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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与欧洲刑法
  • (德)赫尔穆特·查致格著 著
  • 出版社:
  • ISBN: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0页
  • 文件大小:61MB
  • 文件页数:5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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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绪论 3

第一章 国际脉络下的刑事法 3

第二章“国际刑法”的多元概念 4

一、概览 4

二、国际刑法 4

三、超国家刑法(尤指欧洲刑法) 5

四、刑法适用法 5

五、司法互助法 6

第二编 刑法适用法 11

第三章 刑法适用法的功能 11

一、刑罚权限依据 11

二、可适用之刑法(准据刑法) 11

三、多重刑事追诉之危险 15

四、刑法适用法与个别刑法构成要件保护范围的关系 16

第四章 连系因素模式 18

一、国家创设权限之权限 18

二、国际承认之原则 19

(一)概述国际法接受的连系因素 19

(二)属地原则 20

(三)积极属人原则 21

(四)保护原则 22

1.国家保护原则 22

2.个人保护原则(消极属人原则) 22

(五)世界法原则 23

(六)刑事司法代理原则 24

(七)权限分配原则 25

(八)欧盟保护原则(旧称:欧体保护原则) 25

第五章《德国刑法》的刑法适用法 27

一、立法历程 27

二、《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之基本指导原则 28

三、《德国刑法》第3条以下的释义学归类 30

四、刑法适用法条文之“犯罪行为”与“行为人” 30

(一)犯罪行为 30

(二)行为人 31

五、德国刑法适用于内国犯罪 32

(一)《德国刑法》第3条(属地原则) 32

1.《德国刑法》第9条第1项犯罪地概念 32

(1)行为地的判断问题 36

(2)结果地的判断问题 39

(3)问题:共犯的犯罪地 44

(4)问题:网络犯罪的犯罪地 49

2.内国概念 54

(1)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内国概念 54

(2)德国分裂时期的事实内国概念 54

(3)回归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内国概念 55

(4)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内国定义 55

3.治外法权人不适用德国刑法? 55

(二)《德国刑法》第4条(国旗原则) 56

六、德国刑法适用于外国犯罪 58

(一)《德国刑法》第5条 58

1.基本想法 58

2.连系因素 59

3.诉讼配套 60

4.适用举例与问题 61

(1)《德国刑法》第5条第9款行为人概念 61

(2)《德国刑法》第5条第12款犯罪类型与体系 62

(二)《德国刑法》第6条(世界法原则) 63

(三)《德国刑法》第7条(积极与消极属人原则、刑事司法代理原则) 66

1.所实现之原则 66

2.“德国人”或“外国人”为行为人与被害人 67

(1)国家法的本国人概念 67

(2)德国人为被害人(《德国刑法》第7条第1项) 68

(3)德国人为行为人(《德国刑法》第7条第2项第1款) 69

(4)外国人为行为人(《德国刑法》第7条第2项第2款) 70

(5)共犯在刑事司法代理原则的问题 70

3.犯罪地之可罚性 71

(1)犯罪地以刑罚处罚行为者 72

(2)犯罪地法的阻却违法、减免罪责及其他实体法“排除刑罚”事由 73

(3)犯罪地法的程序障碍 75

(4)事实上不追诉 77

4.诉讼配套 77

第六章 德国犯罪构成要件保护范围以内国法益为限 78

第三编 欧洲刑法 85

第七章 欧洲刑法基础与基本问题 85

一、“欧洲刑法”之意义 85

二、欧盟法对刑事法的影响 86

(一)欧盟一级法的历史发展 86

(二)法律制定vs.法律同化 89

第八章 超国家之欧洲刑法 91

一、欧盟现有制裁措施 91

(一)欧盟法数种制裁类型 91

1.罚款 91

2.其他经济制裁 92

3.其他失权 92

(二)属于广义刑法之制裁 92

二、欧洲犯罪刑法 94

(一)用语 94

(二)现行法有欧洲犯罪刑法之法源? 94

(三)欧盟的刑法制定权限 97

三、“欧洲刑法”未来计划 104

(一)《保护欧盟经济利益刑法规范Corpus Juris》(Corpus Juris 2000) 104

(二)《保护欧体经济利益与创设欧盟检察署绿皮书》 105

第九章 欧洲法影响下的内国实体刑法 108

一、通则 108

(一)刑法无法抗拒欧盟法影响 108

(二)犯罪刑法的特殊性 109

二、针对内国刑法的欧盟一级法 111

(一)以欧盟法作为内国刑法的上限 112

1.内国犯罪要件违反欧盟法 112

2.内国法律效果违反欧盟法 114

(1)处罚程度违反欧盟法 114

(2)处罚类型违反欧盟法 115

(二)欧盟忠诚义务(《欧盟条约》第4条第3项)作为内国刑法一般底限 117

三、针对内国刑法的欧盟二级法:尤其依《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发布之指令 119

