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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下卷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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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时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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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页数:1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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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下卷) 911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911

97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911

案例: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 911

一、基本案情 911

二、裁判要旨 912

No.5-263-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揭发所得或所得收益来源的犯罪人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912

案例:王建利等抢劫案 912

一、基本案情 912

二、裁判要旨 913

No.5-263-2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913

案例:弓喜抢劫案 914

一、基本案情 914

二、裁判要旨 914

No.5-263-3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中抢劫数额巨大,应以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认定。 914

案例:李春伟等抢劫案 915

一、基本案情 915

二、裁判要旨 916

No.5-263-4对于实施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未成年人,符合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916

案例:吴大桥等抢劫案 916

一、基本案情 916

二、裁判要旨 917

No.5-263-5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只要其入户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917

案例:庄保金抢劫案 917

一、基本案情 917

二、裁判要旨 919

No.5-263-6经传唤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919

No.5-263-7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919

案例:戚道云等抢劫案 919

一、基本案情 919

二、裁判要旨 921

No.5-263-8为消灭债务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21

案例:周建平等抢劫、敲诈勒索案 921

一、基本案情 921

二、裁判要旨 922

No.5-263-9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而不直接对出租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922

No.5-263-10劫持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物品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923

案例:黄斌等抢劫(预备)案 923

一、基本案情 923

二、裁判要旨 924

No.5-263-11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开始实施暴力威胁等方法行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的着手。 924

No.5-263-1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预备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924

案例:王佩林抢劫案 924

一、基本案情 924

二、裁判要旨 925

No.5-263-13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925

案例:陈桂清抢劫案 925

一、基本案情 925

二、裁判要旨 926

No.5-263-14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926

案例:王忠强等抢劫案 926

一、基本案情 926

二、裁判要旨 927

No.5-263-15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927

案例:李秀伯等抢劫案 927

一、基本案情 927

二、裁判要旨 928

No.5-263-16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28

案例:金海亮抢劫案 929

一、基本案情 929

二、裁判要旨 930

No.5-263-17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930

案例:李政等抢劫案 930

一、基本案情 930

二、裁判要旨 931

No.5-263-18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931

案例:韩庆东等抢劫案 931

一、基本案情 931

二、裁判要旨 933

No.5-263-19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933

No.5-263-20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933

案例:刘海等抢劫案 933

一、基本案情 933

二、裁判要旨 934

No.5-263-21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被害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934

案例:张文光抢劫案 935

一、基本案情 935

二、裁判要旨 935

No.5-263-22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935

No.5-263-23为毁灭债务,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36

No.5-263-24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936

No.5-263-25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936

案例:金军抢劫案 936

一、基本案情 936

二、裁判要旨 937

No.5-263-26被告人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可以在量刑时作为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 937

案例:张玉红等抢劫案 938

一、基本案情 938

二、裁判要旨 939

No.5-263-27共犯中止的成立,既需主观上切断犯意联络并告知其他犯罪人,还需客观地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以及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939

案例:明安华抢劫案 939

一、基本案情 939

二、裁判要旨 940

No.5-263-28财产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为犯罪对象进行抢劫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40

No.5-263-29进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940

No.5-263-30犯罪以后不是以投案为目的而是为了解案情而到公安机关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940

案例:扎西达娃等抢劫案 940

一、基本案情 940

二、裁判要旨 942

No.5-263-31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42

No.5-263-32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无期徒刑。 942

案例:郭玉林等抢劫案 942

一、基本案情 942

二、裁判要旨 944

No.5-263-33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行为人虽未实施杀害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的,对于致人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944

No.5-263-34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但在此后审理中又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944

案例:曾贤勇抢劫案 944

一、基本案情 944

二、裁判要旨 945

No.5-263-35随身携带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器械进行抢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45

No.5-263-36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的,不能认定为抢劫金融机构。 945

No.5-263-37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的,应以抢劫未遂论处。 945

No.5-263-38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946

案例:苗振经抢劫案 946

一、基本案情 946

二、裁判要旨 947

No.5-263-39在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暂停死刑执行,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947

案例:杜祖斌等抢劫案 947

一、基本案情 947

二、裁判要旨 948

No.5-263-40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948

No.5-263-41作案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等候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949

案例: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 949

一、基本案情 949

二、裁判要旨 950

No.5-263-42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将其非法拘禁并对其索要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950

案例:王团结等抢劫、敲诈勒索案 950

一、基本案情 950

二、裁判要旨 952

No.5-263-43在抢劫被害人后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但不是以被害人被挟持的意思向被害人亲友进行勒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52

No.5-263-44在抢劫未得逞而放走被害人后,又以其他手段威胁被害人要求其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并与此前所实施的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952

案例:陆剑钢等抢劫案 952

一、基本案情 952

二、裁判要旨 954

No.5-263-45进入他人作为赌博场所的住所劫取参赌人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954

