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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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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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时间: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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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一、宪法及关系法规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1
第四章 总统 2
第五章 行政 3
第六章 立法 3
第七章 司法 4
第八章 考试 4
第九章 监察 4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5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6
第一节 省 6
第二节 县 6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6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6
第一节 国防 6
第二节 外交 7
第三节 国民经济 7
第四节 社会安全 7
第五节 教育文化 7
第六节 边疆地区 8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8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8
国家赔偿法 9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10
国民大会组织法 13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14
第一章 总则 14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4
第三章 选举 14
第一节 选举人 14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15
第三节 候选人 16
第四节 选举区 17
第五节 选举公告 17
第六节 选举活动 17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 18
第八节 选举结果 19
第四章 罢免 19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19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19
第三节 罢免投票 20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 20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21
第七章 附则 22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学罢免法施行细则 22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 30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候选人检覈规则 31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34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34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36
行政院组织法 37
立法院组织法 38
中央法规标准法 40
司法院组织法 4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 43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44
法院组织法 55
第一章 总则 55
第二章 地方法院 55
第三章 高等法院 55
第四章 最高法院 55
第五章 检察机关 56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 56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 57
第八章 检验员执违员庭丁及司法警察 58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58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58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 59
第十二章 栽判之评议 59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 59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59
第十五章 附则 59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 60
考试院组织法 60
考试法 61
第一章 总则 61
第二章 公务人员考试 62
第三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63
第四章 附则 63
考试法施行细则 64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 66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67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 68
典试法 69
监试法 70
监察院组织法 70
监察法 71
第一章 总则 71
第二章 弹劾权 71
第三章 纠举权 72
第四章 纠正 72
第五章 调查 72
第六章 附则 73
监察法施行细则 73
第一章 总则 73
第二章 人民书状 73
第三章 巡廻监察 74
第四章 调查 74
第五章 弹劾 75
第六章 纠举 76
第七章 纠正 76
第八章 附则 76
审计法 77
第一章 通则 77
第二章 公务审计 78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 79
第四章 财物审计 79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 79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 80
第七章 附则 81
审计法施行细则 81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 84
附稽察限额 87
二、民法及关系法规 89
民法第一编总则 89
第一章 法例 89
第二章 人 89
第一节 自然人 89
第二节 法人 90
第一款 通则 90
第二款 社团 90
第三款 财团 91
第三章 物 91
第四章 法律行为 92
第一节 通则 9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92
第三节 意思表示 92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93
第五节 代理 93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93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94
第六章 消灭时效 94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95
民法总则施行法 96
民法 第二编债 97
第一章 通则 97
第一节 债之发生 97
第一款 契约 97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97
第三款 无因管理 97
第四款 不当得利 98
第五款 侵权行为 98
第二节 债之标的 99
第三节 债之效力 100
第一款 给付 100
第二款 遲延 100
第三款 保全 101
第四款 契约 101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03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04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04
第一款 通则 104
第二款 清偿 105
第三款 提存 105
第四款 抵销 106
第五款 免除 106
第六款 混同 106
第二章 各种之债 106
第一节 买卖 106
第一款 通则 106
第二款 效力 106
第三款 买回 108
第四款 特种买卖 108
第二节 互易 109
第三节 交互计算 109
第四节 赠与 109
第五节 租赁 110
第六节 借贷 112
第一款 使用借贷 112
第二款 消费借贷 113
第七节 雇佣 113
第八节 承揽 113
第九节 出版 116
第十节 委任 116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17
第十二节 居间 117
第十三节 行纪 118
第十四节 寄托 118
第十五节 仓库 120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120
第一款 通则 120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20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22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22
第十八节 合夥 122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124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24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25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25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26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26
民法债编施行法 127
民法第三编物权 128
第一章 通则 128
第二章 所有权 128
第一节 通则 128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29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30
第四节 共有 131
第三章 地上权 132
第四章 永佃权 132
第五章 地役权 132
第六章 抵押权 133
第七章 质权 134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34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34
第八章 典权 135
第九章 留置权 136
第十章 占有 136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37
民法第四编亲属 138
第一章 通则 138
第二章 婚姻 138
第一节 婚约 138
第二节 结婚 139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40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40
第一款 通则 140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40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41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141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142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142
第五节 离婚 142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43
