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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 1911-1949 第5卷 下pdf电子书版本下载

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  1911-1949  第5卷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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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外交部管卷规则1934年5月3日公布 541

外交部录事支薪表1936年3月5日部令公布 545

(三)驻外使领馆 545

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1930年2月3日公布 545

外交部外交官领事官任用暂行章程1936年8月17日公布 547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暂行规则1936年4月10日部令公布 549

外交部使领馆任用人员训练班简章1930年7月24日部令公布 550

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1930年2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 551

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设置专门委员暂行办法1936年9月2日第659号部令公布 552

驻外名誉领事职务暂行办法1931年9月26日部令公布 553

驻外使领馆学习员暂行章程1929年1月8日公布 554

驻外使领馆人员支给川装费章程1933年11月4日部令公布 555

驻外使领馆人员赴任程期规则1930年11月29日部令修正公布 556

附:使领馆人员赴任程期表 556

驻外使领馆人员请假规则1931年5月7日部令公布 557

附:使领馆人员请假回国来回程期表 558

驻外使领馆人员请假回国暂行规则1933年6月1日公布 559

驻外使领馆人员调任调部暂行办法1935年2月25日部令公布 560

附表 560

驻外使领馆馆长交代暂行规则1934年10月18日公布 562

驻外使领馆人员回部服务暂行办法1932年12月8日部令修正公布 562

驻外使馆主事经办馆务暂行规则1934年9月27日部令公布 563

驻外使领馆报告规则1929年5月9日起施行 563

驻外使领馆任用雇员暂行规则1933年6月10日部令公布 565

驻外使领馆行政收入贴用收据票办法1934年11月21日国字10271号部令公布 566

附记 568

附说明 568

驻外领事馆发给领事签证货单章程1932年6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 569

中华民国驻外领事馆发给领事签证货单章程施行细则1932年6月25日公布 570

附:领事签证货单章则解释汇编 572

驻香港签证货单专员办事处简章1936年9月28日部令修正 582

驻暹罗商务委员办事处简章1933年4月12日公布 583

华侨登记规则1935年12月14日行政院令公布 584

外交部呈请颁给友邦人员勋章暂行办法1935年5月11日部令公布 585

护照条例1931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 587

外国人来中国护照签证办法1936年5月25日部令公布 589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1930年8月22日行政院令公布 594