案例:刘群等抢劫、诈骗案 954

一、基本案情 954

二、裁判要旨 956

No.5-263-46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既有主动供述同种犯罪的坦白情节,又有主动供述不同种犯罪的自首情节,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956

No.5-263-47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956

案例:杨廷祥等抢劫案 957

一、基本案情 957

二、裁判要旨 958

No.5-263-48在个体家庭旅馆内对旅馆主人实施抢劫的,因其住所具有开放性,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958

案例:朱永友抢劫案 959

一、基本案情 959

二、裁判要旨 960

No.5-263-49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60

No.5-263-50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或程度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960

案例:王跃军等抢劫、盗窃案 960

一、基本案情 960

二、裁判要旨 962

No.5-263-51驾驶机动车辆抢取财物,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后果的,应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论处。 962

案例:姜继红等抢劫、盗窃案 962

一、基本案情 962

二、裁判要旨 964

No.5-263-52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964

案例:陆骅等抢劫案 965

一、基本案情 965

二、裁判要旨 965

No.5-263-53对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无论协助方法的形式如何,均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965

案例:魏建军抢劫、放火案 966

一、基本案情 966

二、裁判要旨 966

No.5-263-54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后为毁灭罪证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966

No.5-263-55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67

案例:范昌平抢劫、盗窃案 967

一、基本案情 967

二、裁判要旨 968

No.5-263-56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核准。 968

No.5-263-57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又因其他原因重新被判处死缓,其死缓执行期间从重新判处死缓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原死缓期间不计算在新的死缓判决的执行期间之内。 968

案例:何木生抢劫案 968

一、基本案情 968

二、裁判要旨 969

No.5-263-58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69

No.5-263-59不是以非法侵入的方式到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969

案例: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 970

一、基本案情 970

二、裁判要旨 972

No.5-263-60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在抢劫中未使用枪支进行威胁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972

案例:沈传海等抢劫案 972

一、基本案情 972

二、裁判要旨 973

No.5-263-6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973

No.5-263-6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知道所抢财物数额的,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973

案例:李斗等抢劫案 973

一、基本案情 974

二、裁判要旨 975

No.5-263-63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75

No.5-263-64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975

案例:徐军入户抢劫案 975

一、基本案情 975

二、裁判要旨 976

No.5-263-65在抢劫案件中,对户的理解存在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976

案例:张宜同抢劫案 976

一、基本案情 976

二、裁判要旨 977

No.5-263-66暴力劫取现金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的,不能视为民事借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977

案例:盛伟抢劫案 977

一、基本案情 977

二、裁判要旨 978

No.5-263-67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978

案例:赵东波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978

一、基本案情 978

二、裁判要旨 979

No.5-263-68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按预谋内容实施抢劫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979

案例: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案 980

一、基本案情 980

二、裁判要旨 981

No.5-263-69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以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981

No.5-263-70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灭口等目的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981

案例:张君等抢劫、杀人案 981

一、基本案情 982

二、裁判要旨 990

No.5-263-71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结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是犯罪集团。 990

No.5-263-72一般情况下,对集团犯罪案件,应坚持并案审理。 991

No.5-263-73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了灭口、抗拒抓捕、逃跑等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991

No.5-263-74为了劫财而先实施杀人行为的,或者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或排除妨碍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991

No.5-263-75抢劫完毕后为逃跑而杀死司机劫取机动车辆作为逃跑工具的,不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992

No.5-263-76利用保管本单位弹药的职务之便,将本人保管的弹药据为己有后予以出卖的,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应以盗窃弹药罪论处。 992

案例:赖忠等故意伤害案 992

一、基本案情 992

二、裁判要旨 993

No.5-263-77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993

案例: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 994

一、基本案情 994

二、裁判要旨 995

No.5-263-78教唆他人侵入自己的住宅抢劫家庭共有财产的,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995

案例:蒋志华故意伤害案 995

一、基本案情 995

二、裁判要旨 997

No.5-263-79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997

案例:韩维等抢劫案 997

一、基本案情 997

二、裁判要旨 998

No.5-263-80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供生活专用,与外界相对隔离,且承租人之间具有独立空间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998

案例:侯吉辉等抢劫案 999

一、基本案情 1000

二、裁判要旨 1003

No.5-263-81事先虽无抢劫通谋,但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行为,在他人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但对于暴力行为导致的死亡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1003

案例:王国全抢劫案 1003

一、基本案情 1003

二、裁判要旨 1004

No.5-263-82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控、自救能力丧失或明显减弱,因而陷入无法自救的危险之中,最终出现死亡等加重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1004

案例:张正权等抢劫案 1005

一、基本案情 1005

二、裁判要旨 1005

No.5-263-83为实施抢劫而购置工具,并携带工具至作案点潜伏,伺机作案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1005

No.5-263-84同一行为既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又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的,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择一重罪处断。 1006