第四章 监护 144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44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145
第五章 扶养 145
第六章 家 146
第七章 亲属会议 146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147
民法第五编继承 147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47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48
第一节 效力 148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48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49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49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49
第三章 遗嘱 150
第一节 通则 150
第二节 方式 150
第三节 效力 151
第四节 执行 151
第五节 撤销 152
第六节 特留分 152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52
公司法 153
第一章 总则 153
第二章 无限公司 155
第一节 设立 155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155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156
第四节 退股 156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157
第六节 清算 157
第三章 有限公司 158
第四章 两合公司 159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60
第一节 设立 160
第二节 股份 162
第三节 股东会 163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164
第五节 监察人 166
第六节 会计 167
第七节 公司债 168
第八节 发行新股 170
第九节 变更章程 171
第十节 公司重整 171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 175
第十二节 清算 175
第一目 普通清算 175
第二目 特别清算 176
第六章 (删除) 177
第七章 外国公司 178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79
第一节 申请 179
第二节 规费 182
第九章 附则 182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183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 183
票据法 184
第一章 通则 184
第二章 汇票 185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85
第二节 背书 186
第三节 承兑 186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87
第五节 保证 187
第六节 到期日 187
第七节 付款 188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88
第九节 追索权 188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90
第十一节 复本 190
第十二节 謄本 191
第三章 本票 191
第四章 支票 191
第五章 附则 193
票据法施行细则 193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 194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 195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 196
海商法 198
第一章 通则 198
第二章 船舶 198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98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199
第三章 船长 200
第四章 海员 201
第五章 运送契约 202
第一节 货物运送 202
第二节 旅客运送 205
第三节 船舶拖带 205
第六章 船舶碰撞 205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206
第八章 共同海损 206
第九章 海上保险 207
第十章 附则 208
船舶法 208
第一章 通则 208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209
第三章 船舶检查 210
第四章 船舶丈量 211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211
第六章 船舶设备 211
第七章 客船 212
第八章 小船 212
第九章 罚则 213
第十章 附则 213
船舶登记法 214
第一章 总则 214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 214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215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 216
第五章 注销登记 216
第六章 登记费 217
第七章 附则 217
引水法 218
第一章 总则 218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 218
第三章 引水人之僱用 218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 219
第五章 罚则 219
第六章 附则 220
保险法 220
第一章 总则 220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220
第二节 保险利益 220
第三节 保险费 221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221
第五节 复保险 222
第六节 再保险 222
第二章 保险契约 222
第一节 通则 222
第二节 基本条款 222
第三节 特约条款 223
第三章 财产保险 223
第一节 火灾保险 223
第二节 海上保险 224
第三节 陆空保险 224
第四节 责任保险 225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225
第四章 人身保险 225
第一节 人寿保险 225
第二节 健康保险 226
第三节 伤害保险 227
第五章 保险业 227
第一节 通则 227
第二节 保险公司 229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229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229
第五节 罚则 229
第六章 附则 230
保险法施行细则 230
保险业管理办法 232
动产担保交易法 235
第一章 总则 235
第二章 动产抵押 235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236
第四章 信托占有 237
第五章 罚则 237
第六章 附则 237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238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 240
利率管理条例 241
中央银行及各行库存放款利率表 242
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 243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43
年龄换算表 245
三、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247
民事诉讼法 247
第一编 总则 247
第一章 法院 247
第一节 管辖 247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廻避 248
第二章 当事人 249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249
第二节 共同诉讼 249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5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50
第三章 诉讼费用 251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251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252
第三节 诉讼救助 252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53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253
第二节 送达 253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255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55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57
第六节 裁判 258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59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59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59
第一节 起诉 259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61
第三节 证据 261
第一目 通则 261
第二目 人证 262
第三目 鉴定 264
第四目 书证 264
第五目 勘验 265
第六目 证据保全 265
第四节 合解 266
第五节 判决 266
第二章 调解程序 26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269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70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70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71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72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73
第六编 督促程序 274
第七编 保全程序 274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275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276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27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277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278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279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280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280
一 收受书状 281
二 案件之初步调查 281
三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 282
四 言词辩论 283
五 调查证据 284
六 栽判 285
七 送达 287
八 诉讼卷宗 287
九 特种程序事件 288
十 调解程序 288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 289
民事诉讼须知 298