附记 596

三、关税自主交涉 598

(一)关税自主的提出 599

国民政府关税自主布告1927年7月20日 599

国民政府为增加关税暂缓的布告1927年8月29日 601

外交部为增加关税暂缓事致各国公使照会1927年8月29日 601

郭泰祺为增加关税暂缓事致朱笑山电1927年8月30日 602

(二)中美关税新约交涉 603

凯洛格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8年6月23日 603

凯洛格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8年7月20日下午1点 605

凯洛格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8年7月21日下午3点 607

马克谟致凯洛格 北京,1928年7月21日下午6点 608

马克谟致凯洛格 北京,1928年7月22日晚上9点 608

凯洛格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8年7月23日下午6点 610

马克谟致凯洛格 北京,1928年7月24日下午6点05分 611

凯洛格致柯立芝 华盛顿,1928年7月25日 611

凯洛格致王正廷关于修约照会全文译文1928年7月24日 612

外交部复马克谟照会1928年7月28日 614

(三)与日本的艰难交涉 614

1.中日三大悬案解决前的曲折交涉 615

芳泽谦吉复外交部节略译文1928年7月31日发,8月7日到 615

外交部复芳泽谦吉节略1928年8月14日发 617

2.中日三大悬案解决后的关税交涉进程 619

芳泽谦吉致外交部节略1929年4月26日(译) 619

外交部复芳泽谦吉节略1929年4月27日 620

(四)与其他各国的交涉 621

1.与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五个条约期满国的交涉 621

关于商订中日(日斯巴尼亚)新约照会1928年9月 621

关于商订中丹新约照会1928年9月 622

2.与挪威、瑞典、英国、法国等条约尚未满国的交涉 623

柯兴登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8月8日 623

柯兴登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8月14日 624

蓝普森致张伯伦 北京,1928年7月2日,8月16日收 625

纽顿(Newton)致伯肯黑德北京,1928年9月7日,9月12日收 628

伯肯黑德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9月22日 629

中国关税问题备忘录 商务部,1928年10月10日 630

柯兴登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10月26日 635

柯兴登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10月31日 637

蓝普森致柯兴登 北京,1928年11月14日 638

张伯伦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8年11月30日 640

关于重订中瑙(挪威)关税新约照会 641

关于重订中瑞(瑞典)新约照会 641

外交部致法兰西国驻华代办照会1928年7月30日 642

关于商订中和(荷兰)新约照会 643

国民政府为批准中德、中英等关税条约的训令1929年1月29日 644

抄附带申明书 644

四、废除治外法权 646

(一)废除治外法权主张的提出 647

外交部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1929年5月1日 647

国民政府特令1929年12月28日 648

外交部关于废约的宣言1929年12月30日 649

国民政府文官处为在华外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致行政院公函1929年12月30日 649

司法院为在华外人一律适用中国法律的咨文1930年1月4日 650

立法院为遵行宣传撤废领事裁判权的训令1930年1月6日 651

(二)久拖不决的中英、中美交涉 651

1.中英之间的长久协商 652

张伯伦致蒂莱(Tilley)东京)1929年5月15日 652

张伯伦致英格拉姆(Ingram)(北京)外交部,1929年5月16日 653

张伯伦致英格拉姆(北京)外交部,1929年5月16日 654

蓝普森致张伯伦 开平(Kaiping)轮船上,1929年5月15日,收于6月11日 656

亨德森(Mr.A.Henderson)致蓝普森外交部,1929年11月2日 662

蓝普森致亨德森 北京,1929年11月30日,收于12月1日 666

亨德森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9年12月5日 669

亨德森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9年12月20日 670

亨德森致蓝普森 外交部,1929年12月24日 671

蓝普森致亨德森 南京,1930年1月9日 672

蓝普森致亨德森 上海,1930年1月18日 673

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英国复照 674

致英国照会 676

2.中美之间的反复交涉 679

亨培克与伍朝枢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1月5日 679

附件1:中国公使馆致美国国务院 680

附件2:中国公使馆致美国国务院 681

亨培克与伍朝枢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1月9日 681

亨培克与伍朝枢会谈备忘录(摘要)华盛顿,1929年1月10日 682

美国国务院致日本大使馆 683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5月7日晚上7点,收于5月7日下午1点25分 686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5月9日下午5点,收于5月9日下午1点05分 688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5月9日,收于6月10日 689

亨培克与加藤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5月21日 690

约翰逊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6月8日 691

约翰逊与密勒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6月21日 692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7月5日晚上7点,收于晚上10点 694

史汀生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9年7月9日下午5点 695

史汀生致道威斯 华盛顿,1929年7月10日下午5点 697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7月15日晚上7点,收于7月16日下午5点34分 698

亨培克与密勒会谈备忘录 华盛顿,1929年9月3日 702

马克谟致史汀生 北京,1929年10月25日下午5点,收于10月25日下午2点50分 704

史汀生致马克谟 华盛顿,1929年10月28日晚上7点 705

(三)改组上海租界法院 706

致司法院公函第一三二一号1929年2月1日 707

附:特派江苏交涉员金问泗呈 707

王正廷致司法院公函1929年3月11日 708

附:中华国货维持会代电 709

王宠惠等关于上海公共租界法院交涉情形的报告1930年2月12日 709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1930年2月17日,南京 714

附件(一) 717

附件(二) 719

五、收回租界和租借地交涉 721

(一)收回威海卫 722

1.筹收威海卫的谈判过程 723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9年3月6日 723

张伯伦致伽司定(Garstin)电1929年5月17日 724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9年5月21日 724

张伯伦致伽司定电1929年5月25日 725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9年6月3日 726

蓝普森致汉德森(Henderson)电1929年6月21日 727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6月22日 728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6月25日 729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6月28日 730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7月8日 730

汉德森致蓝普森电1929年7月8日 732

汉德森致蓝普森电1929年7月11日 733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0日 733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3日 733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4日 734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4日 735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30年1月17日 736