案例:程晓平等抢劫案 1007

一、基本案情 1007

二、裁判要旨 1008

No.5-263-85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的组织者,应当对共同抢劫中的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008

案例:张慧等抢劫案 1009

一、基本案情 1009

二、裁判要旨 1009

No.5-263-86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1009

案例:周应才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010

一、基本案情 1010

二、裁判要旨 1011

No.5-263-87重大立功认定标准中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 1011

案例:张令等抢劫、盗窃案 1011

一、基本案情 1011

二、裁判要旨 1012

No.5-263-88供述并协助抓获轻罪同案犯,该同案犯后被查明犯有重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可成立一般立功。 1012

案例:王志坚抢劫、强奸、盗窃案 1013

一、基本案情 1013

二、裁判要旨 1013

No.5-263-89进入工作场所或职工宿舍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1013

No.5-263-90冒充保安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进行抢劫。 1014

No.5-263-91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宜判处死刑。 1014

案例:杨辉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1014

一、基本案情 1015

二、裁判要旨 1016

No.5-263-92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殴打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1016

No.5-263-93在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1017

案例:丁金华等抢劫、绑架案 1018

一、基本案情 1018

二、裁判要旨 1019

No.5-263-94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的财物未达到预定目标,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他场所,继续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1019

No.5-263-95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劫持被绑架人并实际控制为标准,不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实现为标准。 1019

案例:虞正策强奸、抢劫案 1020

一、基本案情 1020

二、裁判要旨 1021

No.5-263-96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1021

案例:姜金福抢劫案 1022

一、基本案情 1022

二、裁判要旨 1022

No.5-263-97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应负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论处。 1022

案例: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 1022

一、基本案情 1022

二、裁判要旨 1024

No.5-263-98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犯罪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即被发觉而被追捕的过程。 1024

No.5-263-99在盗窃、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单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024

No.5-263-100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盗窃财物的数额、对象和使用暴力的程度和后果,均视为抢劫罪的量刑情节。 1024

No.5-263-101一人犯数罪但只对其中一罪自首的,自首从轻的效力仅及于自首之罪。 1025

No.5-263-102在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而实施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对于过限行为,其他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1025

案例: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 1025

一、基本案情 1025

二、裁判要旨 1026

No.5-263-103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而转化为抢劫罪的,其他共犯若未参与或未赞同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026

案例:贺喜民抢劫案 1026

一、基本案情 1026

二、裁判要旨 1027

No.5-263-104在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以后,虽然已离开犯罪现场,但在相隔短暂的时空范围内该犯罪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1027

案例:穆文军抢劫案 1027

一、基本案情 1027

二、裁判要旨 1028

No.5-263-105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1028

No.5-263-106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028

案例:谷贵成抢劫案 1029

一、基本案情 1029

二、裁判要旨 1029

No.5-263-107在转化型抢劫中,对于未抢得财物或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论处。 1029

案例:张红亮等抢劫、盗窃案 1030

一、基本案情 1030

二、裁判要旨 1033

No.5-263-108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致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原则上仅能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033

No.5-263-109劫持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以勒索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1033

案例: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1033

一、基本案情 1034

二、裁判要旨 1035

No.5-263-110在抢劫罪中,只有当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法益面临急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着手抢劫。尚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手段,法益所面临危险的急迫性不明显的,应当认为仍处于抢劫行为的预备阶段;因担心被发现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中止。 1035

No.5-263-111基于同一犯意支配下时间和空间具有同一性或连续性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行为。 1035

No.5-263-11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1035

No.5-263-113作为犯罪工具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应计入抢劫数额。 1036

No.5-263-11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断。在选择何者为重罪时,应当以可能判处的宣告刑进行比较。 1036

案例:刘兴明等抢劫、盗窃案 1036

一、基本案情 1036

二、裁判要旨 1037

No.5-263-115实施盗窃行为后,持枪抗拒抓捕的,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1037

案例:张校抢劫案 1037

一、基本案情 1037

二、裁判要旨 1039

No.5-263-116在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医院救治行为中的失误不能中断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1039

案例:杨飞飞、徐某抢劫案 1040

一、基本案情 1040

二、裁判要旨 1040

No.5-263-117盗窃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的未遂论处 1040

案例:张某等抢劫、盗窃案 1041

一、基本案情 1041

二、裁判要旨 1043

No.5-263-118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公安人员当场搜查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足以认定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因而被迫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1043

案例:刘长华抢劫案 1043

一、基本案情 1043

二、裁判要旨 1044

No.5-263-119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一定的证据或线索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将其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的,属于形迹可疑的情形。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1044

案例:胡国栋抢劫案 1045

一、基本案情 1045

二、裁判要旨 1046

No.5-263-120自首时不仅交代了同案犯的罪行和基本信息,而且提供了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掌握的同案犯的线索,司法机关通过该线索抓获同案犯,则其行为对司法机关起到了必要的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 1046

