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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注释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43180
  • 出版时间:2013
  • 标注页数:235页
  • 文件大小:83MB
  • 文件页数:263页
  • 主题词:合同法-案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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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适用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总则 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一条 【立法目的】 2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2

案例1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2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4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4

第五条 【公平原则】 4

案例2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5

案例3 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款 5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

案例4 以调查他人生活信息和私人活动为目的的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6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8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8

案例5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8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9

案例6 当事人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9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10

案例7 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10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11

案例8 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省略 11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12

案例9 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12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14

案例10 没有要约,不成立合同 14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15

案例11 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15

案例12 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 16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17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17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17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7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17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18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18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18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18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18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18

案例13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19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19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19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19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20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20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20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20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21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21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21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21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21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22

案例14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2

案例15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3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24

案例16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 24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25

案例17 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25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27

案例18 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7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28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28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28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29

案例19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30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31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31

案例20 间歇性精神病人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31

案例2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32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33

案例22 无权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3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34

案例23 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4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35

案例24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 35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8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38

案例25 诉讼服务合同中风险代理律师与委托人约定的限制调解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38

案例2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40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42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42

案例27 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撤销合同 43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44

案例28 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 44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45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45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6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46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46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46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46

案例29 合伙协议中关于风险承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实际投入各自承担责任 46

案例30 合同条款应当优先适用民商事习惯 47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49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 49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49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49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49

案例31 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针对同一合同关系下的请求权 50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51

案例32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51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53

案例33 承租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房屋中介公司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以中止给付房租,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4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55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55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56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56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56

案例34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56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58

案例35 撤销权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58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60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60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0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60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61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 61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61

案例36 债权人转让权利,经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效力 61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62

案例37 保证合同中未作特殊约定的,保证人对债权受让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63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65

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65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 65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65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66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66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66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66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66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67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67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67

案例38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67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68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68

案例39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68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69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69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69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70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 70

案例40 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权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70

案例41 持票人持汇票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可以资金关系为由来行使抗辩权,主张抵销债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71

第一百条 【约定抵销】 72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法定情形】 73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73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法律后果】 73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 73

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 73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 74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4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74

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 74

案例42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 74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75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75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 75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76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额】 76

案例43 损失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6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77

案例44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 78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80

案例45 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80

案例46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退还 8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82

案例47 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82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83

案例48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3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8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84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84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8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85

案例49 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受损害方应明确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85

第八章 其他规定 86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86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8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86

案例50 合同解释应当考虑综合情况确定其真实意思 87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88

案例51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8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 89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90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 90

分则 90

第九章 买卖合同 90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9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91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9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91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91

案例52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不付款,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9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义务】 92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92

案例53 附随文件是特种设备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2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留】 93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94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94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94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94

案例54 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94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95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96

案例55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96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97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97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97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9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98

案例56 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98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99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99

案例57 出卖人转让被盗车辆的买卖合同无效 9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100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100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100

案例58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100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 101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承受人权利】 101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10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02

案例59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标的物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102

案例60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10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103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104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10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104

案例61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价款 10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05

案例62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标的物,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105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06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106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107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10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107

案例63 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法定条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107

案例64 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法定条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108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 109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109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09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109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109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110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110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110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10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110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110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110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110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111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抢修义务】 111

案例65 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112

案例66 用电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电费和滞纳金 112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113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113

案例67 享受供暖服务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支付供暖费 114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15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 115

案例68 离婚协议中对共有财产的无偿处分可视为赠予 115

案例69 “打赌”不具有无偿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成立 116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117

案例70 基于婚姻或身份关系变更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117

案例71 目的赠与行为在赠与目的实现后不得随意撤销 118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 119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119

案例72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19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121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121

案例73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21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122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122

案例74 有抚养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22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123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123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123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23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123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123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 123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124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124

案例75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24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125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125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用途的限制】 125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 125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125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126

案例76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26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126

案例77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126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127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127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127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128

案例78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约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128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29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129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29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129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12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130

案例79 租赁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 130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131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131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31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131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132

案例80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租赁合同解除应承担赔偿责任 132

案例81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133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134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134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134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135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135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135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135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135

案例82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35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137

案例83 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137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138

案例8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承租人可以不支付租金 138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139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140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140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140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140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40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140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140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140

案例85 融资租赁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141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 142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142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142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142

案例86 当事人没有约定,租金根据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143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44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144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144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144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145

案例87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145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146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146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146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 146

案例88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是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46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47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148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148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148

案例89 承揽人没有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8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 149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149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149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149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150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验收】 150

案例90 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应当进行验收 150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150

案例91 定作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151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152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152

案例92 承揽人在定作人未向其支付报酬时,享有留置权,但不可将留置物品变卖 152

案例93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153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154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154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155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155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155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155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155

案例94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155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156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156

案例95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工程合同无效 156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58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158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158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158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158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158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159

案例96 发包人不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159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160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160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160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160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160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160

案例97 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构成违约 161

案例98 发包人变更计划,工程期限可以顺延 16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163

案例99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163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164

案例100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164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16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5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165

案例101 承运人和旅客是运输合同双方主体 165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167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167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167

第二百九十二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167

第二节 客运合同 167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167

案例102 根据交易习惯旅客踏上公交车客运合同成立 167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168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168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168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169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169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迟延运输的责任】 169

第三百条 【变更运输工具】 169

第三百零一条 【救助义务】 169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169

案例103 旅客下车不慎摔伤,承运人当依法赔偿 170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171

案例104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 171

第三节 货运合同 172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 172

案例105 托运人负有如实告知托运物情况的义务 172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173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173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173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173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173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174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74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174

案例106 货物毁损赔偿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不能确定的按市场价格 174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176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176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留置权】 176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 176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176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176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176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176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76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177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17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7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177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177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177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78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178

案例107 职务技术成果取得利润,完成人才可以主张奖励或报酬 178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180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180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180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180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180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181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181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81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81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181

案例108 合作开发方的认定标准 181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182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182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183

案例109 在技术合同中风险责任约定不明时,采用的是公平合理分担原则 183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184

案例110 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184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185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185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186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186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186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186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186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186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186

案例111 技术秘密让与人违反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187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188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188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188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188

案例112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应当返还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188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190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190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190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190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91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191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191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191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91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191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191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92

案例113 受托人未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192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93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193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194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 194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 194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194

案例114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194

案例115 消费者的车辆在酒店停车场丢失,酒店应当承担责任 195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196

第三百六十九条 【妥善保管义务】 196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196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196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196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196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196

案例116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6

案例117 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8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199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 199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返还】 199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 199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199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199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200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200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200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 200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 200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 200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载事项】 200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201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201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201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201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 201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201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201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201

案例118 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仓储物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

案例119 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仓储物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3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203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204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 204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 204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204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204

案例120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属未完成委托事务 204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205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205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 205

案例121 第三人明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205

案例122 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07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209

第四百零四条 【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209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209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10

案例123 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10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211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 211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211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211

案例124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211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212

第四百一十二条 【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213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213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213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 213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213

案例125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3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215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 215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215

案例126 期货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未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交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6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217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处置】 218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18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218

第四百二十三条 【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 218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218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定义】 218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218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19

案例127 居间合同有效,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19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220

案例128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委托人仍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220

附则 221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221

附录 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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