2.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的签订 736

威海卫之筹收及收回经过1931年 736

附:中英议租威海卫专约 光绪二十四年 737

外交部关于接收威海卫案的说明书1930年4月 739

中英两国订立交收威海卫专约1930年4月18日 743

附件一 745

附件二 746

中英两国订立交收威海卫协定1930年4月18日 746

附件 748

前订二次草案与新约之比较 749

3.中英交接威海卫过程 750

秦华致张学良电 南京,1930年4月20日 750

徐祖善致张学良电1930年7月15日 751

张学良复徐祖善电稿1930年7月21日 752

张志忻转秦华致王树翰电 沈阳,1930年7月25日 752

张学良致王家桢电稿1930年7月26日 752

王家桢致王树翰电 沈阳,1930年7月31日 753

鉴于我国时局不靖,英对威海卫问题重行考虑1930年8月18日 753

接收威海卫决不延期,英使八日可来京商洽1930年9月7日 753

条陈接收后之办法 754

中英交收威海卫之经过及礼节 756

威海商埠商会致张学良电 青岛,1930年10月23日 757

张学良复威海商埠商会电稿1930年10月26日 757

(二)正式收回镇江英租界 758

1.收回镇江英租界案的提出 759

外交部派员就镇江英租界案与英方展开谈判1929年 759

收回镇江英租界案续(三月份)1929年 759

2.中英交涉收回镇江英租界案的经过 760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8月29日 760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8月29日 760

蓝普森致汉德森电1929年9月24日 761

蓝普森致王正廷照会1929年10月31日 762

王正廷复蓝普森照会1929年10月31日 762

王正廷致蓝普森照会1929年10月31日 763

蓝普森复王正廷照会1929年10月31日 763

蓝普森致王正廷照会1929年10月31日 763

王正廷复蓝普森照会1929年10月31日 764

租界收回后更换中国永租地契等事宜1929年 764

3.赔偿镇江英租界英人损失的交涉 765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29年11月5日 765

行政院致外交部训令1929年11月11日 766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29年11月16日 766

照抄王部长致英蓝使照会 767

英蓝使致本部照会 767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29年12月31日 768

行政院致外交部训令1930年1月15日 769

4.中英正式交收镇江英租界 769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30年3月19日 769

行政院致外交部训令1930年4月21日 770

镇江英租界接收之前后1929年11月21日 770

王部长纪念周报告——对于收回镇江英租界之感想1929年11月18日 778

(三)收回天津比租界 780

1.收回天津比租界交涉经过 781

接收比租界候部员来津办理1929年2月2日 781

接收比界问题比方有取延宕意1929年4月6日 781

接收比租界完全陷于停顿1929年5月5日 781

收回天津比国租界案1929年5月 782

凌冰前晚抵津接收比租界定期开会1929年5月27日 782

凌冰赴平接洽比租界事1929年5月30日 783

凌冰昨谈接收比租界1929年6月15日 783

接收比租界开会期间之酬酢1929年6月16日 785

接收比租界仍在进行中1929年6月25日 786

比租界暂停交还1929年6月30日 786

接收比租界委员会昨开第三次会1929年7月13日 786

接收比租界一周内举行第四次会议1929年7月14日 789

测量比租界地段后华方较比方相差仅一亩余1929年7月16日 789

2.《关于比国交还比租界协定》的签订 790

中比间关于比国交还天津比国租界协定天津,1929年8月31日 790

附件一:换文 792

附件二:声明书 792

附件三:声明书 792

附件四:声明书 793

附件五:照会 793

3.天津比租界的正式收回 794

天津比国租界接收记1931年1月 794

今日收回天津比租界1931年1月15日 807

(四)收回厦门英租界 809

1.厦门英租界内土地契据的变更 810

蓝普森致王正廷照会1930年9月17日 810

王正廷复蓝普森照会1930年9月17日 810

王正廷致蓝普森照会1930年9月17日 811

蓝普森复王正廷照会1930年9月17日 811

2.厦门英租界收回手续的完竣 812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30年9月23日 812