案例:刘伟等抢劫案 1047

一、基本案情 1047

二、裁判要旨 1049

No.5-263-121提供同案犯的信息,但并未对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起到协助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 1049

案例:孙放胜抢劫案 1049

一、基本案情 1049

二、裁判要旨 1050

No.5-263-122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伤害后果的,应以抢劫未遂论处。 1050

No.5-263-12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共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1050

案例:龚文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 1050

一、基本案情 1050

二、裁判要旨 1052

No.5-263-124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1052

案例: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 1052

一、基本案情 1052

二、裁判要旨 1054

No.5-263-125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中途主动退出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仍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但可依法从轻处罚。 1054

案例: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 1055

一、基本案情 1055

二、裁判要旨 1057

No.5-263-126共同犯罪中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根据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必要时决定限制减刑。 1057

案例:陈惠忠等抢劫案 1058

一、基本案情 1058

二、裁判要旨 1059

No.5-263-127以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的过程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1059

案例:蔡苏卫等抢劫案 1059

一、基本案情 1059

二、裁判要旨 1061

No.5-263-128以借钱为名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支付利息的,属于抢劫既遂后的后续行为,仍应以抢劫罪论处。 1061

案例:郭学周故意伤害、抢夺案 1061

一、基本案情 1061

二、裁判要旨 1063

No.5-263-129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1063

案例:刘飞抢劫案 1064

一、基本案情 1064

二、裁判要旨 1064

No.5-263-130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碰撞事故借以勒索钱财的“碰瓷”行为,通常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危险扩散性与广泛的杀伤力、破坏性,不足以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特定案件中,行为人选择的作案时间、方式、地点必然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险的,则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064

No.5-263-131借“碰瓷”行为获取钱财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获取钱财的方式准确认定。“碰瓷”行为后又使用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1065

案例:徐凤抢劫案 1066

一、基本案情 1066

二、裁判要旨 1067

No.5-263-132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其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动投案。 1067

No.5-263-133被告人在一审庭审时对主要犯罪事实翻供的,不属于如实供述。 1069

案例:王伟华抢劫案 1070

一、基本案情 1070

二、裁判要旨 1071

No.5-263-13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不成立转化型抢劫。 1071

案例:张超抢劫案 1071

一、基本案情 1071

二、裁判要旨 1072

No.5-263-135行为人赌博完毕后返回现场抢走远远超出其所输赌资数额的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1072

案例:刘某抢劫、强奸案 1072

一、基本案情 1072

二、裁判要旨 1073

No.5-263-136行为人未停止暴力侵害的情况下,被害人的介入行为不中断暴力侵害行为与人身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073

No.5-263-137行为人实施多个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构成不同犯罪的,该伤害后果可在各犯罪构成中分别予以评价。 1073

案例: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 1074

一、基本案情 1074

二、裁判要旨 1075

No.5-263-138行为人提供钥匙给同伙让同伙抢劫共同居住者的,行为人与同伙均成立入户抢劫。 1075

No.5-263-139共同居住的情形下,财物处于共同居住人共同占有之下,无论该财物是否由行为人代为保管,行为人与同伙抢劫共同居住人财物的行为均成立抢劫罪。 1075

案例:徐伟抢劫案 1076

一、基本案情 1076

二、裁判要旨 1076

No.5-263-140被害人被过路车辆撞死,不中断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076

案例:黄卫松抢劫案 1077

一、基本案情 1077

二、裁判要旨 1078

No.5-263-141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意义上的“户”,行为人在出租房内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1078

案例:刘长庚抢劫案 1079

一、基本案情 1079

二、裁判要旨 1079

No.5-263-142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实施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1079

案例:李培峰抢劫、抢夺案 1080

一、基本案情 1081

二、裁判要旨 1081

No.5-263-143在加油站加油之后为逃避支付油费,趁加油站工作人员不备驶离加油站,应认定为抢夺罪。 1081

案例:刘星抢劫案 1083

一、基本案情 1083

二、裁判要旨 1083

No.5-263-144预备阶段共同犯罪人单纯放弃个人继续犯罪,未阻止他人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083

案例:习海珠抢劫案 1084

一、基本案情 1084

二、裁判要旨 1085

No.5-263-145在拖欠被害人欠款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1085

案例: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1086

一、基本案情 1086

二、裁判要旨 1086

No.5-263-146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 1086

案例:焦某某等人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案 1086

一、基本案情 1086

二、裁判要旨 1087

No.5-263-147为实施抢劫而偷开他人机动车,使用完毕后遗弃的行为,即使事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也应当以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1087

98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1088

案例:董保卫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1088

一、基本案情 1088

二、裁判要旨 1089

No.5-264-1自动投案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自首条件规定的,应当成立自首,其投案动机不影响自首成立。 1089

