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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The comparison table and explan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The comparison table and explan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 王竹主编 著
  • 出版社:
  • ISBN: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0页
  • 文件大小:47MB
  • 文件页数: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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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 1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表 1

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对照表 2

第二部分 《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关联条文和对应案由 51

第一章 基本规定 5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51

第二条 【调整对象】 52

第三条 【不得侵犯民事权益】 54

第四条 【平等原则】 56

第五条 【意思自治原则】 58

第六条 【公平原则】 59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 60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61

第九条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63

第十条 【民法法源顺序】 64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66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 67

第二章 自然人 68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8

第十三条 【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68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70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70

第十六条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71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72

第十八条 【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3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4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6

第二十一条 【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7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9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80

第二十四条 【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81

第二十五条 【住所】 83

第二节 监护 84

第二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84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88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89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 90

第三十条 【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92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 93

第三十二条 【单位监护人】 95

第三十三条 【协商监护】 96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97

第三十五条 【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99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100

第三十七条 【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102

第三十八条 【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103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 104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05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105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107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 108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09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110

第四十五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111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 112

第四十七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113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日期】 114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115

第五十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115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116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效力】 117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119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20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120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121

第五十六条 【“两户”的债务承担】 124

第三章 法人 1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5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概念】 125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 126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8

第六十条 【法人的责任财产】 129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130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131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133

第六十四条 【变更登记】 134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错误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36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法人信息的及时公示义务】 137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141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143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原因】 144

第七十条 【法人的清算义务】 146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151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结束的法律后果】 152

第七十三条 【法人因破产清算终止】 154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157

第七十五条 【设立法人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受】 160

第二节 营利法人 162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162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 163

第七十八条 【营业执照的签发】 164

第七十九条 【法人章程的制定义务】 165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166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168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170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72

第八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规制】 173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174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175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177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177

第八十八条 【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 178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 180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 180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 181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的设立】 183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 185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187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188

第四节 特别法人 189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189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190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191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192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94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96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98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类型】 198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199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201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活动】 203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204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205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 207

第五章 民事权利 207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人格权】 207

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 209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权】 217

第一百一十二条 【身份权】 223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26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228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的客体】 229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 230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或动产的征收征用】 232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235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236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当事人主义】 237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238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239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240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财产继承权】 247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250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252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25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25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257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自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258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使权利应履行义务】 259

第一百三十二条 【禁止权利滥用】 260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2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 261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 262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64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266

第二节 意思表示 26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267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26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269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方式】 269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270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271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7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272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74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75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意思表示及隐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77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78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受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80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81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83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85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287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88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90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 292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293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294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295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95

第一百五十九条 【恶意影响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法律后果】 297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98

第七章 代理 2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9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299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法律后果】 302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种类】 303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304

第二节 委托代理 306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书】 306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307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法律后果】 307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308

第一百六十九条 【转委托代理】 309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表】 311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312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313

第三节 代理终止 31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314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继续有效的情形】 315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316

第八章 民事责任 317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317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的承担】 319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的承担】 320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321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及其法律后果】 326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327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329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的责任承担】 331

第一百八十四条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332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的责任】 333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337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 339

第九章 诉讼时效 341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与最长保护期】 34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346

第一百九十条 【被代理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347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348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349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350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351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 353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355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 356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对于诉讼时效的准用】 357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358

第十章 期间计算 360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 360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 361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最后一日的认定】 361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 362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计算方法的确定】 364

第十一章 附则 365

第二百零五条 【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365

第二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365

第三部分 《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367

一、《民法通则》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367

二、《民通意见》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371

三、其他25部法律法规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375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379

附录二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和关联法规简全称对照表 401

附录三 本书所涉案由对应法合二维码和法合引证码索引表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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