民事诉讼费用法 303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 305
提高罚金罚锾栽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 305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勘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关部分已不再适用令 305
强制执行法 306
第一章 总则 306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 308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 310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12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13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13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13
第八章 附则 314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314
提示执行法院拍卖耕地时应注意要点 324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事项 324
管收条例 325
破产法 326
第一章 总则 326
第二章 和解 326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326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32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328
第三章 破产 329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329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330
第三节 破产债权 33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332
第五节 调协 332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33
第七节 复权 333
第四章 罚则 334
破产法施行法 334
公证法 335
第一章 总则 335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 336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 338
第四章 公证费用 338
第五章 附则 339
公证法施行细则 339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 343
第一章 总则 343
第二章 财务法庭 344
第三章 移送程序 344
第四章 栽定及抗告程序 344
第五章 执行程序 345
第六章 附则 346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 346
非讼事件法 347
第一章 总则 347
第一节 事件管辖 347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 348
第三节 书状笔录 348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 348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349
第一节 登记事件 349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 350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350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51
第五节 监护事件 351
第六节 继承事件 351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352
第一节 公司事件 352
第二节 海商事件 353
第三节 票据事件 353
第四章 费用之徵收 353
第五章 附则 354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354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 356
提存法 361
提存法施行细则 363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 366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 367
乡镇调解条例 368
商务仲裁条例 370
商务仲栽协会组织及仲栽费用规则 372
司法状纸规则 374
四、刑法及关系法规 375
刑法 375
第一编 总则 375
第一章 法例 375
第二章 刑事责任 375
第三章 未遂犯 376
第四章 共犯 376
第五章 刑 376
第六章 累犯 37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37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378
第九章 缓刑 378
第十章 假释 379
第十一章 时效 379
章十二章 保安处分 379
第二编 分则 380
第一章 内乱罪 380
第二章 外患罪 380
第三章 妨害?交罪 381
第四章 渎职罪 381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382
第六章 妨审投票罪 382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383
第八章 脱逃罪 383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38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38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384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386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386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386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386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38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388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屍体罪 388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388
第二十章 鸦片罪 389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389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38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390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390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39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39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3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39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392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39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393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393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39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39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394
刑法施行法 394
戒严法 395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 396
要塞堡垒地带法 397
惩治叛乱条例 399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400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 401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402
残害人羣治罪条例 404
国家总动员法 405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 406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407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 408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 408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 410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412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413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 415
惩治走私条例 417
惩治走私条例公告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 417
惩治盗匪条例 418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419
办理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420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 421
五、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423
刑事诉讼法 423
第一编 总则 423
第一章 法例 42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423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廻避 424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424
第五章 文书 425
第六章 送达 426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426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427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428
第十章 被告之覊押 428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429
第十二章 证据 431
第一节 通则 431
第二节 人证 432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433
第四节 勘验 434
第十三章 栽判 434
第二编 第一审 434
第一章 公诉 434
第一节 侦查 434
第二节 起诉 437
第三节 审判 437
第二章 自诉 439
第三编 上诉 440
第一章 通则 440
第二章 第二审 441
第三章 第三审 442
第四编 抗告 443
第五编 再审 444
