件与期限 808

第三十八节 条件的概念和类型及条件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定位 808

一、条件的概念 808

二、条件的种类 813

三、负担 821

四、条件的设定构成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规则的组成部分 822

五、不适于附条件的行为 832

六、动机、条件、担保、有关给付目的的约定以及给付约定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关系 834

第三十九节 条件成就之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836

一、第160条、第161条与第159条的规则就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规则之间关系而言存在的区别 836

二、附条件法律行为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属于可继承、可转让的期待权 838

三、附条件的处分 839

四、附条件负担行为 852

第四十节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852

一、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及第162条的规定 852

二、条件成就的法律效果 863

第四十一节 附期限 870

第四十二节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法律地位 872

一、所有权保留买方在附条件处分行为理论框架下对所有权保留物所享有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872

二、买卖价款的支付是所有权移转的条件 874

三、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期待权问题 875

四、涉及所有权保留买方法律地位的重要具体问题 877

五、结论 892

第十章 代理与意定代理权 894

第一部分 代理 894

第四十三节 代理法律制度概况 894

一、代理的概念确定 894

二、关于代理的历史 896

三、代理法律制度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定位 899

四、代理人和传达人 901

五、表示代理 907

六、代理和利他合同 908

七、代理的允许 909

第四十四节 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 910

一、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的“公开原则” 910

二、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 913

三、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实施行为的意思 924

四、假冒他人之名实施行为 926

第四十五节 代理权 930

一、代理权的形成与类型 930

二、代理权的内容 935

第四十六节 代理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946

一、作为法律行为之行为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人,而作为规则的代理行为属于被代理人 946

二、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对于被代理人的意义 947

三、合意、解释和意思瑕疵 948

四、涉及个人的代理行为的前提条件和法律效果 949

五、代理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949

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缔约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950

第四十七节 无权代理 952

一、无权代理行为的问题和类型 952

二、无权代理的追认 954

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955

第四十八节 自我行为、自己缔约和多方代理 965

一、自我行为基本问题 965

二、单方自我行为 969

三、作为自我行为的合同 972

四、第181条对代理人与复代理人或由自己的授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适用 974

五、在所有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中都应类推适用第181条的规定吗 977

六、第181条的例外:履行行为和准许 978

第二部分 意定代理权 981

第四十九节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981

一、依据第167条的规定授予意定代理权 981

二、基于第171条和第172条的授权行为 982

三、所谓的容忍代理 988

四、所谓的表象代理或表见代理 994

五、由代理人特别是由意定代理人授予的意定代理权 999

第五十节 意定代理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1002

一、概述 1002

二、内部意定代理权 1004

三、外部意定代理权 1006

第五十一节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1009

一、意定代理权基于意定代理授权表示而消灭 1009

二、意定代理权的撤回 1009

三、意定代理人放弃意定代理权 1009

四、意定代理权基于其基础法律关系而消灭 1010

五、意定代理授权人死亡、死亡后意定代理权的存续和死亡情形中的意定代理权 1011

六、意定代理授权人事后丧失行为能力 1017

七、意定代理授权人的破产 1020

八、意定代理人的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和破产 1022

九、外部授予的代理权消灭时所涉及的特殊问题 1022

第五十二节 意定代理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 1026

一、意定代理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之间关系的问题 1026

二、意定代理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形式要件 1028

三、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意定代理授权行为 1034

四、处分意定代理权(Verfügungsvollmacht) 1035

五、意定代理授权行为的意思瑕疵 1036

六、被代理人的明知和应知(第166条第2款) 1046

第五十三节 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 1047

一、作为特殊法律制度的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 1047

二、作为履行行为的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授权行为 1050

三、认可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1051

四、不可撤回性与构成意定代理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 1053

五、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的形成 1055

六、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的内容 1056

第十一章 同意 1060

第五十四节 第182条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制度 1060

一、同意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060

二、不能通过法律行为规定将同意设为生效要件 1061

三、对其进行处分时需征得同意权利的形成和需经同意代理权的形成 1061

四、作为法律行为附加条件的同意 1062

五、构成义务内容的同意相对于构成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同意 1063

六、作为独立法律行为的同意同时构成需经同意法律行为的辅助法律行为 1064

七、官方批准作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070

第五十五节 事先允许 1072

第五十六节 事后追认 1075

第五十七节 需经同意之处分 1079

一、非权利人所为之处分——处分授权的概念 1079

二、就处分而授予的事先允许 1087

三、对处分的事后追认 1087

第五十八节 非权利人所进行的处分因事后取得权利而获得补正(生效) 1094

判例索引 1098

维尔纳·弗卢梅简介 1142

维尔纳·弗卢梅诞辰一百周年学术会议闭幕词 1144

译者简介 1151

译者后序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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