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 本社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44668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558页
- 文件大小:23MB
- 文件页数:584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民事诉讼法-案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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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立法依据】 1
第二条 【立法目的】 2
第三条 【适用范围】 2
案例1:人民法院不受理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4
第四条 【空间效力】 4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5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6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7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7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8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19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22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22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23
案例2: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受诉讼阶段的影响 23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23
案例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24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26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27
第二章 管辖 28
第一节 级别管辖 28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28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30
案例4:专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34
案例5: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 35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36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37
第二节 地域管辖 38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8
案例6:法人住所地的确认 40
案例7:以被告住所地为法院管辖依据 40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1
案例8: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的管辖 44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44
案例9:当事人因增资协议发生纠纷,应认定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48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50
案例10: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1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52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53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54
案例11:特殊合同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55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56
案例12:侵犯著作权的管辖法院 58
案例13:互联网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 59
案例14: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认定 60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62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62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63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64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65
案例15: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管辖 66
案例16: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 67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67
案例17: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69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70
案例18: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71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72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72
案例19: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73
案例20:管辖恒定原则 74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75
案例21: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76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的转移】 77
案例2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8
第三章 审判组织 79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79
案例23: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80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81
案例24: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81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81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83
案例2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84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84
第四章 回避 85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85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88
案例26:回避提出的时间限制 89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89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90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90
第一节 当事人 90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90
案例27:民事诉讼的主体应适格 95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96
第五十条 【自行和解】 97
案例28:当事人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自行和解 97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98
案例29: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请求 99
案例30: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99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100
案例31:合并审理需符合法定条件 104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05
案例3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06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07
案例33:人数不确定诉讼 108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110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111
案例3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15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115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115
案例35: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117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118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119
案例36:授权他人代为诉讼的需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 120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121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121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123
案例37: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形 123
第六章 证据 124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124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131
案例38: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135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136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138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139
第六十八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140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 142
案例39:公证文书的效力 143
第七十条 【书证和物证】 144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146
第七十二条 【证人的义务】 147
第七十三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148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150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150
第七十六条 【申请鉴定】 151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职责】 153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154
案例40:当事人拒绝进行笔迹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55
第七十九条 【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156
第八十条 【勘验笔录】 157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158
案例41: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160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61
第一节 期间 161
第八十二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161
案例42:期间的最后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 163
第八十三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163
第二节 送达 163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163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164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165
案例43:判决书的留置送达 166
案例44: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166
第八十七条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167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167
第八十九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 171
第九十条 【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171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172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172
案例45:公告送达的要求 173
第八章 调解 173
第九十三条 【法院调解原则】 173
案例46:调解协议有效的要求 175
第九十四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 176
第九十五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177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178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179
案例47: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181
第九十八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81
案例48: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82
第九十九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183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84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 184
案例49: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 185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 186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的范围】 191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 191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的解除】 193
案例50: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194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195
案例51:因调解而放弃部分诉权的不能认定为财产保全错误 196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97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198
案例52:先予执行的条件 199
第一百零八条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20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0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的适用】 200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201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203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206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 206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207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208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20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210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210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 210
第二编 审判程序 212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212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2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 212
案例5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13
案例54:工龄确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14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的形式要件】 215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的内容】 215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216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217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217
案例55: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例外 223
案例56: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禁诉期 224
案例57:社会保险缴纳暂不具有可诉性 224
案例58: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25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227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227
案例59:被告不提出答辩意见,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 228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22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228
案例60:以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 23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231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231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 231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232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追加】 232
案例61:继承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232
案例62:合伙纠纷中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233
第一百三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234
第三节 开庭审理 235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及例外】 235
案例63: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23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 23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与公告】 236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宣布开庭】 236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23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240
第一百四十条 【合并审理】 241
案例64:诉的合并条件 24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24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调解】 24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243
案例65:上诉人不按时出庭的,按撤诉处理 244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244
案例66: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245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246
案例67: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申请撤诉 247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247
案例68:延期审理的条件 247
案例69:不可抗力导致延期审理 248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 249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告判决】 249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审审限】 250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51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251
案例70: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中止审理 252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 252
案例71:公司被解散导致诉讼终结 253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253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的内容】 25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254
案例72:部分事实清楚的,法院可以就此部分进行判决 254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 255
案例73: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255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 256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决、裁定的公开】 256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257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57
案例74: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59
第一百五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260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260
第一百六十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261
第一百六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262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263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263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263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263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的内容】 265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265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上诉的受理】 266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266
案例7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266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268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270
案例76:因遗漏诉讼请求未判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 272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273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 273
案例77:二审法院调解的适用 274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的撤回】 274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 275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 275
案例78:二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75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276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27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6
第一百七十七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276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277
第一百七十九条 【特别程序的转换】 277
第一百八十条 【特别程序的审限】 278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278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278
案例79: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经过申诉 278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 279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279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279
案例80:宣告失踪的条件 279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280
案例81:宣告死亡的条件 280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 281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判决的撤销】 282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82
第一百八十七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282
案例8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283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283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理及判决】 284
第一百九十条 【判决的撤销】 284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85
第一百九十一条 【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285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及判决】 285
案例83: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 285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 286
案例84:无主财产的主人出现后的处理 286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286
第一百九十四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286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查及裁定】 290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91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291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查及裁定】 291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292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292
案例85:法院决定再审的情形 293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294
案例86:申请人申请再审 296
第二百条 【再审事由】 297
案例87: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情形 303
案例88: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院裁定再审 303
案例89: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裁定再审 304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的再审】 305
案例90:调解书申请再审情形 306
第二百零二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306
案例91:离婚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307
第二百零三条 【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308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314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316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317
案例92: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执行 318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319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321
案例93: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获改判 322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323
第二百一十条 【抗诉案件的调查】 323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324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 324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324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325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的申请】 325
案例94: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326
第二百一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32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审理】 327
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329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330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330
案例95:空白储蓄存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特征,不属于公示催告的受理范围 330
第二百一十九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332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333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34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335
案例96:公示催告的除权判决 335
第二百二十三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 336
案例97: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336
第三编 执行程序 338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338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 338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340
案例98: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34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执行法院】 343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344
案例99: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 348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348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 350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354
案例100:探望权执行时面临的问题 354
案例101:执行和解没有履行,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文书 355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 356
案例102: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 358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358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 360
案例103:执行回转的认定 361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362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362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363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363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363
案例104: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365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365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 368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 369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369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369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370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370
案例105:扣留、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 371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372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 375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375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 378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 380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指定交付】 381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 383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383
第二百五十二条 【行为的执行】 383
案例106:如何对具体行为强制执行 384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385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 388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388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390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止执行】 390
案例107: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导致案件中止执行 391
案例108: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中止执行 392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结执行】 393
案例109: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的执行终结情形 394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394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95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395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本法原则】 395
第二百六十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396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豁免原则】 396
第二百六十二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396
第二百六十三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396
第二百六十四条 【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397
第二十四章 管辖 397
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 397
案例110:涉外案件管辖 397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 398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399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 399
第二百六十八条 【答辩期间】 402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诉期间】 402
第二百七十条 【审理期间】 402
第二十六章 仲裁 403
第二百七十一条 【或裁或审原则】 403
第二百七十二条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403
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404
第二百七十四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405
案例111:涉外仲裁执行与否不审查实体问题 405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406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407
第二百七十六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407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 407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408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司法协助程序】 408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408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409
第二百八十二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409
案例112:国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410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410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时间】 410
配套法规 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4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4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462
实用附录 468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468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469
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470
申请费速算表 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