外交部致行政院呈文1930年11月22日 813

办理换给厦门前英租界中外人民地契之进行情形 814

关于厦门英租界所手执英国皇家地契更换事宜 814

六、中苏关系的恶化 815

(一)国民政府撤销承认苏俄领事与中苏宣布结交 816

张人杰自上海报告上海远东银行为苏俄接济武汉金融机关电1927年7月16日 816

南京国民政府撤销苏俄领事馆及商业机关令1927年12月14日 816

伍朝枢遵令电致湖北、江苏、广东交涉员停止苏俄各地领事、商业机关办法四条1927年12月15日 817

我东北当局搜查哈尔滨俄领馆破获俄共图谋扰乱中国之秘密文件 818

喀拉罕致夏维崧抗议书1929年5月31日 821

苏联外交部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最后通牒1929年7月13日 822

夏维崧转报苏联政府照会致外交部电1929年7月14日 826

外交部为照复苏联政府致夏维崧电1929年7月16日 830

夏维崧为苏联宣布中苏绝交致外交部电1929年7月18日 831

外交部关于中苏绝交宣言1929年7月 833

立法院为中苏绝交事的训令1929年7月28日 835

国民党中央训练部关于组织国民对俄交涉后援会的提案1929年8月8日 836

国民对俄交涉后援会组织通则草案 836

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第二次对俄宣言1929年10月25日 838

(二)中东路战争 840

蒋介石致阎锡山、张学良告以中央对中东路事件方针务须保我主权电1929年7月18日 840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俄军舰进入黑河口对我示威与俄人扣留华人与车辆等情形电1929年7月18日 841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国务会议议决召回我驻俄使领人员并指示东北防御部署电1929年7月19日 841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苏俄在绥芬河用炮向我军射击电1929年7月19日 842

蒋介石致金树仁告以中央对中东路事件之处置方针并望其注意严密防范电1929年7月19日 842

蒋介石为中东路事件勖勉全体将士团结一致共同御侮电1929年7月20日 843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苏联政府调动军队迫近满洲里、绥芬等处请中央预定方策电1929年7月20日 844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对俄作战已调制全般计划如有必要全国军队可以随时增援电1929年7月21日 845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苏俄有组织俄蒙联合骑兵分途袭击热绥之计划电1929年7月23日 845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俄人态度转强及藉共党扰乱已证实电1929年7月23日 846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关内军事准备情形电1929年7月24日 846

高鲁自巴黎报告苏联暗助中共军火破坏统一电1929年7月25日 846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札兰诺尔方面俄步探向我军鸣枪又在马此也夫司克方面闻有炮声电1929年8月13日 847

蒋介石致何成濬参军长告以中东路事俄方威逼日甚请其往奉天辅佐张学良主持交涉电1929年8月13日 847

蒋介石致张学良司令长官指示对暴俄挑衅威逼请其坚持不屈并告以拟派何成濬或何应钦来辽面商电1929年8月13日 848

张学良自沈阳陈复东北情势俄人由陆路进窥及共党分布东北各省防不胜防电1929年8月14日 848

刘光自哈尔滨报告俄军在肇兴登陆搜括民间麦粮及俄海军在三江口附近演放毒气炮情形电1929年8月14日 849

蒋介石日记一则1929年8月15日 849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俄报宣传淆惑以掩饰派加伦为远东总司令及运兵运粮并召集我国共党大肆恫吓扰乱之行动电1929年8月15日 850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俄炮兵在煤窑附近向我阵地开始射击步骑兵一部已实行接触电1929年8月16日 850

张学良自沈阳转报满洲里方面敌人向我攻击及我军伤亡情形电1929年8月18日 850

蒋介石讲词——对于中东路事件之感想1929年8月19日在中央军校讲 851

何成濬参军长自沈阳呈蒋介石报告与张学良谈话情形并陈述对东路收回之意见认为即俄能相从日本决不任我独有电1929年8月20日 854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俄军于绥芬、满洲里两处猛烈进攻电1929年9月10日 854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暴俄凶险已电柏林严重交涉并望督促前方将士忠勇抗御电1929年9月10日 855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慰劳东北前敌将士书1929年11月 855