(一)通则与体系 119

(二)对抗跨境犯罪(《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1项) 119

1.对旧欧盟第三支柱之变革 119

2.目前为止发布的法案 120

3.《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1项要件 122

(三)附属权限(《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2项) 125

1.权限条文的附属特性 125

2.过去法律状态 125

(四)最低限度调和化之权限 128

(五)《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第3项紧急煞车条款 130

1.基本构想与程序 130

2.内容要求 131

(六)《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以外的调和化权限 132

1.权限基础 132

2.类推适用“紧急煞车条款” 133

(七)补充:欧洲刑事政策构想 135

1.背景基础 135

2.欧洲刑事政策个别原则 136

四、内国刑法条文参照欧盟法规 137

(一)前言 137

1.在“指令”的行为条文 137

2.在“规则”的行为条文 138

(二)与欧盟有关的空白刑法立法问题 138

1.参照效果与解释问题 139

2.与明确性原则的冲突 141

(1)明确性的一般要求 141

(2)“参照欧盟法”之特殊性 142

(3)内国法规命令的交互参照条款 144

(4)可罚性漏洞与从轻原则 146

五、适用内国刑法时尊重欧盟法 148

(一)前言 148

(二)不予适用效力 149

1.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真正冲突 150

2.刑罚效果层面的真正冲突 153

3.与欧盟法的假象冲突 153

(三)符合欧盟法之解释 155

1.通论 155

2.符合欧盟法之解释与刑法 156

3.适用案例 158

(1)对内国刑法采取符合欧盟法之扩张解释,以保护欧盟法益 158

(2)个别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从属性 161

(3)过失犯 162

(4)量刑 164

(四)框架决议对刑法适用的意义 166

第十章 欧洲刑事追诉 170

一、欧盟刑事追诉机构 170

(一)欧盟警察署 171

(二)欧盟司法合作组织 173

(三)欧盟诈欺犯罪防制局 176

(四)欧盟检察署之设置计划 177

二、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合作 182

(一)总论:相互承认原则 182

(二)现今以相互承认原则为基础的法案 185

1.欧盟逮捕令 185

(1)《欧盟逮捕令框架决议》 185

(2)德国转化《欧盟逮捕令框架决议》 187

(3)其他会员国之转化 189

2.欧盟监控令状 191

3.证据司法互助,尤其欧盟证据令状 191

4.制裁裁判之执行互助 193

(三)相互承认原则之立法:《欧盟运作条约》第82条 194

1.适用范围 195

2.《欧盟运作条约》第82条第2项法律同化界限 195

(四)信息交换,尤其是可支配性原则 196

三、刑事诉讼法范围之法律同化 200

(一)适用范围 201

1.证据容许性(第1款) 201

2.刑事程序之个人权利(第2款) 202

3.被害人权利(第3款) 204

4.刑事程序其他特别面向(第4款) 206

(二)紧急煞车机制 206

四、一事不再理 207

(一)一事不再理在法秩序内部的基础意义 207

(二)数欧盟国对同一行为之制裁 209

1.泛欧洲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塑造 209

2.《申根施行公约》第54条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50条的关系 210

3.《申根施行公约》第54条要件与适用 213

(1)确定裁判 214

(2)同一行为 216

(3)执行要素 218

(4)以禁止双重处罚作为欧盟逮捕令之执行障碍 220

第十一章《欧洲人权公约》 223

一、欧洲理事会 224

(一)欧洲理事会属于国际组织 224

(二)欧洲理事会与刑事法有关之活动 225

二、《欧洲人权公约》 225

(一)《欧洲人权公约》在各法秩序的意义 226

1.以有利原则为出发点 226

2.对内国法意义——特别论述德国法 226

3.《欧洲人权公约》对欧盟法的意义 229

(1)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 229

(2)《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与《欧盟条约》第6条第3项 231

(3)欧盟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之关系 231

(二)公约国与欧洲人权法院对公约之解释 233

(三)刑事(程序)权利担保 234

1.《欧洲人权公约》保障之总论 234

(1)补充性的基本权利保护 234

(2)享有公约权利者与承担义务者 235

2.公约相关刑事权利保障及其审查 236

3.生命权:《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第1项 238

4.禁止酷刑、禁止侮辱之惩罚:《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 241

(1)保护领域规定与绝对禁止酷刑 241

(2)状况1:威胁刑求 244

(3)状况2:对被逮捕人或拘禁者之医疗干预 246

(4)状况3:驱逐出境与引渡 247

5.剥夺人身自由之条件:《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 248

6.公平审判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项、第3项 253

(1)保护范围 254

(2)对法院及法院程序之要求 255

(3)公平审判程序之要求 258

7.无罪推定:《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 265

8.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即无刑罚、禁止回溯):《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 266