No.5-264-2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仅否认主观内容,例如主观罪过或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等,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090

案例:王春明盗窃案 1090

一、基本案情 1090

二、裁判要旨 1090

No.5-264-3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090

案例:沈某某盗窃案 1091

一、基本案情 1091

二、裁判要旨 1092

No.5-264-4对盗窃的财物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严重低估财物价值,不应按被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而应依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财物价值认定。 1092

案例:南昌洙等盗窃案 1092

一、基本案情 1092

二、裁判要旨 1093

No.5-264-5所犯之罪已过法定追诉期限,且不存在延长追诉期限的法定事由,而后又犯新罪且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不属于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不能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期限。 1093

No.5-264-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新罪被发现之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认定为累犯。 1093

案例:薛佩军等盗窃案 1093

一、基本案情 1093

二、裁判要旨 1095

No.5-264-7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后被抓获的,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1095

No.5-264-8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应以情节轻重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违禁品的种类、数量是判断情节轻重的主要依据。 1095

案例:吴孔成盗窃案 1095

一、基本案情 1095

二、裁判要旨 1096

No.5-264-9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以罪犯重新犯罪之日起计算。 1096

案例:朱影盗窃案 1096

一、基本案情 1096

二、裁判要旨 1097

No.5-264-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引诱他人取出财物,而后以调包的手段将财物秘密窃取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097

案例:马俊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 1097

一、基本案情 1098

二、裁判要旨 1099

No.5-264-11未与盗窃犯通谋,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1099

案例:钱炳良盗窃案 1099

一、基本案情 1100

二、裁判要旨 1101

No.5-264-12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利用窃取的账号、密码与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非法牟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01

No.5-264-13对于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利用窃取的账号、密码与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非法牟利的,应将获利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1101

案例: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 1101

一、基本案情 1101

二、裁判要旨 1102

No.5-264-14事前与盗窃犯通谋,虽未参与盗窃,但事后参与销赃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1102

案例:康金东盗窃案 1103

一、基本案情 1103

二、裁判要旨 1104

No.5-264-15利用熟悉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的便利,采用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1104

No.5-264-16以欺骗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保管权,而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04

案例:买买提盗窃案 1104

一、基本案情 1104

二、裁判要旨 1105

No.5-264-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罚金刑未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1105

No.5-264-18对于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刑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1105

案例:高金有盗窃案 1105

一、基本案情 1105

二、裁判要旨 1107

No.5-264-19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便利条件,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保管的财物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应以盗窃罪论处。 1107

案例:刘作友等人盗窃案 1107

一、基本案情 1107

二、裁判要旨 1109

No.5-264-20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及其密码后,未经持卡人知晓而取款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1109

案例:申宇盗窃案 1110

一、基本案情 1110

二、裁判要旨 1110

No.5-264-21在盗窃案件中,没有取得财物的完全控制,应以盗窃未遂论处。 1110

案例:黄磊等盗窃案 1111

一、基本案情 1111

二、裁判要旨 1111

No.5-264-22利用对环境熟悉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1111

案例:梁四海盗窃案 1112

一、基本案情 1112

二、裁判要旨 1112

No.5-264-23采取自认为隐蔽的方式使财物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有效控制,而置于本人的控制之下的,属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方式之一,构成盗窃罪。 1112

案例:孙莹等盗窃案 1112

一、基本案情 1112

二、裁判要旨 1114

No.5-264-24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14

案例:李志良等诈骗案 1114

一、基本案情 1114

二、裁判要旨 1115

No.5-264-25以欺骗手段令他人交出财物后,采取调包的方式将财物秘密窃取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15

案例:李晓勇等盗窃案 1116

一、基本案情 1116

二、裁判要旨 1118

No.5-264-26发现他人盗窃财物的犯罪行为不加制止,事后收受他人给予好处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盗窃共犯。 1118

案例:阮玉玲盗窃案 1118

一、基本案情 1118

二、裁判要旨 1118

No.5-264-27在公共场所拾取他人遗忘物,事后予以返还的,不构成犯罪。 1118

案例:杨光炎盗窃案 1119

一、基本案情 1119

二、裁判要旨 1119

No.5-264-28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案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1119

案例:曾智峰等侵犯通信自由案 1120

一、基本案情 1120

二、裁判要旨 1121

No.5-264-29盗卖他人即时通讯软件用户号码,不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1121

案例:秋立新盗窃案 1121

一、基本案情 1121

二、裁判要旨 1122

No.5-264-30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应构成累犯。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并应以行为人因再次犯罪被羁押之日作为前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中止的起算日。 1122

案例:程森园抢劫案 1123

一、基本案情 1123

二、裁判要旨 1123

No.5-264-31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1123

No.5-264-32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1123

案例:肖明明故意杀人案 1124

一、基本案情 1124

二、裁判要旨 1125

No.5-264-33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对象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1125