附录:我军在同江及札兰诺尔抗御俄军经过 855

(三)国际调处与中苏初步交涉 857

高鲁自巴黎报告中东路事全欧各国极为注意及苏俄外无国际同情电1929年7月17日 858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关于在俄侨民利益已托德国外交部转饬保护及德政府颇愿居间调停电1929年7月18日 858

张学良自沈阳转据吕荣寰督办电报绥芬方面苏联向我开炮示威我已提出抗议电1929年7月20日 859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吾国复牒全文译布后欧洲舆论多不直俄电1929年7月22日 859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东北情势某方处心积虑在坐收渔利我对俄以避免纷争为宜电1929年7月22日 859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俄驻哈梅领事与张作相副司令、蔡交涉员谈话情形及拟由东北方面致喀拉罕一文作为局部意见以谋和平解决电1929年7月27日 860

蒋介石致张学良指示对俄交涉应注意事项及对喀拉罕提议改正各条文电1929年7月27日 861

张学良自沈阳报告业将所定三条原文用个人名义函达喀拉罕电1929年7月28日 862

张学良转据蔡交涉员电陈俄驻哈梅领事来满面交喀拉罕复函及谈话情形电1929年8月3日 863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暴俄狡横我方切勿示弱请令蔡使不可迁就电1929年8月5日 864

朱绍阳代办自满洲里报告俄方梅领事已启程及喀拉罕复电请我方用书面方式答复意在先行取得有利条件电1929年8月11日 864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俄态度仍强并指示我方应处以镇定沉机观变电1929年8月14日 867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苏俄因我国内不安故态度转强刻已电令蒋作宾仍继续进行并另设法谋与接洽电1929年10月4日 867

蒋作宾自柏林报告对俄事已进行及德国提议拘禁人民交换释放电1929年10月9日 868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暴俄知我国内乱故对我提议与德国斡旋均置之不理电1929年10月19日 868

附:张学良司令长官复电 869

外交部发表中俄交涉经过之情况1929年12月 869

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致非战公约各国照会1929年12月3日 871

英国外交部致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1929年12月3日 872

美国政府致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1929年12月3日 872

法国驻南京领事馆致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1929年12月4日 872

外交部为苏联人出入国境拟定签发护照办法的呈文1929年12月9日 873

伯力议定书及其签订之经过记录1929年12月22日 874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外交部关于伯力记录之宣言及外交方面已有准备电1930年2月8日 877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外交部宣言已发表并请迅即电保所派代表电1930年2月9日 877

蒋介石致张学良告以派莫德惠为代表事已提出政治会议电1930年2月10日 878

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三中全会国民政府政治工作报告书(关于中东路事件)1930年3月 878

莫德惠代表呈蒋介石报告抵俄访晤李脱维诺夫谈话情形函1930年4月16日 879

张学良呈蒋介石为俄方仍坚持伯力记录所定范围电1930年6月3日 880

蒋介石复张学良指示对俄事望电嘱莫代表妥慎应付电1930年6月5日 880

蒋介石致中央政治会议为对俄交涉请召集外交组并临时会议迅速决定办法电1930年6月5日 881

蒋介石复莫德惠代表请坚持到底不辱使命电1930年10月22日 881

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国民政府政治总报告(关于中苏问题)1931年11月 881

附录一:蒋作宾日记选——中东路事件交涉 883

附录二:伯力交涉始末记 909

七、积案交涉 918

(一)济案交涉 919

王正廷呈国民政府关于与芳泽交涉济案之报告1929年3月 919

芳泽致王部长照会1929年3月28日 920

王部长致芳泽照会1929年3月28日 920

汪荣宝为济案业已解决致外交部电1929年3月29日 921

行政院为报告济案交涉情形的呈文1929年3月30日 921

芳泽致王部长照会 921

王部长复芳泽照会 922

声明书 922

议定书 922

国民政府存中日济案秘密协定及评论1929年7月4日 923

中日济案解决1929年3月 925

(二)宁案交涉 927

1.中日宁案交涉 928

我外交部对南京事件发表宣言1927年 928

外交部答复日本通牒1927年4月14日 929

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931

外交部长致日本驻华公使照会1929年5月2日 932

附:日本驻华公使复外交部长照会 932

2.中美宁案交涉 933

中美两国关于解决南京事件来往照会黄部长致美马使照会1928年3月30日 933

美马使复黄部长照会1928年3月30日 934

黄部长致美马使照会1928年3月30日 935

美马使复黄部长照会1928年3月30日 935

黄部长致美马使照会1928年3月30日 935

美马使复黄部长照会1928年3月30日 93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3月25日 93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3月28日 937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日 937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日 938