第六编 非常上诉 445
第七编 简易程序 446
第八编 执行 446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448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449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450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 456
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之释示 457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 457
少年事件处理法 458
第一章 总则 458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 459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 459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463
第五章 附则 464
保安处分执行法 464
第一章 通则 464
第二章 感化教育 467
第三章 监护 468
第四章 禁戒 468
第五章 强制工作 468
第六章 保护管束 468
第七章 强制治疗 469
第八章 驱逐出境 470
第九章 附则 470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 470
更生保护法 472
公设辩护人条例 473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474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 475
一 基本观念 475
二 封锁现场(犯罪处所) 475
三 现场搜查 476
四 痕迹与证物之保全 476
五 案件之推想与事实之认定 476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繫办法 477
引渡法 478
赦免法 480
提审法 480
冤狱赔偿法 481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483
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 484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 485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 486
监狱组织条例 486
监狱行刑法 488
第一章 通则 488
第二章 收监 489
第三章 监禁 489
第四章 戒护 489
第五章 作业 490
第六章 教化 490
第七章 给养 491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491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 492
第十章 保管 492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 492
第十二章 假释 493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 493
第十四章 死亡 493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 493
第十六章 附则 493
外役监条例 494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 495
第一章 总则 495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 495
第三章 累进处遇 496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 496
第五章 作业 497
第六章 教化 497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 498
第八章 给养 498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 498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 498
第十一章 假释 498
第十二章 附则 499
看守所组织条例 499
覊押法 500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 502
假释审查规则 504
六、行政法规 507
甲 内政 507
国籍法 507
第一章 固有国籍 507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507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507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508
第五章 附则 508
国籍法施行条例 508
户籍法 509
第一章 通则 509
第二章 本籍登记 510
第三章 身分登记 510
第四章 迁徙登记 510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 510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 510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 511
第八章 户口调查 511
第九章 罚则 511
第十章 附则 511
户籍法施行细则 512
姓名条例 516
工业团体法 517
第一章 总则 517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 518
第三章 工业会 520
第四章 监督 521
第五章 附则 521
商业团体法 522
第一章 总则 522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 522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524
第四章 商业会 525
第五章 监督 526
第六章 附则 526
工会法 527
第一章 总则 527
第二章 设立 527
第三章 会员 527
第四章 职员 528
第五章 会议 528
第六章 经费 528
第七章 监督 528
第八章 保护 529
第九章 解散 529
第十章 联合组织 530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 530
第十二章 罚则 530
第十三章 附则 530
工会法施行细则 531
团体协约法 533
农会法 535
第一章 总则 535
第二章 任务 535
第三章 设立 535
第四章 会员 536
第五章 职员 536
第六章 权责划分 537
第七章 会议 537
第八章 经费 537
第九章 监督 538
第十章 附则 538
农会法施行细则 538
渔会法 543
第一章 总则 543
第二章 任务 543
第三章 设立 544
第四章 会员 544
第五章 职员 545
第六章 权责划分 545
第七章 会议 546
第八章 经费 546
第九章 监督 546
第十章 附则 547
渔会法施行规则 547
医师法 548
第一章 资格 548
第二章 执业 548
第三章 义务 548
第四章 惩处 549
第五章 公会 549
第六章 附则 550
医师法施行细则 550
医师惩戒办法 552
药师法 553
药物药商管理法 555
助产士法 561
医事人员检覈办法 562
中医师检覈办法 564
都市计划法 565
技师法 571
建筑法 574
第一章 总则 574
第二章 建筑许可 575
第三章 建筑基地 576
第四章 建筑界限 576
第五章 施工管理 577
第六章 使用管理 578
第七章 拆除管理 578
第八章 罚则 579
第九章 附则 579
建筑师法 580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584
合作社法 585
第一章 通则 585
第二章 设立 586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馀 586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 587
第五章 会议 588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 588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 589
第八章 罚则 589
第九章 附则 590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590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592
工厂法 594
第一章 总则 594
第二章 童工女工 594
第三章 工作时间 594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 594
第五章 工资 595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 595
第七章 工人福利 595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 596
第九章 工人津贴及抚卹 596
第十章 工厂会议 596
第十一章 学徒 596
第十二章 罚则 597
第十三章 附则 597
工厂法施行细则 598
劳工保险条例 599
劳工安全卫生法 606
工厂检查法 608
劳资争议处理法 609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612
职业训练金条例 612
职工福利金条例 613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 614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 615
老人福利法 615
儿童福利法 617
公文程式条例 619
出版法 619
第一章 总则 619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 620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 621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 621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 621
第六章 行政处分 622
第七章 附则 622
出版法施行细则 623
著作权法 624
第一章 总则 624
第二章 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 625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 625
第四章 罚则 626
第五章 附则 626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627
广播电视法 628
古物保存法 631
护照条例 632
行政执行法 633
警察法 634
警察法施行细则 635
警察勤务条例 636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 638
警械使用条例 641
警察逃亡惩治条例 642
违警罚法 642
第一编 总则 642
第一章 法例 642
第二章 违警责任 643
第三章 违警罚 643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 644
第五章 处罚程序 644
第一节 管辖 644
第二节 侦讯 644
第三节 裁决 644
第四节 执行 645
第二编 分则 645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 645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 646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 647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 647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 648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 648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 648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648