No.5-264-34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1125

案例:王彬故意伤害案 1126

一、基本案情 1126

二、裁判要旨 1126

No.5-264-35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不构成盗窃罪。为排除妨碍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1126

案例:孔庆涛盗窃案 1127

一、基本案情 1127

二、裁判要旨 1128

No.5-264-36窃取他人股票账户账号、密码后侵入该账户,利用该账户与自己或第三人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并从中牟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28

No.5-264-37盗取他人股票账户账号、密码并利用该账户与第三人交易非法牟利的,其交易数额应以行为人在股票交易中获利的金额认定,被害单位被盗用的资金数额及其损失金额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128

案例:郝景文等盗窃案 1128

一、基本案情 1128

二、裁判要旨 1130

No.5-264-38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划入自己或他人账户,而后到储蓄所提取现金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30

案例:范军盗窃案 1130

一、基本案情 1131

二、裁判要旨 1131

No.5-264-39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后留言表明自己身份并表示日后归还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31

No.5-264-40利用担任私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便利,窃取企业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1132

案例:韦国权盗窃案 1132

一、基本案情 1132

二、裁判要旨 1133

No.5-264-4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机动车辆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33

案例:陈建伍盗窃案 1133

一、基本案情 1134

二、裁判要旨 1134

No.5-264-42邮政局工作人员利用其对邮局储蓄资金存放环境的熟悉以及其他邮局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的信任,窃取邮政储蓄资金,数额较大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1134

No.5-264-43盗窃邮政局金库内存放的邮政储蓄资金的,应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1135

案例:罗忠兰盗窃案 1135

一、基本案情 1135

二、裁判要旨 1135

No.5-264-44将消费者遗留在娱乐场所包厢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35

案例:张泽容等盗窃案 1136

一、基本案情 1136

二、裁判要旨 1137

No.5-264-45盗窃他人定期存单并冒名从银行取款,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37

案例:赵某盗窃案 1137

一、基本案情 1137

二、裁判要旨 1138

No.5-264-46轮流值班管理公司服务台现金的收银员,在自己当值期间私配服务台现金抽屉的钥匙,在他人值班期间侵占服务台现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1138

案例:孟动等盗窃案 1138

一、基本案情 1138

二、裁判要旨 1139

No.5-264-47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其数额认定应参照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而不能将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1139

案例:周建龙盗窃案 1140

一、基本案情 1140

二、裁判要旨 1140

No.5-264-48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认作案,并部分补偿被害人,但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意愿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1140

案例:焦军盗窃案 1141

一、基本案情 1141

二、裁判要旨 1142

No.5-264-49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执行数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在因重新犯罪被羁押时中止。 1142

案例:林志飞盗窃案 1142

一、基本案情 1142

二、裁判要旨 1143

No.5-264-50虚构事实,欺骗他人使其拿走第三人财物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1143

案例:王廷明破坏交通设施案 1144

一、基本案情 1144

二、裁判要旨 1144

No.5-264-5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关键交通设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1144

案例:杨聪慧等盗窃案 1145

一、基本案情 1145

二、裁判要旨 1145

No.5-264-52以敲诈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属于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未能敲诈到钱财而将车牌随意丢弃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45

案例:程稚瀚盗窃案 1146

一、基本案情 1146

二、裁判要旨 1147

No.5-264-53非法侵入移动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充值卡数据,并将充值卡明文密码出售的,属于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应以盗窃罪论处。 1147

案例:代海业盗窃案 1147

一、基本案情 1147

二、裁判要旨 1148

No.5-264-54缓刑考验期间不同于刑罚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 1148

案例:李春旺盗窃案 1148

一、基本案情 1148

二、裁判要旨 1149

No.5-264-55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了不同量刑标准的情况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所取款项数额,应当计入入户盗窃的数额之中。 1149

案例:郝卫东盗窃案 1149

一、基本案情 1149

二、裁判要旨 1151

No.5-264-56在盗窃自己亲属财物的案件中,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被害人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且未造成经济损失等因素,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151

案例: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盗窃案 1151

一、基本案情 1152

二、裁判要旨 1155

No.5-264-57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符合转移占有和秘密窃取的基本特征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55

案例:孙伟勇盗窃案 1155

一、基本案情 1155

二、裁判要旨 1156

No.5-264-58伪造证件将他人财物用作质押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156

No.5-264-59将借用的他人之物用于质押,得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1156

案例:何伟城等盗窃案 1157

一、基本案情 1157

二、裁判要旨 1158

No.5-264-60交通协管员为他人代办违章罚款业务收取他人财物后,盗用他人警号非法处理违章记录的行为,将收取的罚款据为己有的,侵犯了国家公共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1158

案例:王吕奇盗窃案 1158

一、基本案情 1158

二、裁判要旨 1159

No.5-264-61《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指的是行为人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累犯制度。行为人犯前罪时跨越十八周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但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可以被单独评价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已满十八周岁人犯罪。 1159