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2日 939

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2日 940

罗赫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2日下午 940

美国国务卿备忘录1927年4月4日 941

霍华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5日 941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5日 94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5日 94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9日 944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1日 94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1日 947

高思致国务卿电1927年4月11日 947

罗赫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1日 947

罗赫德致陈友仁函1927年4月11日 947

霍华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4日 948

罗赫德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4日 949

美国代理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15日 951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5日 951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7日 953

南京美国领事戴伟士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17日 95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20日 955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20日 955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22日 95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4月23日 956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4月25日 957

国务卿备忘录1927年4月25日 958

戴伟士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3日 960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4日 961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6日 962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5月9日 96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12日 96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5月26日 964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5月27日 965

马慕瑞致国务卿电1927年5月28日 965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7月6日 96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7月22日 967

美国国务卿致英国驻美使馆电1927年7月28日 970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9月26日 970

梅尔致国务卿电1927年10月26日 971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10月27日 973

约翰逊备忘录:解决南京事件的基础1927年11月3日 973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11月8日 975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7年12月10日 975

美国国务卿致马慕瑞电1927年12月10日 97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1月14日 976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2月29日 976

克宁翰致国务卿电1928年3月13日 978

美国国务卿致梅尔电1928年3月20日 979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23日 980

马慕瑞致国务卿电1928年3月23日 981

美国代理国务卿致梅尔电1928年3月24日 981

梅尔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27日 982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28日 982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30日 983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30日 983

美国国务卿致美国驻上海总领事电1928年3月31日 984

马慕瑞致美国国务卿电1928年3月31日 984

美国国务卿致克宁翰电1928年3月31日 985

3.中英宁案交涉 985

王部长致蓝公使照会1928年8月9日 985

蓝公使致王部长照会1928年8月9日 986

王部长致蓝公使照会1928年8月9日 987

蓝公使致王部长照会1928年8月9日 988

王部长致蓝公使照会1928年8月9日 988

蓝公使致王部长照会1928年8月9日 989

众议院有关南京事件的质询1927年3月28日—30日 989

霍华德致张伯伦函1927年4月7日 994

附:1927年4月5日霍华德致美国国务卿凯洛格照会 994

梯雷致张伯伦函1927年4月7日 996

霍华德致张伯伦函1927年4月8日 997

附:1927年4月7日凯洛格致霍华德照会 998

格雷厄姆致张伯伦函(附:1927年4月11日、12日意大利外交部致格雷厄姆照会)1927年4月14日 998

附件一 999

附件二 999

英国与国民党当局有关南京事件的往来文件1927年4月 1000

霍华德致张伯伦函(附:1927年4月14日霍华德致凯洛格照会)1927年4月15日 1002

附件一 1003

附件二 1003

众议院关于南京与汉口事件的提问1927年5月9日 1004

台克满致张伯伦函(附:1927年3月31日陈友仁致台克满照会)1927年4月2日 1006

附:1927年3月31日陈友仁交来的声明 1009

飞利浦致张伯伦函1927年5月16日 1009

蓝普森致张伯伦函1927年10月24日 1010

蓝普森致张伯伦函附件1927年12月28日 1010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2月23日 1011

巴尔敦致张伯伦电1928年2月28日 1012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5日 1013

巴尔敦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5日 1014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8日 1015

梯瑞尔致巴尔敦电1928年3月8日 1016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9日 1017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0日 1017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1日 1018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2日 1019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2日 1021

张伯伦致巴尔敦转蓝普森电1928年3月14日 1022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6日 1023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8日 1025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18日 1026