(1)保护范围 267

(2)明确性诫命 268

(3)禁止类推 269

(4)禁止溯及既往 269

9.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273

10.刑事案件救济权:《欧洲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2条第1项 275

11.一事不再理:《欧洲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4条第1项 275

(四)程序权与机关组成 277

1.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人权公约》之机关 277

2.个人申诉与国家申诉 278

3.判决类型(当事人间生效之确认判决) 279

4.判决对公约国之效力 280

第四编 国际刑法 287

第十二章 国际刑法基础 287

一、国际刑法概念 287

二、实现国际法刑罚权之模式 290

三、国际刑法与国家之国际责任法 293

四、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刑法——所谓“条约犯罪” 293

第十三章 国际刑法之历史发展 296

一、1919年以前之发展 296

二、凡尔赛战犯审判与莱比锡战犯审判 297

(一)《凡尔赛和约》 297

(二)莱比锡战犯审判 298

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299

(一)法庭结构 299

1.管辖权 299

2.审判法庭组织 300

(二)程序法 300

(三)判决 301

(四)纽伦堡审判之批评 301

(五)结论 302

四、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302

五、冷战与“转折点” 303

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304

(一)审判法庭 306

1.管辖权 306

2.审判法庭之组成与结构 306

3.法律效果 307

(二)前南法庭适用之犯罪要件 307

(三)审判法庭合法性 308

七、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309

八、混合法庭 310

第十四章 国际刑事法院 315

一、法规结构 316

二、法院职责 317

三、管辖权 318

(一)行为人管辖 318

(二)事物管辖 318

(三)土地管辖与“连系因素” 319

(四)时间管辖 320

四、开启法院运作(启动机制) 320

(一)国家申诉(缔约国提交情势) 321

(二)检察官独立侦查 322

(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323

五、补充性原则 326

六、内部组织 329

(一)法官 330

(二)书记官处 331

(三)检察官(原告) 331

(四)财务 331

七、刑事程序 331

(一)侦查程序 332

(二)起诉审查程序:确认听审 333

(三)审判程序 334

(四)上诉与再审 334

(五)特别规定:被害人权利 335

(六)结论 337

八、刑罚及执行 337

九、时效与判决确定力 338

十、法律政策评价 339

第十五章 国际刑法总则 343

一、法源依据 343

(一)国际刑法的一般法源 343

(二)国际刑法的特别法源 344

二、解释规则与罪刑法定原则 346

(一)国际法之解释规则 346

(二)国际刑法的解释 347

三、个人责任 349

四、国际犯罪行为之架构 349

(一)一般客观犯罪要素 350

(二)一般主观犯罪要素 351

(三)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356

1.正当防卫 357

2.紧急避难 358

3.依命令之行为 360

4.错误 360

5.无归责能力 362

6.豁免 363

7.时效 365

8.超法规之排除刑责事由 365

五、正犯与共犯 365

(一)正犯 366

1.直接正犯 366

2.共同正犯 367

3.以“共同犯罪集团”扩大共同正犯? 367

4.间接正犯 371

(二)共犯 372