案例:梁伟盗窃案 1159

一、基本案情 1159

二、裁判要旨 1159

No.5-264-62可以兑换成现金的网站积分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兑换积分并取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159

案例:王克辉、陈利等盗窃案 1160

一、基本案情 1160

二、裁判要旨 1160

No.5-264-63网吧管理员与黑客内外勾结向服务器计费系统植入木马程序修改计费数据窃取多余钱款的行为,虽然利用了职务便利,仍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160

案例:张益、高华盗窃案 1161

一、基本案情 1161

二、裁判要旨 1161

No.5-264-64单位保安只拥有概括的保护本单位财产安全的义务或只处于占有辅助人地位时,其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1161

案例:谢友仁、潘锋盗窃案 1161

一、基本案情 1161

二、裁判要旨 1162

No.5-264-65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被再审改判后,刑罚执行应以该再审判决为依据重新认定。行为人在原判决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的,应当根据再审判决判断成立累犯还是数罪并罚。 1162

案例:王冬岳盗窃案 1163

一、基本案情 1163

二、裁判要旨 1163

No.5-264-66因一般违法行为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的,不视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1163

案例:邓玮铭盗窃案 1164

一、基本案情 1164

二、裁判要旨 1164

No.5-264-67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系统故障无偿获取游戏点数,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1164

No.5-264-68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参照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方法计算。 1165

案例:尚娟盗窃案 1165

一、基本案情 1165

二、裁判要旨 1166

No.5-264-69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166

案例:陈某盗窃案 1166

一、基本案情 1166

二、裁判要旨 1167

No.5-264-70窃取密保卡数据非法充值,导致相应的服务资费损失,应认定成立盗窃罪。 1167

No.5-264-71窃取密保卡信息并充值,盗窃行为既已达到既遂,数额应当以实际充值的数额计算。 1167

案例:汪李芳盗窃案 1168

一、基本案情 1168

二、裁判要旨 1169

No.5-264-72盗窃罪数额计算应当贯彻实事求是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被害单位存在返利的情况下,返利应当从盗窃罪数额中扣除。 1169

案例: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 1170

一、基本案情 1170

二、裁判要旨 1171

No.5-264-73行为人帮助他人盗回自己公司经营的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帮助犯。 1171

案例:饶继军等盗窃案 1172

一、基本案情 1172

二、裁判要旨 1173

No.5-264-74盗窃金砂加工成黄金后销赃的,盗窃数额应当以所盗金砂的价值计算。 1173

案例:李鹏盗窃案 1173

一、基本案情 1173

二、裁判要旨 1174

No.5-264-75对于智力处于边缘水平的行为人,应当结合其作案动机、作案后表现、社会适应能力、犯罪性质以及有无前科行为等方面综合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 1174

案例:朱林森等盗窃案 1175

一、基本案情 1175

二、裁判要旨 1177

No.5-264-76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内。 1177

案例:关盛艺盗窃案 1177

一、基本案情 1177

二、裁判要旨 1178

No.5-264-77出于实现债权的目的,误将非债务人的财物作为债务人的财物予以盗窃的,不能否认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盗窃罪。 1178

案例:熊海涛盗窃案 1178

一、基本案情 1178

二、裁判要旨 1179

No.5-264-78明知未成年人盗卖自己或他人家中财物而仍予以帮助并上门收购的,成立盗窃罪。 1179

案例:沈青鼠、王威盗窃案 1179

一、基本案情 1179

二、裁判要旨 1180

No.5-264-79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漏罪数罪并罚规则,而不应对漏罪进行单独追诉。 1180

案例:王雲盗窃案 1181

一、基本案情 1181

二、裁判要旨 1181

No.5-264-80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漏罪数罪并罚规则,而不应对漏罪进行单独追诉。 1181

案例:花荣盗窃案 1182

一、基本案情 1182

二、裁判要旨 1183

No.5-264-81入户盗窃行为中仍以是否实际取财为既遂标准,盗窃过程受到监视并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 1183

案例:张万盗窃案 1183

一、基本案情 1183

二、裁判要旨 1184

No.5-264-82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节并存时,应当根据数额巨大标准确定刑格,减半认定情节作为酌定情节加以考虑。 1184

9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1184

案例:余永贵诈骗案 1184

一、基本案情 1184

二、裁判要旨 1185

No.5-266-1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185

案例:杨永明等诈骗、行贿、盗窃案 1185

一、基本案情 1185

二、裁判要旨 1189

No.5-266-2彩票经销商采用操纵抽奖、找人冒领大奖等手段,非法占有巨额奖品、奖金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189

案例:李海波等诈骗案 1189

一、基本案情 1189

二、裁判要旨 1190

No.5-266-3利用赌局诱使他人参赌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参赌方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190