张伯伦致巴尔敦转蓝普森电1928年3月21日 1026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2日 1027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4日 1028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4日 1030

巴尔敦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5日 1030

张伯伦致蓝普森电1928年3月28日 1031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3月29日 1031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4月1日 1033

蓝普森致张伯伦电1928年4月1日 1034

4.中法宁案交涉 1034

中法两国关于解决南京事件致法代办照会1928年10月1日 1034

法代办复王部长照会1928年10月1日 1035

致法代办照会1928年10月9日 1036

法代办复王部长1928年10月9日 1036

5.中义宁案交涉 1037

中义两国关于解决南京事件来往照会 1037

八、日本加紧对东北的扩张 1039

(一)万宝山事件 1040

1.东北当局的交涉 1040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驻长春日本领事函1931年6月3日 1040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吉林省政府代电1931年6月7日第151号 1042

长春市政筹备处与日本驻长领事馆关于调查万宝山鲜人垦种稻田开掘水道问题之临时协定办法1931年6月8日议定 1043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日领函1931年6月12日 1043

长春日本领事馆致长春市政筹备处函1931年6月13日 1045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日领函1931年6月17日 1046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日领函1931年6月23日 1047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日本领事函1931年7月2日 1048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驻长日领函1931年7月2日 1049

长春市政筹备处致驻长春日本领事馆函1931年7月8日 1049

熙洽致张作相电稿1931年6月5日 1050

周玉柄致吉林省政府代电1931年6月6日 1051

吉林省政府为报万宝山事件及与日领交涉情形致东北政委会、南京外交部电1931年7月6日 1053

吉林省政府为报驻吉日领石射提出解决方案四项办法及所拟对策致东北政委会、外交部电1931年7月11日 1054

张维城致东北政委会函1931年8月9日 1055

周玉柄致吉林省政府代电1931年8月12日 1055

附抄件 1056

长春市政筹备处为调查万宝山事件致吉林省政府电抄件1931年8月14日 1057

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员致吉林省政府代电1931年8月15日 1063

2.国民政府的交涉 1064

外交部驻哈吉林外交特派员办事处呈外交部电1931年7月11日 1064

国民政府外交部致东北政委会电1931年7月14日 1065

外交部致日代办照会1931年7月22日 1065

日本驻华公使复外交部照会1931年8月26日 1067

外交部特派员致外交部电1931年8月3日—9月2日 1073

外交部致驻哈吉林外交特派员办事处电1931年9月5日 1076

汪荣宝为调查万宝山事件和朝鲜各地排华情形的密呈抄件1931年8月6日 1077

国民政府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1931年9月15日 1086

3.报告、总结等 1088

王正廷在中央政治会议报告文1931年7月15日 1088

外交部办理本案向中央报告文1931年7月18日 1089

立法院草拟应付万宝山事件的意见1931年8月 1091

顾维钧关于万宝山事件之说贴1932年6月13日 1092

附件一(略) 1102

附件二(略) 1102

附件三 1102

(二)中村事件 1104

1.有关函电 1104

汤尔和致吴仲贤电1931年8月22日 1104

臧式毅致汤尔和电1931年8月24日 1105

外交部致东北政务委员会电1931年8月25日 1105

东北政委会复外交部电稿1931年8月26日 1105

驻朝鲜总领事馆致东北政务委员会代电1931年8月31日 1105

汤尔和自东京致吴秘书长电1931年9月2日 1106

臧式毅复东京汤尔和电1931年9月3日 1106

东北政委会复张维城电稿1931年9月3日 1106

张学良致荣臻等电1931年9月4日 1107

臧式毅复张学良等电稿1931年9月5日 1107

张学良致臧式毅、荣臻电1931年9月6日 1107

驻朝鲜总领事馆致东北政务委员会公函1931年9月6日 1108

外交部致东北政务委员会电1931年9月8日 1108

东北政务委员会复外交部电1931年9月9日 1108

东北政委会复张维城公函1931年9月14日 1109

2.时评、报告 1109

中村事件1931年9月10日 1109

中村事件与今后对日方案1931年9月18日 1112

东北外交研究委员会公函1932年2月18日发,24日收 1114

中村大尉案件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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