1.教唆犯 372

2.帮助犯 372

3.协助团体犯罪 373

六、上级责任 374

七、未遂与中止 377

八、不作为犯 378

第十六章 国际刑法分则 381

一、灭绝种族罪 381

(一)发展 381

(二)保护法益 383

(三)犯罪要件体系 384

(四)一般客观要件 384

(五)一般主观要件 386

(六)灭绝种族行为 388

1.杀害 388

2.致使身体或精神遭受严重伤害 388

3.故意使一团体处于会毁灭生命的生活状态 389

4.阻止生育 390

5.强迫转移儿童 390

二、危害人类罪 391

(一)发展 392

(二)保护法益 394

(三)犯罪要件体系 394

(四)整体犯罪之客观要件 395

(五)整体犯罪之主观要件 397

(六)各项犯罪行为 398

1.谋杀 398

2.灭绝 398

3.奴役 399

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399

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之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400

6.酷刑 400

7.性犯罪 400

8.迫害 401

9.强迫人员失踪 402

10.种族隔离 402

11.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402

三、战争罪 403

(一)发展 403

(二)保护法益 405

(三)犯罪要件体系 406

(四)“武装冲突”客观要件 407

(五)关于“武装冲突”的主观要件 409

(六)各项犯罪行为 409

1.客观与主观要素 409

2.国际武装冲突中A组行为: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1款) 410

3.国际武装冲突中B组行为:违反国际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之其他行为(《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2款) 411

4.国内武装冲突中A组行为: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3款) 412

5.国内武装冲突中B组行为:违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规和惯例之其他行为(《罗马规约》第8条第2项第5款) 413

四、侵略罪 414

(一)国际习惯法之侵略罪 414

(二)《罗马规约》之侵略罪 415

1.犯罪构成要件 417

2.审判权(发动机制) 419

3.生效 421

4.结论 422

第十七章 国际刑法在德国法之转化与落实 425

一、《德国罗马规约法》 425

二、修订《德国基本法》第16条第2项 426

三、《德国执行〈罗马规约〉法案》 426

四、《德国国际刑法》 427

(一)立法动机 427

1.德国刑法在《德国国际刑法》生效前之短缺 428

2.无法直接适用依国际习惯法建立之犯罪要件 429

3.《德国罗马规约法》不生直接适用《罗马规约》犯罪要件之效力 430

(二)《德国国际刑法》内容 430

(三)在规约补充性原则与《德国基本法》之间的《德国国际刑法》 432

1.《德国国际刑法》未满足《罗马规约》之处 433

(1)《德国国际刑法》总则 433

(2)《德国国际刑法》分则 436

2.与《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项之冲突 438

(1)有待补充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438

(2)参照国际习惯法 439

(3)参照国际条约 440

(四)无限制的世界法原则——扩大刑法适用法 441

(五)结论 443

参考文献 447

关键词索引 455

附录一《德国刑法》第3条至第9条(刑法适用法) 469

附录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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