案例:刘志刚诈骗案 1190

一、基本案情 1190

二、裁判要旨 1191

No.5-266-4以伪造的学历应聘并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论处。 1191

案例:仲越等诈骗案 1191

一、基本案情 1191

二、裁判要旨 1191

No.5-266-5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赔偿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1191

案例:王成文抢夺案 1192

一、基本案情 1192

二、裁判要旨 1192

No.5-266-6以借用财物为名,骗取财物后乘人不备公然携财物逃跑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抢夺罪论处。 1192

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 1193

一、基本案情 1193

二、裁判要旨 1194

No.5-266-7以签订虚假合同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1194

案例:刘国芳等诈骗案 1194

一、基本案情 1194

二、裁判要旨 1195

No.5-266-8为获取回扣,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195

No.5-266-9诈骗罪的损失数额高于诈骗罪的所得数额,该差额可归因于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应以损失数额认定。 1196

案例:李品华等诈骗案 1196

一、基本案情 1196

二、裁判要旨 1198

No.5-266-10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借机骗取被害人赔偿款,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198

案例:田亚平诈骗案 1198

一、基本案情 1198

二、裁判要旨 1198

No.5-266-11银行出纳员自制高额利率订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吸存亲朋好友的现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198

案例:章杨诈骗案 1199

一、基本案情 1199

二、裁判要旨 1200

No.5-266-12盖有付讫章的有价证券已丧失可兑付性的,不再认定为有价证券。 1200

No.5-266-13窃取、伪造已付讫的有价证券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200

案例:殷宏伟诈骗案 1201

一、基本案情 1201

二、裁判要旨 1202

No.5-266-14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1202

案例:金星等信用卡诈骗、盗窃罪 1202

一、基本案情 1203

二、裁判要旨 1205

No.5-266-15非法侵入银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向作为金融机构管理设备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以不正当指令的手段,直接向自己账户上划拨资金的,构成盗窃罪;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205

案例:胡朕诈骗案 1205

一、基本案情 1205

二、裁判要旨 1206

No.5-266-16骗取财物行为虽与其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但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1206

案例:王微等诈骗案 1207

一、基本案情 1207

二、裁判要旨 1207

No.5-266-17采用非法手段将他人手机号码过户并转让获取钱财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207

案例:詹群忠等诈骗罪 1208

一、基本案情 1209

二、裁判要旨 1210

No.5-266-18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的,应以诈骗罪的未遂论处。 1210

案例:张航军等诈骗案 1210

一、基本案情 1210

二、裁判要旨 1212

No.5-266-19利用刷卡消费时差,在同伙异地刷卡消费后,谎称存款出错,要求银行办理存款冲正业务并将钱取走,给银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1212

案例: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213

一、基本案情 1213

二、裁判要旨 1213

No.5-266-20网络钓鱼案件中,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财产处分意识。被告人植入虚假链接骗取被害人货款的,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植入与被害人处分意识不同的链接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1213

No.5-266-21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214

案例:梁四昌诈骗案 1214

一、基本案情 1214

二、裁判要旨 1215

No.5-266-22虽然与被害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但对购买的房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的,不能认为诈骗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仅成立诈骗罪。 1215

案例:赵军诈骗案 1215

一、基本案情 1215

二、裁判要旨 1215

No.5-266-23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虚开借条骗取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1215

案例:俞辉诈骗案 1216

一、基本案情 1216

二、裁判要旨 1217

No.5-266-24签发空头支票作为债务抵押,并未通过交付票据直接获取对价的,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1217

案例:李军、陈富海等28人诈骗案 1217

一、基本案情 1217

二、裁判要旨 1219

No.5-266-25以不合格酒或廉价酒冒充高档酒,利用酒托诱使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1219

案例:黄某某、孙磊盗窃、诈骗案 1219

一、基本案情 1219

二、裁判要旨 1220

No.5-266-26在网络购物骗局中,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财物的实际取得是否基于被害人对于财物的自愿处分。 1220

案例:曹海平诈骗案 1220

一、基本案情 1220

二、裁判要旨 1221

No.5-266-27购买商品后谎称未带钱趁卖方不备而溜走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1221

案例: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 1222

一、基本案情 1222

二、裁判要旨 1222

No.5-266-28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获取钱财的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1222

案例:史兴其诈骗案 1224

一、基本案情 1224

二、裁判要旨 1225

No.5-266-29使用自己准备的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获取他人钱财的,成立诈骗罪。 1225

案例:苗辉诈骗案 1225

一、基本案情 1225

二、裁判要旨 1226

No.5-266-30受托代办家电下乡补贴的申领与垫付的经销商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编造虚假的销售垫付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不成立贪污罪,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1226

案例:杨金凤、赵琪等诈骗案 1227

一、基本案情 1228

二、裁判要旨 1228

No.5-266-31自动投案必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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