第一章 总则 648
第二章 汽车 649
第三章 慢车 655
第四章 行人 655
第五章 道路障碍 656
第六章 附则 656
食品卫生管理法 657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 659
空气污染防制法 661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 662
农药管理法 665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668
饮用水管理条例 671
水污染防治法 672
废弃物清理法 674
能源管理法 676
电信法 678
乙 军政 681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681
第一章 总则 681
第二章 管理机关 681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 681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 682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 683
第六章 附则 683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 683
军人保险条例 684
军人抚卹条例 686
兵役法 688
第一章 总则 688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688
第三章 士兵役 689
第四章 后备军人 690
第五章 兵役行政 690
第六章 徵集 690
第七章 召集 690
第八章 权利义务 691
第九章 妨害兵役 691
第十章 附则 692
兵役法施行法 692
第一章 总则 692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692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 693
第四章 国民兵役 693
第五章 后备军人 694
第六章 兵役行政 694
第七章 徵集 694
第八章 召集 695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 696
第十章 权利义务 697
第十一章 附则 698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实施办法 699
第一章 总则 699
第二章 免役 699
第三章 禁役 699
第四章 缓征 699
第五章 缓召 701
第六章 附则 705
陆海空军刑法 705
第一编 总则 705
第二编 分则 706
第一章 叛乱罪 706
第二章 擅权罪 707
第三章 ?职罪 707
第四章 抗命罪 708
第五章 暴行脅迫罪 709
第六章 侮辱罪 709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709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 709
第九章 纵火罪 709
第十章 掠夺罪 709
第十一章 强奸罪 709
第十二章 诈伪罪 709
第十三章 逃亡罪 710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710
第十五章 损壤军用物品罪 710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710
第十七章 附则 711
战时军律 711
陆海空军惩罚法 712
宪兵勤务令 714
战时禁制品条例 715
海上捕获条例 717
军事审判法 720
第一编 总则 720
第一章 法例 720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 721
第三章 军事法庭 721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 721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 722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 723
第四章 军事检察 723
第二编 诉讼程序 723
第一章 通则 723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廻避 723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 724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 724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 725
第五节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725
第六节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 726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 726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 726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 727
第十节 裁判 727
第二章 初审 727
第一节 侦查 727
第二节 起诉 729
第三节 审判 729
第三章 覆判 730
第四章 抗告 732
第五章 再审 732
第六章 非常审判 733
第七章 执行 734
第三编 附则 734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734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 735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 736
丙 地政 738
土地法 738
第一编 总则 738
第一章 法例 738
第二章 地权 738
第三章 地权限制 739
第四章 公有土地 739
第五章 地权调整 740
第二编 地籍 740
第一章 通则 740
第二章 地籍测量 741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741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742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43
第一章 通则 743
第二章 使用限制 743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744
第四章 耕地租用 744
第五章 荒地使用 745
第六章 土地重划 746
第四编 土地税 746
第一章 通则 746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746
第三章 地价税 747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748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748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748
第七章 欠税 749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49
第一章 通则 749
第二章 徵收程序 750
第三章 徵收补偿 751
土地法施行法 752
第一编 总则 752
第二编 地籍 752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52
第四编 土地税 753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54
土地登记规则 755
第一章 总则 755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755
第三章 登记程序 756
第一节 通则 756
第二节 总登记 759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 760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762
第五节 其他登记 763
第六节 塗销登记 764
第四章 登记规费 764
第五章 附则 765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 765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 767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 769
土地重划办法 769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771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773
第一章 总则 773
第二章 耕地徵收 773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774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775
第五章 附则 775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 776
第一章 总则 776
第二章 耕地徵收 776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779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780
第五章 附则 780
平均地权条例 781
第一章 总则 781
第二章 规定地价 781
第三章 照价徵税 782
第四章 照价收买 782
第五章 涨价归公 783
第六章 土地使用 784
第七章 罚则 786
第八章 附则 787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787
第一章 总则 787
第二章 规定地价 788
第三章 照价徵税 789
第四章 照价收买 791
第五章 涨价归公 792
第六章 土地使用 793
第七章 附则 795
区域计划法 796
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 798
国民住宅条例 800
国民住宅条例施行细则 802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 803
丁 财政 804
预算法 804
决算法 809
公库法 811
会计法 813
财政收支划分法 822
第一章 总纲 823
第二章 收入 823
第一节 税课收入 823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823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824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824
第五节 规费收入 824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824
第七节 财产收入 824
第八节 营业盈馀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824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824
第十节 赊借收入 824
第三章 支出 824
第四章 附则 824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 824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826
国有财产法 828
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地区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让?优待办法 833
海关缉私条例 834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 838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 838
银行法 839
第一章 通则 839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842
第三章 商业银行 843
第四章 储蓄银行 844
第五章 专业银行 844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845
第七章 外国银行 846
第八章 罚则 847
第九章 附则 848
所得税法 848
第一章 总则 8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48
第二节 名词定义 849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850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852
第一节 登记 852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852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853
第四节 资产估价 855
第四章 稽徵程序 857
第一节 暂缴 857
第二节 结算申报 857
第三节 调查 859
第四节 扣缴 860
第五节 自缴 861
第五章 奖惩 862
第六章 附则 864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864
第一章 总则 864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865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866
第四章 稽徵程序 867
第五章 奖惩 871
第六章 附则 871
中美互免航运所得税协定换文 871
中华民国七十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 872
遗产及赠与税法 873
第一章 总则 873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875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876
第四章 稽徵程序 876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876
第二节 (删除) 877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877
第五章 奖惩 877
第六章 附则 877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879
印花税法 883
第一章 总则 883
第二章 课徵范围 884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884
第四章 纳税方法 884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 885
第六章 罚则 885
第七章 附则 886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886
营业税法 887
第一章 总则 887
第二章 免徵范围 888
第三章 稽徵 888
第四章 罚则 890
第五章 附则 891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891
营业税分类计徵标的表 894
关税法 901
关税法施行细则 907
货物税条例 915
证券交易税条例 919
使用牌照税法 920
附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分类税额表 923
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 924
娱乐税法 926
屠宰税法 927
土地税法 928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933
土地税减免规则 939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 942
房屋税条例 943
契税条例 945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 948
加强契税稽徵业务实施要点 949
税捐稽徵法 950
戊 教育 954
大学法 954
学位授予法 956
专科学校法 957
师范教育法 959
高级中学法 960
国民教育法 962
私立学校法 963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 968
补习教育法 971
幼稚园设置办法 973
己 经济 974
商业登记法 974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 977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 979
商业会计法 980
第一章 总则 980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 980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 981
第四章 入帐基础 982
第五章 损益计算 983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 983
第七章 罚则 984
第八章 附则 984
商标法 984
商标法施行细则 989
标准法 992
专利法 993
第一章 发明 993
第一节 通则 993
第二节 申请 993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994
第四节 专利权 995
第五节 实施 996
第六节 纳费 996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997
第八节 罚则 997
第二章 新型 997
第三章 新式样 998
第四章 附则 999
专利法施行细则 999
专利代理人规则 1002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 1003
商品检验法 1004
国营事业管理法 1006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 1008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1009
奖励投资条例 1010
第一章 总则 1010
第二章 税捐减免 1011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 1016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 1018
第五章 附则 1019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1019
外国人投资条例 1021
管理外汇条例 1023
技术合作条例 1025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 1027
证券交易法 1027
第一章 总则 1027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1028
第三章 证券商 1030
第一节 通则 1030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1031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1032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1032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1032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032
第一节 通则 1032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033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1034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1035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1036
第六节 监督 1036
第六章 仲栽 1037
第七章 罚则 1037
第八章 附则 1038
电业法 1038
处理窃电规则 1045
矿业法 1046
第一章 总则 1047
第二章 矿业权 1048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1048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 1048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 1049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 1050
第三章 国营矿业 1050
第四章 矿业用地 1051
第五章 矿税 1052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 1052
第七章 罚则 1053
第八章 附则 1053
矿场安全法 1053
农业发展条例 1056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1059
森林法 1061
第一章 通则 1061
第二章 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1061
第三章 保安林 1061
第四章 森林土地之使用 1062
第五章 监督 1062
第六章 保护 1063
第七章 奖励及承领 1063
第八章 罚则 1063
第九章 附则 1064
水利法 1064
第一章 总则 1064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1065
第三章 水权 1065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1066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1067
第六章 水之蓄泄 1068
第七章 水道防护 1069
第八章 水利经费 1070
第九章 罚则 1070
第十章 附则 1070
水利法施行细则 1071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1081
渔业法 1082
民用航空法 1086
制止非法刼持航空器公约 1091
邮政法 1093
原子能法 1096
庚 人事 1099
卸任总统礼遇条例 1099
公务人员任用法 1099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1101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 1101
公务人员俸给法 1102
公务员服务法 1104
公务人员考绩法 1105
公务员惩戒法 1107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 1108
公务人员保险法 1109
公务人员退休法 1111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1112
公务人员抚卹法 1115
公务职位分类法 1117
职等标准 1118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 1121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 1123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 1125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 1126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 1127
辛 律师会计师 1128
律师法 1128
律师法施行细则 1131
律师检覈办法 1132
律师登录规则 1133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 1134
律师惩戒规则 1135
台湾省各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 1136
会计师法 1137
会计师检覈办法 1141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暨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规程 1142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审查成绩规则 1144
壬 行政救济 1145
请愿法 1145
诉愿法 1145
行政诉讼法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